证据公证申请书6篇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证据公证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据公证申请书1
申请人:曹德堂,男,汉族,54岁,居民身份证号:513127195806081219。
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宝盛乡中坝村台子坝组10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与成都树人职业学校因劳动关系争议向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你处申请对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公证处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据公证申请书2
申请人姓名,性别,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
案由:纠纷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保全下列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请求贵院对上述目前在之处的'证据予保全,以保证本案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证据公证申请书3
申请人:x,xxx,xx族,x岁xx,居民身份证号:xxxxx。
住所地:xx省xx县xx乡xx村x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与xx学校因劳动关系争议向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你处申请对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此致
xx市武侯区公证处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证据公证申请书4
申请人姓名xxx,性别xx,20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xx,职业xx,住所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
案由:xxx纠纷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保全下列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因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请求贵院对上述目前在xx之处的.证据予保全,以保证本案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证据公证申请书5
申请人:陈志忠,男,汉族,__年__月__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李美英,女,汉族,__年___月__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陈卫东,男,汉族,__年___月__日生,个体户,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__)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20__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陈志忠、李美英及其儿子陈卫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陈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陈卫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陈卫军出面帮助办理。20__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其父母家陈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陈卫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陈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其内容是陈志忠、李美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所有,公证书号为(20__)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陈志忠、李美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20__)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登记,还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该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20__)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当事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该条第2款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显然,作为“赠与人”的陈志忠、李美英没有提交、也无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证。州公证处依法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事实上办理了,当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和公证是陈卫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陈志忠、李美英和公证处办理的,并非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卫军得知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农垦路东段改扩建相关政策后,于20__年2月9日,借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之机,即召开家庭会,议题主要是:陈志忠、李美英将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宅基地、农垦路延长线120㎡老宅基地政府拆迁补偿安排的新宅基地、搬迁补偿费都归给陈卫军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陈志忠、李美英和陈卫军共买,房子由双方共同建盖。土地和房子产权都归陈卫军所有,陈卫军负责陈志忠、李美英的养老等。因父母、女儿和儿子三方对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盖、产权归属、老人赡养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未达成协议。之后陈卫东即回广东佛山,陈卫军就将家庭会所谈的事项写成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拿到陈志忠家里,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上签。李美英说:“家庭会没有开成(功),现在陈卫东又不在家,协议写的是什么,我没有文化晓不得,你叫我们签我不签。”陈卫军就叫陈志忠代李美英签了。然后,陈卫军又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因家里没有印泥,陈卫军说:“手印我去按,你们认着。”李美英说:“你要按是你的事,我们是不认。”陈卫军按了手印后,连同另一份协议寄到广东佛山给陈卫东,电话告诉陈卫东说:“父母已经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按了手印。”陈卫东看了后,认为协议内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见,即在协议上签了,将协议寄回芒市给陈卫军。在两份《家庭财产协议》中,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志忠、李美英,乙方为陈卫东。另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卫军,乙方为陈卫东。两份协议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姑且不论,协议都涉及陈志忠、李美英,陈卫军和陈卫东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两份协议都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协议的内容对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都没有约束力,陈卫军依协议无需承担“约定”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得到所“约定”的财产。再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陈卫军说:她负责父母养老,父母把所得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给她,这不能作为条件。
陈卫军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曾对陈志忠和李美英说:“土地手续我来帮你们办、房子我来帮你们盖,叫你们签就签,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们不要管。”20__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陈志忠、李美英家里,对其父母亲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随即用车子将我们两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公证书号(20__)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陈卫军拿着土地赠与合同书和公证书,假借陈志忠之名向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潞国用(20__)第0000176号。
20__年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谈到盖房子的事,陈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陈卫军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宗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她名下了,陈卫东也才知道陈卫军寄到广东要他签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父母并没有同意过,协议书上签、手印有假。陈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产权证一定要办成他们的名,陈卫军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纠纷。
陈卫军为达到占有申请人土地和房产的目的,在20__年2月9日主动召开家庭会,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自明,家庭会没有达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写了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欺骗申请人陈志忠、李美英签,又将协议寄到广东佛山骗取陈卫东签,直到最终把申请人的土地和房产变成她个人的财产。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的意思,(20__)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是陈卫军以欺骗手段骗取申请人和公证处办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违法。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该公证不是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赠人陈卫军诱骗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说:“办理土地手续须要办理公证,”用车把赠与人拉到公证处。到了州公证处后,两个老人对什么是公证,公证什么都不知道。从公证书德档案资料看,《公证申请书》是陈卫军填写的,申请人的签和手印都是陈卫军签和手印。《公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的签和手印、《赠与合同书谈话笔录》被接谈人签和手印都不是陈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签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中李美英的签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证书》“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及手印属实”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其次,公证处没有向陈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达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45条规定:“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公证程序规则》第46条规定:“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送达。20__年12月18日当天,公证处就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但公证处没有把《公证书》交给陈志忠、李美英,而把双方当事人的公证书正本都交给了陈卫军,陈志忠、李美英至今还没有拿到公证书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权共有人陈卫东没有同意赠与,赠与合同无效
国营芒市华侨农场《芒侨场(20__)11号文件规定:危房改造的对象“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场员子女为独生子女的不能分户;场员有几个子女的,其中一个不得分户,必须与父母同住,作为同一套危房改造户处理。陈卫东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与父母属于同一住户,是该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三个申请人共同共有,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由三共有人协商一致,赠与合同书其他相关公证材料没有其同意和签,赠与无效。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第1款、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3)的规定,特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20__)云德民宇证第1461号公证书。
此致
德宏州公证处
申请人:_____
__年__月__日
证据公证申请书6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
_____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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