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15篇[集合]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来参考自己需要的申请书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复核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复核申请书1
申请人: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县x镇x村。
被申请人:xx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xxxx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xx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xx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xx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xx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x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x驾驶。
签名:xxx
日期:年 月 日
复核申请书2
申请人,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 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的(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的经过为:“20xx年8月6日9时50分许,驾驶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龙山往海口方向行驶到事故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同车道由当事人驾驶后载的电动三轮车时,牵引车的右后轮刮碰电动车的左手把,导致俞、段二人及电动车倒地,其中俞当场死亡,段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继而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经过人行横道路段超越同车道前车,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实施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属于过错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俞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段未有交通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申请人认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1、事故发生时的路段并非人行横道路段。
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早已越过人行横道,事故的地点离人行横道足有20米以上。从本复核申请所附的照片上显示,在事故地点事故车辆的后方根本看不见人行横道。
2、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车辆不处在超车状态。
根据事故认定书,发生刮碰的部位是申请人牵引车的右后轮,可见发生事故时,不存在超车情况。
3、没有证据表明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
从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上无法显示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
4、当事人俞、段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载人和搭乘,应相应承担本次事故 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据此规定,俞载乘段是违法的。如果俞、段遵守了该规定,段就不会受伤,他们对此应承担此事故相应责任。
5、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但本起事故发生时并非在人行横道上,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当时正超车,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认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撤销 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复核申请书3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怎么写?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林xx 男 46岁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 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复核申请书4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我叫刘安荣,身份证号码:是四川省亚成驾校的一名学员,于20xx年2月11日和20xx年2月18日分别参加了两次场地技能考试,均没有通过。
第一次考试的项目为坡道起步、侧方停车、绕圆饼三项,其中侧方停车时车身出线,压了两个圆饼而没有通过;第二次为补考侧方停车和绕圆饼,其中侧方停车没有问题,但又轧两个圆饼而仍然没有通过考试。
对于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没有理由,因为侧方位停车本是没有悬念的,只是看错了杆,是本人疏忽大意而致,轧了两个圆饼是因技术不佳造成的。
对于第二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提出一点意见:
1、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申请人提供考核是依法行使行政权,赋予申请人驾驶资格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行政行为的一般原则。
据我所知,在最近较长一段时间里,场地考试均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这两项考试,至少2月4日和2月18日的这两次场地考试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的抽考。
为什么2月11日这天突然要进行圆饼的`考试呢?并且是当天进了考场才知道要抽考的。
这样有违行政行为公平原则!
2、对于第二次考试轧两个圆饼,我也有意见:
根据《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八)通过连续障碍
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不合格;
2、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3、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
4、轧一个圆饼,扣20分;
5、碰、擦一个圆饼,扣10分。”之规定,本人前后轮都轧了第四个圆饼,并没有碰擦其他圆饼,应当为“只轧了一个圆饼”,仅该扣20分,而考试员(没有警号,没穿警服)说只要是两个轮子轧了就算是轧了两个圆饼------本人当场向考试员说明了这种情况只算轧一个圆饼的,但他没有听取我的申辩,依然按他所讲扣了40分。
综上,肯请所领导对本人考试经过进行调查,对本人考试情况进入复核。
给申请人一个公正的答复。
复核申请书5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
请求事项:
请求仲裁机构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王某某系申请人公司的职工,在生产岗位工作。xx年xx月xx日上班时间,王某某因疏忽大意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积极为王某某进行治疗。王某某于xx年xx月xx日自行委托广东xxx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9级。但事实上王某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在相同的受伤部位早已存在过旧伤,因此申请人认为上述鉴定结果不符合事实,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其旧伤的责任。
据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申请仲裁机构对王某某的.伤残一事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果。
此致
深圳市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6
xx评估公司:
贵司为枣林后街4号院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依规则,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是贵司的评估委托人,复核申请人是估价利害关系人。复核申请人就现已察觉的问题,提出复核申请,请贵司依法、依规认真复核、答复。
第一,关于评估方法的选定及运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后称《估价规范》)4.1.3规定:“当估价对象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宜同时选用所有使用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当必须取舍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估价规范》4.1.2规定:“当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估价对象或同类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时,应选用成本法”;“估价对象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除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测算的,应选用假设开发法”。
贵司现在采用“比较法”,请具体说明舍去“成本法”与“假设开发法”的原因和理由。
(二)《估价规范》4.1.2规定:“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选用比较法。”贵司“分户报告”的估价对象,系枣林后街4号院,这是一个临街的独立院落,拥有9间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院内还有一间六、七十年代既已存在的自建房。
“京宣国用(20xx)字第00336号”土地使用证载明:复核申请人所有的两间东房(平面图2号),其地号为“0407003020”,“建筑密度”及“容积率”为“0.6309”,房屋的“建筑物类型”为“平房”。《估价规范》4.2.3规定:可比实例的选取“应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相似”。但贵司评估中搜集的交易实例,选取的可比实例,均为商品楼房。没有搜集平房院落的交易实例,没有选取平房院落的可比实例,为什么?
若是没有平房院落足够的交易实例,就单一地选用“比较法”,似与“比较法”的选用规则不符!若是有平房院落足够的交易实例,却不从中选取可比实例,为什么?
贵司目前搜集的交易实例,和确定的可比实例,其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是枣林后街4号院的5倍以上,按照容积率的定义,枣林后街4号院单位建筑平米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数量,是目前可比实例的5倍以上,1.3或1.4的“价格系数k”,是否足以调整这一土地使用权数量的相对关系?请予说明。
依复核申请人的常识,造成基准价格严重失真的原因,是商品房楼板并非平房院落土地的“类似房地产”。平房院落的首要价值体现在土地使用权价值上。而商品房楼板恰恰在土地使用权价值上,不具有类似性。请贵司对此进行专业、理性的独立分析和说明。
第二,报告信息遗漏。
《估价规范》4.2.2规定:“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应满足比较法运用的需要”,应包含“交易价格”、“成交日期”、“交易目的等”。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信息?请予补充。
《估价规范》4.2.5规定:“可比实例及其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构……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置……”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信息?请予补充。
《估价规范》4.2.8规定:“进行市场状况调整时,应消除成交日期的市场状况与价值时点的市场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时点(20xx年3月19日)的价格。并应在调查及分析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且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的来源应真实可靠。” 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信息?请具体说明枣林后街4号院的“分户评估报告”是如何依据上述规则进行市场状况调整的'?
《估价规范》4.2.9规定:“房地产状况调整应消除可比实例状况与估价对象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枣林后街4号院,是一个临街的、独立的完整院落,土地使用权无期限。分户报告中没有相应的调整信息?请予补充。
第三,关于估价原则。
(一)《估价规范》2.0.4规定:遵循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规定,“评估价值应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贵司以商品房楼板模拟等数量的平房土地,不符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符合被征收人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枣林后街4号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被征收房屋的首要价值。贵司用商品房楼板模拟等数量的平房土地,造成了评估对象价值内涵混淆不清,对被征收人造成不公。
(二)目前的可比实例的“标准价格”,仅为价值时点市场普遍报价的一半,用这样的基准价格(50819元/建筑平米),很难在价值时点(20xx年3月19日)上达成实际交易。用基准价格买不到可比实例所说的房子!
因此,在复核期间务请贵司对枣林后街4号院落,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估价。回到估价原则的轨道上来。
第四,关于“估价目的”下的相应规则。
《估价规范》5.3.4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产权置换房屋差价的结算,就建立在这一评估的结果之上。
现复核申请人,欲选择产权置换,却缺少“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信息。如何解决?请贵司一并给予答复。
第五,关于房屋重置成新价的估算。
砖木平房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计算公式为:“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屋面分数 屋架分数 顶棚分数 地面分数 (墙身分数 门窗分数)*柱高差率】*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 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 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 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 附属物据实估价”。请具体说明如何运用这个公式的?分数、分值、差率、折余率等是如何确定的?
第六,申请人建议。
(一)平房院落是常见的交易类型,建议选取同一地区或类似地区平房院落作为可比实例。
(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十四条及《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请分别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重置价值,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做三方面分类、分项评估,以便利于对照理解。
(三)增加报告的说明力是评估中介机构的职业责任,因此贵公司有责任使用具体陈述,而非概括、笼统的语言,就复核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出符合执业精神的复核答复。
谢谢合作!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7
申请人:***(死者***之妻),女,汉族,70岁,***人,住**市**区**乡**村,公民身份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第44080**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44080**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1、《事故认定书》里基本情况一项中遗漏重要路面情况。事故现场记录为南北向的一般乡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宽3.5米,道路稍弯,有坡度,视线良好,附着系数0.7。而根据现场照片来看,事发路面大部分已被锰沙土所覆盖。这样的道路状况不可能有0.7附着系数,且有一明显的对反映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的障碍物――土丘没有记录。
2、事故现场图中绘制的车辆位置,其中一处已经超出路面与事故现场照片明显不符。从照片中可以看出现场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车辆与路边之间,可以证明事故车辆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认定书》证据不足,不能正确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实真相。
1、事故认定的证据之一***的证言,其前述其听到碰撞声音后才到达现场看到的是事后现场,而后述中又表述事故前两辆车的行驶方向,前后表述不一致且相互矛盾,只能证明事故已经发生和事故发生后的情况,却不能证明事故发生之前和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发生位置事故车辆行驶方向的证据;
2、交警大队对同一方当事人***、***的询问记录中讲自己的车行驶在本方右侧且车速不快,因其两人即是母子关系、又是同一方当事人、还是对案件处理结果承担责任的人,其对案情的陈述证明力较弱,且对自身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事故认定的另一重要证据现场图中标识不清,不能正确反映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一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摩托车与道路边缘的位置距离,其没有注明测量的车轮位置是车轮的中心还是车轮的边缘至道路边缘的距离。二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车辆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与现场照片中对比参照物判断的距离明显不同。三是事故现场图只标识了事后车辆的位置,却未标清车辆碰撞前和碰撞时的.痕迹位置。
证人证言未能明确碰撞发生的位置、现场图标识的位置距离又不清楚且与照片不符、车辆碰撞时路面痕迹又未记录,致使车辆碰撞位置这一对事故责任认定最重要的事实未能得到科学的证明和合理的解释,应当对碰撞车辆自身的痕迹结合事后车辆和人员的位置进行全面鉴定,然后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查清事实的真相。
三、《事故认定书》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该案中即不存在国家秘密也不存在商业秘密更不存在个人隐私,但交警大队从未通知也未组织过证据公开。这不得不使当事人对交警队以不公开证据的方式做出《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四、《事故认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
1、《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对***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三项之规定,认为罗**做为下坡车辆未让上坡车辆先行,应当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是办案人员对法条的错误解读。该法条原文如下:‘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条中所设定的假定条件为,在狭窄的坡路上。这个假定条件应当理解为,有坡且路面狭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对两车交汇通行。在此假定条件下,下坡方应让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宽度足够相对两车轻松顺利通行的情况下要求一方让另一方先行,因为即已可以轻松交汇通行,又何须让行。
2、《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没有对彭**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二项之规定(有障碍物一方应让行无障碍物一方)进行认定。交警大队即不在基本情况中真实记录路面大部被锰沙土所覆盖,且在彭**行驶车道有一明显障碍物――一锰土丘的情况,又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对该行为进行分析认定。是为明显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隐瞒之嫌。
综上所述,**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死者罗**负主要责任,彭**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彭爱国,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属的感情不顾,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本质。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这一结果十分不服,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彭**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以抚慰死者的灵魂。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xx年6月11日
复核申请书8
申请人:马____、男、20______年5月2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________队,系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被申请人:李____、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________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
申请人于20______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______】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______】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____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______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____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______】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复核申请书9
申请人__,男,19_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__
被申请人__,男,19_年3月26日出生,住___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__市交通警察支队_县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_县__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景雷,庄景雷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__无证驾驶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__无牌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___侵犯__的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__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__按照规定路线行使,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总之,__市交通警察支队__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
复核申请书10
申请人: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院____号楼____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______________号),特申请复核
事实理由如下:
事故认定书载明:小李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小李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小李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小李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小李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小李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小李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小李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小李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小李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灯,__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____;
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小李发现问题后采取向东回避行使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申请人恳请交警部门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复核申请书11
申请人:林xx 男 46岁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附证据:卫星定位数据表2张。
复核申请书12
申请人:XX,男,42岁,住XX县XX镇先农街XX号楼XX号,身份证号:51052419XX,川EXX号车驾驶员,电话:XX
复核请求:XX
撤销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XX
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XX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XX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XX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XX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XX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XX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复核申请书13
申请人:xxxx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20xx)
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xx年11月?日
复核申请书14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复核申请书15
申请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复核请求:1、恳请贵部核查卷一、卷二、卷三答题纸是否属于申请人,成绩合成、录入是否准确,复核此三卷应得分;
2、恳请贵部核查券四成绩录入、合成是否准确;复核卷四应得分;
3、恳请贵部予以书面通知复核结果。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杭州区考生。于20xx年9月11日,12日在杭州市开元商贸职业学校长德校区参加贵办组织的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号码为:XXXXXXXXXXX,申请人现查询得分卷一至卷四依次为XX、XX、XX、XX,总分计XXX,此为申请人第二次参加司法考试,距司法部部商最高院、最高检后所公布的答案的估分与实际成绩相差巨大。
申请人对卷四科目考试成绩有疑义,主要理由是:卷四系人工阅券,成绩合成、录入等均由人工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
申请人对卷一、卷二、卷三科目考试成绩亦存有疑义,主要理由是前三券虽系机器阅读,但在系统录入、核校等方面仍由人工辅助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
且就前三卷微机读卡阅卷,鉴于技术本身即利用红外线感应炭(石墨)技术存在各种误读的可能,申请人亦存有疑义。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2B铅笔进行填涂,并被“电脑读卡设备”进行“阅卷”。读卡设备“读卷”时通过炭对红外线的敏感反应两项指标:指标一,铅笔中炭(石墨)的浓度;指标二,被涂黑区域的面积的大小。正是根据这两项指标对申请人的答题做出判断。但正是这种看似快速的阅卷方式却存在明显误判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2B铅笔,但却未被提供2B铅笔,尽管被收取220元考试费,而一支2B铅笔的市场价只有2元左右,因此申请人只能去市场另行购买并使用,但市场上的2B铅笔却充斥大量假货或不合格商品(详见附件证据,新闻报道等),部分铅笔中碳浓度不达标,达不到“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中国制笔协会副秘书长陈三元告诉《北京科技报》,“现在虽然一些用假冒的2B铅笔涂写的答题卡阅卷机也能够识别,但是制假者由于缺乏严格的统一质量标准,其生产的铅笔质量并不稳定,他们的`铅笔也许某一支的识别率可以达到100%,而另外一支的识别率就只有80%,中国制笔协会的专家曾经做过一个实验:他们用真、假2B铅笔在满分为100分的三张答题卡上分别规范填涂了相同的标准答案,让阅卷机进行判分。结果,真2B铅笔填的答题卡得了100分,而假2B铅笔填的答题卡分别得了99分和87分,并且单读识别和连续识别得出的结果都是如此。”(详见附件证据,新闻报道等),而申请人考试用铅笔经证实,其中确有一支属不合格商品,铅笔的浓度太浅,接近H级别的铅笔。因此涂出来的笔迹就会稍淡,光标阅读机极有可能将申请人用此铅笔(考试中共有三支铅笔,部分题使用此铅笔)涂得比较淡的答案忽略而当作没有选,“误解”申请人的正确答题意图,从而导致指标一所欲反应的申请人对答案的选择出现误判。
2、针对指标二,考试时申请人被要求按照答题卡填涂“格式
”进行填涂,且同时既被告知要“涂满”,又被告知“不能超出填涂方框”,而格式例为印刷式,在事实填涂过程中,人工不可能完整的涂画出被告知的印刷式格式例。而在上述前提下申请人在考试时并未被告知“涂黑面积”确切大小才能符合“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即便是现在,申请人亦不得知“涂黑面积”的恰当大小能符合“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而这是国家司法考试,并非美术学院招生,即便是美术学院招生,也难有几个人涂画出完美的“格式”例。因此,考试时被告知的填涂方式本身必然导致申请人的答题意图被“电脑读卡设备”误判。
3、申请人部分题目在重新思考、检查后需要更正,或由于位置填涂错误而需要擦掉重改,因此修改是必然的。但因铅笔浓度及答题卡设置空间等原因,包括题与题设置间隔、选项与选项之间设置的间隔过小等原因。当再要擦掉时就会很难完全擦干净,再用力擦的话,就很有可能会把答题卡擦破,这样一个“错误”的痕迹就留在了答题卡上,光电阅读机在扫描的时候,就“可能”把这一痕迹识别出来而错误地认为申请人的答案是错误的,从而导致其对申请人答案的误判。
4、若答题卡在交卷后被折叠、弄脏、或部分位置被其他异物覆盖(比如相邻两张答题卡的上一张背面粘有异物)、弄破等,导致机器无法读卡或错误读取部分信息,难免偏差。
基于以上四点,仅进行“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而对于前三卷非零分试卷不予复核的权利,难免偏差。
综上,难免偏差,基于“小概率事件必然发生”,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申请人特申请成绩复核,恳请贵部予以处理。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书附副本一份
附证据清单及证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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