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欺凌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24-06-29 17:14:03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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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欺凌教育心得体会

  当我们积累了新的体会时,就十分有必须要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防欺凌教育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防欺凌教育心得体会

防欺凌教育心得体会1

 据媒体报道,xx年至xx年,仅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严重暴力事件就多达60多起,其中不仅有暴力殴打,更有逼着衣服、喝尿、吃大便、塞垃圾箱,乃至造成死亡等等极端情形,一次次引起社会舆论哗然,使人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培育人的校园却屡屡发生如此事件?这到底是我们的孩子出了问题,还是学校教育严重缺失,抑或是我们这个社会出了问题?

  xx年11月,教育部联合八部委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舆论一片赞誉,认为依靠这一“武器”来一次全面整治,就能杜绝校园欺凌现象。笔者身处教育一线,对校园欺凌的复杂性有着切身感受,破除校园欺凌的症结,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一次大规模的专项整治,更需要遵循“人”的教育目撕凸媛桑检讨并改进我们的教育制度、教育方式方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一整套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园欺凌教育、预防、整治、善后等规章细则,并纳入学校教育管理、文化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方能遏制校园欺凌势头的上升蔓延。

  以《焦点访谈》披露的小华的遭遇为案例,我们从中能得到哪些启示和反思呢?首先,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该如何界定?挪威学者丹奥威斯将校园欺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同学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欺凌并非偶发事件。由此释义,校园欺凌一般是指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的造成其身体或心理上伤害的行为。

  小华在一年多时间中遭两个“小霸王”随时传唤购物、倒垃圾,并用烟头烧小华的枕巾,脏水倒被褥等。但“小霸王”并不认为存在“欺凌”,是和小华“闹着玩”,班主任、学校也不认为存在“欺凌”,因为小华身体并未受到暴力伤害。而事实却是,小华的心理因欺凌发生了畸形变化,最终走上“自残自杀”路,实际危害特别恶劣严重。

  中科院心理研究所龙迪认为:小华长期处在人际暴力的'环境中,生理和心理上的自我调节功能受到干扰和破坏,所以用自伤的行为来缓解情绪。这到底算不算欺凌?谁来界定欺凌?就目前而言,国家权威机构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对何为校园欺凌还未作出具有效力的界定,更没有制定出专门的法律和部门规章。当前,对于欺凌,往往看重的是被欺凌者身体外在的伤害以及造成的伤害后果,只看“结果”,忽略“过程”,因此小华的“欺凌者”不承认存在欺凌也就在所难免了。

  其次,社会呼吁“法律介入”治理校园欺凌现象,那么,怎样用法律武器介入?由谁来“介入”?如何“介入”?

防欺凌教育心得体会2

  一、学校、教师和有关机关对校园欺凌的法定职责

  《学校法》的预防校园欺凌制度适用于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所有学校。该法规定,学校经营者以及教职员工有义务防止学生遭受欺凌,学校经营者必须每年制订详细的《禁止校园欺凌计划》,规划第二年将着手实施的具体措施。在新的一年开始阶段,须对上一年度相关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同样的要求是,教育部也必须定期对全国学校的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措施进行调查,评估实施效果,并分析各种措施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学校法》特别强化了教育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教师以及其他员工发现欺凌现象时,有义务向校长报告,校长应当立即向学校经营者报告,收到报告的经营者必须及时进行事实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欺凌行为并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学校经营者防止和规制校园欺凌行为属于法定责任,但他们往往因缺乏获知欺凌行为的相关信息而难以采取措施,因此,立法上赋予了教师、校长等的通报义务。《学校法》还规定教师和学校经营者对协助事实调查的学生,或者对教师和校长违反通报义务而进行告发或提出申诉的学生不得实施报复行为。

  教师、校长、学校经营者违反报告以及事实调查义务,致使欺凌行为给学生造成损害的,学校经营者应当给予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由法院根据损害程度进行认定;违反立法上的其他义务造成损害也应给予补偿,只有侵害是轻微的或者并未实施报复行为的才免于赔偿。在此类诉讼中,即使受害的学生败诉,只要当初时有合理的理由,也可无需承担胜诉者的诉讼费用,甚至法院还可以令学校经营者承担败诉者的诉讼费用。立法上减轻者的证明责任,者只需提出遭受了欺凌行为或者受到学校一方的报复这些大致事实即可,学校经营者则必须对不存在欺凌行为或报复行为负担举证责任。从《学校法》的规定来看,学校承担欺凌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遵循无过错原则,只要学校未能防止欺凌现象的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不看是否采取了有关措施,学校方面不能以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进行抗辩。

  《学校法》对国家学校监督团在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方面的作用也进行了规定。国家学校监督团是独立于教育部的机构,其任务是对学校经营方面的效率以及教育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进行评估,对小学至高中阶段的私立学校的建立作出许可[2]。该机构有权基于评估结果对学校经营者提出劝告和建议,令其修正有关问题。当学校经营者不按照要求修正错误时,该机构可以作出罚款的决定,甚至可以对私立学校给予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国家学校监督团设置幼儿及学生监督官(barn och elev ombudet),监督官主要职责是保护幼儿及学生的人权。监督官有权对学校发出防止校园欺凌的劝告,当发生欺凌事件时,可以提出应对欺凌行为的措施。监督官还与地方自治团体进行合作,预防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此外,监督官还有权受理关于校园欺凌的申告,并对此进行调查。在征得被欺凌者同意后,幼儿及学生监督官可以以学校经营者为被告代替学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果被欺凌者不满16岁,诉讼应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二、对欺凌行为实施者的规诫措施

  《学校法》规定,教师和校长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为了规制相关行为可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规诫措施,但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均应制作书面记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给予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规诫措施是为了发挥更好的教育作用。从有效的对策角度来看,与其把对学生的处罚作为主要手段,倒不如强化学校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基于这一理念,瑞典对欺凌行为实施者的规诫措施更为人性化。

  基础学校、萨米人学校、基础养护学校、特殊学校、高中学校、高等养护学校可以令在班级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退出教室,直至授课结束。上述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可以在学校监督下,令其放学后留在学校最长一个小时,或者提前一小时到校。经调查后确认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校长可以提出书面警告,警告书中必须写明如果不停止欺凌行为将采取的措施,该警告内容必须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对于6岁生的学前班、萨米人学校、基础学校、基础养护学校、特殊学校、高中学校以及高等养护学校的学生,在学校采取有关措施未见效果、或者出于保护其他学生安全学习的需要,校长可以对其采取调换班级或者在该校其他场所授课之措施,并通知监护人。不过,这一措施实施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周。在前一措施无效或者无法实施前一措施时,校长可令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暂时转学,但必须与转入学校的校长进行商议并通知监护人,暂时转学措施最长不超过4周。

  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学校、特殊学校以及萨米人学校,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校长可以作出暂时停学的决定:第一,出于保护其他学生安全学习的需要有必要给予停学处分;第二,学校在采取有关措施后仍然无法制止欺凌行为;第三,对停学的学生耽误的课程能够进行补课。停学处分的目的主要是在停学期间考虑要采取其他何种措施更为有效,因此,停学处分不得随意适用,并且一次不得超过1周,半年内不得实施2次以上。在作出停学决定前,必须为学生的监护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若学生不满18岁,必须将决定通知社会福利委员会。停学期间学生的监护责任归于父母,不过,学校必须对停学学生的补课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耽误学生的学习。

  在非义务教育的高中学校、高等养护学校以及以移民为教育对象的瑞典语教育学校,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校长也可令其停学(停学决定应当立即生效),停学措施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只有在停学时间短无法达到规制欺凌行为的目的,或出于其他需要应当延长的,才可延长停学时间,不过半年内停学不得超过3次。同样,这种停学需将有关决定通知监护人和社会福利委员会。

  三、学校实施的欺凌行为预防项目

  对校园暴力进行事先预防,将其制止于萌芽状态,远比事态发生后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更为重要,这已被国外学者所公认[3]。1993年的校园欺凌立法要求教育行政机构制订欺凌预防对策,以使校园欺凌法制得到有效落实。从1993年开始,瑞典逐渐在全国的学校实施教育部的“校园欺凌预防项目”。该项目的实践性目标是:第一,提高欺凌行为的问题意识,积累应对知识;第二,构建学生的父母与教师之间积极且真挚的协作关系;第三,创制明确的欺凌行为预防规则;第四,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基于上述目标,教育部要求学校从学校层面、班级层面、个人层面实施综合的对策。

  在学校层面,召开由校长、教师、心理学家、社会福祉学家、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全校会议,研讨校园欺凌问题,制订长期预防计划。学校完善课间和午休时的监督方法,教师与学生共同度过休息时间,与学生一起参加活动,发现欺凌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校园欺凌热线电话,为遭受欺凌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心理治疗,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由家长、学生和教师共同研讨如何预防校园欺凌。教师之间结成预防和应对小组,小组成员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介绍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

  在班级层面,由学生制订班级规则,约定不实施欺凌行为,对遭受欺凌者提供帮助,关照容易被排挤的同学。班级每周召开一次班会,讨论如何维持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良好关系,并对校园欺凌问题进行讨论。学生之间结成学习小组,在共同学习过程中建立友好关系。定期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室内外活动,通过旅游、夏令营、舞会等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团体意识与合作意识。召开由学生和家长以及老师参加的会议,讨论校园欺凌问题,让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

  在个人层面,教师一旦发现欺凌现象,立即与行为实施者和被欺凌者进行谈话,命令欺凌者不得实施欺凌行为,对被欺凌者进行保护。如果欺凌事态比较严重,应邀请双方家长共同商讨对策,制订解决方案。借助有影响力学生的力量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解决欺凌问题,选任个别学生作为监视员,及时向教师报告欺凌行为。邀请欺凌行为实施者和被欺凌者的家长参加咨询会议,倾听专家的意见。

  瑞典教育部xx年1月28日公布了《校园欺凌方法的评价》报告书,这是在对全国部分学校实施的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后形成的报告。报告书认为,学校导入的预防对策绝大部分发挥着有效作用,但是也有个别措施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出现逆效果,比如,选任学生作为监视者、经常召开全校的欺凌问题会议、强化教师和学生间的关系、教师与加害者和受害者个别谈话等一些对策效果并不明显。此次评估活动,还进一步明确了导入欺凌行为预防项目时学校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一些学校的准备工作不充分,缺乏对教师的培训以及明确的愿景和计划;学校选择项目以及评估实施效果时,缺乏从学生的视角考虑问题。项目的导入由校长和学校经营者单方面决定,缺乏听取教师的意见,因此,一些预防项目的内容不符合教师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状况。

  四、对我国的启示意义

  瑞典通过立法强化校园欺凌的预防和规制,学校制订预防和规制计划,教育部定期检查各学校的实施计划,公开检查结果。对欺凌行为人尽管可以实施规诫措施,但目的并不是处罚学生,而是为了发挥教育作用,创造安全学习的环境。我国同样存在校园欺凌现象,且近几年来愈加严重,但目前尚未对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问题从国家层面构筑相关制度。我国有必要借鉴瑞典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预防机制。

  1.提高学校对预防校园欺凌意义的认识

  我国教育机构一直以来忽视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和规制,只有当学生之间发生明显的暴力行为时,学校才有可能介入,对其他类型的欺凌行为几乎疏于管理。学校和教师非常缺乏校园欺凌预防方面的意识,认为学校只要做好学科知识传授即可。学校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还应当发挥保护学生基本人权、通过创造安全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作用。基于此,我国有必要通过完善教育立法,强化学校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其人格健全发展的理念,深刻理解新形势下学校的社会性作用。

  2.将预防校园欺凌纳入经常性学校教育

  瑞典各学校根据立法规定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定期检验。我国可借鉴瑞典的经验,将预防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内容的一部分,编制通识性校园欺凌预防教材,并配合视频宣传资料,以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学生经常性地宣讲校园欺凌的危害及预防的意义,培养学生正确的社会观和价值观。还可以根据教材编写一些情境表演剧本,让学生在扮演不同角色过程中体验遭受欺凌者的心灵痛苦以及加害者的自责感。预防校园欺凌教育应当成为课堂教学内容的一部分,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学生日常行为,提高学生自觉地不实施欺凌行为的意识。

  3.强化学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瑞典在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时,注重利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成学生之间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我国的学校过于注重学习成绩或特别技能的培养,而对学生的人格教育、社会关系教育、合作与交流能力教育不足。我国中小学校应当改革教育内容与方法,利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认识遵守规则的重要意义,学会与他人相处,正确处理发生的问题,掌握融入社会的基本常识和手段。

  4.提升教师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能力

  瑞典各学校在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过程中,注重通过培训提升教师的相关能力。我国亦有必要利用适当方式对教师进行培训,使其提升发现和处理欺凌行为的能力。教师的素养不仅仅在于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技巧,还在于能够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为班级或学校创造和谐环境,促进学生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若教师缺乏此能力,可能会造成学生间的矛盾激化、学生与教师情绪对立、学生厌学等现象,因此,提升教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5.建立社会合力预防校园欺凌机制

  瑞典注重借助社会力量预防校园欺凌问题,甚至在制订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时邀请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学生家长参加,共同商讨对策方案。在我国,杜绝或减少校园欺凌问题仅依赖学校是无法实现的,同样需要借助社会的各种力量。我国有必要研究如何建构一套学校与政府、社会、家长顺畅合作的机制,优化预防校园欺凌的大环境。

  6.研究校园欺凌的立法问题

  从瑞典经验来看,如果缺乏校园欺凌的立法,很难减少或杜绝校园欺凌现象。我国应当尽快启动校园欺凌立法工作,对立法模式和内容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制订符合我国社会传统、经济发展情况的法律,保护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避免青少年因遭受校园欺凌形成消极的人生观和社会观,确保学校的教育能够培养积极向上、开拓进取的国家公民。

防欺凌教育心得体会3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亮点颇多,不仅对预防校园暴力的保护机制提出了新的思路,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监护人追责等环节也有明确表述。

  近年来的校园暴力事件,可谓五花八门。一些施暴者为了炫耀或者其他原因,还将视频传到网络上,花季少年的这等嚣张和无所谓,不得不令我们深思:孩子们到底怎么了?我们该怎么办?这次《意见》的出台,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顽疾。

  校园暴力的发生,首先体现的就是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暴力实施者不懂法,受害者缺乏维权意识,相配套的'心理疏导、心理教育要么没有,要么就是摆设。除了对学生的惩处和教育之外,本次《意见》加强了对家长的问责制度。父母是孩子模仿学习的第一对象,不少施暴学生就来自于暴力家庭,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很长时间以来,我们的教育中有几个问题极为突出:一是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方往往得不到有效惩处;二是在一些学校,老师对成绩差的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导致一些所谓的“差生”被边缘化,他们往往消极地看待社会,对周围充满破坏情绪。

防欺凌教育心得体会4

  打开网站,输入“校园暴力”几个字,一大拨视频蹦现在眼前:围殴打骂、被逼、狂扇耳光、强吞秽物……每一段视频都触目惊心。

  学校本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但是当种种“恶霸”行为不断伤害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冲击社会的道德底线之时,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孩子变得暴戾?将施暴视频公之于众有利还是有弊?到底怎样做才能有效地防治欺凌事件?

  一问施暴心理:为何暴力行为频频出现,施暴学生不以为意?

  前不久,北京航空旅游专修学院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两名女生在宿舍内遭到多名女同学殴打,导致嘴角撕裂、身体多处受伤。而更令人震惊的是,事发后,打人女生竟在微信朋友圈公然警车和警察照片,并配发“已经对警车免疫”“这次几日游?”等调侃性的文字。

  在校欺凌和暴力事件中,最可怕的,是施暴者的不以为然。有些孩子“天真地”认为暴力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是能够解决问题的;有些孩子想当然地把暴力当作一场“引起关注”或是“树立威风”的方式;还有些孩子主动录制视频上传网络,将暴力行为当作一场“表演秀”……这些现象的出现,折射出的是青少年价值观的扭曲。

  “青春期的孩子身心发育不完全,大脑的前额叶还不成熟,加之荷尔蒙激增,所以情绪不稳定、容易暴躁失控、自我调节能力差是常见的现象。这也是导致青少年暴力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首都师范大学心理素质教育指导专家杨芷英认为:“除去生理因素外,更主要的原因则是青少年对施暴行为的认知出现了偏差。而偏差的出现与其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包括家庭、社会等诸多方面。”

  “很大程度上,校园欺凌的根子在家庭。”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施暴的孩子有着相似的家庭背景:或是家境优越,认为不管出了什么事,家长都可以摆平;或是家境恶劣,自己也有过被父母暴力对待的经历。孩子的成长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家长处理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引起孩子的`模仿。”

  “做事不讲程序规则、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缺乏民主协商意识,诸如此类的社会大环境,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成为校园欺凌滋生的土壤。”储朝晖解释道:“比如电影电视剧中出现的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情节,网络游戏里大量的打斗、杀人的情境,这些都会让孩子形成一种‘心理免疫’。也就是说,当孩子接受了、习惯了暴力的环境,暴力对他们就是一种正常现象,一旦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矛盾,他们就会不自觉地将暴力行为应用到现实当中。毕竟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分辨能力不足,很容易产生思想上的混乱。”

  二问网络传播:施暴视频是否应该公之于众,会不会造成二次伤害?

  与过去相比,发生在网络时代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有着更易传播、更易扩散的新特点。当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候,一起发生在校园角落里的暴力事件,很有可能在下一秒就会众人皆知。

  而施暴视频到公共平台之后,由此带来的传播效果也会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效果可能是积极的,人们会对受虐者产生同情、对施暴者加以谴责、提高保护自我意识、告诫自己不可施以暴力等等。效果也可能是消极的,施暴者的引以为傲、叫嚣者的更加嚣张、学生们的主动效仿,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网络的双刃剑效应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咨询师裴涛说:“在新媒体环境下,有一些视频材料没有经过后期处理,直接把暴力现场展示在屏幕上,甚至过度渲染细节,这些都是应该严令禁止的。

  因为孩子们在观看欺凌暴力视频报道时,往往缺少家长或学校的合理引导,这就很容易让身心发展尚不成熟的观看者,成为欺凌暴力的间接受害者。另一方面,这些视频也很有可能造成‘观察学习’效应,引起一部分学生的模仿行为,成为校园暴力的反面教材。”

  “校园暴力事件的报道、视频的,目的在‘警示’,而关键在‘怎么说’。”杨芷英认为:“暴力事件可以报道,典型事件也应当通报,媒体可以做道德上的评价,行为上的指导,但一定要注意的是,不要过分渲染细节,不要出现暴力打斗的具体场面,否则便可能适得其反。”

  此外,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遭受欺凌暴力伤害后会进入心理创伤状态,安全感被破坏,各方面均不稳定,任何叠加的危险都可能导致更加难以挽回的伤害。因此,此时的隐私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裴涛说:“虽然施暴视频的传播具有警示意义,但我们不能期待尚处于精神崩溃边缘的受害者都敢于暴露自己鲜血淋漓的伤口。对受害者而言,身心安全与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是放在首要位置的,特别是要防止网络传播导致的事态蔓延,避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三问解决之道:是惩罚不够还是教育不足,防治校园暴力的有效途径何在?

  在诸多校园欺凌事件中,“我没成年”似乎成了施暴者有恃无恐的借口。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或已满14周岁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重伤的,不能构成犯罪,这类行为均作为一般民事纠纷,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相对较低,如法国是13岁,荷兰、印度、加拿大、希腊、匈牙利、丹麦是12岁,中国香港和美国纽约州是7岁。

  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许多国家采取了立法的形式,加大对校园暴力的惩戒力度。“法律的约束是防治校园欺凌不可或缺的一环。”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范国睿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借鉴相关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监禁执行,强制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此外,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护者也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

  但是,在我们对施暴者强烈谴责、严肃处理之余,也要正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有些施暴者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受害者。这些孩子或是迷失在暴力的情境之中、或是得不到正确的情绪疏导、或是本身也是暴力的受害者。而要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欺凌和暴力,教育应当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责任。

  “暴力行为的孩子,不要另眼相看,而应该用爱的教育,让孩子成为积极向上、充满友爱精神的人。”北京石油学院附属中学校长孙玉柱说:“此外,通过教育引导、事前疏导的方式,将暴力从源头上掐灭格外重要。作为学校,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让学生懂规则、明事理、主动拒绝不良行为。作为家长,则应以身作则,以建设性的方式与孩子沟通交流,而不是张口就骂,抬手就打。”

防欺凌教育心得体会5

  xx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积极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并实施科学有效的追踪辅导;要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提高学校治理水平,推进依法依规治校,建设无欺凌和暴力的平安文明校园,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

  新闻背景

  xx年两会期间,多名代表提出应出台反校园暴力法,校园暴力事件成为两会热议的话题。一年间,校园暴力事件一波接一波地闯入公众的视野。xx年1月,山东德州某初中一短发女生被打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中,施暴的长发女生一直扇该短发女生耳光,一边打一边吼:“会说话吗?”整个过程中,多名同龄孩子围观,并拍下视频;被打者一直都没有说话,也没有还手。安徽马鞍山某中学的两名男生以打人为乐,脚踹掌掴另一男生,并不时爆出粗口,另有学生用手机拍摄,不时发出笑声。2月,湖北孝感某镇学区通报,该区管辖内学校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打人者罗某和被打者兰某曾经是同学,听说兰某说其坏话,已经休学的罗某放学后在没有教师的教室质问殴打兰某,并强迫另一学生拍下视频。4月,重庆某中学的一名学生在学校天台被打,几个打人者身着同一服装,还有人在旁边拍摄视频,后被值周领导制止。5月,山东日照某中学内,一学生在厕所内被另外一名身体强壮的男生殴打,旁边站着十几个穿着校服围观的'同学……

  xx年11月1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3部分11条。

  《意见》出台后不久,北京市中关村二小霸凌事件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海淀区教委在关于“中关村二小学生受伤害事件”的回应中称:孩子是家庭的未来,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孩子的身心健康不仅是家长所期盼的,更是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海淀区教育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确保不再发生校园伤害事件,确保每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增强全体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下一步,我们将与专业部门合作研究制定海淀区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防范工作方案,加强学校教职员工的培训与指导,与全社会有识之士一起,共同关爱孩子的身心健康,保护好孩子幼小的心灵,引导孩子正确做人、做事,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为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xx年12月8日,安徽省灵璧县司法局组织普法志愿者深入灵璧县广志外国语学校开展《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宣讲活动。普法讲师团成员马林所长首先向广大师生解读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他用鲜活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广大学生懂得了中小学生应当知晓的基本法律知识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要求广大学生提高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普法讲师团成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张老师根据《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用现场互动、提问、游戏等形式对广大学生进行了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广志外国语学校葛校长表示,将尽快制订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制度,并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考虑,健全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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