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19 17:55:48 制度 我要投稿

职业病管理制度

  现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业病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职业病管理制度

  职业病管理制度1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安委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管理制度2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管理制度3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个人原价赔偿。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职业病管理制度4

  一、总则

  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的“分级管理、分片负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

  1、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对公司的有害作业现场要建立周期性检测点。每年对公司的尘、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点进行重新审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4、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含计划外用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诊断、治疗。对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与行政部对接,进行妥善调离。

  5、生产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有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调离和健康疗养。

  6、生产部负责公司的新、改、扩、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和报件工作。

  7、行政部负责对外联系和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若发生重大职业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应在24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有关部门。

  9、对本公司审定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档案。

  10、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有害作业健康档案纳入公司档案馆统一管理。

  11、生产部参与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12、生产部及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13、应对生产现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严格分开,避免有害因素污染无害环境,扩大危害范围。

  14、在有害作业现场必须张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对严重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公示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监测数据以及所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16、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周期性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资料要建档、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对于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射线、高频、振动)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

  18、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达标合格率必须大于80%。

  职业病管理制度5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和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

  1、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3、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4、各分公司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5、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二、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总务部提出,经总经理审批后,由总务科统一购买。采购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

  2、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前,采购人员应向安全部提供生产和经营安全防护用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部签字认可。采购发票复印件应在安全部备案,加强安全部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3、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识)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4、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经营商家必须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

  5、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6、安全部负责及时收集已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供方名录,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作为他们采购的参考依据。

  三、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

  1、总务科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进场的验收,新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la”标识)两部分。

  3、为了保证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防护用品厂家应提供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4、安全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过程和合格性进行监督、检查。

  5、公司工会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四、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保管

  1、检验验收合格后的安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各部门、项目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五、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

  1、职业安全生产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为生产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劳动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外观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

  5、安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报废

  1、根据安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报废。对于安全防护用品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或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安全部、材设部批准后报废,并且在安全防护用品台账中注消。

  2、由材设部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按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并建立报废台账。

  3、公司安全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劳保用品,应当予以报废。

  职业病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采油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采油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采油厂厂长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厂长协助厂长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环保质监科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采油厂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采油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采油厂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采油厂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各单位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再由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向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如实上报,并接受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采油厂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十二条采油厂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八)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各单位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教育:

  (一)安全环保质监科、人力资源科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采油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采油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条委托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采油厂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保人员管理制度检测中心管理制度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职业病管理制度7

  关于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工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加强对尘毒危害点的控制,保护员工自身体健康与安全,特制定的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文明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作业环境。

  2、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

  二、管理与监督

  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保健津沾发放工作。

  2、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贯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

  (3)掌握单位有害作业点的工分布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

  (4)由人事部门进行配合,对新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害有毒作业。

  (5)对长期进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设健全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

  (6)参加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单位应根据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或疗养。

  4、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能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在被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岗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享受原工种保健待遇。

  5、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病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的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否,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三、防护措施

  1、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3、生产单位要加强通风排尘,改善生产环境。控制“二次尘毒源”,杜绝散落毒物再次散发。

  4、设备部门应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注意个人卫生。对接触毒物的生产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劳动。

  7、贯砌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职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业。

  职业病管理制度8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配备及使用,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订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

  2、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

  3、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二)设备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要求:

  1、在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打磨、精整、调漆、喷涂等岗位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配置有效齐全。

  2、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结合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充分考虑其防护效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查。

  3、在调漆、喷漆等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职业病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白银集团股份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职业病管理制度10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病管理制度11

  为加强矿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应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五、各单位应对正常使用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安全员、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七、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八、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施。如因损坏维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维修后及时恢复使用。

  十、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频次

  1、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红外线自动喷雾装置,由所辖单位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一次。

  2、各采煤、掘进巷道所安设的风流净化水幕,由所属单位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检查一次。

  3、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由巷道管理单位负责每10天冲刷一次,回采、掘进巷道由巷道使用单位负责每日冲刷一次,井上运输皮带机走廊由运输工区负责每周冲刷一次。

  4、各自动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维护。

  5、各采煤工区所使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压力达到规定标准。

  6、局部通风机的消音设备必须完好,定期检查消音器效果。

  7、主通风机扩散塔及其他降噪设施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

  8、井上风机房、压风机房等噪声工作地点所使用的隔音室应定期检查,确保密闭完好。

  职业病管理制度12

  一、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组织机构。

  二、组织机构职责。

  1.全面掌握公司职业卫生总体情况,包括企业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防护设备情况,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日常监测及职工体检情况等。

  2.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3.组织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考核。4.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

  二、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1.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组织、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日常职业卫生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负责作业场所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管理人员职责:

  车间:

  负责作业现场文明生产,督促职工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配备防护用品,开展作业环境治理。

  设备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特别要做好检维修状态下的职业危害防护工作。

  技术部门:

  负责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尽量用低毒代替高毒、无毒代替有毒。

  物资供应部门:

  负责购置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人事劳资部门:

  负责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做好职业健康监护,负责工伤社会保险的.统筹和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用功。

  财务部门:

  负责保证职业病防治投入落实到位。

  工会:

  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员工的职责: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2.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申报义务人:

  申报内容:

  申报实限:

  职业病管理制度13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在劳动防护用品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职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发放,根据国家有关劳保保护和职业卫生健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在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公司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执行国家及公司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公司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制度,核批公司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归口管理,负责编制归口劳防用品的采购计划,采购部门负责按采购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劳防用品,财务部保管员负责保管劳防用品,生产运营部门负责劳防用品领取、发放。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拟订劳防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财并建立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台账;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按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负责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供货商具有劳防用品生产资格;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八条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九条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第十条员工脱离生产

  职业病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

  第七条、各级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

  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

  第十三条、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或组织处理:

  (一)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六章、管理资料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培训教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部应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目录。

  (二)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七)员工体检记录表。

  职业病管理制度15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及监督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职工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职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职工在作业场所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或领用制度,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由各单位队组进行登记,领用记录由各单位保存。

  四、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

  管,不得遗失,不能专卖等,如有发生,给予适当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凡发给队组的防护用品(如:防尘面罩、耳塞等),均应建立登记台帐,指定专人管理。

  六、凡外单位来公司检查、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生产区域,参照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七、各单位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八、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政工科、通风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九、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十、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本单位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十一、机电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适用范围:用于本矿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责任者:安监处、机电供应科、使用人员程序:

  1、机电供应科劳保库按规定外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安监处、人事科、政工科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对员工的伤害。

  2、机电供应科劳保库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使用范围包括所有部门。

  要专款专用,要有专用台账,要统一管理,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安全工器具分类(1)安全防护器具

  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腰绳、防毒面具、防护面罩、耳塞等。

  (2)安全警示、防护设施

  包括:临时遮拦、警戒绳、警告牌、警示标志等。

  三、管理规定

  (1)政工科、安监处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2)各使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规定和职责。

  (3)各单位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计划、申报、选型、选用、领发、建档立卡、监督检验和报废等管理。

  (4)班组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及正确使用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安全员反映情况。公用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由个人自行保管。

  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1)购置安全工器具的资金,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公司统一安排,监督使用。

  (2)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每半年提报一次年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按公司物资计划管理要求批准实施。

  (3)计划经过批准后,由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安全员对所购对象,根据使用需求、技术指标、产品质量等,确定厂家、型号、规格,由物资部门按规定的渠道定货、采购。

  (4)购置的劳动安全用品必须是“煤矿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劳动安全部门公布认定的合格产品。新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①产品生产许可证;

  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③产品鉴定合格证;

  ④产品使用说明书。

  (5)新购进的产品,须经公司机电供应科及使用单位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

  五、劳动安全用品的配置

  (1)生产现场公用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由机电供应科等有关部门确定。

  (2)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配置品种、规格、数量。

  (3)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按岗位工种及作业范围配发至个人使用、保管。

  六、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

  (1)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依照标准定期进行检验。由单位安全员按照检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验。检验内容及标准执行国标有关规定。

  (2)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检验后应及时予以标识,由单位安全员发证,检验合格的贴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贴不合格证,并由单位统一收回、集中隔离存放、销毁,防止误用。

  (3)每件检验后由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分别由使用和检验部门存档,保存二个检验周期。

  (4)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进行。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七、使用管理

  (1)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统一的、永久性编号。(2)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不合格或无合格标识的禁止使用。

  (3)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橱柜、货架或指定地点,不得靠近高温物体。定置、定位,妥善保管。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应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得挪作它用。

  (4)绝缘器具不能与金属、油脂混放、保管或运输。橡胶制品的绝缘用具,应避光存放在橱柜内,层间撒滑石粉。

  (5)防毒面具应按照使用说明、存放要求、有效期严格管理,并做好登记。单位安全员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完好性、有效性,确保可靠,使用后应及时更换、配齐。

  (6)现场消防逃生面具,由厂部统一管理,每月检查维护一次,保证齐全有效,使用后应及时补充更换。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打破玻璃取出,按说明正确使用。

  (7)班组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组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检验记录齐全。未经单位安全员同意、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班组不得将安全工器具随意借出。

  (8)班组每月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外观检查一次;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安全员每季对所辖班组安

  全工器具外观及管理检查一次,抽查率不低于30%;政工科、安监处卫生科每半年对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进行检查,抽查率不低于10%,所有检查、抽查均应有记录。

  (9)个人防护用品将根据破坏水平或失效情形进行调换:员工首先需填写劳保用品领用单,由部分负责人签名批准阁,仓储依据品种发放。

  八、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安全帽

  ①全帽使用期,从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条编帽不超过两年;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②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项永久性标志:制造厂家、商标、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合格证和检验证;生产许可证编号。③全帽应按规定颜色使用:管理人员红色;检修人员湖兰色;运行人员黄色;参观及服务人员白色。④全帽配发到个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借用、交换和挪作他用。⑤全帽使用期间如果有丢失、破损,由个人向本单位申请补发或更换,其补偿费用由单位自定。如调离应交回原单位,并向新单位申请领发。单位和个人不准发放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帽。⑥全帽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无损、扣带齐全,否则不准使用。⑦按要求佩带规定颜色的安全帽、帽扣未锁好、帽带未扎牢、随意摔砸或坐踩安全帽、使用的安全帽破损或有乱涂乱划严重污痕等情况,应按违章对待。⑧全帽的

  正确使用由使用人负责,各级领导及安监人员监督。

  (2)3m防尘口罩使用规定:

  ①合格证应注明:制造厂家、产品名称、出厂年月、使用年限;

  ②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③井下一线职工在生产进程中必须佩带防毒口罩;④各装卸组、备料组及辅助队组在装卸、搬运有毒原料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在装卸一般原料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⑤若所处环境中含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须佩带防毒口罩。

  (3)防尘口罩虑棉:

  ①功能:高效过滤细微粉尘等非油性颗粒物,最低过滤率90%,搭配3m3200防尘面具使用,适用于矿山、铸造、金属冶炼及打磨等作业产生的粉尘防护。

  ②每发放一个防毒口罩配备十个虑棉,每三到五开更换一次虑棉。③注意事项:

  佩戴面具时,当您感到呼吸阻力很大、很困难的时候,说明滤棉已经被灰尘堵塞,请立即远离使用环境并更换该型号过滤棉。切勿将本过滤棉用于有机蒸汽存的环境(包括喷漆作业)。当空气中的氧气低于19.5%时,不得使用本过滤棉

  (4)防噪耳塞

  ①有效降低70-80%的环境噪音,仍保留闹钟响声等警示性声

  音及工作人员交流,不延误工作。

  ②可使用达3-6个月时间。

  ③带锯房、水暖科水泵房、锅炉房、机电科外维队、环保科污水泵房职工在生产进程中必须佩带防噪耳塞。

  职业病管理制度16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 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管理制度17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作业区。

  2 管理职责

  2.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宣传、教育、防治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2.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为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和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2.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用品和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4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持其正常运转。

  2.5站长负责为职业危害因素的宣传、教育、日常监测、保健津贴发放、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和职业卫生体检等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2.6各作业区负责本区的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宣传、教育、防治工作,并将本区存在和新增的`职业危险因素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

  2.7各部门和作业区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2.8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安全管理人员每年须组织一次职业危害辨识工作,对本公司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辨识结果进行申报并存档。

  3.2员工上岗前、离岗前和解除劳动合同前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须告知本人并存档。

  3.3员工上岗前须经职业卫生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员工每年须经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情况须存档。

  3.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5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须设立警示标识,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6安全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

  3.7按国家和集团的相关规定给员工配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3.8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9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疑似职业病人在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检查机构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后,安全监察部填写职业病登记表,并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检查机构予以确认。

  3.10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现行标准向在岗员工发放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

  3.1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管理制度18

  一、总则

  1、医院是职业病报告负责主体,主办职业病报告的科员是报告的直接负责人。科长和分管领导是报告工作的'管理负责人。

  2、职业健康体检科确定专人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由科长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抽查、督导。

  3、对尘肺病例的升级应按规定进行更正报告。

  4、任何人不得对职业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职业病报表。

  5、职业病报告和报告卡:要填写完整报告人、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应签字盖章后及时上报。

  二、急性职业病报告

  1、接到厂矿急性职业病报告后应在12-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病中毒以及1名以上职业病

  经具有诊断资质机构初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急性中毒紧急报告后,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上报。

  三、非急性和疑似职业病

  1、体检中发现职业病病人,并经具有诊断自治机构确诊后。应在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快到医院进行职业病确诊。

  3、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类别填写意思职业病报告卡或疑似尘肺病报告卡。

  职业病管理制度19

  第一条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

  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

  第七条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

  第九条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第十一条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三条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类别采煤工作面掘进生产工艺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测尘点布置工人作业地点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工人作业地点可修改编辑

  工作面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尘浓度应当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游离SiO2含量(%)种类煤尘<10 10≤~≤50矽尘50<~≤80>80水泥尘<10总粉尘4 1 0.7 0.5 4呼吸性粉尘2.5 0.7 0.3 0.2 1.5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三)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四)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五)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六)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第十四条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第十五条我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十六条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十七条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

  职业病管理制度20

  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该瑞土公司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1、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该矿山各级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3)矿山负责人每年对各部门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职业病防治

  (1)该矿山各级负责人负责对该部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矿山安全科组织该矿山所有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3)矿山各负责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4)矿山负责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5)该矿山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6)该矿山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防治、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4、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1)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3)该矿山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5、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

  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6、本制度由该矿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病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职业病管理制度20篇08-03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制度04-13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制度6篇04-14

职业病工作总结05-17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03-30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03-04

职业病培训心得体会04-13

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05-09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精选19篇)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