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18 11:26:00 制度 我要投稿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5篇)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

  一、注意仪容仪表,上班不配戴手饰、不穿拖鞋、响底鞋、高跟鞋。

  二、交接班要准时,并且要交接清楚,点清备用物品。

  三、中夜班要打扫治疗室、护士站。

  四、每周一、四换床单;周一大扫除,治疗室内窗子、紫外线灯必须擦干净。

  五、晨间护理、要换床单、消毒灵浸泡桶及操作台卫生,并随时保持床铺整洁。

  六、湿化瓶按时消毒保存,馏水每15天更换一次(长期吸氧者每日更换,备用15天换一次)。

  七、一次性医疗废物使用后按规定处理,不能乱扔,必须按要求毁形。

  八、注意处方用药,不能配错针水或将针水送错。

  九、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管理规程,在进行护理操作中要戴口罩。

  十、不得在护士站及治疗室吃零食、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十一、不得脱岗、串岗,上班时间服从上级领导分配,不得推脱责任。

  十二、准时上班,不迟到、早退、旷工。

  十三、每周用95%酒精擦紫外线灯管,并做好记录。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并实行登记制度。

  二、医疗废物的`回收登记工作由总务科指定的专职回收人员具体负责。

  三、医疗废物的回收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四、登记应准确、及时,数量真实并认真填写,项目齐全,签全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如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依照危险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六、医疗废物专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时间为5年,不得随意丢弃。以备环保部门和上级卫生部门检查。

  七、对每一批次医疗废物交接的数量和重量进行认真、准确的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八、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医疗废物的回收登记进行监管。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3

  1、医用垃圾暂存站应远离医疗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应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无关人员进入,以及有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2、按照《关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达标及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3、医疗废物暂存站由保洁员负责管理。贮存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消毒。

  4、医用垃圾暂存站只能用于存放医疗废物,不得混放其他物品。所贮存的.医疗废物应放入带盖的塑料容器中。

  5、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应完好无损,发现破裂、开裂,应及时更换、修复。

  6、医疗废物暂存站内应备用应急设备和工具,包括个人安全防护装备、消防灭火设备、泄露物清理工具、消毒剂、备用容器等。

  7、医疗废物暂存站停用或转作他用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8、保洁员对各科室集中收集的医疗废物要按照规定进行称重、登记,做好有关的交接记录。

  9、医疗废物暂存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制止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4

  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4)。

  6.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4)。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医疗废物产生地工作制度

  1.科室应当设立固定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或交接地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及文字说明(附2)。

  2.严格区分一般废弃物、生活垃圾(黑色塑料袋)、医用固体废弃物(黄色塑料袋)及医用锐利废弃物(防水、耐刺坚固容器),分别放置,严格管理。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6.医疗废物运出后,及时对暂存地点及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7.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对外交接、登记制度

  1.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2.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3.对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尽快解决。

  病理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理科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安全管理

  1.有定期对取材室、切片室等进行甲醛、二甲苯浓度的检测报告,保证有害气体浓度在规定许可的范围

  2.病理科工作中产生的废弃二甲苯、甲醛等液体,必须统一回收,严禁随意倾倒入下水道

  3.未固定病理标本取材应在P2级实验室中进行,严格区分污染区、非污染区,应有单独的洗手池和溅眼喷淋设备

  4.有完善的易燃品、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规范

  5.病理科工作人员应有接触有害品职务补贴,并定期做职业病体检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5

  为了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按照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环保总局联合颁发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一、医疗废弃物的分类

  1、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管、注射器。

  2、各类敷料,使用后不回收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引流袋、引流管、包装袋,以及外科、妇产科使用后的纱布等。

  3、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生活废物。

  4、检验科、手术室等使用后的一次性皮管及注射器。

  5、锋利物,包括使用后的针头、刀片、安培、青霉素瓶等。

  6、病理科切片产生的废弃物。

  7、手术后的医疗废物。

  8、放射性废物。

  负责医院废物分类管理的责任人为临床科室护士长或医技科室主任。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送

  1、医疗废物和生活废物应严格分类收集,各科室值班人员负责分类收集、运送。

  2、生活废物装入黑色废物袋内,医疗废物第2、3、4、5、6、7条装入黄色废物袋内,医疗废物第8条装入红色废物袋内。医疗废物第1条送供应室经高压、高温毁形消毒后由指定的`回收公司回收。

  3、医疗废物按指定的暂存处存放,运送工具和容器专用,每次用后必须消毒和清洁,用1000mg/1有效的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半小时后清洗。

  4、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废物处置。

  三、医疗废物的处置

  1、总务科负责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总务科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2、生活废物由专人负责运送到指定生活垃圾场填埋。 3、医疗废物由专人管理,并送指定处置中心焚烧处理。 4、医疗废物存放在专用房内,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禁止医疗废物露天存放。

  5、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输血器经高压、高温毁形后由县卫生局指定的回收公司处罚。

  6、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7、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数量、时间、种类、处置方法,并由经手人签名。

  8、如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及时报告院领导,并要采取减少污染扩散的紧急措施。

  四、加强自身防护

  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的人员要加强防护,工作时应戴帽子、口罩,穿工作衣裤和手套。

  五、检查监督

  总务科应定期对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处置进行全程监管,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予以协作。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6

  1、工作人员着装按照标准预防执行,戴好口罩、帽子、橡胶手套、穿高筒套鞋,做好个人防护,摘除手套后立即洗手。

  2、清运垃圾时注意垃圾袋有无破损,防止利器损伤。发生利器损伤常规处理后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3、医疗废物严格按五类放置,即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作好交接记录,按登记本逐项填写,暂存时间不能超过2天,资料保存3年。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做好防蝇、防鼠、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门口设明显的警示标识。如遇传染性医疗废物泄漏、流失、扩散,立即报告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5、垃圾运走后暂存点进行清洗消毒,墙壁用20xxmg/l有效氯消毒液按每平方米50ml喷雾消毒,地面进行冲洗,每日紫外线灯照射消毒1次。

  7、工作人员下班后做好个人清洁工作,更衣后方可离开工作区。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7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医护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

  二、培训对象: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2.全院各科室医、护、药、技、工勤等全体人员;

  三、主要培训内容:

  1.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国家相关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3.医疗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职责与责任;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医疗废物内部运收工作程序;

  6.医疗废物转交手续及登记制度;

  7.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税、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四、培训方式:

  1.下发有关国家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供全院医护员工自学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2.分期、分批、分层次、分别采用多种形式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与考核。

  3.结合实际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程序逻辑和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演示。

  1、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2、禁止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吸烟”、“饮食”等。

  3、严格办理医疗废物转交手续,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4、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5、每天做好个人卫生处置,勤洗手、勤更衣、勤洗澡、勤消毒。

  6、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7、每月将医疗废物按科室分类汇总统计表,报送监控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8

  1.各科室医疗废物的收集桶,应使用有盖容器,并按分类贴有标识。如:“感染性废物”。在放置医疗废物收集桶的地点应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2.医疗废物应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黄色垃圾袋上注明。

  3.病房由护士长负责,门诊、辅助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制定本部门的医疗废物处理制度或流程。

  4.损伤性废物应直接放入利器收集盒;其它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5.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认真检查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确保无破损。

  6.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黄色垃圾袋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7.运出科室的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密封不严、容器破损等情况应立即重新封装并做相应的消毒处理。

  8.严禁使用没有医疗废物标识的包装容器。黄色垃圾袋、利器盒外表面应有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9.医疗废物储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严禁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10.放入黄色垃圾袋或者利器盒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

  11.不得将破损的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作为普通生活垃圾遗弃。破损后的包装容器应与医疗废物一同处置。

  12.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并及时密封;

  14.医疗废物的收集桶应每日清扫,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齐。

  15.医疗废物由广泽物业公司每日2-5pm专人到各科室统一收集。

  16.医疗废物的交接由广泽物业公司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交接双方签字。记录应保留三年。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9

  一、认真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暂存处有醒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三、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四、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医疗废物应分别存放在容具内,不得混装,存放设施工具上应有明确的'标示。

  五、暂存处封闭设施完善,无鼠、蚊蝇、蟑螂。工作人员随时关好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出。

  六、对各科室交来的医疗废物应进行分类称量并登记。交接双方签字。

  七、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及时对暂存点、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作好登记。

  八、定期检查暂存处医疗废物存放容具,对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九、医疗废物集中上交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时,要严格交接手续,在转送联上签字,并对留存联保存三年备查。

  十、暂存处工作人员要作好自我防护措施,防止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一旦发生,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一、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一旦发生,应按照应急方案进行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0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8、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2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

  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二、医疗废物包装要求

  损伤性医疗废物放入利器盒,其他类别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包装袋;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

  三、医疗废物收集要求

  1、放入包装袋或容器内的医疗废物不得取出。

  2、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闭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3、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4、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并设立专门登记本、有专人负责。

  6、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识,中文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生产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7、五类医疗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8、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9、医院污物的分类收集: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疗废物,红色袋装放射垃圾。

  四、医疗废物登记要求

  1、科室必须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与废物处置工作人员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科室废物处置工作人员与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医疗废物暂存点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医疗废物转运要求

  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2、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医院垃圾暂存处。

  3、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使用垃圾收集箱以防止造成包装物或者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日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5、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要求

  (1)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日。

  (2)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3)医疗废物暂存处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市环保局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康卫公司)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六、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七、个人防护要求

  1、运送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在收集、处理医疗废物时要求穿隔离衣、戴帽子、口罩,穿长袖手套,穿胶鞋。

  2、保洁公司对公司所属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八、人员培训

  1、医院感染管理科及病区必须对新进保洁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2、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2)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3)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4)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5)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九、其他注意事项

  1、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洁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2、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科室、保洁公司、防保科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3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依法持证执业。

  2、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处。每年按时申请校验一次。如机构地点、诊疗科目发生变化,应提前申请变更。

  3、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处处为病人着想,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认真诊治每一个病人。

  4、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登记、处方。

  5、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6、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发现传染病及时向疾病控制中心报告,不截留传染病人。

  7、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正规合法的票据。

  8、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1、自觉遵守《执业医师法》,依法持证开展相应的医疗服务工作,不从事注册范围以外的业务项目。

  2、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对待病人态度和蔼,检查认真,诊断正确,治疗得当。对诊断不明和危、急、重症病人进行必要的处置并及时提出转诊。

  3、认真书写病历、处方和各种记录,发现传染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4、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5、参与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4

  为了更好地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培训计划:

  1、要求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的文件,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2、要求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3、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4、要求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买卖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5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病种共三类37种。其中: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25种。丙类10种。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传染病或疑似病例,应当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爆发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时,在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性传播疾病、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或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传染病爆发、流行时或发现甲类传染病人和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时,采取相应的紧急隔离措施。

  五、执行职务(在岗)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个体诊所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六、各级传染病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人以及责任报告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因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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