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通用23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社会团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
(四)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六)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七)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
(八)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状况办理,社会团体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十)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十一)社会团体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社会团体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社会团休财务室,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帐外设帐。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其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须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社会团体所取得的收入,除会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还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界定,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开展活动的所需财政票据(含会费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由社会团体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从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社会团体不按规定范围领用财政和普通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社会团体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社会团体单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社会团体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团体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民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工作纪律和职责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结合民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预算制度
财务预算由董事会(所、中心领导)根据年度计划,必须在年末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下年度的各项收支计划报告,经董事会(所、中心办公会)研究评审后逐项批准实施,重大项目开支(1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所、中心办公会)决定,无预算计划的不得开支,特别情况支出项目应做追加预算。
二、财务报表制度
财务报表,由财务专人负责,有关财务工作人员每月月初5日前报上月财务报表,报董事长(主任、所长)签署,凡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填写报表,其收入及时上缴财务。做到报表清楚,帐款相符,若发生错误,其经济损失由财务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三、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出纳员收入的`帐款应及时存入银行,正规现金支出,应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帐目要日清日结,严禁以白条借据抵顶现金,严禁挪用公款。
四、因公借款或使用支票(500元以上),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由经办人员写出借款单据,登记签字方可;经办人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报销单由董事长(所长)签字,不得无故拖延报销时间。
五、重大开支,由董事长(所长、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事后向董事会(所长、主任办公会)报告。
六、严禁外借账户、支票和虚开增值税发票。实行空白支票与财务专用章分开管理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有条件的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五)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应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齐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持会计证上岗,实行钱帐分管制度。
第五条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社团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中,企业单位交纳的会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人才培训、社会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订货会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汇兑收入、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条社会团体财务收入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作为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三)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四)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所、学校、出版社、杂志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五)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
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深圳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原发售机关验旧领新。
第三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税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行业保险费;
(三)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财务支出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二)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5%,职工奖励基金25%。
(三)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事业性实体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四)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深圳市财政局现行会议费用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情况办理。社会团体应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保险等;
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六)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应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料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货币资金往来,除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支结算业务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主要用于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等。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付明细帐,要建立健全验收、领发、保管和清查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社团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此条废止)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事业性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深圳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4
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本单位经费来源之一,是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本单位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二)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参加的某某活动,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外科技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单位所有,必须交回本单位。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单位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和七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单位活动,支持配合本单位工作。对热爱本单位、支持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单位应予表彰奖励。
(二)本单位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单位的发展,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员工,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撤换或解聘其在本单位的职务或工作。
对玩忽职守,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做好收取费用的工作。学费按物价部门的核定标准执行。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行活动的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置费;
7、开展其他活动必要的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校长(所长、主任…)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帐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五)本单位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六、诚信自律建设制度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意识。
(三)、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重信誉,维护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合作、互助和互律,反对和抵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五)、制定完善本行业和本单位内的诚信自律建设制度或自律公约,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人事、劳动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程序和业务范围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七)、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八)、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全面准确,资金使用合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九)、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各项权利,有关记录和资料齐全、规范。
(十一)、坚持廉洁奉公,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信息披露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1、本单位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
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本单位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5
为加强财务管理,适应激烈市场竞争要求,提高企业效益,实现本企业上新台阶,根据有关会计法规和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总原则
1.公司各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相互协作。
2.公司各经营部门必须相互衔接,各负其责。
3.须做到钱帐分管,帐物分管,手续齐全。
4.经手每项业务必须签字,“签字”就是牵制。
二、材料采购制度
1.材料库存既保证生产需要,又无积压,采购费用小。
2.每次采购必先由仓库向采购部门申请。
3.采购部门根据申请打订单(三份),送财务部审核、经理审批方可向客户联系采购。
4.采购部门必须保证材料及时、保质、保量、价优到位并能取得增值税票。
5.材料进入公司以后,仓库必及时清点数量,质量管理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后,仓库填制入库单有关人员签字送财务部门,仓管人员及时登记入帐。
6.供应商必须提供请款单、发票、公司订单,经财务部门审核、经理审批,才可付款。
三、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必须遵循钱帐分管,钱票分管原则,会计管帐票,出纳管钱。
2.每项现金收入必须由会计开据票据,出纳收现,并在票上签字盖上“现金收讫”戳记。
3.现金收款票据必须设置三联,会计、出纳、经办人和客户分别一联,以便核对。
4.出纳必须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遗失、偷窃。
5.出纳必须根据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经理审批的凭据付款。
6.出纳必须即时登记现金日记帐,核对收入、支出、余额并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做到日清日结。
7.出纳不得擅自借款给员工,借款必须有总经理批准签字,并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8.月底会计同出纳核对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款,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成本控制制度
1.各员工必须有很强的'成本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节约能耗,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2.会计要同其他部门制定每年每种产品的成本计划,材料耗用定额,费用标准。
3.材料入库保管人员组织验收,清点数量,检查质量,如有数量和质量问题,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和供应商。
4.材料入库及时由保管人员填制验收单,验收单上必须有检查质量人员和保管人员同时签名,一份三联,及时送财务、采购部门,以便核对。
5.领料单一份三联,财务部、领用部门、仓库各一联。
6.仓库保管人员必须立即登记材料数量式帐户,月底抽查材料实物与帐存是否相符。
7.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原材料数量金额式二级帐控制,修理配件零星物料建立金额式二级帐控制,修理配件零星物料仓库可以以表代帐,月底必须同仓库帐核对相符。
8.各部门按定额用料,超过定额必须查明原因,属于主观因素,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属客观因素经总经理批准调整定额。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6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确保机关运转和干部待遇,经研究决定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原则。
财务管理要遵循励行节约的原则,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确保政府机关正常运转和干部工资按政策兑现。
2、资金进帐程序。
乡年初所定战线上交资金和年内发生的收入一律进乡财会帐,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在分管财经领导安排下,乡财会到来源单位拨款进帐,确保运转所需必要资金,出纳对每笔收入要及时报告分管财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对线上收支单独记账。
3、开支报销程序。
乡机关财务所有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开支票据必须正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注明用途,由办公室主任核实鉴证,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入帐,线上的'支出还应有分管领导签字把关,会计要严格把关。白条一律不能入帐。
4、现金管理程序。
现金统一由出纳专管,不得擅自挪用和外借。因公出差办事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由个人写出申请,报乡长审批,方可借款,2000元以下的须经分管财经领导同意;2000-5000元须经乡长同意,5000元以上须经集体研究同意。因公出差、办事借款应在事后一周内结清借款;因私事原则上不能借款,确因特殊情况需乡长同意,才能借款,借款后,应在三个月内结清借款,否则扣发工资。
5、财会报帐程序。
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做到日清月结,手续齐全,帐目清楚。在乡境外支出除在县定点餐馆就餐按三节结帐外,所有支出一律发生即付,当日结帐,谁经手谁结帐,一律不挂帐。在乡境内支出一是小车、食堂招待、电费、电话费、会议费、培训学习考察费、公务活动费按月结算;二是平时办公、付食、维修等xx各店(场、厂)挂帐,必须是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办公室主任安排办公室人员经手,在购物清单上注明用途、时间、金额并签字作为凭证的附件,实行三节结算支出。每月30日前办公室主任要督促出纳到财政所报一次帐,并对出纳盘一次库,亏库限期退回。出纳报帐后要做好一份资金收支流水帐,送交书记(乡长)、分管财务领导、办公室主任,使领导及时准确掌握财务收支活动情况。
6、票据管理。
乡财会及各条线收款必须统一使用财政收据(县有统一规定的除外)。
7、民主理财程序。
财务管理要实行民主理财,公开监督。开支发票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须经乡书记(乡长)审批方可开支。5000元以上需经乡党委会或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通过。
8、上交创收。
各线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管线领导日常办公、交通、上下联络等开支一律在各线开支,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为乡政府创收。企业线今年上交3万元,端午节、中秋节各上交1万元;其余年终一次结清。计生线向乡上交5万元,端午节、中秋节各上交1.5万元,其余年终一次结清。城建线要想办法为乡创收,各线凡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乡创收的,费用实报实销,贡献较大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9、各线收入必须统一进乡财会帐,乡财会对各线收支单独记帐,所需开支须经乡战线分管领导签证,乡长签字方可支出。
10、财政所管理职责。
分管财贸领导要督促财政所履行职责,规范财务管理,及时搞好资金调度。凡上级项目资金必须经乡分管财经领导签字后方能拨付,同时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截留或挪作他用。要加强对预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好帐目,特别是项目资金帐务,坚持零户统管。既要管严,实行一个笼子、一个口子、一支笔,又要管活,把资金用在刀刃上,为各条线的正常工作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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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各种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学校财务管理,防止浪费,勤俭办学,使有效的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特制定以下财务制度。
一、严肃收费政策,严格收费手续
1、学校的收费严格的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的“一费制”收费方案》,严格执行,公示收费。
2、按照上级财务规定,严格的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的收费资金先缴财政专户,转回后方可使用。
二、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1、经费的使用,须有申报手续,购物须填写申购单,由校长审批后方可购买,使用经费在五千元以上须学校校委会研究决定,并制定实施方案方可实行。
2、学校所需的物品,统一由总务处购买,并做好登记,然后发放,并签好领取手续,非经学校批准的,一切个人购买的物品学校不予报销。
3、购物发票务必经审查实属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的正规发票,报销发票做到有四人以上签字(校长、总务主任、会计、经办人)方可报销。
4、任何人不准挪用学校公款,教师出差办事使用资金一律自行垫付,回校结算。
5、学校的.由出纳员保管,法人章、收费票据、及财务档案由会计保管。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学校代收代管的项目按照上级规定严格执行,合理收费,定期结算,做到多退少补。
国家推行的学生“一补”政策,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上级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操作执行,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实施方案,理解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校每年度向全校教职工通报学校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学校的出纳人员,按照财务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收付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记帐,天天盘点库存现金,月月核对银行存款,做到帐款相符,帐据相符,不出差错,库存现金务必控制在限额500元以内,不准公款私存。
会计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校长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结算工作,做好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加强票据管理,收费票据使用务必进行登记,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结存状况。
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学校校舍财产物品一律不准出租出借。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以及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要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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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市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家资产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二、财务收支管理
(一)、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2、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学校要自觉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各项经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做到票款同步。
(二)、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建设性支出、经营性支出。
2、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各项支出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3、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支出须使用合法票据。
4、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和批准权限:10000元以下支出,由校长审批;重大资金使用,根据“三重一大精神”须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再由校长审批;维修、基建、绿化、设备添置,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报上级部门备案或审批。
5、支票领用必须由部门主管领用并交于经办人员,领用前必须在财务处作好登记。
(三)、财会人员职责
1、学校会计解结算中心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运用会计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做好学校领导参谋。做好学校的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
2、出纳人员应熟悉、掌握财务制度和收支标准,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原始凭证,以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为收入和支付的依据,对不符合制度和规定的经济业务,不予办理和报销或要求退还补正。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及时办理现金、银行收支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及银行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及应收票据,严格掌握库存现金限额和现金使用范围,不得以白条子抵充现金,也不得坐支现金。严格空白支票和票据管理,银行印鉴分人保管,确保资金安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报帐人员负有出纳的职责外,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⑴、及时将学校收入解缴银行,并将收入记帐联和银行存款回执交学校会计人员入帐;
⑵、在500元备用金范围内支付学校各项支出业务,并及时向学校报帐;超过500元的支出业务应按批准权限规定,报校长审批后支付。
4、财会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记帐凭证每月应连续编号、认真复核、及时打印、妥然粘贴,发现有错及时更正,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的准确性。
由于凭证录入错误而导致会计帐簿发生错误,只能通过调整凭证的方法进行调整,即另编记帐凭证以红字冲错误凭证,重新编制正确凭证,任何人不得通过其他操作对机内帐簿作无痕修改。
5、报表是进行会计信息综合的重要手段,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会计报表必须实行全市统一格式,不得随意修改报表格式和确定报表文件名称,并按规定要求报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6、做好财务分析。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财务管理以及事业和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三、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满足师生生活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学校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1、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财产总保管员负责财产明细帐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颁发、调拨、登记、维修工作,定期检查核实分管的财产。当分保管员调换时,负责监督交接工作。
财产保管员分管财产、设备的保管、使用、维修,随时记录分管财产的变动情况,定期(每学期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学校财产、设备由总务处统一调配使用,专用设备要专管专用,财产设备的使用须有领用、借用、回收手续,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学校教职工调离,必须办理公物归还移交手续,经财产总保管员签字后,学校行政才可办理调动手续。
2、资产的帐、册财产分保管员应对分管固定资产建立财产登记清册,记录所分管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值等。
学校必须做到帐册记录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3、固定资产减少的鉴定、报批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转让,一般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和7人资产处置小组讨论。房屋、建筑物、车辆等的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报损和转让,要经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经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固定资产经鉴定不能使用且无使用价值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单,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和7人资产处置小组讨论方能报损,并作相应的帐务处理,申报表一份交会计作记帐凭证。收回的变价款上缴财政。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四、收费管理
严格收费管理,加强行风建设,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常抓不懈,严格要求,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健全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必须在收费前依据有关文件及时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和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规定亮证收费,公开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规范学校收费票据,严禁自制或代用其他票据,票据的结报实行“向谁购领向谁结报”的办法。
加强代管费的管理,代管费要按规定统一收缴,集中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项目列支,每学期结束前必须按实结清,列明细向学生公布,余额退还。
五、内部牵制制度
为了在经济业务处理中查错防弊,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学校财物的安全完整,各校应制订学校内部牵制制度。
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分工负责。
经费的报销需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报校长按权限审批后才能办理。重大经济业务须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货币资金实物形态保管和反映货币资金增减变化记录完全独立。财产物资保管和反映财产物资增减变化的记录完全独立。
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鉴,有学校领导和学校报帐员分别保管。
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学校应建立财务审查小组,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每月进行审查,公开学校经费收支的项目和内容,加强群众性的财务监督。学校年度收支预、决算应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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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服务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八项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十八大以来廉政新规定等文件精神和省、市相关财经纪律,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6 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统一核算和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等有关规定。
2.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建设节约型机关。
3.加强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支出有标准,量财而行、量力而为、精打细算。保证公务需要,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
4.强化财务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先审批、后支出、再报销。
5.坚持民主理财,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
二、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提高行政效能和“用财”水平的重要举措。建立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制定预算目标,并编制清晰、量化、便于考核的绩效指标。完善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预算执行结束后,认真做好收支结转、决算、立卷归档工作,及时组织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经费支出审批规定
财务工作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各项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的收支,采取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的办法。经财务人员核对后,3万元以下业务经费支出前经办人需按流程进行审批(具体流程见附表1)。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资产处置)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支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大额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之内,在预算下达的指标内列支,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四、财务报销规定、报销程序和要求
1.报销规定:财务报销工作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所有经费报销需综合处负责人审核后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2.报销程序: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查原始票据→综合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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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
3.相关要求:经手人准备报销相关凭证,认真如实填写相应报销单,在经费开支后1个月内完成报销。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各项经费支出
(一)会议费
会议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举行,按协议价格结算,实行“一会一结”。会议费标准中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
伙食费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
半天会议伙食费参照标准减半执行,原则上一类会议不超过一天,二、三类会议不超过半天。
1.会议标准:
一类会议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主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由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召开,各县(市、区)对口部门负责人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2.会议规模:
会议与会人员:一类会议控制在150人以内;
二类会议控制在100人以内;
三类会议控制在80人以内。
会议工作人员:一类会议根据会议性质和规模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二、三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
会议费报销凭证:财务票据、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金华市级机关会议(培训)费支出汇总表及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等单据。
(二)培训费
1.培训地点应该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8 训基地、高校等场所。确需在以上场所之外开展培训的,应安排在政府采购的定点场所,或经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安排在收费低于定点场所的单位内部会场、招待所、培训中心。
2.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
伙食费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
半天培训伙食费参照标准减半执行。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5天以上的培训,所有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即一类培训每人每天计360元、二类培训每人每天计32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人员及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4.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培训费报销凭证:财务票据,培训通知、金华市级机关会议(培训)费支出汇总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等单据。
(三)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市本级部门(单位)向劳务提供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讲课费、9 稿费、监考(考务)费、评审费及其他一次性服务费等。
1.讲课费
请外部门(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培训或以其他形式讲课的,每学时讲课费标准:中级职称(乡科级)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县处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厅局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原则上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2.稿费
(1)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或经新闻出版主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由本单位举办的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对录用稿件、信息支付的稿费统一按每千字不超过90元,图片信息每张不超过90元计算,稿费不得向本单位人员发放。
(2)单位内部简讯等刊物和工作性质的调研课题,平时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稿费。
(3)为鼓励本单位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稿件或调研文章,经年终评比,简讯类按人员数在20%以内可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稿费,调研课题按课题数在20%以内可给予不超过800元/篇的稿费。
(4)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稿件信息、调研成果采集征集,稿费稿酬支付从其规定。
3.评审费
本单位统一组织各类工作人员录用、人才招聘和职称(职业资格)评定的评委费,公务员、事业人员录用和职称(职业资格)评定的评委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主评委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50元,其他人员录用及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的标准支付。
各类专业技术项目的评审费按聘请人员职称确定评审费标准,高级不超过1500元/人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人天,半天减半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人员标准上浮50%。因项目或评审需要聘请市外专家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再给予500-1000元劳务费,领取路途额外劳务费的不得再报销差旅费。
咨询费参照评审费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一次性服务项目需支付的劳务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天或每项不超过500元标准支付。
5.支出要求
(1)劳务费支付应附发放清单,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身份证号、数量(场次)、标准、发放金额、签字等,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劳务费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发放。
(2)个人参加劳务活动须事先经过单位审批同意,原则上每人每季参加领取劳务费活动的时间不超过12个工作日,个人领取的劳务费收入应如实报告。
(3)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不得以劳务费等名义变相发放钱物,不得虚假造册冒领劳务费。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考务、评审工作,一律不得对单位人员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费。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劳务事项,已领取加班(夜餐)费的不得再重复领取劳务费。
(四)接待费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用餐人员和工作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多餐的,应向接待对象收取伙食费,并出具收款收据,收取标准与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标准相同。由接待处室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业务领导和办公室审核后执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金华各县、市人员60元/人;
其余人员100元/人;
副厅级及以上150元/人(以上标准均不含饮料费)。饮料费用按不超过餐标30%控制。
工作餐形式为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对象超过10人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提倡到机关食堂、普通农家乐用餐。
接待费报销凭证: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来宾接待清单、消费清单。
(五)差旅费
外出参加会议或外出考察,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1.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得单独报销保险费。
2.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性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对外收费标准交纳;
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
午餐、晚餐各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3.公杂费。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元;
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40元标准交纳。
4.住宿费。
(1)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
(2)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3)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4)确需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5.定额报销区域补贴标准。
出差人员赴定额补贴区域出差,可按定额补贴标准领取补贴,标准见下表。
在金华市域范围内出差的,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包干使用;
也可以在定额补贴标准范围内包干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不得领取交通费定额包干。
前往婺城区塔石乡、莘畈乡、箬阳乡、沙畈乡执行公务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6.其他相关规定
(1)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省外地区在规定等级内凭票据实报销,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
省内地区可以按定额补贴标准包干城市间交通费,减半报销公杂费。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2)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3)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可由个人保管,不作为报销依据。
(4)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缴纳伙食费。往返途中的城市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5)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7.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1)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2)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3)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4)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差旅费报销凭证:财务票据,出差、会议、培训审批单,相关通知等。
(六)夜餐费
仅限于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不包括以下情况:
(1)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
(2)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
(3)加班后给予调休的;
(4)按规定领取加班补贴的;
(5)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
晚上连续加班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补助40元;
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1次伙食补助;
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2次伙食补助。
夜餐费补助每季度申报一次,由加班人填写后,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批,交综合处汇总。综合处统筹安排的假期及活动值班由综合处统一填写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夜餐费报销凭证:市本级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审批单。
六、国有资产管理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综合处负责中心机关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各处(室)分别负责所在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办事大厅固定资产由督查处负责管理。各处(室)办公用品、家具固定在处(室),处(室)人员内部调整和调出,都不得带走,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各处(室)间需调整的,报分管后勤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处统一调配。
加强清产核资工作,实行资产清查盘点登记和条形码管理制度。定期对中心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理清财务、查清资产、实物盘点,统一粘贴条形码,做到财务账、资产账与实物之间帐帐相符、账实相符,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进行资产划转、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批。
七、调出人员财务交接
由综合处将调出人员的工资关系、社保、公积金等按规定及时转出。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归还并列出移交清单。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长期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离岗位事宜。
八、财务监督
财务人员要认真做好支付、核算等工作,原则上每年在中心党组会议上通报财务收支情况,重大经费开支专题汇报,定期组织财务审计,自觉接受监督。以公开促规范,每月及时统计上月止的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明细支出表,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签字后在单位公开栏公开。扎实做好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统计、分析工作,在预决算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等财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福利、奖励、津贴
1.有关福利、奖励、津贴由中心研究,统一发放。
2.特殊岗位补贴,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自行终止。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建立科学的财务会计工作程序,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发挥财务工作在教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院财务处各项财务制度。
第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会计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上述权利。
第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改革会计工作。努力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财务稽核(审核)制度
第五条 稽核岗位是会计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它涉及到经费开支的控制与合理使用及财务预算的实现,又是整个会计处理程序从收付款、记帐至结帐的依据。因此对稽核 (审核)的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掌握以下原则:
第六条 原始凭证内所反映的情况要具体、真实。凭证内所列的事项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必须按预算计划执行。
第七条 其次审核原始凭证内容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内容要完整,数字要准确。
第八条 记帐凭证的编制及审核:
在编制记帐凭证时,要依照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准确的使用会计科目。在记帐凭证上应填写日期、编号、金额,并加盖制单、审核、复核人员的印章,应做到一事一单。记帐凭证编制完毕转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要按以下要求进行复核。
第九条 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经济内容是否相符,有无抬头、公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 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凭证上的数字及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凭证所反映的业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审核: 报表编制人员月初打印出会计报表,复核人员要认真审核报表各项内容,以保证其正确性。年末按照上级布置的预决算报表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
第三章 加强对各种现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按照银行日限额为10000元,如有超出及时送交银行。
第十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零星支出5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支付。超出银行结算起点100元以上的可办理支票、银行汇票、信汇、电汇等。
第十六条 各项业务收入现金,要开具收据并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七条 现金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日与计算机“库存现金日报表”核对一致。
第十八条 每月至少两次由财务负责人安排审核人员抽查现金库存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数并做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 如出现库存现金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核对查找。原则上,短款自负、长款入帐。不得长、短款互相抵补。
第二十条 收付款后,要在原始凭单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业务,均需用转帐结算的方式进行。转帐结算起点为100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与空头支票,支票开出要注明日期、用途,支票存根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并附存记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银行印鉴及财务专用章,分别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在接到银行对帐单后及时对帐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与总帐核对,对未达帐项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公安局支票保安管理系统挂失,并办理有关声明作废。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拨给我院的专项资金(包括设备费、维修费、科研费等)要按文件、协议、合同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由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出预算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要设辅助帐记录收支余。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的重要物资保证为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适应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的即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后勤物资科、各系及部门应该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相应的卡片。三个分口要建立各自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基层部门进行检查,保证帐、物、卡相符。
第三十一条 所有捐赠、调拨及自制固定资产均为全民所有,统一归学院登记入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擅自损坏、转卖、越权处理及据为己有。报损报废的应由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技术鉴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院附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亦属学校的财产,要单独建帐,按上述办法单独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购入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5万元以上)需有学院专家小组的充分论证,方可购置。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审计、总务处物资科及物资归口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信息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范围:在财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算机软盘等财会核算资料。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有:记帐凭证;工资、奖金、各种补贴领取单(册);收据存根;银行对帐单及调整表等。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存款帐、辅助台帐等。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终决算表、预算计划表等。
第四十一条 归档前的立卷和整理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收集、整理、组卷、装订成册。
第四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保管,要把会计档案放在档案箱中,并上锁。要把报表、帐簿、凭证分类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的顺序排列。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的各种证券、票据,平时发出、领用要有登记。每年做一次收回,并核对保管归档。
第四十四条 会计部门设一人兼管档案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会计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为本院积极提供服务作用。会计档案原则上不能带出档案室或会计部门。如需带出复印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由会计人员直接复樱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调阅、移交、撤销、销毁、合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各种会计档案整卷后,保管一年,期满以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章 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第四十七条 各系教学经费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按1000元划拨。各系主任基金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150元划拨。
第四十八条 社科部教学经费依据在校生人数,每生4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6元划拨。
第四十九条 史论系教学经费、主任基金依据本系学生人数,划拨标准同以上各系。史论系共同课教学经费,依据在校学生人数,每生2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3元划拨。
第五十条 成教学院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夜大学生按每生1000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高职、专接本生按每生XX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第九章 工资、奖酬金等款项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设立工资辅助台帐。负责工资核算的人员随时记录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并与人事处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严格控制。院财务处要会同人事处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工资辅助记录,每月工资增减变化要有人事处的通知,每月要按实际工资支出数削减工资基金指标。
第五十三条 每月教职工领取的奖酬金,机关部门均由人事处审核造表,对各系及有关部门奖酬金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每月8日前将发放标准金额报知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收入每个月在发放时,都要做好个人收入记录,月底由财务处代职工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福利费按季核定提取数,转入“专用基金”专户核算,由福利委员会掌握使用。
第五十六条 离退人员管理费、特需费、活动费,每月按标准人数提取,转入“其他代管经费”专户核算,由老干部处掌握使用。
第五十七条 公积金要按人头立户建帐核算,每月按时上缴银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与记帐。
第十章 对各种票证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院财务使用的收费票证、统一收据、发票,设专人负责。凡领用、缴销要做记录。
第五十九条 各类收据,由院财务处统一印刷、购买、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年终将收据存根收集齐全归档,其他非独立单位不得私自印刷、购买各类收据。
第六十条 对于作废的支票要盖作废戳记,年底要按顺序装订整理。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微机管理
1、 会计电算化由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和调度。
2、 微机由经过培训的会计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操作。
3、 未经财务主管同意,非微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上机。
4、 严禁在微机上使用外来其他软件及电子游戏软件。
5、 微机必须在ups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运行。
6、 定期对硬盘及有关数据软盘检查,发现病毒及时分析毒源,报告有关部门后实施消毒。
7、 保持机房洁净、整齐、微机硬件无灰尘。
8、 注意防火、防盗,每日下班前关机必须切断总电源以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微机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计算机操作管理
1、 上机人员要熟练掌握会计软件及新会计科目及编号、部门编号、项目编号等一系列核算内容,做到准确无误操作每笔业务。
2、 操作人员工作权限、工作职责明确。
(1) 原始凭证上机前审核岗,需在原始凭证上机前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将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转交凭证录入、制单岗上机。
(2) 原始凭证录入、制单岗,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上机制单,要求科目、项目支出准确无误。
(3) 记帐凭证复核岗,每天下午4:30将当天会计凭证逐笔复核,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修改,复核无误后,方可记帐。
(4) 凭单汇总、记帐、帐簿及报表打印岗,记帐凭证复核后需及时汇总并打印出“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表”交出纳岗核对当日库存现金无误后方可记帐。
(5) 按记帐凭证付款出纳岗,根据记帐凭证付款,每日下班前,根据“试算平衡表”核对库存现金。
(6) 凭单装订前审核岗,在凭单装订前需重新审核每一笔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科目、项目等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做凭证冲调。
(7) 微机系统维护岗,负责监督每位上机人员,操作是否规范,随时注意对微机、系统的维护,对软件及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登记操作记录。每天下班前负责对数据库进行双备份。
(8) 预算管理、经费指标控制岗,负责在计算机上设定对各部门的经费指标控制与调整,并对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报。
(9) 往来款项操作岗,每月对往来款项做一次分析、清整,对未及时报帐的款项,要做催报帐通知。
(10) 银行帐上机对帐岗
3、 根据各岗位的工作权限,每天早8:30分由系统维护员接通电源、开机启动、键入密码进入工作状态。
4、 每天下班前需打印出当天“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表”,出纳员核对当日库存现金无误后,方可记帐。
5、 工资、公积金、税款等上机核算前,有关资料需经审核无误后再上机操作,并注意资料的归整、保存。
第六十三条系统管理
1、 操作中遇有他事需暂时离岗的,应退出系统以防他人误操作,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与安全。
2、 会计科目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增设、减少、合并,凡需增设部门支出项目等需经财务主管同意。
3、 关键步骤的密码设置、更换,由财务主管负责。
4、 每日工作结束后,对数据库进行磁带备份。
5、 系统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财务主管,确立解决办法。
6、 对软件的修改、更换、升级需经财务主管同意,上报教委财务处批准。
7、 对会计软件及操作中出现的问题需建立必要的操作记录。
第六十四条电算化档案管理
1、 各种程序软件盘要加写保护,放置于金属柜中。
2、 打印的各种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登记、归档管理。
3、数据库文件实行双备份,并分别存放于会计档案室和机房金属柜中。
第十二章 各类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为加强我院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坚持依法收费,防止乱收费,根据物价局有关文件、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院各系、部门均要按学院公布的已获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进行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十七条 各系、部门如确需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经本部门提出审报依据,经财务处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教委、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项收费必须给交款人开具正式收据,并附有负责人签批的交款通知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只收款,不开正式票据。
第六十九条 为方便交款人及时交费,一些收费项目可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代收,但必须领用财务处统一管理的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据。收款后及时将款项、收据及其存根交财务处核对、收款入帐。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少交、拖欠或转移,也不得私自存入银行和作为经济实体或二级核算单位的收入进帐,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七十条 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项目必须设置公示栏,坚决做到“不公示,不收费”。
第七十一条 院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审计、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案件。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三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往来款项是学校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因业务需要预借、预收单位和个人,尚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为了减少学校的资金占压、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 凡我院在职职工因公去外单位办事、出差、购物,均可预借公款。职工因私办事不得借用公款。
第七十五条 借款方式和借款手续
(一)职工因公出差办理借款,可提前2-3天预借现金。借款金额要根据出差地点、时间、活动内容等必须的耗费而定,不得大量超额借支。
(二)支付外埠商品价款,要通过银行办理汇兑。
(三)职工直接携款去外埠采购商品1000元以下的,可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要办理银行汇票。
(四)办理上述各种方式借款,要填制正式借款单据。单据内项目必须据实填写,借款人、借款部门、负责人、借款内容必须齐全。重要借款事项还需经院领导审批。借款一律使用教委统一印制的“四联借款单”。
第七十六条 要加强对暂付款的审核,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借款要拒绝办理。
第七十七条 对部门或项目资金不足、手续不完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或现金管理制度的借款要予以纠正。
第七十八条 对暂付款要坚持“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得再借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负责暂付款明细帐的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及时催报和清理暂付款。
第八十条 职工出差借款应于返校后一个月内报帐,其他借款应于一星期内报帐。通过银行办理的汇兑借款应于收到对方收款凭证后,及时冲销借款。
第八十一条 对无故长期拖欠公款的人员,停止其再行借款的权力。凡在责令期限报帐而未报的,院财务处有权暂停止发放个人收入。
第十四章 安全防范、防火制度
第八十二条 院财务处是学校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维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因此必须加强安全、防火防范措施,保证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第八十三条 每天的现金库存量严禁超库存限额,收入现金当天存入银行。
第八十四条 去银行提现、交现超过五万元的需通知院保卫处派人派车护送。
第八十五条 严格管理支票和印鉴。支票与印鉴分人、分地方掌管。
第八十六条 每天下班前要对室内电源、计算机室门窗、保险柜安全检查后方可离校。
第八十七条 须加强对财务处的安全设施的配置。发现隐患及时与院保卫处联系,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五章 财务处廉政建设规范
第八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做到知法、懂法、坚持原则,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第八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投机倒把、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谎报冒领、借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斗争。
第九十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第九十一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收取收受钱财、接受礼品、吃请吃喝。
第九十二条 坚决杜绝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以无偿占有或只付少量现金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第十六章 关于对外投资和借出款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为了维护学院的经济利益,保证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应首先进行投资方向、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法人代表和主管院长签字生效。
第九十五条 学院下属经济实体对外联营投资,须经实体领导机构研究论证,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第九十六条 学院及各实体,在与外部协作中需借出款项时,必须严格考察对方经营状况、还本能力。学院资金借出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由主管院长签字生效。各实体资金借出必须经领导机构集体研究,并报请主管院长,由法人代表签字生效。
第九十七条 学院或各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可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方式投资,不可以学院的房屋、土地进行投资。
第九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作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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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状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状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状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状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状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务必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持续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务必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思考。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务必贴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务必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务必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务必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务必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透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务必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构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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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xxx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过程和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有限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充分为教育教学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订xx镇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任务和体制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3、财务管理形式: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校财局管、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
二、入帐管理
各学校应加强收入管理,凡学校收入一律存入xx县财政局综合股帐户(帐号:xx),严禁不存入或少存入,私设小金库。若上级审查有私设小金库,所没收的资金和罚款,由校长承担没收的资金和罚款金额的70%,总务承担30%的责任。以下资金需及时存人帐户。
1、收取的教师房屋租金;
2、各种手续费(科书、保险和其他发生的手续费用);
3、勤工俭学收入(商店、土地、食堂、林地、房屋等以出租承包合同为依据);
4、上级补助资金(以现金形式);
5、各种捐集资;
6、学前班管理费(以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人数为依据);1
7、其他收入
①教师出勤
②学校出售的财物
③学校收取教师的水电费
④学校收取教师的燃料费
⑤教师剩余的奖惩资金
三、预算管理
根据《xx县中小学预算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预算法》的有关要求,在预算管理中,各学校要成立预算管理领导机构,负责金费预算的支出科目,本着预算从实,管理从严的原则,认真编制好学校的预算工作,在预算过程中,培训费必须大于总经费的5%,招待费控制在5%以内,校舍维修建设经费必须大于总经费的20%,各学校每年必须对资本性支出逐年增加预算改善学生课桌。具体预算科目及预算方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辅导读本》。
四、支出管理
各校根据预算编制情况,每月5日前到中心学校总务处报帐,报帐前各学校认真做好收支明细帐,小学每月在教师例会公布本月收支情况,中学每月在行政会上公布本月收支情况。对在支出过程中弄虚作假套用国家资金,经查实情节严重的上报教育局纪委给予处分。
寄宿制学校每次报账前需提交上个月学生食堂核算材料,提交不出来的中心学校将拒绝与该校的任何账务往来。
五、票据管理
1、票据的各种科目要齐全,不得涂改、挖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2、固定资产的票据必须有相关政府采购审批表,并填写固定资产增减证明单一式四份,交三份到中心学校进行报账。
3、学校维修和建设需提前以书面形式保中心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时必须有中心学校工程办参与验收并有总务处审核。
4、代开须有代开证明复印件,发票上必须有纳税人私章。
5、招待费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严格控制招待费,招待须提前
乡中心学校汇报,征得中心学校相关挂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
6、出差、培训必须有上级文件及通知要求,并且车船票伙食补助必须与上级文件要求一致。飞机票的报销必须有主管教育的县(处)级领导批准方准报销。
以上票据必须确保真实性,经人举报,上级机关审查发现,若弄虚作假、伪造票据依据《会计法》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将按照按经济责任,校长负责70%,总务负责30%进行处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
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xxx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立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按固定资产类别做好台账,每学期对增加的`资产上帐并以中心学校管理员对帐,对易损物品和消耗品及时到中心学校报批注销资产,危房及时与县城建局联系进行鉴定工作。各学校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必须办理控办手续,每年3月10日及9月15日前报政府采购表到中心学校总务处审核,无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发票,不予报销,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必须及时报中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增减。
七、专款管理
专款是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任何人、单位不能改变其用途,挤占、挪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建设专款
2、困难学生补助:各学校必须建立相应的明细帐,要求及时发放。在推荐上报困难学生时要根据一定的程序班主任、科任教师调查→上报学校→学校领导讨论决定→公示(7天)→上报中心学校→报帐→各学校按上报名册发放补助→家长、学生签章→各学校总务主任到中心学校进行核销。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后会计资料的整理顺序为:封面→相关文件→发放统计表→发放花名册→领条→生活补助券(装订成册)。
3“两免一补”经费发放程序同上。材料整理与上报:每年九月十五日前上交附件
一、附件
三、附件六,贫困寄宿生情况调查统计表(表
一、表二),并在校内公示。每学期开学两个月内上交免费科书附件
二、附件五。每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领取之后10日内上交发放统计表、发放花名册、生活补助券(正券),副券留学校装订成册。
八、教材、教辅管理
1、为节约学校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学校要加强教师用书的管理,避免重复征订,学校应把教师用书纳入图书管理范围,同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2、循环使用教材,各学校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浪费学校资金。若管理不善造成流失或大面积损毁将追究当事人及校长的责任。
九、收费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巩固“两基”成果,贯彻“两全”方针,各学校必须按以下要求做好收费工作。
1、中央实行“两免一补”及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政策后,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教辅资料、劳动工具费、补课费、借读费、转学费、班费等)。
2、学前班学生按收费许可证要求进行收费,并及时入账。
3、保险、教辅费,由相关部门直接与学生收取各学校不得代收。
4、各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费
十、民主建设
各学校必须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的透明程度,将有助于推进学校民主建设,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因此校长、主任应主动接受广大教职工的民主监督,让教职工参与学校经费管理。
1、做好经费收支月公示制度。
2、大额资金开支议事制度。
3、做好学期财产清核制度。
4、做好周收支例会公布制度。
财务管理是一项政策强、法律约束严格的工作,要求财务管理者和经办人要依法、依规的开展工作,希望参与管理的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按要求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确保学校经费为教育教学服务。
十一、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xx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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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工会是在教育局党领导下相对立的群众组织,工会财务工作直接在工会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及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工会经费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工会财务机构暂由单位财务处设专人兼管。
第三条工会财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为工作准则。
第四条工会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的映和监督职能,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和全校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工会财务人员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正圈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提高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全校教工当好家、理好财。
第二章工会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经费收入:严格制度,依法办事,全面落实拨交经费的政策,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
第七条会费收入:根据“工会法”规定,凡工会会员均按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的0.5%及时、准确、足额交纳会费。
第八条其他收入:接纳行政的有关补助、职工福利经费和其他部门的损赠等。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坚持经费立管理原则。教育工会在银行设立账户,单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枝笔”审批,重事项要经工会员会审批。
第十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坚持管理原则。接受会员会或会员代表会的.监督;接受工会经费审员会的审。
第十二条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严格执行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工会经费不得用于筏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抵押。
第四章工会经费报销
第十三条必须有正式发票,发票的内容印名称、日期、数量、单价、金额、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齐全,不得涂改、填补,小写金额一致。
第十四条发票背面要有经办人签名,工会主席审批并签名。重活动应由工会员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按照财务规定在限额内使用现金,超出限额应使用转账支票。支票或现金使用后应在一周内到财务报销。
第五章工会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收集,审核对,整理成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送交档案室保管。
第十七条调阅工会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工会会计档案应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需经工会领导报单位领导批准,按规定阅。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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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发展,根据我校具体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理解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财务主管1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3、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状况,明确分工并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财务处应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上年度的财务结算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务必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用心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实行一费制。爱德分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发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
⑴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资料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理解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状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室审批。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持续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5、学校财务处应配合装备服务中心,结合学校具体状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处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学校财务处主管有权且务必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包括行政、工会、食堂、基建等),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
4、学校财务处应理解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必须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以月报的形式向校长室和财政部门带给财务报告。而各条线务必定期以月报的形式向财务处带给财务报告。
2、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资料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善措施等。
八、财务处应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构成科学规范的财务运行模式。
九、以上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校长室,该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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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
2、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
3、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5、会计人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准确做好学校帐务、结算上报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表表相符,认真执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6、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不设小金库。
7、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会计人员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核,有计划地执行。
2、各种费用必须凭证报销,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拒绝受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
3、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人审批签章后付款。
4、学校法人代表,要坚持按规定审批,对给予报销的原始凭证签字。
三、学校收费制度
1、学期结束时,学校及时做好学生代办费的结算、清退工
作,并且将使用情况出具用款清单发给学生家长,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退费需学生或学生家长签收。
2、学校发生的项目收费时,附有一式二份的缴款学生名单,一份附在记帐凭证上,一份学校保存。
四、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采购制度
1、学校采购物品一般情况下,由事务同志办理。
2、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
3、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4、所购物品质量有问题或未经批准购买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出借赔偿制度
1、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同意方可出借。
2、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
3、出借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
4、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5、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五、财产清查制度
1、财产清查是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2、财产清查内容包括流动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其他资产清查。
存货的清查:主要包括库存物品、低值易耗品的清查。库存物品每月盘点一次,低值易耗品每年盘点一次。对所有往来单位的往来款项,要加强核对清理。
固定资产清查: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登记册核对、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清理: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每月由单位领
导或财务人员实施清查工作。
六、帐务处理程序制度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一致。
2、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切实保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3、帐簿设置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必须填好帐簿启用表和扉页,往来款项科目不得使用综合帐户,需要结转的科目一定要`按规定进行明细结转。
4、记帐凭证应当及时传递,记帐必须及时,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七、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工作交接若干规定。
2、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齐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3、移交人员应及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移交人员在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移交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操作确认。
6、单位撤消时,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办理会计清理工作,单位合并,分立,会计工作交接也应按正常工作交接手续进行。
八、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建立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障教育经费的安全、有效。
2、忠守职责、廉洁奉公,自觉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会计法》,对会计报表和帐务的正确性、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按程序规范做好票据的销号工作,负责所有会计资料的装订归档、保管和监管工作。协助财产保管员做好财产帐册的设置和登记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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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预算治理,坚持审批制度
1、学校年初要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好预算。每月要编制月份规划,报总校审批,方可实施。
2、学校依据总校安排报账时间,准时报账。报账同时,报下月支出规划,经总校批准前方可实施。
3、固定资产购建和日常修理,单价在3000元以上或总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在年初预算时要负有专项说明,执行前必需事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 加强学校收费治理
1、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进展核算。
2、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产机构不得使用。
3、严禁违反规定,巧设工程向学生收取费用。如统一发动、购置练习册,按人头收取班级活动费,强制保险等。
4、不拘留、挪用各种收费,足额、准时上缴总校。
三、支出治理
1、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打算,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2、财务机构内局部工做到帐、物分开,报账员不兼任档案治理、财务保管工作。
3、制止在支出过程中变通、变造现象,保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4、因总校取消了小学款待费,需要烟、饮料、水果等款待物品时,准时到总校联系购置,总校不予购置或不批准购置,则任何人来校不特别款待。否则谁擅自购置谁付账。
5、培训费报销程序及标准:
(1)教育局文件——填培训卡——学区校长签字——会计处核销。
(2)县内培训,车费10元,住宿费20元以下(有票据);
市内70元以下车费,30元以下住宿费(有票据)。没有统一伙食安排的,市内每天补助5元,市外每天补助8元。
(3)培训回来准时到总校核销培训费,过月单据不予核销。
6、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学校领导积极向总校反映,申请小额备用金,以保证学校急需的临时性支出需要。
四、财产治理
1、低值易耗品学校建立明细帐,由学校保管员准时记录、存档。
2、固定资产治理责任到人,发生人员变更时做好交接手续,具体盘点。物品非正常损坏或丧失,责任人照价赔偿。
3、学校物品一律不许外借,外借不能收回时,保管员、外借人平均折款赔偿。
五、档案治理
1、报账员对文件、制度、报表、预算决算及重要合同,定期归档、审查、整理立卷。
2、档案要有名目,并装订成册,防止丧失或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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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活动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立财务室。财务室配置财务一名。
第三条 学校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对违反学校财务制度的`人员,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严格开支审批制度。坚持"用钱大家议,审批一支笔"的原则。学校所有开支、借支都必须经校长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乱开支,乱借支。学校所有开支、借支必须手续完备,按正常程序进行。所有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可靠,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经校长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所有开支必须在一周内履行完报销手续,不得拖延。任何人不得虚列虚报任何支出。
第五条 学校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加强收入管理,确保应当收取的各项收入足额收取。要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隐匿、截留任何收入。学校的任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任何人均不得乱收费,也不得私自表态减免学费。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要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和编报各项财务报告,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帐物(钱)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要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财务岗位职责
1. 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 按要求予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规定的工作
3. 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存、备份工作。做好学生交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5、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制度,做好现金、支票的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证账账相符
2.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收支两条线。
3. 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4. 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钱)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分管财务的领导。
5. 做好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的工作。
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加强资产管理
1. 资产是置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暂付款、借款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 为加强流动资产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对应收款和暂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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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教育局计财科有关财务的规定与精神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三、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四、配合局结算中心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校长、总务主任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五、协助总务主任,会同结算中心人员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的决算工作,做好学校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六、经费使用必须有申报手续,购物需写申购单,由总务主任或校长审批同意方可购买。
七、票据报销必须由本人、总务主任及校长的'签名,方可报销。购物发票要经过仓库保管员的验收及签名,再由总务主任及校长的签名,方可报销。
八、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没有联签的票据,会计人员有权拒收。
九、要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
十、坚持做好资金对帐工作。
十一、认真做好学生学杂费的核算工作。结算正确,决不能向学生多收一分钱,并及时做好日清月结工作。
十二、要做好财务报表,做到正确无误,及时送上级主管部门。
十三、学校固定资产会计总帐,必须同各部门的资产帐相符,要经常对帐及调整。
十四、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财务凭证、财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十五留用现金、不得超过有关规定,超过现金应立即解存到银行。
十六、学校要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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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为原则,服务教学为目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财务法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工作。
一、预算的制定:
每学期开始,由各处室作出本学期的开支预算,报学校财务室,由财务室整理后上报校长会,校长会根据财务室所做的本学期收入预算平衡各处室预算,并制定出学校总的收支预算,财务室整理并印发各处室,各处室的开支由其主管校长负责管理,未经校长会批准,期末不能突破预算数。
二、预算的执行:
物品的采购要体现增收节支的原则,采取专人负责多人参与的'方法,购买地点原则上是政府定点单位。
1、教学用品,根据本学期的教学要求,制定购买计划,经教务处审查报校长会通过后,由总务处与相关科室及专业人员负责购买。
1、除教学上专业性强的物资外,其他物资的采购由总务处作出计划与预算,报校长会批准后,由总务处统一购买,并专人管理,验收登记。
三、审批制度
报销发票时,必须是完整、真实合法单据,必须有主管副校长或总务处负责人签字,金额小于(含等于)300元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大于300元的由校长审批,经审查无误后财会人员方可支出。
四、私人不得借用公款
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财务校长及校长同意并签字,借款金额不得超出借款人的2个月工资总额,同时办理好借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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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财务治理,严厉财经纪律,做到财务治理标准化、制度化。
二、各校各项收入必需交会计室,由出纳会计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作收入。
三、出纳做到每学期的收入现金必需在开学一个月内存入账户,出纳的周转金不超过5000元。
四、各校账目必需做到日清月结,学期末各校将组织领导、教师代表进展清理,并向体教职工公布每学期的各校财务收支状况。
五、各校财会人员必需做到身正、口稳、手直。主管会计每月应向分管财经领导汇报财经收支、结余状况,并实行月报表汇报制度,帮助各校领导管好财、理好财。
六、严禁各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推销。如有违者,将责令退还,并予以总金额的50%罚款,中心学校通报批判。情节严峻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七、坚决执行一本账收支,一个专户银行存款,一支笔审批的财务治理制度,各校购置物品一般由出纳会计负责,当事人核实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入帐,会计对不符合财经手续、不合理开支或不正规的单据发票有权向分管领导指出,并不予报销。
八、公款不准借支,特别状况经批准后才可借支。但数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对收款挪用的教师,其挪用款从教师工资中扣除。超过一个月而不能还款的',各校将按月利率2%收取利息。对学期末仍有欠款未还的教师,实行10%罚款,5%计息,调出人员如欠公款,工资关系暂不转出。
九、严格掌握大吃大喝,乱买乱用的消费收支。对外来客人一般实行校内进餐对口接待,但严禁超标准接待,校内进餐不得超过150元标准,特别状况在餐馆进餐,参加领导必需写清事由,同时要掌握标准。
十、因公出差,所领经费必需在回校后一星期内结帐,出差报销标准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教学方面经费开支,按《教学支出治理规定》执行。
十一、教职工休息日加班补助每天20元。突击性工作需正常上班期间要加班加点,赐予适当补助。外出公差或参与各班教研活动,县级只报销车费(不超过8元)及会务费,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生活补贴;市级报销来回车费,住宿费每天限报20元,并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省级以上报销车费、会务费,住宿费每天报30元,并每天补生活费20元(如住宿费、生活会、在会务费内不另报销)。函授学习一切费用自理。乡、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一个周以上培训,只报销车费、住宿费,不补助生活费。
十二、坚决执行集体签订合同制度,签订千元以上的合同,必需有两个以上领导参与,严禁任何个人在家私自征订任何物品。
十三、各校需要买东西,必需要各线分管领导同意并写清事由,方可入帐支出,总务做到每周清查一次,不合理、不合格的不予入帐。
十四、分管总务的校长帮助校长治理各校财经,各处室开支经费一次百元以上须经各线分管校长同意,百元以上须经校长同意,两千元以上须经办公会通过。
十五、各校来客需要款待(饭、烟、饮料等)须经校长同意,校长外出须由主管校长同意方可报销,未经允许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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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单位的业务收支审批由园长负责或由园长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本园的各项货币资金业务,授权书由园长室与会计人员分别保存。
二、但凡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对外收费,一律根据县物价局审批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进展。此项工作由会计人员负责监视,发觉问题准时制止和订正。假如制止和订正无效,应当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恳求作出处理。
三、支付申请。任何部门任何人需要购物或个人用款时,必需填制购物申请单及个人用款单并注明款项的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相关证明,报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支付审批。审批人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规定,在预算经费中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
1.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园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核心组会议集体争论。
2.大批、大件设备选购、基建修理申报审批程序
(1)核心组会议集体争论通过后,由详细操办人提出书面预算规划。
(2)预算规划报校产治理站审批(包括报局审批)。
(3)预算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选购部门。
五、复核支付。出纳岗位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展复核,主要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凭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精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准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会计人员应仔细审核有关收支工程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状况相符,是否超出开支标准和限额,经办手续是否齐全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准时予以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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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濠江区教育系统单位财务内控制度》、《濠江区教育系统会计工作职责》和《濠江区教育系统出纳工作职责》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本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三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做好工会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在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二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三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五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六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分别现金和转账,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七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八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财务监督的依据:
(1)国家的方针、政策。
(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二条:财务监督的对象:本单位资金活动情况。财务监督的内容:
(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
(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
(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6)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xx盗窃等问题。
(8)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条: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管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三节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二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三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节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财务室负责人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二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和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申购单、入库单、工程决算书、购物清单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
第三条:学校重大购置、维修和活动费用需报校长室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
1、原始记录名称;
2、填制日期;
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4、原始记录编号;
5、经济业务内容;
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
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二条:原始记录的格式按财政部门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执行。各种原始记录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的经济业务符合实际情况。
2、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7、原始记录记载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六节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条: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条: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条: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五条: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四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三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四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第五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六条: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学校上级财务单位监督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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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收支预算,增强资金使用计划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接受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的高级中学、普通初中、职业中专、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局直各事业单位。民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全县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决算,汇总报送县财政局;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各中心校设委派会计组,基层各小学可设一名兼职报账员)。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会计组由县教体局统一委派。报账员的更换须报县教体局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
第七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基层各单位撤销银行实有户,统一开卡;对于往来款项统一使用财政往来账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报账人、审核人、审批人、财物保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学校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禁超预算报账,确实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预算调整申请需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方可进行预算调整。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1-3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零星维修)、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办公费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12%(小学教学点及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第十七条中小学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县教体局申报,县局计财股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程序,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实行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支出中几项具体规定:
1.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教育主管部门申批制度。
中学5000元以上,小学、县幼儿园和局直单位3000元以上的经费单笔业务开支,必须经学校(单位)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并报教体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的原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外,必须在凭证后附注简要情况说明。
2.专项支出。学校的各类专项资金,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
3.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要有预算、有合同、有结算、有验收,同时报县教体局计财股、校产办备案;中小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工程标准要求执行。工程审计报告是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支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税务发票及完税证明。
4.公用经费支出。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育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零星维修)、专用材料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差旅费、资料费等。
5.核算中心每月底按照规定,向基层单位提供完整的会计月报表。
6.对于省市县教育经费有时无法按时到位,但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各基层单位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提供该笔经济业务的全额发票等资料,核算中心按要求进行挂账处理。
第二十条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六章结余及结转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结转资金只能结转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一条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二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办理财务清算、资产移交等交接手续。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县教体局每年有计划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六条财政、审计、教育部门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将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严格推行财务公开。在财务公开工作中,要做到“四个规范”:
1、规范公开内容。按照教育经费预算规定,公开所有收支项目和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2、规范公开时间。各学校于每学年最后两周内,向全体教师公布学校财务收支情况。高中和初中单独公布,中心校要将所辖小学的财务收支情况书面报告各小学,监督小学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3、规范公开程序。学校财务监督组织机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经财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方可正式公布。
4、规范公开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栏公布、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每学期末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用款计划执行情况;每学年末向教职工大会进行公开报告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每学年度末,计财股抽调人力,组成检查组,对学校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在财务公开过程中,对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学校要及时予以说明或整改,必要时再次向广大教职工公开。对于出现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程序不到位、教师反映强烈等问题而引发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各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十一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二条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
第四十三条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一份。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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