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2 13:40:57 制度 我要投稿

车辆管理制度精选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车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车辆管理制度精选15篇

车辆管理制度1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维修记录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关于使用车况的陈述及要求,提示客户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检视车辆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情况...

  3、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时,价格结算人员根据维修工时和所用材料,向车辆托修方提供具有工时和材料费清单的费用结算凭证等单据。

  4、车主确认随车物品,验收、提取车辆。

  5、资料管理员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6、接待人员进行客户满意度回访。

车辆管理制度2

  1进入现场机械必须做到机容机貌整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起重机必须经正式检验站检验合格并悬挂安全准用证;否则,不得进场使用。

  2进入现场的机械使用队伍,应具备使用、维修保养和缺陷整改的相应能力。

  3施工承包商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机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做好机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限速行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线路施工必须把防止交通事故作为重大风险加以控制,特别要严格审查租用车辆、驾驶员所有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并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严禁客货混装;严禁使用农用车、拖拉机作载人工具。

车辆管理制度3

  1、要求中队在除任何情况下动用消防车时,必须做到先汇报,再出车,驾驶消防车辆驶离车库时应进行派车出车手续登记,并由干部跟车。

  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进行车场日制度,维修保养车辆和器材,驾驶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与交通法规知识,通过每日发动,每天检查,每周保养来检测车辆性能,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每周三驾驶员集中学习安全教育和车辆基本故障排除,训练驾驶员心理素质和反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

  4、督促驾驶员工作职责,禁止驾驶员开快车,途中变相开车,急刹车和开英雄车,规定驾驶时速不得超过50-60码。

  5、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准,实行一人一责一岗制,加强车辆管理。

  6、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消防车辆,违者按规定处理。

  明月路消防中队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第八章干部开车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

  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

  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

  第五条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第三章驾驶员挑选

  第六条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年度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年度兵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

  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

  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第十条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

  (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

  (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

  (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

  第十一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条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

  第十四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

  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十六条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十八条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经部队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守则:

  (一)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队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和“霸道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电

  话,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利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六)发生车辆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部队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二十五条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六条总队机关在驻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总队、支队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首长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八条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驻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

  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三十条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录)。 《派车单》一式三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填写,经领导按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签署后送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分管领导),分别由用车单位、驾驶员和营门卫兵存持和查验。

  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不予派车,营门卫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

  第三十一条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收车时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三条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并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三十五条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

  路线。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载运XXXX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XX驾驶员不准单独出车。

  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车辆。

  第三十八条严格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牌照的申领、核发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办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况,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核对,并将情况报主管领导。

  第八章干部开车

  第四十条干部驾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组织批准”的原则,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驾驶证,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审查,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武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武警车辆。

  总队级单位正团(含)以下干部、支队级单位副团(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可以向单位申请驾驶武警牌照行政车辆。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收车后应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十一条干部驾驶摩托车,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

  第四十二条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照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责办理好人身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预防车辆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司令部门、政工部门和后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对年度未发生车辆事故的支队级单位由总队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有条件的本单位可每月按其行驶公里数发给安全奖;

  (三)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2万公里(消防执勤车1万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视情给予嘉奖一次;连续3年被评为“红旗车驾驶员”或连续安全行车6万公里(消防执勤车3万公里),可视情给予记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队、分队车辆全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

  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嘉奖一次;连续3年行驶10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记三等功一次;连续5年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车辆事故,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一)对发生车辆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给予肇事者以下处分:

  1、发生一般事故,扣留驾驶证2个月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发生严重事故,吊销驾驶证,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义务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当年不得晋升高一期士官;

  3、发生重(特)大事故,吊销驾驶证,是义务兵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须取消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是干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发生车辆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给予肇事者批评教育或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因无证驾驶、私自开车、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而发生车辆事故或在车辆肇事后逃逸的,应加重处分。

  (四)发生车辆事故构成刑事责任的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发生严重(含)以上车辆事故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或车管部门领导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违反规定导致部属发生车辆事故的,应给予干部纪律处分。

  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严重、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视情追究主管领导和主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发生车辆事故的单位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应给予单位主官和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中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系指部队行政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四十九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制度4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罐车辆管理,保证公司能够安全有序生产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促使油罐车正常运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思想,本着节约成本,降低费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现根据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油罐车司机除遵守油罐车司机除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员及行驶规定驾驶员及行驶规定。

  1.油罐车司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b证及b证以上驾驶证,并有危险品行业从业资格证和健康证明;

  2.驾驶员是车辆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办公室对车辆安全运行负监管责任,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危货车辆。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出车时必须携带有效的驾驶证、资格证、押运证等证件。车辆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4.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积极配合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不野蛮行车,不开英雄车,因个人行为违章受到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自行负责。

  5.出车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检查接地线、灭火器、机械部件等是否正常。驾驶员要认真负责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运输和保养。车辆配置的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应放在便利和显眼的固定位置,不准随便向他人转借,并且要经常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及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6.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前,公司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承运表随车携带一趟一填(接卸人必须签字)。当日安排的运输任务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另行安排,以保证景区观光车不断油,若不及时报告,造成任何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7.严禁将车辆交他人驾驶,未经批准,严禁车辆在外过夜,严禁无关人员搭车,不得在驾驶中吸烟,发现以上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8.油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应保持安全车速80公里/小时以内,国道行驶速度应保持安全车速60公里/小时以内,转弯时车速应低于30公里/小时,下陡坡及慢长坡不得空挡滑行。遇有雨、雪路况时,车速必须控制在30公里/小时以内。严禁车辆在公路上强行超车、飙车、占道逆行等,临时停车或遇有故障时,在高速公路应将车停在停车带,车后150米处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在一般国道应靠右停放,车后150米处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9.驾驶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提前减速。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遇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10.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不早退,不迟到,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

  11.在对观光车实施加油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抽烟、打接电话和做出其他威胁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车辆维修规定

  1.车辆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修理。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他地方修理的,修理费自理。

  2.对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选择具备有危货维修资质的企业对车辆进行修理。对需要动电、气、氧焊修理的车辆进行修焊前要做好清洗准备工作。罐体进行蒸汽吹扫时间不少于12小时。清洗完毕的车辆必须进行焊前检查,是否达到修焊的条件。切断车辆电源打开罐盖,并使用换气装置对罐体内挥发的油气进行排除,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修理过程中不得中断排放。认真检查车辆周围有无危险隐患。(有无闲杂人员、有无危险明火、上空有无高压线路等)对车辆罐体进行修焊过程中,必须有安检人员或监修人员在场监护。私自对车辆其它部位进行电、气、氧焊修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

  3.凡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维修申请,填写报修单,注明修理项目,报经办公室,并得到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项目,一次填清,原则上不允许增加维修项目或增加维修费用。送修理厂维修车辆,驾驶员应自始至终参与督促检查,认真负责,确保修车质量。车辆小修由驾驶员负责,但事前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停车修理。

  第四条、油罐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1.负责景区油品的配送工作,认真查验装载情况,服从调度指挥,按时完成任务;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负责车辆、灭火器材及各种证件的使用和保管,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保持车辆、发动机整洁卫生,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4.负责行车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5.搞好团结协作,互帮互学,热爱集体;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油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1.油罐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相关人员的管理;

  2.油罐车在出发前往景区进行加油时,司机应主动登记,并认真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发车前必须接受公司管理人员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有无危险品运输牌照、静电接地链,有无灭火器、星火熄灭器等),未经同意车辆不得私自发出;

  4.油罐车在使用工程中严禁操作人员穿带铁钉的鞋及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并禁止吸烟和使用手机以及携带火种,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行操作;

  5.车辆加油过程中禁止鸣笛,播放收、录音机;

  6.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等;

  7.在夜晚装车时,油罐车前后灯应关闭,严禁使用非防爆电筒;

  8.车辆停靠时严禁堵塞景区或公司消防通道;

  9.在加油过程中,驾驶员不能离开现场,防止漏油、冒罐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油罐车罐装规定

  1.油罐车所必须在所规定的加油站定点加油,各油罐车司机在开展工作需加油时,必需填表(油罐车加油管控表)申请后由公司领导或车辆管理员签字生效方可加油。

  2.油罐车驾驶员根据申请表上所批加油数量加油。不得多加,少加,或者更改单据数量。

  3. (油罐车加油管控表)一式两份办公室及油罐车驾驶员各持一份。

  第七条、车辆管理

  1.驾驶员必须做好油罐车的日常保养,并定期检查油罐车的使用情况,以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油罐车使用效率。

  2.油罐车发生设施设备或油料被盗或丢失,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3.因驾驶不慎,人为造成车辆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酌情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第八条、油罐车车载监控设备管理

  1.公司油罐车管理工作人员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操作进行检查、监督、维护、管理。

  2.车辆驾驶员对车载终端设备要爱护,不得私自动用车载终端设备,若驾驶员私自动用设备发生的设备损坏,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驾驶员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和有意遮挡、堵粘、断电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除承担设备购置、维护、安装费用外,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车载报警装置除紧急求救外,不得随意启动。

  5.驾驶员应注意观察行驶路段、道路、气候等异常情况,必要时将信息反馈给公司。

  第九条、处罚条例

  1.故意损坏车载终端设备或故意断电或者故意遮挡、扭转摄像头或天线,造成无法实施监控作业和正常监控的`按公司《惩戒制度》惩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他责任。

  2.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受到交通处罚的,司机个人除承担违规处罚意外,还要按照公司《惩戒制度》接受公司相应处罚,一年内,第二次违反交通法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第一次的基础上加倍处罚;一年内,第三次违反交通法规予以待岗处理处理,并在第二次的基础上加倍处罚;一年内多次(三次以上)违反交通法规的公司将实行开除处理。

  3.车载终端发出超速报警后据不采取措施的处罚___元。

  4.不按规定线路或随意改变路线行驶的处罚___元。

  5.在确定的交通事故黑点、危险路段或者严格限速路段超速行驶的处罚___元。

  6.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时,严禁私自带人(安排的工作人员除外),私带他人的处罚___元。

  7.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的处罚___元。

  8.对多次违反处罚条例的,根据公司《惩戒制度》惩戒金额进行加倍处罚。具体扣惩金额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第一次扣惩金额=扣惩金额×2

  第二次扣惩金额=扣惩金额×2

  第三次扣惩金额=扣惩金额×2

  第四次扣惩金额=扣惩金额×2

  第五次、第六次……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5

  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管理制度(样本)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持小区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行驶规定

  1.吨(含)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座(含)以上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车辆在小区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公里;

  3.禁止鸣笛、练车等影响或危害业主生活秩序的行为;

  二、停放规定

  1.小区临时停车位采取(方式)停放;

  2.外来车辆(可以或不得)进入小区;

  3.拥有车库或车位的车辆(可以或不得)占用临时停车位;

  4.凡进入小区的车辆要停放到车库、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和草坪上。

  5.防盗报警器应尽量使用静音,以免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三、收费规定

  1.临时停车卡收费标准:;

  2.停车收费标准:;

  3.允许外来车辆进入的.,外来车辆收费标准:;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特殊车辆免费。

  四、其他规定:

  物业经理人:

车辆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行驶、停放,保障师生员工的通行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创建文明整洁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是进入上海理工大学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卫处为校园机动车辆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职责为:

  1、对校门口进出车辆进行管理与检查。

  2、校园道路交通指示标志的设置,划定禁行、禁停区域。

  3、对违反本车辆管理办法的车主进行管理和处罚。

  4、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措施对校园车辆进行区域性指挥和管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四条本校在职教职工凭本人教师卡及驾照行驶证可办理一张“上海理工大学机动车通行卡”(以下简称通行卡)。通行卡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办理办法详见附件1《上海理工大学机动车通行卡办理细则》。

  第五条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六条各种特种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七条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老弱病残者、搬运重物、恶劣天气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进入校园。

  第八条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或禁停区的,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将车辆驶离禁行区或禁停区。详见附件2《上海理工大学校内道路交通管理细则》。

  第九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进出校门不超过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不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十条保卫处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须由学院、部处开具有效物品出门单,物品出门单应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签字,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须到保卫处备案,保卫处负责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二条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和建筑工程用车进入学校时,由负责部门到保卫处备案,确定具体时间和路线。

  第十三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十四条通行卡仅作为进出校门凭证,不作为保管凭证。

  第十五条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班车应在指定地点停车和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办法。

  第十八条对违规车辆的处罚由保卫处负责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8

  为加强对分公司车辆、物资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分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出入分公司矿区的车辆和物资。

  一、保卫科负责对出入矿区的'车辆、物资进行统一管理。

  二、保卫科要建立健全门卫工作制度,做好出入矿区车辆、物资检查登记工作,加强门卫管理工作。

  三、所有机动车辆出入矿区,必须服从门卫值班人员检查,不服从检查或找借口不停车者,对驾驶员处100-300元罚款。

  四、外购煤炭车辆驶入矿区时,由门卫值班人员根据磅房过磅单填写《上站煤炭登记表》后,报分公司经理审核通过后,方可入矿。

  五、所有出矿物资必须持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物证相符后,方可驶出矿区;无《出门证》的,将扣留全部物资,并按偷盗行为处罚。

  六、下班时间、双休日,不办理《出门证》,分公司所有物资一律不准外出。特殊情况,须请示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

  七、原则上《出门证》当日有效,过期交回保卫科重新办理。公路销售煤炭执行“一单对应一证”的原则,即一个“提货通知单”只开具一次《出门证》,根据所开数量,依次拉完为止。

  八、《出门证》的办理程序:

  1、凡出售给外单位或个人的材料、设备、废旧物资等,必须持分公司财务科出具的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

  2、分公司确需外借给各业务单位的材料、设备,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经理签字后,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

  3、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出加工、维修的材料、设备,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经理签字后,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加工、维修的成品返回分公司时,到保卫科办理注销手续,否则按未收回财物处理。

  4、外单位到分公司购买煤炭时,由企业科出具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后,方可离开。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9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车辆。

  公司车辆用于公司业务、财务、行政部门人员外出办事时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公司行政部门经理负责公司所有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2)公司车辆驾驶员须持有合法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路况。如因驾驶员驾驶证问题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公司所有车辆的钥匙原则上应由行政部门统一保管,出车时,驾驶员应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回到公司后,驾驶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行政部门负责人,并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明车辆已返回。如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未签字的,一经发现负激励50元/次。

  (4)驾驶员在离开车时,需确认车门窗户全部关闭上锁后,方可离开。如发现有未关者,一次负激励50元。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行政部门经理批准。

  (5)公司车辆需出车、送货、接货等由行政部主管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车辆。一经发现,负激励100元/次。

  (6)未经公司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一经发现,负激励2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需提前一天到行政部门做出车辆使用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根据情况具体安排车辆。

  (2)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车辆使用登记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用途、来往目的地,公里数等记入并由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后,通知车辆驾驶员准备出车。如发现未做记录的,负激励20元/次。

  (3)车辆驾驶员每次出车前需到公司前台做好登记,并填写好《车辆使用登记表》。漏登记的,负激励20元/次。

  (4)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出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的'时间安排出车。

  (5)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无照驾驶、驾车外出、驾驶员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等情况下,出现违反交通规则,发生违章罚款,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由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

  3.车辆管理:

  (1)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定期清洗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发现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如发现问题,一条负激励20元/次。

  (2)公务车外出加油需到行政部门登记《加油卡使用登记》领取加油卡后到加油站加油,使用完毕后,油卡需及时归还行政部。行政部门负责加油卡加油情况的查询,每月打出加油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不如实加油者,负激励元/次,情节严重者开除。

  (3)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故障,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公司行政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

  (4)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年检工作,车辆的一切资料由行政部门存档保管,并在车辆保险,年检到期前通知车辆驾驶员,协助办理保险,年检等手续。如未按时年检及保险,由行政部门车辆档案负责人及司机共同承担损失。公司驾驶员务必了解本规则之一切内容;管理规则将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充实和修订。

车辆管理制度10

  第一章车辆使用

  1.公司车辆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2.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4.驾驶人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处罚50~200元,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8时者例外。

  5.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则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事先向主管申报,由主管核实车辆暂无公用方可批准。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使用人承担。

  7.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并定期将车辆清洗干净。

  8.车辆的各类证件要保管完好,贵重物品及车匙不得放在车内,以防发生盗窃。

  第二章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保养、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保养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指定地点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300元时,应与主管联系请求批示。

  4.若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辆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实际情况与情节轻重,由单位与驾驶人或主管负担。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

  2.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发现有故障的应及时报告领导,经批准后送汽修厂维修。

  3.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驾车。如因故意违章或以上原因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因公务经特批的情况除外)。

  4.上班时间未派出车的,应在公司配合工厂做好各方面工作,必要时协助其它部门工作。

  5.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负面效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四章违规与事故处理

  1.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与公司领导联络协助处理。

  2.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3.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经协商后共同负担。

  第五章奖励条例

  1.驾驶员在一月内若没有任何交通违章以及赔付,并且在安装过程中没有出现包括返工、客户投诉、延时延期等在内的`一切造成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以及损失的事件,则奖励驾驶员100元的额外绩效奖。

  2.对全年无违章、无事故的驾驶员奖励300元。

  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的奖励100元。

  4.举发、设法防止危害公司利益之事情,使公司免受损失者,奖励100元。

车辆管理制度11

  第一条用车规定

  (一)学院车辆由院办公室负责调度,部门用车需填写派车单,由部门负责人和院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车队派车。院长用车由院办公室下达派车单。

  (二)如遇紧急事情或因部门、院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单位时,需电话按以上程序申请。院办公室通知车队先派车,用车部门事后补办派车单,并注明补办字样。(如不补办,车队可拒绝该部门再次用车)。

  (三)紧急情况用车由学院总值班直接调遣,事后按程序办理手续,并说明事由,注明补办字样。

  (四)学院客车按日常规定班次、时间出车,客车班次、时间应公示,非特殊情况未经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不得改动班次和时间。

  (五)特殊情况使用客车时,由院办公室负责人通知车队派车。

  (六)各车驾驶员未经派车,不得擅自出车。

  (七)驾驶员平时应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随时听候安排。

  (八)小车驾驶员每次出车,需根据派车单填写小车运行周报表,并每周按时上报院办公室核对。

  第二条安全驾驶规定

  (一)驾驶员要安全行驶,文明驾车。

  (二)各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停放规定,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地点停放的,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三)班车驾驶员出车时,需按规定路线行驶,正点到达,不得自行改道;小车驾驶员出车时,需按派车单上的指定地方直接正点或提前到达,需到其他地点的,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

  (四)驾驶员在外停车时,车辆需停放安全,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外出临时停放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五)驾驶员出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六)驾驶员工作期间严禁喝酒,不得因喝酒影响工作,不得酒后驾车。

  第三条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一)驾驶员平时应勤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车辆的正常保养、维修需经车队队长同意并到学院定点修理厂维修,维修项目需经车队队长同意,如不在定点维修厂维修的,费用自理。

  (三)车辆出差在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车队队长汇报,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车队队长批准;3000元以内的,由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批准。根据故障大小及维修难易程度决定维修地点。

  (四)车辆补胎、充气、打黄油,允许就近由司机自行处理。

  第四条车辆用油规定

  (一)车辆加油需到学院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核准单价、加油后在加油表上签字。

  (二)车辆出差时,先在单位定点加油站加满油,中途油量不够时可在外补充,并请同车同事在发票上签名证实。

  (三)车辆加油时只允许向本人所驾车辆的油箱内加油,不得给学院以外其它车辆加油或向油箱以外其它物品内加油。

  (四)驾驶员每月向车队队长汇报车辆行驶公里数,由车队队长核算每辆车的百公里耗油量,作为考核司机的一项指标。

  第五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一)驾驶员上班期间需穿戴整齐、干净,语言需文明,不得讲粗话。

  (二)驾驶员平时应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第六条处罚

  (一)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用车者,提前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二)驾驶员不在学院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按私自用车处理。

  (三)驾驶员不按交通法规停放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承担责任;平时违章驾驶被罚款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四)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负全责的.,本人应承担保险费以外一切费用的50%;由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本人承担保险费以外一切费用的30%;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本人承担保险费以外一切费用的10%;驾驶员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公开批评、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提前解除合同。

  (五)给学院以外其它车辆加油或向油箱以外其它物品内加油的,一经发现,提前解除合同,同时赔偿损失。

  (六)酒后驾驶车辆,给予提前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在车辆维修中,乱虚作假,虚报费用的,给予提前解除合同。

  (八)驾驶员因操作不当或疏于保养而造成车辆损坏的,承担维修责任(如已汇报车队队长,队长不及时安排处理的,由队长负责)。

  (九)其他违反车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及以上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前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车辆管理制度12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车辆档案管理

  1、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车车辆资料交给汽车站,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 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汽车站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一经发现,

  2、汽车站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前后四轮的定位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汽车站安检管理人员检查车辆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运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汽车站备案。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车辆管理制度13

  随着工厂的迅猛发展,入厂车辆日益增多,为创建“平安厂区”,维护厂区内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安全,特制定以下车辆入厂管理规定:

  一、外来车辆管理:

  1、凡外单位来厂联系业务、办公的车辆(轿车、面包车等),入厂后必须按门卫人员指定的位置停放,一律不准进入厂区。(特殊情况必须有厂办或厂领导批准,才可驶入厂区)

  2、物流车辆(含直送工位车辆)入厂必须按规定路线停放在卸货区域或指定地点,一律不准随意停放在卸货区域以外的场所。

  二、私家车辆管理:

  1、凡员工个人购买的私家车辆,需入厂者必须到保卫室办理登记,入厂后必须按厂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一律不准驶入厂区内。

  2、工作时间内,员工需驾车外出,必须按厂“人员出入管理规定”要求,打卡后,方可驾车出厂。

  3、私家车出厂时,门卫人员有权对其车辆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扰门卫人员的检查。

  三、处罚规定:

  1、反上述规定的不听从管理者,给予50——200元罚款。

  2、员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的,给予下岗一至三个月处罚。

  四、以上规定由党群工作部保卫室负责日常检查监督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14

  为了维护和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健康安全,不断创建优良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对进入学院的外来车辆要进行严格登记。

  二、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必须持有本院临时通行证,在指定路线行驶并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

  三、外来办事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一律停放校门外停车区。

  四、食堂、超市、送货车进入校园时间:中午8:30-11:00,14:30—16:00,其他时间拉运的货物由人往里搬运。

  五、送货车辆只允许在学院内至多停留半小时(食堂送货人员在地下室卸货)。

  六、进入校园的车辆禁止鸣笛,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

  七、车辆进入校园不准播放收音机、录音机。

  八、图书馆广场严禁停放或通行一切车辆。

车辆管理制度15

  第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七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八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十三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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