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赔偿制度(6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财产赔偿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1
为了保证微机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校财产不受损坏,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机房所有设备都是公有财产,任何人必须加倍珍惜。对损坏者,必须照价赔偿或赔偿该实物。
二、对不按操作程序,不遵守机房管理制度而造成的设备损坏,视为有意破坏,须加倍赔偿,另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因操作不慎或行动不小心而无意中造成的设备损坏,视其损坏程度酌情予以赔偿。
四、若微机、桌椅等设备已出现故障或已发生损害,微机老师应告知使用者或注明,以免继续使之受到更大的损害,否则微机老师应负主要责任,并作相应赔偿。
五、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用于教学,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外借,须主管校长批准。
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机房,否则管理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2
1、 教研组、办公室对财产报废时,必须填写物资报废三联单。经组长或负责人签注意见,送总务处汇总送校长审核后方可报废。未经核准妥善保管,不得抛弃或遗失,否则应于赔偿
2、 总务处保管员应将报废的物品在财产增减表内核登。
3、 凡因物品质量不好或自然所坏,经证明确实不能修理的,可填写物品报损单,并报校长核准后方可以报损。
4、 凡本校师生损坏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原价赔偿。
(1) 由各种人为因素造成而所坏者。
(2) 未经核准报废而擅自移作他用者。
(3) 因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坏者。
5、 损坏物品报损时,各教研组办公室负责人应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务处并请校长审批。
(1) 在工作时不慎而损坏者,查明原因根据情节适当赔偿。
(2) 各班级教室或实验室课桌椅、门、窗、玻璃应爱护使用,如因质量不好或自然老化,应及时通知总务处修理,因不慎而损坏者,经班主任教育视其认识态度酌量赔偿。
6、 学校教职工领用学校财产、工具等物品,领用人必须保管好,遗失照价赔偿;自然损坏,实行交旧换新制度。因工作需要调离者,及时办好交还移交手续。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
爱护公物,这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全体师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爱护公物,这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损坏公物要赔偿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1、损坏公物要赔偿。赔偿现金标准如下:
⑴打破玻璃,按每平方50-70元赔偿。
⑵损坏日光灯管一支,赔款20元。
⑶损坏壁灯,吸顶灯一盏,赔款30-50元。
⑷损坏凳脚一只,赔款3-5元。
⑸损坏台桌脚一只,赔款5-10元。
⑹损坏凳面一张,赔款10-15元。
⑺损坏桌面一张,赔款15-20元。
⑻损坏广播音箱一只,赔款80-100元。
(9)损坏树木、花卉,赔偿5-20元。
(10)损坏开关、接线盒盖,每个赔偿5元,安全通道灯面盖每块12元。
(11)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等公物,视情赔偿。
(12)损坏门、窗、床、黑板、墙壁等其他公物,视损坏程度计价赔偿。
2、赔偿原则:损坏者应在当天报校产管理员核实损坏程度,核价开单据,再凭损坏价格单向校财会室一次性交付赔偿金。
3、谁损坏公物由谁承担赔偿。如查不出肇事者,室内应由班级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罚。
4、凡有一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款处罚,直到校纪处分。
①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②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③策划、煽动者;
④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5、对损坏公物的维修、凭赔偿发票由总务处统一安排修理。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4
一、 总的原则:
凡物品丢失、损坏要主动报学校,如属于保管不当和非因公损坏,追究个人责任并酌情予以赔偿。
二、 赔偿标准:
1、课桌价值100元,桌面、桌腿及其它大件全部损坏,按部位分别扣50-100元。根据桌子损坏程度分别赔偿10-20元。
2、椅子原值50元。椅子、椅腿大件全部损坏按部位分别按20-30元进行赔偿。
3、门的原值100元,根据门的损坏程度分别按60-80元赔偿。
4、玻璃大块按10元,小块按5元赔偿。
5、玻璃黑板大块按100元,小块按40元赔偿。
6、其它:墙壁、灯管、开关损坏后,按现价赔偿。
7、各办公室及教室财产损坏,且责任不明的,由组长或班任负责赔偿。
8、学校财产损坏且价值不明,由学校酌情定价,责任人按价赔偿。
三、要求:
以上规定望班主任及各科任老师们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工作,以教育、规范为主,赔偿为辅,健全我校财产管理制度,力争把我们的.学校建设成为文明、和谐、整洁、美丽的校园。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5
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减少损耗。同时培养教师(职工)、学生的公德意识和节约观念,建立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所指学校财产包括:
(1)除教师(职工)、学生个人物品以外的所有学校财产。如:
办公室、教室内的全部设施、设备、电器、教具;
理、化、生实验设施和器材(教具、标本)、音体美设施和器材、图书和字画;
室内外消防器材、各种设施、电器、线路等。
(2)包括学校所有的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屋面、栏杆、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本制度所指损坏(遗失)包括:
(1)无意或故意在教学(办公)、学习(含学科竞赛、二课堂、创新大赛等)过程中,不正确使用(或操作)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2)无意或故意涂画、污损(如:粘贴、打球、手印、脚印等)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用非正常手段进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体育馆、会议室等室内,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4)无意或故意遗失学校财产。
(5)无意或故意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4、发生(或发现)学校财产损坏(遗失),学校教师(职工)、学生都有报告的责任。教学班由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教师办公室由教研组长,行政处室由主任向总务处报告,及时维修处理,避免发生重大事故。重大问题或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损坏(或遗失),应同时向分管校长、办公室报告处理,必要时由办公室向上级或公安部门报告处理。
5、发生学校财产损坏,应当区别无意、有故意、恶意损坏的性质,明确责任人。
(1)发生价值500元以下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
教学班由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与教育处共同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实验课、音体美课、图书馆,由当时任课教师、(或实验员、管理员)与教育处共同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教师办公室由教研组长认定责任;行政处室由处室主任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2)发生价值500元以上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分管校长会同教育处、总务处、当事的班主任、教研组长、处室主任认定责任。必要时,报告上级或公安部门处理。
(3)在公共区域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总务处、教育处、办公室共同认定责任。
6、能够明确认定责任的,由责任人按本制度的规定赔偿,如不能明确责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教学班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由该教学班负责赔偿。
(2)在教师办公室、行政处室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该教研组或行政处室赔偿。
7、赔偿应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认真区别无意、故意、恶意损坏的性质,依据下列标准,从轻或从重处理,直至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学校财产完全损坏(遗失),由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赔偿:
购置时间6个月内,按照原价赔偿。
购置时间6~12个月内,按照原价的95%赔偿。
购置时间12个月以上,按照原价每年折旧10%赔偿。
(2)学校财产损坏经过修复能够恢复原状(或功能),由责任人赔偿修复费用。
(3)污损墙面、地面、景石、雕塑、植物、标识、标牌等,由责任人赔偿修复(或恢复)的费用。
8、责任人是学生,由总务处按照本制度规定,出具赔偿通知交班主任,通知到当事学生。责任人是教师(职工),由总务处直接通知责任人。
9、责任人接到赔偿通知,应当在三日内到学校财务室,出示赔偿通知,按赔偿通知交纳赔偿金。如果逾期,每超过一天,收赔偿金额5%的滞纳金。如果遇假日则顺延。
10、赔偿金额较大(500元以上),责任人一次支付有困难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由班主任、教育处主任签字,教师(职工)由处室主任签字,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分期赔偿。
11、按照本制度规定认定的.责任人如果有异议,在接到赔偿通知3日内,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诉。
(1)当事学生如果有异议,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诉,报班主任。5个工作日内,由教育处会同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听取当事学生的申诉,再次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2)当事教师(职工)如果有异议,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诉,报当事的教研组长或行政处室主任。5个工作日内,由分管校长会同教研组长或行政处室主任,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再次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3)在学校受理责任人的申诉期间,不收滞纳金。
12、损坏(遗失)学校财产,总务处校产管理员,按照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13、本制度不代替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奖惩处理。
1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负责督促执行。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6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对损坏公物行为特制定如下赔偿制度:
1.凡因不慎损坏学校资产后,能主动与总务处联系说明者,按其损坏公物原值赔偿。
2.凡不慎损坏学校资产后未主动联系说明,被别人举报或学校查出者,除按公物原值赔偿外,还须接受公物原值50%的处罚。
3.凡因打闹损坏公物者,除按公物原值赔偿外,还须接受公物原值100%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4.各教室、办公室内发生公物损坏,如无人认可,由班、办公室集体赔偿,赔偿价格由总务处报请学校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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