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3-05-10 14:54:30 制度 我要投稿

请销假制度范本

  现如今,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请销假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请销假制度范本

请销假制度范本1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

  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各科、所、队、室的正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

  局长或政委批准;

  (二)各科、所、队、室的副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

  《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内由本级正职批准,2至5天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

  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一)局党委成员离开本市1天以上,应向局长或政委

  请假,经同意后外出,并向指挥中心通知联系方法;

  (二)各科、所、队、室的正职,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三)各科、所、队、室的副职,1天以内由本部门正职批准,2至5日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民警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民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五)、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累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不能延至第三年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

  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

  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民警婚假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民警,增加10天婚假,共计13天;

  (二)、女民警产育假为120天,在产育假期间办理了

  《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60天,共计180天,男民警护理假7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四)、女民警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日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丧葬假假期3天。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

  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

  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公安分局

  20xx年2月26日

请销假制度范本2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规定。

  2、工作时间因私脱离工作岗位的,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请病假者需持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需报局长审批。

  4、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其他

  1、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请销假制度范本3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请销假行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或早退。无正当理由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属于迟到,提前1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

  二、因公临时外出一天以内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般同

  志外出应报室主任、分管知晓;科室主任应报分管、副书记知晓。所有临时外出必须到干部室或案管室登记备案。

  三、请销假实行逐级申请、分级批准制度。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

  1天以上3天以下,经室主任报分管批准;3天以上,由室主任、分管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批准;7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报会研究批准。

  (2)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批准;

  1天以上3天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报书记批准。

  (3)请假由书记批准,因事出县需向书记报告。

  四、所有请假手续一律交干部室存档备案。

  五、请假结束应主动销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按缺勤处理。

  六、婚假、丧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同志累计工作已

  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同志,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机关各室以室为单位制订本室人员带薪休假计划。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干部室存档。

  九、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全年迟到、早退累

  计超过30次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全年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室,不得参与机关评先评优活动。

  十、考勤由干部室、办公室联合考评、汇总。室主任负

  责该室同志签到并签字认可后一周汇总,报干部室备案。干部室、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

  附:上级有关病事假等的.规定

  1、事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5号)

  1、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

  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2、病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4号)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3、婚假及产假

  婚假:国家3天+河南晚婚假18天=21天

  产假:国家98天+河南晚育假3个月=6个月8天

  《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请销假制度范本4

  为强化公司劳动纪律,增强员工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保证公司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工作时间

  一、常白班员工

  夏季 7:30—11:30 14:00—18:00 冬季 7:30—11:30 13:00—17:00

  二、倒班员工

  白班 8:00—16:00 中班 16:00—24:00 夜班 0:00—8:00

  第三条 批假权限

  一、逐级审批全体员工请假时必须逐级审批,某位领导外出时要报该

  领导的上一级领导审批。

  二、普通员工请假

  1、一天以内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下同)由总经理审批。

  3、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

  4、五天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三、管理干部请假

  1、两天以内由总经理审批。

  2、两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

  3、三天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四、代批权限

  董事长外出、无法审批时,由副董事长、总经理代批。

  但普通员工请假八天以上、管理干部请假五天以上的,必须经董事长同意。

  第四条 请销假手续

  一、请销假手续一律在公司办公室履行。

  二、公司实行书面请销假制度,员工因事或因病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生产车间倒班员工请假前必须自行协调好代班人员(班组内有富余人员可以顶岗的除外),并在请假条上注明代班人,代班人按30元/班领取加班费。

  三、员工请假手续审批完成后,还须将自己所负责的工作交接好、将请假条交公司办后方可离开。

  四、若情况紧急、请假人无法填写请假条时,须在第一时间向其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委托主管领导和本部门一名员工共两人,代其填写请假条并按上述权限上报审批,被委托的两人均须在请假条上签字并注明系被委托。

  五、假满返回时必须到公司办销假:在其请假条上书写

  姓名和返回时间。

  六、请假后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续假

  一、原则上不允许续假,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外:

  1、请事假后又发生了突发情况,确实无法按期返回的。

  2、请病假后即将假满时,没有康复、无法正常上班的。

  二、续假手续:被批准可以续假的要按请假程序填写、审批请假条;本人无法到公司填写请假条的,按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办理;年、节期间公司正常生产、办公需要加班,此时请假回家探亲的一律不予续假。

  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未按期返回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假期规定及待遇

  一、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

  1、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里,需加班的按该员工日基本

  工资的300%支付报酬。

  2、国家规定的`员工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外省员工加休2天。员工自愿不休假的按其应休天数及该员工日基本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在年底兑现。

  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休息均须按程序经公司审批后方可。

  二、事、病、婚、产、陪产、流产、丧假

  1、事假、病假:根据《薪酬方案》的规定,每月基本工

  作日之外的事假、病假不扣基本工资和津贴,基本工作日之内的事假、病假按日扣除基本工资和相应津贴。

  2、婚假: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初婚),增加7天。请婚假期间,发放日基本工资。

  3、产假:产假一般为6个月,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4、陪产假:夫妇达晚婚晚育条件,妻子分娩时男员工可

  申请7天陪产假。请陪产假期间,发放日基本工资。

  5、流产假:(1)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者,流产假为45天;

  (2)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者,流产假为1530天。

  申请产假、陪产假、流产假时均须提交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单。请产假、流产假的待遇按事假、病假执行,但每月最低为其保留310元,在假满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后兑现。

  6、丧假:

  (1)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5天;

  (2)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时,4天;

  (3)兄弟姐妹去世时,3天。

  办理丧事的地点在市外省内的加1天,在省外的加2天,逾期可申请以事假充抵、须分开请假。请丧假期间,发放日基本工资。

  第七条 本规定为试行,未尽事宜逐步补充完善。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7日起实施,之前请假的按原规定执行、直至该假结束,解释权在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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