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04 09:28:19 制度 我要投稿

【精选】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选】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1

  为了建立礼貌工地和国家卫生城市,搞好厕所卫生,提高健康水平,减少疾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厕所每一天至少打扫二次,由专人负责保洁。

  2、厕所内不准乱涂乱画,发现一次除擦掉以外,罚款10元。

  3、用指定的草纸,不能用报纸,香烟纸及其它不易冲洗的硬质纸,以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发现每次罚10元。

  4、每个职工都有使用和保洁的义务,大便要入沟,不能站在大便坑外小便,以免弄脏蹲坑。

  5、每个职工都有监督,检举制止不卫生行为,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6、每个月由生活卫生管理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干部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乡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乡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乡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乡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健康促进领导小组,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乡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3

  一、江西客家博物院禁烟区域包括各部门所有场所。禁烟区域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

  二、成立江西客家博物院控烟领导小组。

  三、干部职工应当树立控烟意识,从我做起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接受他人递烟。

  四、单位出入口、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洗手间等重点区域要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五、利用学习及其他活动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控烟意识,进一步使全院职工认识到吸烟对自己和他人的危害,努力实现从“要我戒”向“我要戒”的转变,积极营造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工作、生活环境。

  六、禁烟区域内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七、各部门负责人分别负责各自部门的.控烟巡査,分管领导每月不定时抽查。发现股室内有吸烟行为存在,扣部门控烟考核分。

  八、干部职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扣该部门控烟考核分。来访者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将劝其离开禁烟区域,至吸烟区吸烟。

  九、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

  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

  十、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査和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20xx年4月开始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青少年宫、文化宫、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实验室和会议室;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十)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

  吸烟室。

  第五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第六条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体育、商业等主管部门应切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第八条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对申报的无吸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局可以依法委托公共管理事业组织按照管理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禁止吸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青少年宫、文化宫、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实验室和会议室;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十)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第六条 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体育、商业等主管部门应切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第八条 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对申报的无吸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局可以依法委托公共管理事业组织按照管理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吸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6

  为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职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控烟制度:

  1、加强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对控烟工作定期研究。

  2、大力做好宣传,积极参与控烟活动,努力创造办公、禁烟场所文明良好的环境,利用座谈会、展板、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吸烟对健康对他人的危害,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

  3、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任何人不得在会议室、办公室、走廊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得摆放烟具(烟缸),地面不得有烟蒂。

  4、成立控烟管理小组,明确控烟工作的负责人。

  5、每位职工都要履行劝阻职责,劝阻外来人员不吸烟,对外来吸烟人员,要明确提示来者尽量不要在楼内吸烟,确保良好的`办公环境。

  6、领导班子要带头不吸烟,做控烟工作的表率。

  7、办公室、会议室、活动中心等工作场所不设烟具(烟缸),设立醒目、固定、统一的禁烟标志。

  8、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创建活动。

  9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禁烟区内吸烟者,经教育不改则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制止吸烟的人员予以表扬。

  10、如在部门责任区域内发现烟蒂,则由责任部门负责。

  11、每月由禁烟管理小组检查,同时不定时抽查部门内有无烟蒂,凡发现有烟蒂的股室,经教育不改则取消评比无烟股室资格。

  12、本制度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7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为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奠定良好的人生基础”的办学理念,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深入落实,把我校建设成为深圳市无吸烟单位,努力建设和谐校园,特制定学校禁烟规章制度如下:

  二、组成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xx

  三、规定条款

  1、校园内上班时间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2、教职工在校内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3、在学校围墙内不准吸烟。

  4、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并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吸烟”等警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组长负责本组的禁烟工作。

  6、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7、控烟禁烟情况作为评比文明办公室及文明教职工的条件之一。

  四、本制度从9月1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吸烟是一种能够引发多种疾病的危险行为,为了保障大家、尤其是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文明卫生好习惯,学校特制定此制度,希望大家严格执行。

  1、校园内禁止任何人吸烟。

  2、校园内的公共场所贴禁烟标志。

  3、公共场所不摆放烟具。

  4、不向来客敬烟。

  5、校内商店禁止出售香烟。

  6、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吸烟。

  7、教师要将吸烟与健康知识和本学科有机的结合在教学中。

  8、每学期要有一次“吸烟与健康知识”的主题班会课。

  9、定期出有关“吸烟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栏。

  10、利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吸烟与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如健教课、政治课、化学课、心理咨询、同伴教育、参观展览、宣传栏、班会等﹚。

  11、有吸烟史的教职工在校园禁烟的基础上,制订戒烟计划,争取在一定期限内完全戒烟。

  12、学生如有违禁吸烟者,轻者教育,重者处罚,不得授予各种奖项,所在班级不得授予先进班级。

  13、教职工违禁吸烟情况严重者,取消其该学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14、禁烟起始日为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8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卫生秩序,弘扬社会公德,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年12月29日)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xx〕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部门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学院爱卫办负责校园公共场所禁烟的具体工作。

  二、在学院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校园内的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训练场馆(含室外训练场)、各类机房等教学活动场所;(二)学院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接待室、展览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三)学院食堂、商业门面、学生宿舍、医务室等生活场所;

  (四)学院除指定吸烟区域外的其他场所。

  三、设立室外吸烟区,由行政后勤处负责安装吸烟区标志、警示语和垃圾桶,禁止在校园吸烟区之外的地点吸烟。

  四、学院各部门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禁烟管理工作。

  1、负责本部门所辖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记录。

  2、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3、设立兼职禁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禁烟工作。

  4、禁止在校园内销售香烟和发布烟草广告。

  五、发挥师生的监督作用。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职责;爱卫办在教师和学生中选聘义务禁烟监督员,定期检查督导,记录检查结果,接受上级爱国卫生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六、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带头不吸烟,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

  七、发挥教师的为人师表作用。教师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更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做到不敬烟,不劝烟,不受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

  八、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工处、团委、各系等要将禁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利用课堂、讲座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

  九、学院要充分利用橱窗、网站等媒体宣传吸烟的危害,提倡和鼓励不吸烟。要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

  十、学院将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和学生纪律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即:教师违反禁烟规定的由考核办、爱卫办扣除考核分;学生违反禁烟规定的由学工处负责按学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禁烟规定情况严重的场所,由考核办扣除该场所使用、管理部门的考核分。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爱卫办负责解释。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9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10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11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 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 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 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 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 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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