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通用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责任追究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责任追究制度1
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维系着师生健康,是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的保证,事关校园稳定和学校安全。为切实履行好疾控中心工作职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目标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启动传染病防控预案,全体职工全力参与应急处置,及时把患者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班主任通知到家长配合治疗,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把危害降到最小。
二、实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校长是履行疾控工作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工作人员的调度和队伍组建,资金与应急物资保障,部门协调等方面工作。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是履行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具体责任人,参与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并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现场调查、提出控制策略与措施等工作,随时把握工作动态,及时整理报告工作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校医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积极协助分管领导督促检查防控方案的落实,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班班主任是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各自岗位上抓好中心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实,熟悉掌握传染病疫情防控策略,开展疫情及卫生事件风险因素评估,加强疫情监测检验,及时反馈报告疫情信息。要在传染病防治,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上给中心领导当好参谋,给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责任追究严明纪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防控工作开展的`,或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严肃处理。
凡责任不落实,工作懈怠,处置不力、不服从安排者,严肃处理外,给予经济处罚。
1、遇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遣,或到岗不尽责的教职工,扣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的50%,并责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作一年的待岗处理。
2、各岗位人员要认真解答群众咨询,服务不到位导致群众投诉的,每人次扣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 20元,当月被投诉3人次者,扣除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 50%,年度被投诉5人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作待岗半年处理。 3、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班主任要及时向校领导上报本班学生疫情情况,疫情报告人王志稳要及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及时准确。对于上个环节中出现错误和延误的责任人要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给与经济处罚。
责任追究制度2
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增强全员参与管理的意识,强化岗位职责措施,特制本制度:
1、各楼层的生活指导教师要尽忠职守,若发现有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公寓和德育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
2、生活指导教师没有做到每日检查学生用品和水电气设备设施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不及时报告公寓投资方因而没有得到及时整改造成事故发生的。
3、没有加强对所管楼层的巡查管理,导致学生在辖区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4、标准宿舍的学生到公寓造成打架事件发生,公寓学生之间发生打架事件时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5、各楼层学生无请假条回寝室,生活指导教师为其开门而导致学生财物被盗的.。
6、各楼层学生在寝室内吸烟、酗酒、损坏公共设施,生活指导教师发现后不及时制止而造成后果的。
7、各楼层生活指导教师发现消防设备设施有损坏现象而没有及时报告学校和投资方,遇有火灾事故发生而不能正常使用的。
8、发现学生有思想问题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公寓保卫人员没有严格来人来客登记制度,造成社会无业人员混入公寓进行不法行为的。
若违反以上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有关楼层生活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时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学生财物被盗的按照学校社会治安治理赔偿制度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3
一、为进一步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在岗职工的责任心与主动性,适应公司薄板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疏于管理、指挥不当、工作失误,使薄板工程建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出现质量问题,以致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获得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
(三)出现实际投资超计划、进度款拔付超计划的情况;
(四)泄密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事务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四、考核标准
(一)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标准单位: 天
(二)质量问题考核标准;单位: 万元
(三)投资超计划与进度款超计划考核标准
注: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公司职工待岗期间按280元/月发放生活费;
3、经本人努力将延时工期、有关损失挽回时,可酌情减轻或取消其原有处罚;
4、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5、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6、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考核。
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经济处罚程序
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后,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二)对中层管理人员诫勉谈话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2、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由公司党政领导或其指定人选实施诫勉谈话。
(三)、中层管理人员引咎辞职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公司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
2、当事人向公司提出引咎辞职申请,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申请者,由公司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仍不辞职者实行免职。
七、按本制度引咎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按其能力水平和工作需要等情况酌情安排工作。
八、因追究工作责任应转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或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者,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对于试用期的新进人员,试用期满经评议不适宜留薄板公司者可直接转入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涟钢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责任追究制度4
环保局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谈话、诫勉、待岗、辞退,是指本局对各股室站队的工作人员有一定过错,出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需要给予谈话、诫勉、待岗、辞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 处 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谈话:
(一)违反机关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累积三次的;为他人代签被发现三次的;办公室考勤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三次的;
(二)私自外出、超假不归的,非工作原因串岗、工作期间干私活、旷工的,考勤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的;
(四)对新、扩、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申报核定,未按审核时限完成的;
(五)对经审核,全年排污情况基本属实未向排污者发送经审核同意《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的;
(六)违反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
(七)违反数据审核制度,发出的监测报告未经三级审核的;
(八)未及时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的;
(九)对环境保护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延误信息上报的;
(十)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遇有重要情况不及时上报,延误工作的;虽按规定值班,但发生被盗又没及时报告的;
(十一)与相关股室的协调不力,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按卫生制度按时打扫卫生、责任区卫生较差,受到局领导批评,累积三次的;
(十三)对会议室未按要求,布置、管理,影响正常使用的;
(十四)不坚持车辆保养制度,贻误正常工作的;
(十五)下班后或节假日未认真检查门、窗、水、暖、电,导致发生各类事故,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十六)未按时限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十七)各股室微机固定专人管理,其他人员私自动用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诫勉:
(一)年内累积谈话两次的;
(二)对监测收费标准、项目,不公开,不公正,随意提高或降低监测收费标准的;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无处罚结论或结案,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未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申请表)进行审核,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委托性监测取样后10日内不提供监测报告的;
(六)违反分析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化学试剂或分析仪器丢失的;
(七)非工作需要私自上互联网、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的;不按操作程序使用,造成微机损坏的;
(八)未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擅自购买物品的;
(九)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未及时汇报、传阅,贻误工作的;
(十)对各种报告、请示、方案未及时上报,贻误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随意使用印章的;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打印工作以外资料的;
(十三)未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调整工资的;
(十四)值班期间脱岗、空岗的;
(十五)未经批准不参加机关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各种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
(十六)上班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的;
(十七)在现场执法检查中,有环境违法行为未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的;
(十八)未按年度计划和总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后,装置运转不正常,未达标,又不及时处理、报告的;
(十九)未经批准在企业中午饮酒的(公务接待除外);
(二十)下乡期间在企业打扑克、打麻将的;
(二十一)让来我局办事的服务对象请客的;
(二十二)除公务接待外,中午饮酒的;
(二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下乡期间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二十四)违反行政处罚原则、管辖权限,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
(二十五)对没有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逾期不缴纳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并依法进行征收的;
(二十六)在排污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后,未按规定时限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排污者的;
(二十七)对经审核排污情况不属实未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十八)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查处不及时,造成重复来访的;未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
(二十九)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十)对上级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未积极督促超过时限的;
(三十一)对环境保护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组织宣传报道的;
(三十二)对人大、政府、政协批转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未按时限、要求、程序予以答复的;
(三十三)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3日内,未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的;
(三十四)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组织验收的;
(三十五)在现场执法检查监测、应急监测、处理环境信访、污染事故仲裁监测工作中,报告报送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六)违反分析样品管理制度,导致样品丢失、损坏、污染或超过样品保存期,造成经济损失和分析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七)无故未按指定时间参加孕检和普查、拒不采取节育措施的;
(三十八)违反环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泄露被检查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的;
(三十九)对上级组织的各类验收和工作检查,人为因素造成丢分或未通过检查验收和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十)违反行政处罚制度,未执行陈述申辩、听证、回避、告知、调查与处罚分开和重大案件报告的;
(四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1000元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待岗:
(一)年内累积诫勉三次的;
(二)由于个人行为,损害局内名誉,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对未依据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四)故意漏征排污费或故意少征排污费的;
(五)在污染源、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生态环境的现场执法检查中,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中,违反执法程序的;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报告和依法进行处罚的;
(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监管不到位,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和引发疾病传播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越权审批和不履行分类、分级管理程序的;
(八)对群众投诉或来信、来电、来访案件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越级访、群访事件的;
(九)违反保密守则,泄露组织人事和业务机密的;
(十)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强行指定治理厂家的;
(十一)对环保治理设备、产品和污染治理厂家未及时审核、推荐认证和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
(十二)凡以个人名义,随意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环境污染治理设备和产品,造成较坏影响的;
(十三)对违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查处不力或袒护企业任意编造数据的;
(十四)监测报告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的;
(十五)对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粉尘和“三堆”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引发群众群访的;
(十六)违反监测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七)值班期间因脱岗、空岗造成被盗的;
(十八)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九)司机出车期间因不负责任造成车辆被盗的;
(二十)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岗,不服从管理的;
(二十一)与外来办事人员发生口角或接待不热情,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在办理环境信访过程中,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
(二十三)对推荐的污染治理设施、产品未通过验收或不达标,给企事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违反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批准“十五小”、“新五小”和工艺落后、污染严重、耗能高等建设项目的;
(二十五)违反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定,随意泄露监测数据和为他人提供监测报告的;
(二十六)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不及时上缴入帐,公款私存;隐瞒不报,私设小金库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十七)借工作之便,假公济私,勒索企业,出现吃、拿、卡、要、报的;
(二十八)接受贿赂或参加当事人邀请去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活动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
(二十九)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应进行处罚而未处罚的;
(三十)账目不清、票据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5000元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辞退:
(一)年内累积待岗三次的;
(二)超越权限,违法行使审批权、行政审核权或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或者无法律依据收费、罚款、摊派各种费用的;
(四)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竣工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
(六)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失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七)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九)司机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被盗的;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谈话由主管局长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诫勉由主管局长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经集体讨论后,由办公室下达书面《诫勉通知书》;待岗由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辞退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原局内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待岗时间为2-4个月,受待岗处罚的期限依据所犯条款视情节而定。
第十条 年内受到诫勉处理三次的,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两个月;
第十一条 年内受到待岗处理达到三次的,由局党组研究后,报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各股室站队人员如发生违纪行为受到谈话处理的扣发年终奖金20%;被诫勉一次的扣发年终奖金40%;受待岗处罚的,待岗期间每月发200元生活费,要坚持上班,扣发全年奖金。受谈话、诫勉和待岗处理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发本人年终奖金外,并按综合目标百分考核的规定扣除所在股室相应分数。受到待岗、辞退处罚的人员所在股室站队、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可否恢复工作需本人申请,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党组按工作需要随时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5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追究乡镇人民政府xx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6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双方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2、异班(年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双方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先报保卫科和政教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三、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老师、梯间负责人、楼梯值日、值周教师、值周责任人、门卫等)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任课老师和班主任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5、水电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不及时维修,被检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9、每天上午第四节和下午第二节课的任课老师,下课前要提醒(告之)该班学生楼梯行走的路线,如没有提醒(告之),学生在其他楼梯造成安全事故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班子会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晋级或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上级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7
一、认真学习卫生安全政策法规,增强卫生安全意识。
二、确保保管室、仓库内外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杜绝脏、乱、差现象及个人不良卫生行为。
三、确保粮、面、油等食品及各种作料按规范进货(进货须验质验数并做好台帐)、发货(除作料外宜当日发货)、存储(如粮、面离地离墙存放等)。
四、确保食品、作料和公共财产无人为损坏及丢失,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蟑螂、防坏人施害工作,不得允许学生及非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保管室和仓库。
五、遵守工作纪律,杜绝收、发过程中的.一切循私舞弊行为。
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诚信、耐心、热情,最大限度地满足食堂炊事员的需求。
七、出现非正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或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处理,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局面,解决问题。
八、若出现责任事故,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8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
一是做出书面检查;
二是谈话诫勉;
三是通报批评;
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9
1、心理委员报告制度
每个班级和社团设立一名心理委员,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本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每月填写一次《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班主任和心理咨询室。
2、班主任、社团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报告制度
班主任要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健康协会成员等及时了解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学校汇报本班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每月填写一次《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心理咨询室。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心理咨询室报告。
3、学生寝室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报告制度
本班每个学生寝室设立一名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建议由寝室长负责),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寝室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每月填写一次《寝室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辅导员和系心理咨询室。发现问题应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咨询室报告。
4、年级危机学生干预报告制度
心理咨询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同时,每月收集各班级、各社团报表后填写一份《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5、责任追究制度
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系部对学生的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责任追究制度10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校园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到岗,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公物设施、定期排查水、电、暖、气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负责学校食堂、学生影响加餐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做好相关的安全记录,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七、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八、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一、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暂缓进职、不进职、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考核一票否决。
责任追究制度11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小学安全工作,特制订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小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编印小学安全工作职责手册)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小学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制定师德问题处罚制度)
三、各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是各年级和学科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室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小学后勤部门必须对小学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德育室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班主任教师、值周教师、生活部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检查,认真做好课间、午间、放学的巡视、值周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在岗值周教师。
七、加强小学饮食卫生管理,对由于饮食安全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小学将追究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小学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小学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12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五)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三)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十四)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不分场合发表或谈论过激言论,尤其是在网络上谈论或发表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论和贴子的;造谣生事,制造事端,恶意中伤,诬告诽谤,假借他人名义恶意举报不属实的;
(十六)敬业精神不够,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工作业绩差,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现象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贯彻执行组织管理决定的;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或经检查发现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有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时缓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13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校务公开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校务公开工作,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代会成立专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开展校务公开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推动校务公开活动深入开展。
二、教职代会要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务公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出。
三、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科室组馆的校务进行考核,考核程序是:
1、各科室组馆进行自查总结,写出自查总结材料,填写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2、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对各科室组馆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审查各科室组馆的自查总结材料、记录及工作情况统计表的基础上,结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建议。
4、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科室组馆的考核等次。
四、考核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五、凡是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4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处室对本处室、所包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各处室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食物中毒事故
3、火灾事故
4、传染病事故
5、实验室事故
6、体育活动事故
7、校外集体活动事故
8、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处室、各教学班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对本部门、教学班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做出妥善处理。
(四)各处室、各教学班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处室、各教学班对自查出的特别是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时间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七)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处室或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责任追究制度15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办学行为,落实“减负增效”工作,根据《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减负增效”的通知(乐教普〔20xx〕32号)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签订责任书制度
校长每学年与有关处室、教师签订“减负”工作责任书。将教师的`“减负”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二、建立“减负”工作通报制度
学校每学期分期中、期末两次对各班学生课业负担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为:学生晚上睡觉的时间、早上起床的时间、班主任要求到校的时间、完成不同学科家庭作业分别需要的时间等等。
办公室不定期编印“减负”工作简报。
三、强化“减负”工作在各类考核中的作用
把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列入学校师德考核、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内容。
四、配合上级部门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接受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出有违背“六个严格”规定的行为,一方面要立即纠正,另一方面要根据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影响,依法依规接受处理。学校对教师个人违规行为严查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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