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时间:2023-11-03 07:13:28 制度 我要投稿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学学生申诉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学校成立法制办公室,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法制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法制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法制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法制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末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法制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2

  总则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五)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六)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八)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九)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申诉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二)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三)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四)作出处理决定

  1、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2、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3、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其他本制度由建设北大街小学法制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3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4

  申诉受理中心受省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开展本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受理本省电信用户对省内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所处理的投诉不满意的有关服务质量问题的申诉。

  2.受理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及省消费者协会转办的用户申诉事项。

  3.主持召开协调会,对属于民事争议的'有关事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4.就用户申诉问题开展电话、传真、书信以及实地调查。

  5.对用户申诉涉及对有关设备、系统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问题,经省管局批准后,交由指定检测或者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6.参与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评价。

  7.向省通信管理局转呈应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申诉案件。

  8.定期向省通信管理局和各电信运营企业通报受理用户申诉的情况。

  9.完成省通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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