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5 07:44:19 制度 我要投稿

专项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专项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专项管理制度

专项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对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订本制度。

  现阶段对我乡中小学而言专项资金指义务教育项目工程资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一、义务教育项目工程和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管理

  1、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上级批复的规划,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用途,将资金挪作它用。

  2、项目工程资金实行“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的办法,项目规划外建设超支部分由学校自行解决,规划内节支的部分上交到中心学校统筹规划,继续用于全乡农村中小学改造办学条件。因此,学校必须对项目工程进行认真规划、预算,确保项目工程收支平衡。

  3、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拨付严格按工程进度,按教育局关于项目工程拨款要求办理,即由项目承建者提供正规、合法的税票,学校办理相关材料,经中心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会计到县教育局、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工程款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拨到承建者个人账户。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对学校项目资金设立专门科目,单独进行核算。

  4、任何学校因不按规划,擅自更改项目,或工作不力而造成项目工程无法按期完工的将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并上报教育局严肃处理。

  二、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1、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

  2、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用。

  3、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资助标准按照县财政局下拨的标准执行,不得降低。

  4、贫困寄宿生生活资金发放,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发放的现金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

  5、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专栏、标语、班会、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专项管理制度2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2,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2.3,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加工、委托外协、

  工程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以及协助外来施工、安装等。

  2.4,公司高层领导: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董事长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最终审批。

  3,管理要求

  3.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分指定,零丁核算,零丁开支,零丁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2,指定用处:专项资金严格按工程批复的计划与用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3.3,资金配套:公司自筹资金按照批复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3.4,专班负责:对工程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工程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3.5,阳光运作:实施方案主动邀请专家论证、接收咨询,工程和大宗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所有工程和大宗采购有合同、有正规,工程建设推行监理制。

  3.6,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建设、监理、质监、施工、安装、采购供应、单项验收等各环节。

  3.7,内部监督:公司财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审计人员均有权有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公司定期或项目完工后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3.8,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4.1,订立合同:工程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合同须由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有效。无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请支付资金。

  4.2,预付款与形象进度款: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由项目专班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形象进度款须由工程实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和专班现场人员审核、专班领导批准后,提交付款手续送批。最后一批款项的支付应在竣工验收之后。

  4.3,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4.4,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吻合要求的,可在质保期满由工程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

  4.5,与审批:所有资金支付均须取得相应的正规,并取得董事长签批。无的或分歧规、大概无董事长签批的,财务部拒绝支付资金。

  5,项目验收

  5.1,预验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项目领导小组申请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是系统检查、确认项目建设全面完工,具备试运行的条件。预验收由专班、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人员。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督查各分包单位整改。

  5.2,竣工验收:工程试运行达到工程计划书的各项指标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工程的政府职能部分参加。

  6,奖罚

  比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7,其他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表1:设备设施验收报告

  表2:安装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表3:基建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表4:预验收申请书

  表5:预验收问题整改通知书

专项管理制度3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

  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主管局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专项管理制度4

  (一)安全费用管理总则

  为搞好山西省道318线董榆线九标段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项目部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声场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费用管理细则

  1、按施工合同里不低于1.5%的设定,本项目计划投入万元安全生产费用。

  2、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项目部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3、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施工现场、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5、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6、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项目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月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8、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9、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0、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项目部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11、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执行。

专项管理制度5

  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

  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xx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xx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xx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管理制度6

  1 天车操作

  1.1 严格遵守天车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1.2 两台天车在同一跑道上作业时,在接近 2 米前,应互鸣警铃。

  1.3 当司机接受指挥信号后,须鸣铃示意后再起动。如遇危险情况,不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司机均应立即停车。

  1.4 超过规定负荷或重量不明时不吊。

  1.5 吊具不完整,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6 吊具与起重物不垂直,斜拉时不吊,捆绑不牢不吊。

  1.7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指挥信号、被吊物情况时不吊。

  1.8 被吊物从人体上方越过和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1.9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10 吊物上站人不吊。

  1.11 天车有故障时严禁使用。

  1.12 每一吊具上都应有允许承载重量标示及编号。

  1.13 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吊具进行检查确认,按规定组织定期鉴定。

  2 机动搬运车作业

  2.1 机动搬运车需持证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2.2 开车前应检查车辆各部件状态,试验刹车、方向盘及喇叭状态良好方可动车。

  2.3 机动搬运车仅作为搬运工具,与搬运无关人员不准搭乘机动车,搭乘人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出车外。

  2.4 不允许超载,装载超宽应有人监护,车上装载物品应摆放平稳,搬运化学物品,应了解其性质及搬运注意事项,搬运氧气瓶时要确认氧气瓶上须有安全帽和防震圈。

  2.5 禁止叉车在起重状态进行检修。

  2.6 机动车不得停在道口和侵入轨道限界。

  2.7 机动搬运车驾驶室内只准叉车一人(即司机)、电瓶车两人(包括司机)乘座,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搭乘人员。

  3 蓄电池作业

  3.1 在配制、加注电解液及酸碱溶液时,操作者要穿戴好防护用品。

  3.2 当配制硫酸溶液时,要在耐酸容器内进行;先注入蒸馏水,然后缓慢注入硫酸,并用耐酸棒不断搅拌。

  3.3 充电间要保持通风良好,消防器材状态良好,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4 充电时,充电人员不得离岗,并注意观察,做好记录。

  4 移动架车机操作

  4.1操作人员应接受过专门的架车机操作培训,并应熟悉移动架车机架车机的操作手册,。

  4.2 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长发,不得佩带饰物(包括环状物)。

  4.3 当使用架车机起升车辆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工作场所停留,不得阻碍操作人员视线。

  4.4 使用架车机起升列车进行架车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明确架车作业的目的、要求和步骤,并且负责架车机每次起升和下降。

  4.5 使用前,应检查架车机有否异常,若架车机有异常情况,不能进行列车起升作业并同时通知设备车间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6 移动架车机前,上、下摆动推把,使轮子接触地面,并保证起升架在最低位,才能移动架车机。

  4.7 架车前应确保架车机不会超载,仔细确认架车机上的承重铭牌吨数。

  4.8 任何人员不得敲打架车机部件,不得踩踏架车机起升架。

  4.9 架车机操作人员应爱护架车机,经常保持架车机的整洁。

  4.10 不得利用移动式架车机作架车以外的其它用途。

  5 固定式架车机操作

  5.1 操作人员应接受过专门的架车机操作培训,并应熟悉固定架车机的.操作手册。

  5.2 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长发,不得佩带饰物(包括环状物)。

  5.3 当使用架车机起升车辆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工作区域范围内停留,不得阻碍操作人员视线。

  5.4 操作架车机时,应保证架车机不会超载。 5.5 任何人不得敲打架车机任何部件,不得踩踏架车机起升架,不得利用架车机作为攀爬的工具。

  5.6 操作人员应爱护架车机,保持架车机功能正常及整洁。

  5.7 不得利用架车机作架车以外的其它用途。

  6 移动升降平台

  6.1 移动升降平台操作人员须受过专门的培训。

  6.2 操作者在启动前应先检查液压系统的液面位置,保证液压油在规定水平。

  6.3 升降平台须放置在坚实水平的地面上,在使用前要进行空载操纵,发现安全缺陷立即停用,并通知维修人员。

  6.4 升降平台工作时下方不得有人。

  7 焊工操作安全

  7.1 禁止焊接、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

  7.2 焊接、切割场所 10 米以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3 雨天不得露天焊接、切割作业。

  7.4 氧气瓶、乙炔瓶禁止在阳光下曝晒,禁止靠近热源。

  7.5 氧气瓶、乙炔瓶两者之间必须保持 5 米以上的距离。

  7.6 严禁氧气瓶与油脂或化学药品接触、同室存放或在其附近存放。

  7.7 严禁使用漏泄的气瓶;乙炔减压阀的出口必需安装有效止回阀。

  7.8 其它未列出的操作安全事项按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专项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编制原则: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必须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周围作业环境,措施要有针对性。

  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的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采取具体且有效的预防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第三条对于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内容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编制好。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可能给施工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采取措施保证其安全实施。具体编制内容:

  1、土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砼浇、起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各种机械设备、用电设备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4、施工中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可能对施工作业人员造成伤害,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5、针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中可能给施工人员及周围居民带来危险的因素,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困难和不安全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针对季节性施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夏季制定防暑降温措施。雨季施工制定防触电、防雷、防坍塌措施;冬季施工要制定防风、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防亚硝酸钠中毒措施。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特种设备施工;

  4、6m以上的边坡施工;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五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第六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且经过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及副总经理(主管技术质量)审批。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报工程部备案。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变更

  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原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适用时变更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确实需要修改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经原编制人同意,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这(方案)的落实、验收、检查

  1、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部经理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落实。

  2、工程部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项目部进行整改,并及时复查。

  3、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随落实随验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员、工长、安全员、相关班组长进行验收,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项目部应经常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条九条安全技术措施资料管理

  1、安全资料由安全员收集和整理,并妥善保管。

  2、安全资料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进行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公司档案室进行存档。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专项管理制度8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务必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状况。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务必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资料、资金状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状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状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务必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贴合规定支出,随时理解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贴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务必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务必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务必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务必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审批。

专项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xx〕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第九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年度改造计划;规划计划和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城市棚户区改造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收购)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根据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区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对于年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员办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xx〕46号)同时废止。

专项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省级补助资金30%用于发给农民的教材及资料费;60%用于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误餐费、绩效考评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10%用于宣传、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费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工作费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财政局在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培训前预拔项目经费的30%用于前期准备和开展工作。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经过情况、参训人员数量、经费支出明细等,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后,集中到县财政局统一报账,报账资料中必须提供教师讲课费(包括交通费、误餐费)发放清单、购买资料及印刷资料的详细清单等。

  (四)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预算结余和报账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增加培训场次支出。

专项管理制度11

  本办法是针对日常养护外所有的工程,采用项目目标承包责任制的办法来实现对工程的管理。

  第一条 工程费用的测算:

  1、工程费用的内容: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机械使用费

  (4)管理费(含该项目部管理及临时雇佣人员工资)

  (5)税金

  2、工程费用测算的部门:工程部。

  第二条 项目经理的确定:

  公司在接到上级部门或招标完成后,即由工程部测算出施工费用,在公司内部公布。公司内有意愿承揽该项工程施工任务的职工依据图纸或招标文件或工程部的文字资料,书面写出该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及 施工费用目标,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即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的责任

  1、按照与公司签署的《责任状》完成改项工程;

  2、团结施工人员,维护公司利益;

  3、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

  4、按公司规定上报工程的进度、费用支付、安全等情况;

  5、摧讨拖欠的工程款;

  第四条 项目经理的权利

  1、从公司的.职工中选择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

  2、工资奖金分配权利(项目经理与职工的工资比例不得大于1.8倍);

  3、对合作单位的支付;

  4、对工程或设备等的绝对组织指挥权利;

  5、对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的人员退回公司再培训;

  第五条 对项目部的奖罚

  1、按月上报工程完成情况、费用情况等,进度不能按照业主要求的目标完成,在第一月滞后,第二月不能补上的,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

  2、施工费用在第一月亏损,第二月不能补上的,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

  3、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一次,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

  4、按照责任状的目标完成后,给予该项目部每人平均10000元的奖励;如有节余,则给予该项目部50%的奖励。

专项管理制度12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安全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范围

  各生产单位安排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安全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生产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下列超出一定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2、高大模板工程

  (1)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2)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滑模模板系统。

专项管理制度13

  1、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2、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规范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3、对管控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4、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5、工资及加班补助发放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办公耗材、巡查车辆维修、油费等费用要本着节约、高效原则使用。

  6、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两违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7、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财政、纪检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加强日常动态化监管。

专项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专项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三条专项管理是指针对公司特定项目或特定工作领域,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以达到高效、规范和科学的管理目的。

  第四条专项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可控性和高效性,保证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

  第五条公司各个部门在开展专项管理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决策: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科学的决策分析和决策制定,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合理规划:在项目实施前,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和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阶段性计划,以便于监控项目完成进度和质量。

  3.有序推进:按照项目计划,有条不紊地推动项目的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4.协同合作:各个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5.风险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紧密关注项目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专项管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公司各个部门应加强跨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二章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技术管理是保障项目技术实施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技术策划、技术研发、技术评估和技术文档管理。

  第二条在项目启动前,相关部门应制定技术策划,明确项目的技术需求和技术实施方案,并进行相应的评估和论证。

  第三条技术研发是项目实施的核心工作,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发工作,确保技术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条技术评估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和难题。

  第五条技术文档管理是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文档管理制度,确保技术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在技术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质量管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

  第二条在项目启动前,相关部门应制定质量策划,明确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评估和论证。

  第三条质量控制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质量控制,确保项目按要求完成。

  第四条质量评估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上的问题和难题。

  第五条在质量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员工的质量意识培养,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责任心。第四章成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成本管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成本预算、成本控制和成本评估。

  第二条在项目启动前,相关部门应制定成本预算,明确项目的成本目标和成本控制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评估和论证。

  第三条成本控制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成本控制,确保项目在成本控制范围内完成。

  第四条成本评估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成本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成本上的问题和难题。

  第五条在成本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员工的成本意识培养,提高员工的`成本控制能力和成本效益意识。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管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安全策划、安全控制和安全评估。

  第二条在项目启动前,相关部门应制定安全策划,明确项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控制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评估和论证。

  第三条安全控制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安全控制,确保项目在安全范围内完成。

  第四条安全评估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上的问题和难题。

  第五条在安全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员工的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意识。

  第六章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条绩效管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目标制定、绩效评估和绩效考核。

  第二条在项目启动前,相关部门应制定绩效目标,明确项目的绩效评估指标和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评估和论证。

  第三条绩效评估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估,确保项目的绩效目标得以实现。

  第四条绩效考核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绩效上的问题和难题。

  第五条在绩效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员工的绩效意识培养,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创新能力。

  第七章法律法规制度

  第一条法律法规制度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

  第二条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三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宣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项目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八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知识产权管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利用制度,推动项目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和转化。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升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和保护力度。

  第九章项目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变更管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项目变更的申请、审批和实施。

  第二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变更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三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变更的控制和跟踪,确保项目变更能按要求实施。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组织定期的变更管理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变更上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章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验收管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项目验收的准备、实施和评估。

  第二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验收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验收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验收过程的控制和监督,确保项目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组织定期的项目验收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验收上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一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第一条公司应加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对专项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第二条公司应定期组织专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活动,以帮助员工理解专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制度宣传和培训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宣传和培训情况。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制度考核和激励制度,通过考核和激励来推动员工的专项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第十二章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第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制度监督和评估制度,通过监督和评估来检查专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二条公司应加强对各个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专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第四条公司应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和总结,进一步完善专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专项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执行本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和解释。

  第三条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公司所有。

专项管理制度15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资料、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贴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状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状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构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必须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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