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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作业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电气安全作业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电气安全作业制度1
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监护制度是指检修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布置好工作后,对全班人员不断进行安全监护,以防止工作人员误走(登)到带电设备上发生触电事故,误受到危险的高空,发生摔伤事故,以及错误施工造成的事故。同时工作负责人因事离开现场必须指定临时监护人。在工作地点分散,有若干个工作小组同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指定工作小组监护人。监护人在工作中必须履行其职责,所有这种制度叫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为的`是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人监护、指导,以便及时纠正一切不安全的动作和错误做法,特别是在靠近有电部位及工作转移时更为重要。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的情况,应有电气工作的实际经验,其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①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
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如工作需要(如测量、试验等)且现场允许时,可准许有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在事前应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③带电或部分停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监护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④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工作班工作:在全部停电时;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总人数不超过三人时;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栏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时。
⑤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⑥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点时,应指定代替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返回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⑦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电气安全作业制度2
1.目的
保证电气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电气作业人员、操作者和用电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电气安全管理。
3.定义
电气设备分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系统是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
配电间是指厂外的变压器接入厂内地分闸送电的工作间。
4. 参考
5.职责
5.1生产制造部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电能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供配电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保养的归口管理。
5.2生产制造部负责对电气安全使用、安装、维修、保养的管理状态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5.3生产制造部办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用电安全的管理。
5.4人力资源部负责电工的资格审查和员工的用安全知识培训。
5.5电工负责厂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安全管理。
5.6各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本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5.7安全员负责用电安全的监督检查。
6.流程图
停电办理流程
7.程序
7.1电气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7.1.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或生理缺陷。
7.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电气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7.1.3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后,要按工作需要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辅助工具。
7.1.3从事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时,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定期检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7.2配电间的基本要求
7.2.1配电间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7.2.2不论高压带电与否,操作人员不得单独靠近变压器高压侧,若非接近不可,则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0.7m的安全距离。
7.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7.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要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详见《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7.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7.4.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装设接地线等措施。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a.检修的设备;b.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
0.35m的设备;c.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7.5供配电设备的管理
7.5.1配电间必须有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全。
7.5.2配电间内电力变压器、短路器等设备,安全用具等应按规定周期检修维护。
7.6车间配电箱开关柜管理
7.6.1车间配电箱、及电气线路等由电工负责日常维修、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停电清扫和检查,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7.7电气线路管理
7.7.1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表”,由生产部审核后方可接线。
7.7.2临时接线的具体要求按《电气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7.8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
7.8.1移动式电动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橡套软线不允许有接头,并有接零装置。
7.8.2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超过2m,必须使用护套橡皮软线。二次线破损及驳接口不允许超过三个。
7.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有防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由企管部安排组织年检。
7.9电气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按照《电气设备设施保养计划》实施,确保电气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10外来施工安装人员临时用电的管理
7.10.1外来基建施工、外来设备安装等人员需要临时用电时,应经生产制造部的许可,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或安装。
7.10.2人力资源部应将有关公司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告知外来施工安装人员。
7.10.3外来施工安装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10.4各部门应将外来人员的安全纳入本部门的安全防护管理的范畴。
7.11对用电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7.11.1用电操作人员应进行用电安全知识培训。
7.11.2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电气线路、开关等电器设施。如发现电气隐患或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维修人员。
7.12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7.12.1人力资源部安全员,应不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发现电气安全防护措施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7.12.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
8.记录
9.附录
9.1停电工作票
9.2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9.3安全隐患通知单
9.4纠正预防措施表
电气安全作业制度3
第一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程:
1、电子工业部1987年1月颁发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2、水利电力部1978年6月颁发的《电气防火规程》。
3、能源部1991年9月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本公司制定的各种有关电气安全规程、电气设备拆修标准工艺等。
第二条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电工属特种作业,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禁忌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专业所需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证者,方可操作。
5、凡对电气设备进行安装修理、拆除工作,必须由持有操作证的电工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条电气人员工作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随身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准涂改和转借他人,丢失应立即声明,向安全生产监察部申请补发。
2、未经电力主管单位批准,电气人员不得私自改装或安装电气设备。
3、各单位调入电气工作人员时,必须查清是否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如有还必须在所从事电气作业岗位上跟老师傅学习半年以后,方准独立从事电气作业,否则不准从事电气工作。
第四条凡电气工作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违章作业:
1、私自设置临时用电设备或不经批准架设用电线路。
2、让电器带病异常运行或使用不合乎安全要求的器材。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听劝阻或唆使他人违章作业,用低压测验器具测试高压设备电源或线路。
4、存在各种事故隐患、漏洞,经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拖延不改。
5、值班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擅自动用变电间、低压间的安全防护用具和灭火工具。
7、在变电间、低压间内存放易燃、易爆油类及长、大及无关物品。
8、对保护装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起封、起印、私自调动。
9、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单人巡视高压,进入高压遮拦以及单人执行配电室开关和线路停、送电操作或倒闸操作。
10、安装手持式电动工具和安装临时配电箱不装或装不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11、不严格履行停送电手续、不进行检查确认而随意送电。
第五条架设的临时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保证绝缘性能良好,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完好,全线无裸露。架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户内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架设时需要设专用电杆或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顶棚、楼上、脚手架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挂线,严禁在有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辗压等场地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3、临时线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确实需要拖地应加装可靠的安全套管,以防止移动磨损、辗压或割断电线。
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上,跨越交通路口不得低于6米,并用电杆和瓷瓶固定。临时线地面架设需要跨越交通道路时,必须在外面加钢管埋置地面以下。
5、安装好的临时线路,未经技术管理部、安全生产监察部同意,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或搭接其它临时线。
第六条电气安装检修安全规定
1、电气检修工作一般应停电进行。如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并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在电气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方可带电作业。
2、在停电、送电时,应严格按用电规程规定执行。
3、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器检修工作前,应安装防护装置(挂警告牌和临时接地线)。在拆装接地线时,应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4、对高压电气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工作票制度,同时严格按照专用规程执行。
5、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护鞋等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人体与带电体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6、检修机电设备时,应先由电工填写《检修工作票》,履行停电手续,在验电、放电确认无误,做好封地后再拆电源,且必须在电闸手柄上挂“有人检修不准合闸”的警示牌,防止有人误合电闸送电发生人身事故。
7、检修生产设备时,必须首先由岗位工履行停电手续,将需要检修的电源确认,并断开电源开关,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停电牌。经电工检查确认无误,由岗位工打好闭锁,方可作业。
8、巡视或维修电源线路时,无论电源线停电与否,均应视为有电或随时有来电的可能;对线路故障点必须当有电对待,必须制止任何人靠近线路断落点,在8米以外留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上级妥善处理。
9、现场接检修电源时,必须明确责任人,一种电气开关只能控制一台电气设备,严禁一闸多用。
电气安全作业制度4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电气安全作业制度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电气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电气作业,控股子公司和外来施工单位应参照执行。
2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电气作业electric operation
指电气安装、调试、维修保养、操作和运行管理等作业。
2.2
电气作业人员electrical workers
指直接从事电气作业的电工,以及从事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电气管理人员。
2.3
有限空间confined spaces
指仅有1~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或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通风不良空间。
2.4
手提灯handlamp
一种带有一个手柄和一根软缆或软线的可移式灯具。
2.5
ⅱ类工具classⅱtool
指这样一类工具:它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依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没有保护接地也不依赖安装条件。
2.6
ⅲ类工具class ⅲ tool
指这样一类工具:它的防电击保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工具内不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电压。
3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3.1对电气作业人员的规定
3.1.1电气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色盲等妨碍电气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1.2电气作业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1.3电气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按规定期限参加复审。连续中断电气作业六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取证。
3.1.4在变/配电站内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体检,以后按规定定期检查。发现患有禁忌症及生理缺陷者应予以调离。
3.2电气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3.2.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2.2在有监护要求的场所进行作业时,电气作业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应指定专人进行监护。
3.2.3严禁在雨雪天气进行露天带电的电气作业。
3.2.4严禁手上潮湿时进行送电和拉闸作业。
3.2.5电气作业人员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佩戴金属饰品。
3.2.6工作前应检查确认工具、测量仪器和绝缘用具是否灵敏可靠。
3.2.7电气设备检修和线路施工,应严格按送电规定的程序进行。
3.2.8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应用手触及。
3.2.9工作临时中断后或每班工作前,应重新检查安全措施,验明无电后方可继续工作。
3.2.10不应带负荷进行拉闸操作。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取下熔断器并断开闸刀,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停电警告牌应严格执行“谁挂谁取”的原则。
3.2.11不应带电作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停电时,在有经验的电工监护下,划出危险区域,采取严格的安全隔离措施后方可操作。
3.2.12用电产品因停电而停止动作或故障等情况导致开关跳闸后,应仔细检查有关线路和设备,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上开关,不应强行送电。
3.2.13调换熔断器,一般应切断电源,若需要带电操作时,须切断负载,戴好绝缘手套。进行熔断器调换作业的,应先切断用电负载,作业人员戴好绝缘手套后方可进行调换作业,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熔断器的容量应与设备和线路容量相适应,不应使用超容量的熔断器和其他导体代替熔断丝(熔断器)。
3.2.14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线的接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在同一低压电网中不允许将部分的设备金属外壳采用保护接地,而另一部分电气设备采用保护接零。
3.2.15电气作业工作结束时,应整理材料,清点工具,清理场地,文明生产。
3.2.16凡地面破土、挖掘、打桩等涉及地下电缆管线时应向动力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技术论证,批准后方可施工。
3.2.17切断电源应先断开负荷开关,然后断开隔离开关;合上电源时,先合隔离开关,再合负荷开关。
3.2.18任何电线接头以及电气线路拆除后均不应将线头外露,应及时用包布绝缘。
3.2.19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周围保证畅通,检修方便;电气箱内应保持清洁,不应存放杂物。
3.3各电压值安全使用要求
3.3.1 220v/380v配电和使用要求
3.3.1.1 220v/380v供电箱、柜应固定安装,不应卧放或到处拖拉。
3.3.1.2供电箱、柜、用电设备、照明灯具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应与供电系统的零线有可靠的连接;供电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线,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气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3.3.1.3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应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应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应用作零线,绿/黄双色芯线应用作接地线,严禁混用。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3.3.1.4严禁使用220v移动灯具和手提灯。
3.3.1.5严禁使用裸灯头及不封闭的碘钨灯作照明。
3.3.1.6 220v手持电动工具应具有塑料绝缘外壳,使用220v隔离电源供电或采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采用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保护。手持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手持电动工具的分类见gb3883.1-20xx)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接地线。使用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其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零),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
3.3.1.7 220v/380v分配电箱及电缆应有明显的标志。
3.3.1.8非安全电压的电源线使用时,应进行架空并应有警示标志。
3.3.1.9对于客户提供的超过380v电压的设备,应遵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
3.3.2 110v配电和使用要求
3.3.2.1 110v电源应由220v/380v供电系统经隔离变压器获得或由独立的发电机供电。110v供电系统应装设接地故障的监察报警设备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单相接地的故障。
3.3.2.2 110v隔离变压器的电源应由专用开关供电。110v隔离变压器的次级应装设总开关,110v的配线应装有分路开关和分支开关。各级短路保护应相互配合,防止越级保护动作。
3.3.2.3 110v照明布线可采用塑料绝缘线或橡套软线悬空架设,并加强管理。
3.3.2.4禁止使用110v移动灯具和手提灯。
3.3.2.5 110v照明灯具可采用防雨胶木安全灯头,每一分路装接灯头数一般应不大于25只,每一分路的最大负荷应不大于30a。
3.3.2.6 110v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电应严禁从照明线路上接出,应用橡套软线从分支开关后面引出。
3.3.2.7双层底、轴隧及潮湿危险场所禁止使用110v照明线路。
3.3.3 36v配电和使用要求
3.3.3.1 36v供电设备应配备专用接线箱并采取防止人体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3.3.3.2 36v电压除采用单独电源供电外,如用220v/380v变压供电则应经隔离变压器供给。电源总开关、各分路及分支开关箱应有短路保护装置,并能防止保护装置越级跳闸。
3.3.3.3 36v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电禁止从照明线路上接出,应用橡套软线从分支开关箱后面引出。
3.3.3.4严禁利用电焊机焊接回路线接装照明灯。
3.4生产区域配电使用要求
3.4.1向船台、船坞、港池、码头、平台供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线路的终端应重复接地。重复接地可利用构造物基础钢筋或焊接地网。对于目前采用三相三线制或三相四线制的企业,应逐步向三相五线制过渡。
3.4.2供电箱、柜应完好整洁,门盖齐全无变形,户外供电箱、柜应有防雨、防汛、防腐蚀措施,箱柜内电气元件应固定牢靠,线路连接应无松动、无发热、无烧损,进出电线、电缆应排列整齐,电缆端头固定良好。
3.4.3配电开关数量应能满足生产需要,一路配电开关只能连接一路配电出线,开关操作位置前应标明所控制设备名称、供电电压、供电容量等电气参数。漏电保护开关每月和接电前应试跳一下,确保动作可靠。
3.4.4配电开关应具有“双重隔离,一个明显断开点”的要求。“双重隔离,一个明显断开点”的组合形式有:
a)熔断器式刀开关;
b)刀开关加熔断器;
c)自动开关加熔断器;
d)刀开关加自动开关。
注:自动开关和熔断器应能起短路保护作用,其动作值应和供电容量相匹配。
3.4.5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所有电气线路以及相应设备设施应符合gb 3836.1中的有关规定,如存在不防爆的线路应在作业前拆除。
3.4.6户内、户外线路,特别是潮湿、高温、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物品的车间、仓库等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t 9089.2-20xx、aq 3009-20xx、cb 3438-1992中的有关要求。
3.5变电站安全要求
3.5.1变电站应严格遵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3.5.2变电站应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动物的四防工作,门、窗、排风扇洞口等处应装设金属网。
3.5.3变电站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其安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严格出入制度。
3.5.4变电站应备有合格的绝缘棒、绝缘毯、绝缘靴、绝缘手套等用具并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在实物上贴有检验合格的标志。变电站还应备有消防器材、急救箱、手提应急照明灯等用具,应按规定定期检查。
3.6动力照明箱柜安全使用要求
3.6.1配电装置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应与接地装置具有可靠的连接。
3.6.2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尽量接近但小于被保护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同时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间过负荷时,保护装置不致动作而误使被保护线路断开。
3.6.3箱柜应有防雨的措施。箱柜内的电气元器件应固定牢靠,线路连接可靠,无松动、发热和烧损痕迹。有可能触及的外露带电体应采取屏护隔离措施。
3.6.4开关元器件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电气参数以及熔体电流值,并与所控制的设备相对应。
3.6.5要害部位的动力、照明箱柜等设施,应具备应急照明的功能。
3.6.6作业结束后应先停止设备(如电焊机等)运转,再切断电源。
3.7移动电气设备和工具
3.7.1电焊机
3.7.1.1应严格按照电焊机使用说明书使用。
3.7.1.2电焊机应有良好的绝缘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装置。对于固定工位的电焊机,其裸露的带电部分应有安全防护罩。电焊机的冷态绝缘电阻不低于以下规定值:输入回路(包括与之相连的控制回路)对焊接回路(包括与保护性导体相连的所有控制回路或辅助回路)对所有回路之间为2.5mω。
3.7.1.3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应采用双层绝缘的多芯橡皮线或橡皮电缆,应装设单独的开关和短路保护。电源线长度不宜超过5m,中间不应有接头。
3.7.1.4焊接电缆线的外接应完整,绝缘良好。焊接电缆线需要接长时,应使用接头连接器牢固连接,接头不应超过两个,连接处的绝缘应良好。严禁用焊钳作为连接部件使用。电焊机的接地线应用焊接电缆进行接地连接。
3.7.1.5电焊钳应符合安全要求,钳口、手柄应完整无损,绝缘应良好。焊钳经湿热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mω。
3.7.1.6电焊机应进行可靠的工作接地。
3.7.2手持式电动工具
3.7.2.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按gb 3787的规定执行。
3.7.2.2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以及在造、修的船舶上,应使用ⅱ类或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狭窄场所内,应使用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7.3手提灯
3.7.3.1在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以及金属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电压应符合gb/t 3805中有关规定,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2.4m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3.7.3.2船舶舱室内使用的手提灯,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3.7.3.3手提灯为防止意外损坏。灯泡要用防护格栅、半透明罩或类似装置保护。该装置应与手提灯灯体牢固固定,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应外露。
3.7.3.4行灯的变压器不应放在金属容器内、易燃易爆场所或特别潮湿的地方。其引线、插头、开关、熔断器、外壳等应完好无损,并应定期检查。
3.7.4其他
对于其他移动电气设备,应满足gb 3883的规定。
3.8接地(零)系统
3.8.1保护接地(零)
3.8.1.1电力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接地或接零:
a)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及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底座和外壳;
b)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c)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e)房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门;
f)交、直流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
g)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h)安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力设备;
i)控制电缆的铠皮。
3.8.1.2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超过4ω。使用同一接地装置的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当其总容量不超过100千伏安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3.8.1.3为防止触电危险,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
3.8.1.4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中,采用接零保护时,零线宜在电源处接地,但移动式电源设备除外。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零线应重复接地。
3.8.1.5电缆和架空线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但距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若屋内配电屏、控制屏有接地装置时,也可将零线直接连到接地装置上。
3.8.1.6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网中,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但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零线的重复接地,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
3.8.1.7直流电力网中零线重复接地应采用人工接地体,并不得与地下金属管道等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
3.8.2防雷装置
3.8.2.1各种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应检测一次,对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避雷装置及时修复。
3.8.2.2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3.8.2.3防雷装置所属责任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电气作业安全制度
4.1工作票制度
4.1.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情况的生产负责人或电气技术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应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在工作票上认真填写检修项目、计划工作时间等有关内容,并在工作票中注明应切断电源范围、应装设接地线及其他所有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1.2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按工作票停电,并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应向工作负责人交代并一起检查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指明带电部分,说明有关安全问题、移交工作现场,在双方签名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工作负责人应始终留在现场,随时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4.1.3在检修中,工作人员应明确任务范围、带电部位,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
4.1.4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数,带领撤出现场,将工作票交给工作许可人,并交待检修过程和检修结果,经双方签名确认检修结束。
4.1.5在下列情况作业,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a)在高压设备上作业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
b)在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作业,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的;
c)带电作业;
d)在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作业;
e)在高压设备无需停电的二次回路上作业等。
4.2临时线路架设申请制度
4.2.1临时线路的装设,应先办申请手续,经同意后由专业电工安装,不应私自安装或先装后审批。
4.2.2临时线路安装应确定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5d,如确因生产需要延长使用期,应办理续用手续。使用期限结束,临时线路必须及时拆除。临时线要架空,过轨道等应使用护套。
4.2.3临时线接装的开关、电动机、设备等金属外壳应妥善接地及接零保护。保证使用期间线路完整无损,绝缘良好;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严禁使用金属线绑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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