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19 08:31:59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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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搞好我站安全工具器的使用管理工作,防止因安全工具器使用不合理或管理不善,造成不必要的事故,结合我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使用管理规定。

  1.安全用具室内所有工具器严格实行定置管理,编号对应存放,严禁乱堆乱放;

  2.严禁安全工器具超期使用,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试验,并按相关要求进行记录,对于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更换;

  3.运行值班人员每值交接班时应作好交接检查登记,发现损坏及时反映,以便更换或消缺;

  4.试验值长应按照《安规》规定,定期对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等进行试验工作,试验合格后注明“试验合格”的标签;

  5.在检验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定进行,确保试验方法正确、试验结论正确、严禁出现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被试物及试验设备损坏;

  6.安监专责应随时检查和统计工具器的使用情况。

  7.电站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安全工器具进行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未履行职责,按电站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相关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相关方是指在集团所辖范围内从事与集团及各子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相关方:包括设计、勘察、施工、设备及施工材料提供、设备检修维护等单位;

  (二)承包租赁相关方:包括在辖区内从事业务承包、租赁经营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三)业务往来方:包括产品自提、原料动力供应、设备材料供货、检修维护、检测等在辖区内与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往来的人员和车辆;

  (四)外来检查、参观、考察人员及车辆等;

  (五)其它与集团及各子公司有联系且由本单位接待的人员和车辆等。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与集团、各子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单位和参观考察及其他商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由发生主体业务的部门或子公司(下称业主单位)组织实施综合监管。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其他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辖区的外来人员,由接待部门或子公司负责其在辖区内的安全监管。

  第七条集团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相关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业主单位管理要求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承包、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落实相关安全告知事项,依法提供项目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业主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时,应当确定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依法足额向施工单位提供。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应使用国家或行业合同范本。

  长期在辖区内负责不同项目的同一施工单位,应对每个项目单独签订安全协议或条款,确保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行业标准及合同相关规定,依据业务性质、类别和国家相应法规、行业规范,按照“一业一策”的原则,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方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相关方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施工作业,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章建设工程相关方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依法依规接受工程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安全管理,及时解决处理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章其他相关方单位和人员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租赁或协力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在集团辖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协力单位,应接受业主单位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其他业务往来人员和车辆,在进入辖区前,应进行登记,并接受安全检查。在辖区内应服从管理,严格遵守业主单位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4

  一、公司领导(厂长、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令和指标,对公司员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3、建立安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人员,实现安全生产,适时讨论解决重点安全问题。

  4、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重点安全检查,对重点不安全隐患组织整改。对避开重点事故发生的相关人员予以重奖。

  5、主持各类重点事故的调查处理,订立防范措施,落实“三不放过”原则,严格处理事故责任人。

  二、安全员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订立、修订、批准安全技术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宣扬教育,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生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和相关人员的工作。

  4、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帮忙解决问题,组织实施整改。 5、订立或修订公司的消防制度,并监督执行。

  6、负责工业事故的处理和各类事故的综合上报,参加各类重点事故的`调查鉴定。

  7、负责安全装置、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管理。

  8、立刻报告事故,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防备措施。

  9、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觉的问题设置整改人员、措施和时限。

  10、办理动火手续。

  三、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决议。

  2、负责新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3、班前强调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行。

  5、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品。

  6、立刻报告事故,组织抢救,保护现场。

  7、组织生产现场的清理、布置,管理消防器材,实现安全生产。

  四、员工安全责任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认真操作,严格掌控工艺条件,记录乾净、精准、牢靠,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3、适时巡检,发觉异常适时处理。正确分析、判定、处理和保护事故,并适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4、珍惜和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始终保持作业现场的乾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正确使用和妥当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用具。

  6、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异常、严重不安全有权停止作业,并适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5

  1.对本部门员工,正副班长要对三大院库区有全面了解,做好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统一指挥。特别是每日值班,要从思想上认识肩负的责任,对环境熟悉,以高度责任制对库区巡防,保证库区的安全。

  2.值班期间严格按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实行,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自己所做的工作要签名,正副班长要检查值班记录,签好自己名字。部门安全管理员不定期检查评估,把安全考核作为员工工作考评的一部分。

  3.每位员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按规定检查施工单位所需领退材料的正确性,严防个别私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加强库房安全防范意识。

  4.安全员应积极协助三大院门卫检查,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共同管理物资流出,办理好出门相关手续。

  5.协助各部门不定期派出人员上门收集各个施工单位工程废料,统一集中,统一处理。

  6.加强对公司统一上交的工程废料处理,配合安保部对工程废料监督,检查,在处理工程废料时,及时向安保部通知,请安保部上门检查工程废料处理去向,同时拿出收购单位相关证件,给安保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

  7.正确合理的对工程废料进行处理,全面了解工程废料市场价格信息,严把重量关,办好相关手续,现场按规定二人以上人员签字方可。

  8.每位员工应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库房消防设备安全到位,进出随手关灯,关好大门。

  9.在行吊下发料时,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人员戴好安全帽,在吊车工作时,人员要远离行吊下,操作人员按规定做好每一项工作,严防无关人员进行操作,如施工单位人员不戴安全帽,发料人员有权停止发料。

  10.负责行车片区员工要熟悉设备性能,了解设备状况,查明线路来龙去脉,及时掌握进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定期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1.员工搬运货物时,严格检查货物包装,搬好货物,卸货时注意货物场地,避免货物碰撞损坏,保证物资完好无损。

  12.加强员工宿舍安全检查,特别严禁使用电磁炉,进出关好电器设备,关好门窗,严防个人用品失窃的发生。

  13.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关培训教育记录。

  14.安全管理员应加强上下之间的沟通,努力执行好相关政策落实,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有权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员工在安全管理符合要求成绩突出的有权给予奖励表扬,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把安全生产工作跃上一层楼。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6

  第一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皮肤接触可为主要吸收途径,可致急性肾脏损害。柴油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油性痤疮。吸入其雾滴或液体呛入可引起吸入性肺炎。能经胎盘进入胎儿血中。柴油废气可引起眼、鼻刺激症状,头晕及头痛。

  环境危害:

  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具刺激性。

  第二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尽快彻底洗胃。就医。

  第三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第四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切断火源。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

  第五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避免与氧化剂、卤素接触。充装要控制流速,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六部分:生态学资料

  其它有害作用:

  该物质对环境有危害,建议不要让其进入环境。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破坏水生生物呼吸系统。对海藻应给予特别注意。

  第七部分:废弃处置

  废弃处置方法:

  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建议用焚烧法处置。

  第八部分:运输信息

  运输注意事项:

  运输前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夏季最好早晚运输。严禁与氧化剂、卤素、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7

  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转,确保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灵敏可靠,结合机电设备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制度。

  一、机电设备配备安全保护装置项目及试验要求

  (一)主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3.闸瓦间隙保护装置按现场要求试验

  4.减速功能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5.后备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6.制动油超温保护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7.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8.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每半年试验一次

  9.主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三年一次

  10.主井提升机性能检查每年一次

  11.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二年一次

  (二)副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3.减速功能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4.闸间隙保护装置按现场要求试验

  5.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6.制动油超温保护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7.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每半年试验一次

  8.安全门与罐位、提升信号联锁,操车系统与提升信号和罐笼停止位置联锁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9.副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三年一次

  10.副井提升机性能检查每年一次

  11.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二年一次

  (三)空气压缩机

  1.安全阀动作压力试验装置每周试验一次

  2.断水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断油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4.超温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5.风包超温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6.压风机技术性能测试每年一次

  (四)主通风机

  1.轴承超温报警置每天检查一次

  2.主通风机技术性能测试每年一次

  二、机电设备安全保护现场使用要求

  1.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确保灵敏可靠。

  2.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试验记录,记录中要将试验时间、试验数据和试验人员等填写清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不得甩掉和短接安全保护装置,否则将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需要临时短接安全保护装置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大型固定设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通风机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写明原因,报机电矿长批准、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拆除。

  (2)电气设备保护如接地、过负荷等需拆除保护时必须经队跟班队长和值班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事故处理结束后必须马上将保护正常投入。

  5.发生漏电事故而引起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时,在漏电故障没有处理好之前任何人不得甩掉保护而送电。

  6.机械移动式设备,保护损坏时必须在下一班前将保护恢复投入使用。

  三、违反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规定的,将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破坏安全保护装置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并罚款500元。

  2.擅自甩掉或短接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200元。

  3.保护装置不定期试验的,缺一次罚款50元。

  4.保护装置试验记录填写不认真(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字迹不工整)的.,一次罚款50元。

  5.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8

  一、 目的

  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对安全检查的管理。

  三、 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保卫委员会主任是公司安全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场地设备部和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实施。

  四、 安全检查制度的实施和要求

  1、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

  (1)安全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各种消防器材的检验和维修情况、各种钥匙的管理情况、下班后切断各处电源及关窗锁门情况、有无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有无火灾隐患及其他不安全因素、各部门、各岗位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2、安全检查采用定期、不定期及日常检查的形式进行。

  (1)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半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和重大节假日前检查。

  (2)不定期安全检查是指根据公司的要求和公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随时组织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3)日常安全检查是指每天下午下班后关闭公司大门前,由公司各部门安全员对其办公区域内的门锁关闭、窗户关闭、电器关闭、电闸关闭、有无易燃物等方面的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工作要求。

  (1)各部门安全员每天下班后要对其部门工作区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和报告。

  (2)重大节假日前夕、每月末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进行。

  (3)场地设备部和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公司主要领导参加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安全大检查。

  (4)场地设备部对各部门、各部位的安全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予以支持和合作。

  (5)每次安全检查情况,安全保卫办公室要认真记录在相应表格上,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

  (6)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的期限认真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办公室,同时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7)公司根据安全检查结果,依据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奖优罚劣,以促进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

  五、考核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由场地设备部在每个年度末根据历次安全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经理部批准,给予奖励或处罚。

  六、本制度由公司场地设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场地设备部

  20xx年1月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9

  为有效落实保安学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消除机动车辆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结合车辆使用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掌握车辆管理法规政策、业务技能、管理措施,发挥好车辆安全管理参谋助手作用;认真服务好领导用车、装备、安全管理和工作用车;每周对学校车辆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进行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2、车辆档案和车务审验工作:逐车建立管理档案,准确反映车质车况、证件年审、燃油消耗、保养维修等情况;按要求进行车辆年检,驾驶员证件审验,保险续缴等车务管理手续。

  3、司机培训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全体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一次,包括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保养、修理技能知识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防范分析等,具体培训内容报经学校领导审批。

  4、车辆维修和车辆派遣工作:车辆故障要及时报告,按审批权限到指定地点维修;车辆派遣工作严谨完备,根据用车情况,搞好统筹协调,减少用车次数。

  5、车辆管理人员应落实工作职责,以身作则,日常车辆管理工作纳入个人考核,年终进行总体评定,奖惩分明。

  (二)驾驶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开斗气车、英雄车、疲劳驾驶车辆。

  2、驾驶员必须养成出车前检查的良好习惯,即对轮胎、仪表、机油、水、光灯、异常声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逐级汇报,杜绝开带病车。

  3、严格执行用车行车审批制度,出车后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场,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毁、被盗。

  4、驾驶员应落实自身职责,日常的.车辆驾驶工作纳入个人考核,年终进行总体评定,奖惩分明。

  二、严格遵守机动车辆定期保养制度

  (一)驾驶员自觉保持车容车况整洁每周至少冲刷车辆一次。

  (二)车内灭火器,提示牌保持完好无损。

  (三)运用机动车辆档位应注意油离配合合理,禁止低档位和高档位运行,做到即节油又保护车辆。

  (四)夏季行车为防爆胎及时补充轮胎氮气,车辆行驶时打开空调冷气便于节省汽油,冬季行车应及时补充防冻液。

  (五)车辆行驶5000公里左右及时更换三滤,即机滤、空滤、气滤。

  (六)风扇皮带应两年左右换一次,轮胎10万公里左右换一次,

  正时皮带10万公里左右换一次。

  (七)对行驶10万公里的车辆应进行全车检修,必要时更换全线路。

  (八)保障领导用车安全,对领导用车提前进行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以免影响工作。

  (九)学校各种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费用开支应提前统一报经校长审批后方可支出。

  三、严格遵守机动车辆应急工作制度

  (一)机动车辆发生故障

  1、首先把车放到安全地方,开启提示灯或放置提示牌。

  2、查找故障原因,如不能修理应及时报修。

  ③附近快修门脸。

  (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1、驾驶员不能擅自离开现场,应保护现场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如有伤病者还应拨打120电话急救伤者。

  2、车辆行驶时,如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打开双闪灯,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如车辆上了保险,应同时给指定保险公司打电话,等待相关人员来处理。

  3、车辆行驶时,如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除了拨打110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之外,应视情决定伤者是否到附近医院检查身体。

  4、车辆行驶时,如与动物发生交通事故,应打开双闪灯,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请交警进行责任事故处理。

  (四)学校机动车辆各类事故的发生应逐级报告,及时应急处理。

  四、本管理制度规定由学校综合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结合学校员工管理奖惩制度进行考核落实,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10

  1、根据《食品卫生法》要求,必须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与辅料。

  2、米、面、油、肉、调料等物资采购必须在正规市场、通过正常渠道采购。

  3、采购食品必须向供货商索证,并进行验证,畜禽肉食类产品要索取检疫合格证。

  4、禁止采购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5、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6、采购、验收要进行感官检查,对食品通过看、嗅、尝、试等方法对食品质量作初步判断,禁止采购感官性不佳的食品与原辅料。

  7、所采购物品必须逐日、逐样进行登记。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11

  1、公司高危区域主要包括油库内油品等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区域。

  2、高危区域内基础设备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评估,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评估活动要有记录,资料存档。

  3、高危区域必须按照有关标准配置安全器材和卫生保护设施,各种安全器材和卫生保护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做好记录。

  4、高危区域内必须设置有关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

  5、高危区域各作业场所必须根据场所作业特点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作业过程中贯彻落实。

  6、完善高危区域安全值班和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完善高危区域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在高危区域内进行破土、动火、检(维)修等作业的,必须按照《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8、建立高危区域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高危区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各种应急救援器材,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实验室科研管理,是实验室科学研究贴合生物安全规范,对实验室师生身体健康负责,根据卫生部“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课题组负责针对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课题组负责人人应按照“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贴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实验室员工安全管理

  所有人员上岗前均应系统地理解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培训。

  要求所有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理解免疫以预防感染。

  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及免疫应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的特殊工作人员。

  第七条:实验环境的安全标记及要求

  实验室内应系统而清晰地标示出危险区,且适用于相关的危险;在某些状况下,宜同时使用标记和物质屏蔽标识出危险区;应清晰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其中的危险。

  应使涉及的非实验员工(如维修人员、合同方、分包方)明白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

  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辨别,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线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和标记。

  应设紧急出口并有标记以和普通出口区别。

  应急撤离路线应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实验室入口应有可锁闭的门。门锁应不妨碍紧急疏散。

  第八条:实验室运作的管理程序

  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资料、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1)员工的'健康监护;2)实施危害评估,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的程序;5)防止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失窃的程序;6)确认培训需要和教材的方法;7)获得、维护和分发实验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数据单的程序;8)实验室设备安全去污染和维护的程序;9)紧急程序,包括漏来源理程序;10)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11)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状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

  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职责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行为

  洗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者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接触生物源性材料: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溶胶;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为应尽量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注意预防个人暴露;如果样本收到时有损坏或泄露,应有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由不可理解的损失,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

  禁止口吸移液。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资料物到达三分之二前置换。

  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内含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所有进行涡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应能在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型设备上使用局部通风防护;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条:实验室内生物安全的设施与使用

  按研究所需合理设置、使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贴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贴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I和II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透过高效过滤器能够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

  第十一条:样本的运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或送出实验室。

  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

  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贴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到达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透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到达。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水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贴合国家有关的要求。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贴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第十三条:记录

  除前面要求记录的资料外,还应有机制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同时应尊重个人机密。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13

  1.建立安全小组和安全员,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安全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下,协助上级领导完成安全工作。

  3.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每季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安全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询私舞弊、弄虚作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

  5.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解决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督促落实“三工”管理及危险预知等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6.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协助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7.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表扬安全生产的先进个人,批评违章作业行为。

  8.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工作,参加生产协调会和生产例会,及时反映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做好上级布置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14

  第一条所有设备属国有资产,全校职工人人有责任爱护保管。

  第二条新购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设备维护责任到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正常使用。每个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非使用保管人员使用设备,必须经过培训。

  第四条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五条建立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及型号、序列号、收到日期与启用日期、保管人员、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由各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由中心指定专人管理档案。每台设备建立专门档案。

  第六条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并无修复价值的设备要主动通报,经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设备处理。

  第七条对丢失的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者。

  第八条定期(3个月——半年)对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15

  车辆设备、设施、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种车辆、设备的管理,确保车辆、设备与良好的运行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设备、设施的管理。

  三、职责

  (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设备、设施的购置、改造、报废管理。

  (二)运输部门(车队)负责本单位车辆、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检测、审验、设备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四、程序

  (一)新车辆、设备使用

  1、新车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标准、法规。

  2、按购置合同、车辆、设备清单、产品说明书进行验收,并清点配件、附件及随车工具。

  3、新车辆、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保养。

  4、接收新车辆、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对驾驶员,保修工、操作工进行培训,掌握使用、保养的'方法。维修中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5、新车辆、设备要按照保修协议,按期进行强保,保修协议期内的设备故障有安全管理部门向生产厂或代理商交涉处理。

  6、新车辆、设备验收交付作业部使用要及时建立车辆、设备技术档案。

  (二)车辆、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1、应对车辆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车辆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车辆、设备的技术特点和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知识。

  2、车辆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要按要求经常性地对车辆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保养。

  3、严格执行车辆设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4、对检车出的问题,若影响安全时,立即停止车辆、设备的运行,报告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

  5、使用车辆设备、设施时应按要求穿戴和使用防护劳动用品。

  6、在设备、设施操作时,事前要做好安全与分析,要清楚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程序,要有自我防护准备,同时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负责。

  7、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按时完成各类设备的检测、年审等相关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8、发生事故时,立即报告,并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三)车辆设备、设施的改造、报废

  1、车辆的改装、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向公安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2、设备、设施的改造必须提出改造的方案、预算,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

  3、车辆、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期限者与报废。

  (2)因意外事故,或长期使用,主要总成大部门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车辆无法达到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4)凡符合上述保费调剂那的车辆、是被,有车辆、设备所属单位提出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公司统一处理。

  (5)报废车辆、设备后,及时回收残值,核销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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