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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督查工作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督办督查工作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1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本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管领导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第五条 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机关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招商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全局的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贯彻上级招商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部门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级次。
第九条 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第十条 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第十一条 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第十二条 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批示。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十七条 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第十九条 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二十条 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二十二条 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xx负责解释。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2
一、督查督办的责任部门
镇督查办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督查督办各站、办、所、村的具体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要求督办的检查事项。
二、督查督办的职能和权限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实完成镇党委的有关决议、决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督促各村、站、办、所落实涉及旧城镇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
(四)调查处理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和百姓热线答复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事项;
(六)检查、处理和通报各村、站、办、所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
(七)督查各村、站、办、所年度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八)完成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及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三、查办事项的具体分工
(一)涉及部门清楚的,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具体查办;
(二)涉及到具体哪个党总支、村委会范围的,由哪个党总支、村委会查办。
四、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门协助。由督查办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办复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未作具体规定办结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的,按以下时限办复:
(1)紧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为5天;
(2)党政领导指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为一般为一个月,重大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和前期工作推动的办复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期限一般为四个月;
(5)本机关受理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15天内提出办理意见,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以上五点所要求的办复时限具有灵活性,各责任单位在办理中要遵循宁快勿慢的原则,加快办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责任分解。督查办根据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和镇长办公会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督查办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办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督查办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镇领导汇报。
(五)对重大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进行考核。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3
为确保政令畅通,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二、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督促督办,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公司部门、司属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和公司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催办、协调和综合反馈。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上级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班子会议、周例会和专项工作会等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议决事项;
(三)公司领导指示、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立项。凡属公司领导批示督查或交办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汇集整理材料,提出督查督办意见,呈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拟办。对已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查督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并草拟督查督办函;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个别不宜转给有关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督办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征得分管领导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
(三)督查通知。督查督办部门要根据时限要求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理时限。
(四)检查催办。对已转交承办部门的事项,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督查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
(五)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报告反馈;对上级部门转来或公司领导批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
五、公司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一)专项督查。对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公司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二)跟踪督查。对公司的具体决策或工作,从开始就要进行连续不断地督促、检查、监督、控制、反馈,随时为公司领导提供动态的督查信息,直至全过程办结;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事项,督查督办部门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检查;
(四)现场督查。对一些重要事项,特别是上级部门督查人员亲临督查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办。
六、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一)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4
一章总则
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xx规定,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分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三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四条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分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局领导每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次督查。
(二)分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五条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分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分局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分局的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分局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分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六条分局其他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
七条分局通过电子督查系统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二章权限管理
八条用户权限。用户权限分为分局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部门领导权限、部门内勤权限和一般干部权限五个级次。
九条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十条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十一条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十二条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三章工作流程
十三条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十四条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十五条领导批示。分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十六条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十七条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
十八条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十九条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二十条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二十一条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二十二条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十三条归档。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记录督查事项全过程的各项数据,形成电子档案,督查员应根据规定,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的安全。
二十四条查询利用。电子督查系统提供了综合查询和统计查询功能供用户查询操作。
(一)用户可通过系统的综合查询功能,跟踪查询自己有权查阅督查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统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所有用户均可通过该功能查询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统提供的“督查通报”栏,用于督查工作经验交流,供用户浏览借鉴。
四章安全保密
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登录口令由个人负责保密,按有关设置规则进行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登录口令有被盗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六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对属于本人办理的非公开事项,要注意防止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给无关人员阅读,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五章考核奖惩
二十七条分局将督查工作列入二级岗考。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
二十八条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在督查督办系统中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九条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
三十条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
五章附则
三十一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十二条本制度由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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