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时间:2024-01-14 09:40:4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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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客运站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维护道路客运站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20xx)《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3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与办理,且申请人实际经营地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告知承诺,是指需要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行政审批的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或带纸质材料到窗口办理。

  (二)受理与审批。受理窗口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电子文档或现场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材料符合基本要求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条件:

  (一)符合站场用地规划范围;

  (二)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省交通运输厅或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确认站级验收合格;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JT/T200)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的规定执行;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含进站协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申请材料为: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客运站申请经营许可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

  (四)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五)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

  (六)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第八条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证件生效后个月内,严格履行审批前承诺,没有达到法定条件,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

  第九条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的7第个月组织对被审批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的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许可条件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情况,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用“一体系三平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评定、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整改验收(核销)等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三防”、消防、反恐、职业健康、维稳工作落实情况。

  (七)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外市抄告、部门移交线索等的核查。

  第十二条道路客运站运输经营者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作要求,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对纳入“一体系三平台”系统的道路客运站每季度应当现场检查次。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根据行业实际,制定检查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季度、专项、重点综合整治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检查客运站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查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档案是否完善,询问及实地查看作业流程是否科学并符合客运站的实际情况等。

  (三)审查检查结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评估,并制定处置措施。

  (四)处置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等依法处置。

  (五)跟进整改情况。对客运站进行帮助指导,对隐患进行核销。

  (六)对隐患不能核销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立交通企业“红黑名单”。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后发现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未严格履行审批前承诺的,应当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能履行审批前承诺的,纳入交通企业“黑名单”。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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