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时间:2024-04-01 11:14:52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1

  为了进一步做好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着力于排查化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全面掌握信访工作的态势,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促使问题防范在初始,解决在基层,避免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中办发?20xx?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x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一、排查化解工作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源头化解。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排查化解本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坚持属地为主,努力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

  (二)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出部署,确定排查化解工作重点。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尽可能使各类矛盾纠纷就地得到妥善解决,避免矛盾纠纷上交和激化。同时,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决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新的矛盾。

  (三)方式多样,积极协调。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及时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

  (四)齐抓共管,各方协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充分发挥法定渠道的调解功能,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二、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建立预警机制。按照“预防在先,警示在前”的原则,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进一步健全完善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实行“零报告”制度,有矛盾报矛盾,无矛盾报苗头,无苗头报平安。对重大矛盾纠纷要随发随报,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要坚持边调处边上报,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问题,要立即进行调处化解,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各级都要设立专兼职纠纷信息预报员,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全天候预报,从而使各级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纠纷动向,了解纠纷动态,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处臵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健全排查机制。各行政村(社区)及各系统下属单位、企业,每周至少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各乡镇、部门、系统每半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坚持抓小防扩大、抓早防升级、抓细防疏漏、抓点防隐患的“四抓四防”工作法,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会战,进行滚动式、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进行重点排查。同时,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梳理归类,汇总登记,建立台帐。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做到对整个社会面上的矛盾纠纷情况了如指掌、心中有数,进而有的放矢地采取调处化解措施。

  (三)加强基层基础。坚持下移工作重心,把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放在县以下基层,不断提高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城镇社区以及党员干部、群众工作积极分子的作用,积极探索完善民主议事、干部联系点、人大代表接待等制度,及时协调利益关系,就地一化解矛盾纠纷。要进一步探索建立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工作的作用。各级政府要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有效化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加强基层的工作力量、物质保障和资金投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要有1名以上的专职信访干部和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设置信访接待调处专门工作场所,为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通过层层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小矛盾不出村(社区、部门)、一般矛盾不出乡镇、大矛盾不出县”。

  (四)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各级都要强化“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意识,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摆上重中之重的位置,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工负责同志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决不能把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推给党委政府,不能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对重大矛盾纠纷,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协助配合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问题处理好,坚决防止推诿扯皮。强化责任追究,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稳定工作做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对不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因漏报、瞒报、处臵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对所在单位实行“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2

  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

  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4、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5、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

  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治安中心户长、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街道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4、各社区、村调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

  五、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时,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协调指挥中心。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2、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3、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六、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1 、各村、社区调委会对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中心进行调处。

  四、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治安中心户长、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街道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4、各社区、村调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

  五、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时,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协调指挥中心。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2、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3、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六、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1 、各村、社区调委会对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中心进行调处。

  2、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3、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下发督办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处,并向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写出专门报告

  七、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1、要建立健全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2、各村、社区调委会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按要求如实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统计表》、《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统计表》等于每月8日前上报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无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3 、健全和逐步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八、矛盾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1 、实行档案专管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调处中心的调解文书案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2 、实行一事一卷制度。调解文书包括原始记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以及调解中心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种材料等。归档时,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调处文书、资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3 、规范封面管理制度。归档后的调解文书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面,注明立卷时间、立卷人姓名,并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4、注重随时归档制度。对简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应在来访的矛盾纠纷登记簿内,注明矛盾纠纷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并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予以存档。

  5、分类管理制度。各类档案要放置有序,对于民事、行政等纠纷调解应分别入档。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应实行分别管理。

  6、确保及时调阅制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所存档的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调阅档案时能及时、准确。

  7、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咬,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九、矛盾纠纷责任查究制度

  1 、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紧密挂钩,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查究制。

  2 、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矛盾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实行政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3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作规范、工作高效”原则,全员参与,齐抓共管。

  二、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总经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牵头协调,做到工作靠前,督办调处有力,矛盾纠纷疏导化解成绩明显。

  三、健全道德法制教育机制。使公司员工恪守社会美德和知法、懂法、守法,把全公司员工的道德法制教育与化解内部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四、健全制度运作机制。公司调解员对单位发生的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隐患,要深入进行排查化解,对每起纠纷要实行包案调处制度,做到“三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和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五、建立调处工作报告制度。上报材料包括调解数量,主要类型,纠纷的特点、动向和规律及解决办法,预防措施等。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4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站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 、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社会事务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 、城区建设规划、城区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小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工商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0 、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

  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 、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 、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 、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4、中心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综治办。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归档工作。

  七、考核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5

  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归口管理、预防为主、依法调处、综合治理。

  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目标:尽最大努力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化解、缓解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防止激化矛盾纠纷。 ㈢排查方式:

  ⑴日常排查。结合日常工作,随时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

  ⑵定期排查。按照规定每半月开展一次排查。

  ⑶专项排查。针对本公司带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开展排查。

  ⑷重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 ㈣矛盾纠纷调处:

  ⑴实行部门责任制和经理包干负责制;

  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的要求限期调处;

  ⑶落实防范矛盾纠纷激化的`工作措施,协调有关单位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㈤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交办、承办、督办、销帐制度:

  ⑴受理。公司有关科室负责对矛盾纠纷进行受理。

  ⑵交办。公司除直接进行调处工作外,可向公司有关科室下发交办通知书,将矛盾纠纷交公司有关科室调处。

  ⑶承办、督办。各责任主体对公司交办调处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调处、合法、合理解决,并向公司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司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⑷销帐。矛盾纠纷解决后,受理科室应及时销帐并向公司书面报告情况。

  ㈥责任主体:

  ⑴各科室负责人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首要负责人,分管综治工作的的公司经理为具体负责人。

  ⑵公司综治办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按照驻地综治委的要求,具体组织、指导、督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实施检查考核。

  ⑶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相关文章: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12-20

矛盾纠纷排查总结12-27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05-28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05-28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20篇09-27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15篇)08-16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精选15篇)02-08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 15篇12-21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通用20篇)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