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时间:2024-05-19 14:10:28 制度 我要投稿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常用(15篇)

  在当下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常用(15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本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本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3)本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专项资金、救灾物资分配使用;

  (5)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6)涉及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8)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2)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3)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4)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5)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交通机具大增加;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四)大额资金标准:

  支出金额一个事项一次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和局属各单位一次性花费5000元以上的,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考察学习、会议、培训、燃修、高规格公务接待等。

  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1)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 (范文网 ) 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支部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3)重大项目大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局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室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局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由党支部会议决定大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并起草相关文件,经局长签发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桓发[20xx]3号)精神,密切配合、协调派驻机构对我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和省、市、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项目建设和管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党建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各类重大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涉及为民为企或单位内部多数人权益的重大实事工程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工程款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二、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根据班子成员、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或局机关职能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局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向县纪委派驻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应记录完整。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决策议题、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

  5、相关职能部门和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局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局有关科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三)接受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局党务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擅自决定实施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党委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xx〕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xx〕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xx]274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30万元,由校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xx]78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xx〕61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xx〕33号)执行。

  第十三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xx〕3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xx〕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xx]14号)废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4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重大决策。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各科室和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所级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1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科、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本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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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学校整体工作持续、稳步、和谐发展,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深化创新思路,进一步发挥校长负责制下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提高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调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

  2、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维修项目;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做到:(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

  (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

  (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

  (1)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

  (2)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

  (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和操作程序。

  (四)会后各司其职。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l)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即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党政工通力合作。

  本制度自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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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及《保定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供电公司(简称: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增强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重大决定、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经营策略、管理体制;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事项;

  (四)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自有资金分配方案、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重要资产处置、公司的(投资)、借贷、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分配、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七)公司改革方案,组织机构调整设置、人员编制调整和使用、岗位设置、人员安置等重大问题;

  (八)安全生产、电网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电网调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违纪案件、法律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单位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九)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公司职代会、党代会、工会、团青工作及离退休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决定公司级或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奖励办法;

  (十一)决定对违规违纪的组织、干部或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选聘、任免、调动等;

  (二)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三)后备干部的管理;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电网装备、科技研发、信息技术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建、技改、大修、科技等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和调整方案;

  (二)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项目;

  (三)应当向河北省电力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改建、新建项目;

  (五)非生产性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以及调整方案;

  (六)由于政策变化、设计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引起的项目费用大幅增加的重大事项;

  (七)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超出公司本部领导干部有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第2页权调动和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捐赠、赞助资金使用事项;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具体事项参照中共供电公司党委议事规则、供电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供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及公司关于领导干部管理、财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公司党委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干部人事任免及有关重要事项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如无特殊情况应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规定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按规定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召开过程中,可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对议题内容、决策建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出席人数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参会人员应对议题的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参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在经会议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等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表决方法、表决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的,应在集体决策会议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单位工会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决策议题;

  (三)分管领导根据议题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和推荐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按照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分别召开党委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

  (二)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公司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前,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人选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在班子内部充分酝酿。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不一致的不宜上会。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

  (四)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干部任免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做出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对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的提任人选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的人选,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且影响干部使用的,经会议研究应暂缓提任;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重大项目应当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预算外项目和资金使用,由预算委员会、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开展调研活动、法律咨询,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经分管领导初审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财务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公室为决策事项督办责任部门。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多个部门承办的,明确一个牵头承办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党委决定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的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可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应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工作流程和责任分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或以适当方式在公司内予以通报,自觉接受监督。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以适当形式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管理以及决策回避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为推动重要工作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职能部门要按照协同监督机制要求,加强对下一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四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考核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应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工作规定,加强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四条出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应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或损失,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视情况给予经济考核、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清退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7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芦纪发【20xx】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重大决策事项:

  1、讨论事关本村全局须报上级批准才能实施的重大决策方面的请示、报告等;

  2、讨论制定下发事关本村全局的管理制度规定和重大决策方面的实施方法、工业实施方案等文件;

  3、讨论制定本村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方案、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讨论村支“两委〞班子分工、待遇事项;

  2、讨论党小组的设立、党小组长及成员、村民小组长等推荐人选名单;

  3、讨论支部党员百分制考核及评优评先等事项;

  4、讨论临时机构的人事问题、村级后备干部跟班事项等。

  重大工程安排事项:

  1、讨论向上级报批年度5万元以上重大工程方案事项;

  2、讨论本村、本单位1万元以上工程的.实施事项,含预算、招标、合同、结算等;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讨论2千元以上的单笔非日常性支出事项;

  2、讨论5千元以上资产、资源购置和处置事项,含产权变更、资产评估、招投标、合同等。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认真执行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即党支部提议、村支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结果公示进行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民主、公正。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方式

  各村委会召开集体决策本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的会议,应在会前1天书面向镇纪检监察室报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告表》、议题材料,镇纪委会同驻片干部参加会议。镇纪委因特殊情况未能列席会议进行监督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驻片片长或片员参加,各村委会按季度汇总报镇纪检监察室备案,接受镇纪委监督。镇纪委将定期对各村委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催促整改。对应经而不经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应邀请而未邀请镇纪委列席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各站所、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

  本方法由镇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告表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8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集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赤马村村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如下规定: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村支两委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党员、村小组长、群众等各方意见,必要时应进行公示,村支两委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并结合村规民约进行决策。

  (一)重大决策事项: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干部报酬、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方案等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

  (二)村支两委成员分工。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讨论向上级报批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事项。

  2、本地5万元以上项目的实施事项。

  3、讨论2万元以上的单笔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讨论5千元以上的.单笔非日常性支出事项。

  2、讨论5千元以上资产、资源购置和处置事项,含产权变更、资产评估、招投标、合同等。

  凡是基层“三重一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必须认真执行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即党支部提议、村(居)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进行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民主、公正。

  村(居)委会召开集体决策本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的会议,应在会前1天书面向镇纪检监察室报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告表》、议题材料,由镇纪委派干部参加会议。镇纪委因特殊情况未列席会议进行监督的,可委托驻片片长参加。各村(居)委会按季度汇总报镇纪检监察室备案,接受镇纪委监督。镇纪委将定期对各村(居)委会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监督检查,对应经而不经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应邀请而未邀请镇纪委列席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9

  根据《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泉移纪[20xx]3号)的要求,公司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对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按照检查提纲组织专人进行对照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梳理,狠抓制度建设

  结合自查情况来看,我司已于20xx年制定了《关于下发德化分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策,不能个人说了算,防止权力滥用、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下达重要举措、重大事项安排;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事项。

  2.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的确定、调整。

  3.经营目标及业绩考核办法的制定或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审议;经营预算目标核定、人工成本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项调整。

  4.涉及员工整体性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企业稳定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理(包括重要信访案件调查、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二)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1.公司人员的任免、调整、奖惩及年度绩效考核。

  2.党支部、工会换届候选人推荐;届中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增补候选人推荐。

  3.评选集团公司、省、市公司或系统外以上机构表彰的先进单位(集体)或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年度优秀员工。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中期调整;

  2.涉及重大投资或影响重大且属非上级公司集中采购的投资项目建设方案。

  3.年度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入围选择和工作量分配方案。

  4. 5万元以上的广告、促销、活动费用及各项较大的涉外活动等。

  二、严格执行,狠抓贯彻落实

  公司领导班子对关系到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能够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决策方式,议事规则,通过经理办公会、支委会等,在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都做到了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或征求工会意见;对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按照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责任明确的原则,抓好落实。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因我司主要根据上级公司决策而定,暂时无重大事项发生。

  (二)重要干部任免方面。公司严格遵照上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建立规范了我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在干部选拔中坚持工作原则、严格任用条件、规范任用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选拔过程坚持集体决策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了公司重要干部选任工作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选拔出的领导干部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公司所有已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都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执行。招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健全招标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招标管理权限,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充分利用物资采购平台组织进行。对于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及经营性资金调动方面,均经有关程序审批后,严格按照授权管理制度执行。通过合理、有效的利用资金,控制风险,保证“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大力加强“三重一大”风险识别和监督检查。持续建立完善公司“三重一大” 决策流程、惩防体系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流程,通过领导班子述职议廉、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干部考核、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等多种方式,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制度执行有力、落实到位。

  三、监督检查,狠抓责任追究

  公司支委领导班子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坚持带头执行,从不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并加强对各部室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确保有效实施。

  (一)积极组织抓好已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三重一大”事项的决议形成后,要认真抓好落实。相关领导要按照分工,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抓好落实。公司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已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反馈。

  (二)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情况应当受到监督。对违反集体决策制度的,任何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反映。

  (三)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要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和纠正。

  (四)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应将此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加强自查自纠并纳入对领导人员的考察、考核内容,作为任免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加以改进,狠抓总结提高

  通过本次自查活动,公司广大干部员工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是认可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的确定还有待进一步的科学规范;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群众的监督方式和监督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等。今后工作中,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自觉接受上级纪委的监督和指导、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审查、加强对各部室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配套相关规定,扎实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防止和纠正腐败现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本企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与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企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公开透明决策、责任明确决策、有效执行决策的原则,做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条本企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的论证调研、党委(党组)意见前置、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程序合规等制度,完善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如下:

  (一)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3、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3、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投资,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2、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3、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2、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论证调研、党委(党组)意见前置、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程序合规等环节。

  第九条论证调研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二)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四)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条党委(党组)意见前置

  (一)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二)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持,全体职工代表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进行研究决策。职工代表大会在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时,应当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并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

  (三)其他议事机构在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时,也应当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

  (一)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二)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同上。

  第十二条决策执行

  (一)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程序合规

  (一)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应当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定期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群众,有权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决策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细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本企业党委(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1

  为规范本中心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本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1、凡涉及本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1、“三重一大”的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1)本中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本中心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科室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

  (2)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4、“三重一大”组织实施

  有关科室实施,并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三、决策监督

  1、本中心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2、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2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报告和监督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领导班子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二)领导班子应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

  (二)研究并决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行政许可、执法监察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并决定局管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研究并决定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重要项目的安排、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等(参照有关规定、制度)重大事项。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干部选拔作用程序办。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会议应提前邀请市派驻纪检组派员参加。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实行末位表态制。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全面准确记录在案。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科室、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集体决策可根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召集有关科室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4、“三重一大”事项落实情况报市派驻纪检组备案。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或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报告。

  (四)局党组应将党支部和各科室贯彻本意见的情况作为对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纪检监察分管领导应定期实施监督,并组织专项检查。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本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重一大”事项采取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形式,由董事会决策(没有董事会的公司由股东大会决策)。具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

  “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负责该事项的职能部门经调研论证后提交至总经理,由总经理将所议事项书面通知到上级公司董事,在取得上级公司董事书面同意并确认出席后,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没有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将所议事项书面通知上级公司股东,在取得上级公司股东书面同意并确认出席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会决议。)

  (一)提出议题。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或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策的事项。并且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调研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

  (二)准备材料。公司各职能部门将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会议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有关决策人员。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通过适当形式广泛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

  (三)会议讨论。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股东)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根据决策事项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可列席会议。

  (四)会议表决。参与决策人员应对决策事项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反对或修改、缓议等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参加决策人员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形成最终决策意见。会议议题涉及本人、直系亲属、特定利益关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参与决策人员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五)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议程、决策事项、决策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应完整、详细,存档备查。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决定、决议等文件形式存档备查。

  第四条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总经理抓好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遇外部环境条件变化需重新决策的',按照有关程序要求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五条所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均接受上级公司及总公司纪检部门的监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与实施情况纳入上级公司对本单位的考核。

  第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公司规定的应保密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条参与决策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按照给予纪律处分和相应处理。给国家、公司及职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经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党工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我校在校长负责制下,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认证。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规范程序原则

  学校校务会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形成初步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方案,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发展规划制定与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学校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3、学校内部机构调整与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和废除。

  4、有关评选先进班组、优秀工作者等评优推优工作。

  5、学校党政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有关教职工聘用、解聘、奖励和处分。

  6、学校收费、招生计划与工作、学生评优推荐名单确定工作。

  7、学校绩效考核。

  8、其它有关学校的重大、急难特工作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2、学校校级、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3、学校年度考核小组、职称评聘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学校干部担任区教育系统各类代表的推荐;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学校人员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制订和调整;

  3、未列入预算、大额度的特殊支出;

  4、校务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学校支委会、行政会、相关组室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工作需要,校长、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征询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提出,经行政会讨论或支委会酝酿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室提前1—2天将相关材料送达各校务会成员以及其他规定的列席人员(重大突发事件除外)。

  (二)会议表决

  校务会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扩大会议,并作好记录。研究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校务会成员应表明意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表决,表决时一般坚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经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校务会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策事项,校务会议通过后需及时提交教代会通过。在讨论本人与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三)决策执行

  校务会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做好校务公开。学校党政领导和处室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校务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凡前次校务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或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

  校务会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教育局分管领导。若未获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则需要再由校务会讨论,重新作出决定。获得批准后再由学校党政领导和分管处室领导组织落实执行。

  (四)决策监督

  学校党支部和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校务会、支委会或行政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校务办公室主任负责向未参加会议的校务会成员通报、传达会议内容和决策情况。

  (五)决策备案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5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教科体党工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确保在校长负责制下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据校长负责制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三重一大”项目都必须经过民主酝酿,集体讨论。校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列入议题的,则由具体分管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广泛的深入调查后,作充分准备提交讨论。视工作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出议题。

  2.依法决策原则

  凡是需提交校务班子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符合国家政策,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根据需要须通报的,则及时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通报。

  3.规范程序原则

  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向校长提出,确定议题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凡涉及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则先由校务会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涉及学校重大的决策,凡与区域层面有关,或者是需要有区权限的则在校务会决定之后在三天之内向上报教科体局相关部门或教科体局分管领导。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在决策之前征求学校党总支意见、决策之后须向学校党总支通报。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依法履行国家、市、区等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决策与方案,需向县教科体局汇报,涉及学校全局发展的汇报、报告、请示事项。

  2.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的工作计划。

  3.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福利待遇、人事与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

  4.学校内部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或撤并。

  5.学校内干部队伍的建设、学校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

  6.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政治思想工作,校的统战工作,群众组织的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

  7.学校教职工的聘任、职称晋升人员的推荐。

  8.突发事件、紧急事件以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9.重大的动接待与交流活动安排。

  10.其它认为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

  2.学校内的基建项目、大修改造项目、新建项目,以及大的教学设备设施的添置。

  3.其它认为需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内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2.学校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3.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与使用。

  4.学校推荐片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集体。 5.学校教职工的处分和处理。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策情况。

  2.凡学校支出超过 0.1万元(含 0.1 万元) 额度的经费使用和安排。

  3.学校人员经费的调整。

  4.对未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需经校务会讨论。

  5.其它应当由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会议程序

  1.“三重一大” 事项应由行政会议或由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向校长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题。会议之前,校长与书记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

  2.凡需提交的议题, 确定后,由校办提前数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凡有相关材料提前 1—2 天送到参会人员手上。

  (二)会议表决

  1.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充分发表意见。凡涉及到多项议题要逐个发表意见。

  2.会议讨论决定时,每个参与者要明确表明意见。凡需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个事项,必须逐项表决。

  3.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校长可以根据情况, 做出暂缓表决或暂缓决策的决定。在决策中对少数人提出意见要慎重考虑。事后经过沟通协商后,再提交校务会议决策。

  4.凡遇上突难急情况、 须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程序。

  5.凡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凡因故未出席,则事先由校长、书记听取意见,可口头或书面。由校长或书记将意见带入校务会。

  6.会议记录应完整, 充分体现决策的过程, 对于决策的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

  (三)决策执行

  1.凡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工作分工与职责,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但一旦形成决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除了有特别意外的紧急情况外,须复议后执行新的决定。

  2.凡需上报的重大事项,需上级部门领导同意批准执行,若未批准,则由校务会重新讨论决定。获准后按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执行。

  3.对要上报县教科体局的报告,除常规事项外,一般事先向教科体局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四)决策监督

  1.学校党总支、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凡是校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该按时完成落实。具体执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于落实执行的情况,适时向校务会汇报。

  2.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凡可公开的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

  3.做好会议记录,对未出席的由书记负责传达通报。

  4.书记负责对会议决策过程的监督,决策之后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备案的工作。

  (五)资料归档

  凡校务会议决策的议题,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以及实施情况,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备案。每学期结束前由书记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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