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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垃圾分类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餐饮垃圾分类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1
我县城区共有餐饮商业经营数量295户,其中大型酒店11户,如河源、美华、嘉悦、家全居等,每户日均产泔水量高峰期为200公斤左右,低迷期为50公斤左右;中型餐饮店27户,如旬河人家、柴火灶、乡水源火锅店等,每户日均产泔水量15公斤—75公斤学校和30人以上的机关食堂33家,每家日均产泔水量3公斤—25公斤;农家乐23户,每户日均产泔水量5公斤—15公斤;其他各类小吃店小餐饮201户,每户日均产泔水量2公斤—10公斤。初步统计城区日均产泔水量大致为2600公斤—5000公斤。除嘉悦酒店的泔水是有偿清运处置外,其他各餐饮店都是无偿清运处置。
(一)由于餐饮业主对餐厨垃圾正确的处理方式不明确、不清晰,导致个别户将泔水随意倾倒城区污水管网,或直接倾倒河道、沟渠、公厕、田野等外部环境;少数户将泔水倒入生活垃圾收容设施,与生活垃圾一并收集、运输,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填埋或焚烧处理;绝大部分餐饮户将泔水免费提供给郭家湾、宋家岭、小河北、刘湾、上渡口养殖户作为家畜家禽养殖的主要饲料;还有一小部分如火锅店的泔水被不法分子偷用提炼加工“地沟油”和生物柴油等再生油脂。
(二)各餐饮店的餐厨垃圾存放方式不合理,如河源酒店、美华酒店用管道传输餐厨垃圾,然后集中到泔水池收集,整个收集网络极易成为四害孳生地;泔水桶不加盖,周边有外溢,卫生环境差;泔水清运不及时,腐坏变质,臭气难闻等。
(三)各食堂和餐饮店对食品药品管理局要求的餐饮垃圾日清运处置台账不按时记录,随意免费送人,对泔水去向和利用结果不明。
(四)以餐厨垃圾为主要饲养料的城区周边各养殖场点设备简陋,存储泔水方式不科学,高温处理不到位,内部环境脏乱不堪,污水粪便四溢,直接成为四害孳生地,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陕政办发〔20xx〕89号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由政府制定餐厨垃圾管理规范性文件,并通告,建立政府上下联动、部门密切协作的餐厨垃圾处理齐抓共管机制。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餐厨垃圾产生、存放、清运等环节的管理;交警、城管、环卫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运个人和车辆的'监督管理;环保、工商部门要加强餐厨垃圾资源利用化监管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无证营运餐厨垃圾和非法提炼、加工、销售地沟油的行为;确保餐厨垃圾统一定时收运、集中处置规范。
(二)由农业局考察两家规范的万头养猪场承运城区的餐厨垃圾,其他各养殖场点一律不得在城区收集清运餐厨垃圾。两家养殖场必须有资质,有环保设施,有泔水高温处置设备,有污水处理净化系统;从事泔水清运车辆手续要完备,有明显标识,泔水收集人要佩戴袖章、持证每天准时上门收集;泔水收运和处理设施要密闭、要标准,能够彻底消除餐厨垃圾收集、存储和运输撒漏、外溢和暴露现象。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2
餐厨垃圾是指日常家庭、学校、单位、公共食堂以及饭店餐饮行业的食物废料、餐饮剩余物、食品加工废料及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在快速增加。有许多大城市每天产生生活垃圾量在4000t以上,其中餐厨垃圾约占50%。
餐厨垃圾较之其他垃圾,具有水分、有机物、油脂及盐分含量高,易腐烂、营养元素丰富等特点。由于含水率高,餐厨垃圾不能满足垃圾焚烧的发热量要求(不低于5000kJ/kg),也不宜直接填埋,而焚烧和填埋又会造成有机物的大量浪费。同时由于餐厨垃圾所派生的“垃圾猪”、“潲水油”等除小部分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外,大量餐厨垃圾进入二级市场,对人体健康构成极大的潜在威胁,因此,餐厨垃圾的处理处置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发达国家对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多开展于20世纪90年代左右,而国内近几年对餐厨垃圾处理问题也逐渐重视,但对其研究及分类处理技术的应用正在探索试用之中。
一、国内餐厨垃圾产生情况及处理现状
餐厨垃圾的处理是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国情特点,对餐厨垃圾的处理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我国跟其他国家不同之处在于:据统计显示,20xx年全国城镇餐饮业销售额约为1。8万亿元,如果按照一次餐饮活动的剩菜比例为1/4到1/3之间推算,我国餐饮业每年有上千亿元的销售额变成了“垃圾”。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业零售额以每年21%的速度增长,餐厨垃圾也将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以北京、上海为例,北京城市垃圾中有机废物占65%,其中餐厨垃圾占39%,上海市日均餐厨垃圾产生量约为1000~1200t。近年来,国内一些大中型城市纷纷探索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模式并初步形成了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宁波模式、西宁模式等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还有杭州、苏州、重庆、厦门等许多城市也都推出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已开始着手制定“地沟油”等餐厨垃圾技术标准,而国家层面的《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也将适时启动。20xx年11月26日,《餐厨废油资源回收和深加工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在北京工商大学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启动,这是中国第二个专门针对餐厨垃圾的国家标准。此前,第一个餐厨垃圾国家标准—《餐厨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要求》已经上报国务院,它的实施将结束“地沟油”回收利用无章可循的局面,并与计划制定中的《国家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一起,构建起一套对餐厨垃圾无害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政策体系。
二、目前餐厨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
1、粉碎直排处理
粉碎直排处理是在餐厨垃圾发生点对其直接进行破碎、粉碎处理,然后采用水力冲刷,将其排入城市市政下水管网,与城市污水合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破碎法对于处理少量分散产生的餐厨垃圾如家庭厨余垃圾,具有价格便宜、技术简便等优点,能降低城市垃圾的含水率,减少收集量,利于提高城市垃圾的发热量。
2、填埋处理
我国很多地区的厨余垃圾都是与普通垃圾一起送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的`。填埋是大多数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要处理方式。由于厨余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降解组分,稳定时间短,有利于垃圾填埋场地的恢复使用,且操作简便,因此应用得比较普遍。随着对厨余垃圾可利用性的认识越来越广泛,餐厨垃圾的填埋率正在呈现下降的趋势,甚至有国家将禁止餐厨垃圾进入填埋场处理。
3、肥料化处理
餐厨垃圾的肥料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消化两种。好氧堆肥过程是在有氧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分泌的胞外酶将有机物固体分解为可溶性有机物质,再渗入到细胞中,通过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实现整个堆肥过程。
同时,由好氧堆肥引申出一些类似的方法,如蚯蚓堆肥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利用蚯蚓吞食大量厨余垃圾,并将其与土壤混合,通过砂囊的机械研磨作用和肠道内的生物化学作用,将有机物转化为自身或其他生物可以利用的营养物质。
餐厨垃圾的厌氧消化处理是指在特定的厌氧条件下,微生物将有机垃圾进行分解,其中的碳、氢、氧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而氮、磷、钾等元素则存留于残留物中,并转化为易被动植物吸收利用的形式。餐厨垃圾的肥料化处理的缺点是肥料质量不高,同时较高质量的堆肥方式成本比较高,推广困难。
4、餐厨垃圾处理机
餐厨垃圾处理机主要分三种类型:一种就是将餐厨垃圾破碎后,直接排入下水道,并没有深层次的处理;一种以减量化为主,也称消化型,采用加热器使水分蒸发,减小垃圾体积;另一类以资源化为主,也可称作生化式,是先利用细菌将有机物分解之后,再将剩下的残渣作为肥料使用。餐厨垃圾处理机的优势在于没有二次污染,占地小,运行成本低,操作方便,既可用于居民厨房,也可用于餐厨垃圾产生量比较大的单位部门。
5、饲料化处理
目前的饲料市场潜力巨大。由于餐厨垃圾作为原料,价格低廉,供应量巨大,产品营养丰富、利润区间幅度较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饲料化有两种方式:
(1)生物处理制饲料。
原理是将培养出的菌种加入餐厨垃圾密封贮藏,菌种进行繁殖并杀除病原菌制成饲料。
(2)高温消毒制饲料。
原理是采用高温消毒原理,杀除病毒、经粉碎后加工成饲料,可供禽畜食用。比较成熟的餐厨垃圾加工饲料方法是将制粒技术、挤压膨化和干燥技术等手段综合利用。挤压后饲料中的细菌浓度要远远低于其他样品中的细菌浓度。由于挤压时不断升高的温度,一个单螺杆干燥挤压工艺可以大大减少潜在的病原菌浓度。目前已经有些厂家研制了配套技术设备并投入运行使用。
用餐厨垃圾作饲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饲料安全,面对消毒要求的提高,必将在设备、技术等方面作相应调整,从而增加了处理成本,因此在该技术的选择方面要十分谨慎。
6、能源化处理
餐厨垃圾的能源化处理是在近几年迅速兴起的,主要包括焚烧法、热分解法、发酵制氢等。焚烧法处理厨余垃圾效率较高,最终产生约5%的利于处置的残余物,焚烧是在特制的焚烧炉中进行的,产生的热能可转换为蒸汽或者电能,从而实现能源的回收利用,但餐厨垃圾的含水率高,热值较低,燃烧时需要添加辅助燃料,从而造成投资大的问题,同时尾气处理也是一个难题。
热分解法是将垃圾在高温下进行热解,使垃圾中所含的能量转换成燃气、油和碳的形式,然后再进行利用,热解法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技术尚未达到实用阶段,目前应用较少;氢作为一种高质量的清洁能源,是普遍认为的最有潜力的替代能源,很多学者对此做了研究。厨余垃圾的能源化处理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餐厨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餐厨垃圾的危害
餐厨垃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污染水体与大气。在餐厨垃圾中,废弃食用油脂的污染最为严重,它在水体中经过复杂的生物化学反应,产生一系列组成复杂的醛、酸等恶臭性物质,这些物质是污染地下水和大气的罪魁之一。
其次是废弃食用油脂被不法分子加工成劣质食用油即“地沟油”、“泔水油”,人们若长期食用这些问题油脂,不但会导致慢性中毒,而且还容易患上肝癌、胃癌、肠癌等疾病。
第三是非法加工餐厨垃圾,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餐厨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1)直接排放处理虽然简单易行,但还存在不足的方面:第一是用水量较大,增大城市污水的产生量和处理量;第二是泔脚废物在污水管网中,易沉积、发臭、增加病菌、蚊蝇的滋生和疾病的传播;第三是废物中有机组分不能得到资源利用,同时增加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第四是不利于大规模的泔脚废物处理处置。
(2)由于餐厨垃圾过高的含水率导致渗滤液的增多,符合填埋条件的土地面积减少,造成处理成本升高。而且厌氧分解的餐厨垃圾是填埋场中沼气和渗滤液的主要来源,会造成二次污染。这种处理方式将损失餐厨垃圾中几乎所有的营养价值,最终餐厨垃圾中的绝大部分碳将转化为沼气。在一个精心设计的填埋场里,约有66%的沼气可以作为燃料重新利用,但剩余的34%将进入大气层。而沼气对全球变暖的影响约为二氧化碳的25倍,填埋对环境特别是地下水资源也构成严重威胁。
(3)堆肥的缺点是需用场地大、处理周期长,有些病菌不易杀死。并且堆肥场地产生的污水和废气将会导致新的污染,增加环境负荷。如对所产生的污水和废气进行再治理,将增加额外的处理费用。而且餐厨垃圾中的高油脂含量和高含盐量非常不利于微生物的生长,也制约了高温好氧堆肥处理工艺的效果。
(4)焚烧处理可将垃圾减少约90%,但一次性投入大,运行成本高,可回收资源浪费,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焚烧法处理生活垃圾还存在“两高一低”(含水量高、有机物含量高、热值低)的问题,这主要是由餐厨垃圾引起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是塑料焚烧引起的。
四、餐厨垃圾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餐厨垃圾具有明显的资源特性和污染物特性,通过建立完善的回收运输、集中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沼气、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产品,可从源头上治理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的非法行为,避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作为饲料进入食物链,也可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通过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进行填埋或焚烧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不仅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1、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处置系统
包括配套的政策法规、奖罚制度、经济高效的处理处置技术等。具体采取政府牵头、环卫系统管理企业运作,社区参与的运行模式,建立起完整的餐厨垃圾管理与处理处置体系。
2、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厂,对餐厨垃圾统一收运和处理
可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不断发展壮大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市场主体,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最终形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3、餐厨垃圾处理处置可采用生物转化技术
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有机肥和生物肥料;采用源头减量化的微生物处理技术,把餐厨垃圾分解成二氧化碳、水和极少量的有机残余物;采用生化技术,利用废油脂生产工业原料油脂及深加工产品;采用高温杀菌干燥深加工,制成饲料和有机肥料等,采取不同的先进有效的处理处置技术,实现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回收利用。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3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十条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x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x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xx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
(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餐厨垃圾的危害(1)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因餐厨垃圾含有较高的有机质和水分,容易受到微生物的作用,而发生腐烂变质现象;且废弃放置时间越久,腐败变质现象就越发严重。特别是到了夏季,温度较高,腐烂变质也越快,这时候容易产生大量的渗滤水以及恶臭气体,滋生蚊虫,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何晟,20xx) 。
(2)危害人体健康。餐厨垃圾中的肉类蛋白以及动物性的脂肪类物质,主要来自于提供肉类食品的那些牲畜家禽,牲畜在直接吃食未经有效处理的餐厨垃圾后,容易发生同类相食的同源性污染,并造成人畜之间疫病的交叉传染,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促进某些致命疾病的传播。如历史上大规模爆发的传染病:1986年英国出现的疯牛病、口蹄疫等(刘卓宝,20xx)。再比如说,在许多地方传播的禽流感等的起因,可能是由于病牛、病羊或病猪的尸体被制成了成了动物饲料,从而引起疾病的大规模传染(Haug,1993) 。
(3)传播疾病。餐厨垃圾的露天存放会招致蚊蝇鼠虫的大量繁殖,其是疾病流传的主要媒介(李小卉,20xx) 。
餐饮垃圾分类制度4
一、弥补地方性法规的缺陷
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可弥补我国一些省域至今尚未有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缺陷,亦有利把本省域已有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xx年以来,我国各地不少省域的省级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大本地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本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水平,改善本地城乡人居环境,先后以省级政府的名义颁发了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暨收费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行政规章。然而,毕竟这些地方性行政规章都不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毕竟有限。因此,为了尽快促进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现全国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法制化,有必要通过制定本省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促进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举措
(一)要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以《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xx]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各地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由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在本省域范畴内施行。
(三)要统一设置总则、规划与建设、减量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章节。
(四)应确立“产生收费”和“垃圾分类”两项制度原则。同时,应明确规定,要逐步实施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五)应对本省域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这一要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本地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垃圾分类居民有责”也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该法规。
(六)应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即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应按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七)应明确规定:垃圾收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从单位开始实施计量收费。居民垃圾收费是为了强调个人产生垃圾的责任而鼓励居民垃圾减量。混合垃圾应多付费。
(八)应明确规定: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其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应明确规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省域范畴内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变化进行适当时候的必要调整。
(九)应明确规定: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违者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应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违规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明确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地沟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应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十三)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制定《小区垃圾分类收运制度》,并定期召开例会协商垃圾收运情况,共同监督每日垃圾的分类收运,做到及时反馈、及时协调,确保各分类小区厨余果皮、其它垃圾日产日清。
(十四)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理的管理运行体系,并应逐步做到将其小区内生活垃圾分为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
(十五)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按照分类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固定点,配备不同颜色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绿色收集桶,有害垃圾—红色收集桶,其它垃圾—灰色收集桶,可回收物—蓝色收集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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