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的制度

时间:2024-06-27 13:37:15 制度 我要投稿

召回的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召回的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召回的制度

召回的制度1

  一、目的: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经营药品安全,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依据:国家药监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

  三、适用范围:本公司经营的须召回的药品。

  四、内容:

  1、药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完善药品不良发应(ADR)报告制度及相关制度,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为网络单元的药品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完善的药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

  (1)建立药品质量安全信息反馈记录,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2)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花纹路的可溯源性。

  (3)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药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和处理,并负责对药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

  (4)发现本公司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并通知使用单位召回售出药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1)公司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2)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A、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B、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C、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D、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E、其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

  (3)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A、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B、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C、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D、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E、危害导致的后果。

  4、实施“召回制度”的药品包括三大类:一是养护发现的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不稳定,可能有质量隐患的药品;二是由于印刷校对等原因,造成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三是企业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药品;四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强制实施的药品召回。

  5、公司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第一时间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启动药品召回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召回工作。

  6、公司对召回药品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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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防止本公司发生的万一存在因微生物、异物等异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扩散,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企业的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职责

  1、公司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负责提供资源支持(包括人员、资金、器材等),负责配合执法部门一起进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

  2、销售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问题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质检部负责发现问题,分析该问题的影响力,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4、生产车间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四、产品召回步骤

  1、厂区内部发现的问题,处理步骤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时行再加工或销毁等处理。

  2、销售商或用户发现的问题,由营销业务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保持与销售商或用户的持续联系。

  五、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归口部门如实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质检部会签,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技术人员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请外界的研究机构来协助;

  2、立即通报公司;

  3、营销业务部部负责追溯及产品的所有标签。必须在24小时内查到问题产品的销售点;

  4、质检部、生产车间联合收集并反复阅读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所生产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六、回收程序

  1、问题发现→报告召回工作组→集体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2、追回产品,直接废弃。

  3、回收结束后,填写《产品回收报告)),三日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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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监控和生命安全,更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职责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3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召回鹅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理

  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5、引用文件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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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品返厂管理制度

  (1)返厂商品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会制度,要真实体现,全面反映返厂商品的应收应付关系,不得遗漏。

  (2)凡需做返厂处理的购进商品,采购员必须征得厂方同意,并与厂方达成文字处理意见后,通知保管员做好返厂具体工作,否则,不得盲目返厂。凡因盲目返厂造成的拖欠债务,由当事人追回。

  (3)凡需做返厂处理的代销商品(包括厂方借,调的商品),采购员提前15天与厂方联系,15天内收不到厂方答复,可留信函为凭,凡厂方无故拖延,不予返厂的商品,要向厂方征收保管费。

  (4)已出库的商品返厂,必须先退库再由保管员做返厂;已出库,未退库的商品和柜台内的商品,任何人不得随意返厂,否则按丢失商品追究当事人责任。

  (5)商品返厂时,保管员要填制商品返厂单并随货同行,及时通告厂方凭单验收。

  (6)物流中心各部室必须认真对待商品返厂工作,保管员要点细数,清件数,分规格,包装要捆扎牢固,要详细填写铁路运单和运输凭证,并及时做好保管账卡的记录。

  (7)凡是厂方采取以货换货直接调换商品方式解决商品返厂的,物流中心采购员,保管员必须坚持"同种商品一次性调清不拖欠"的'原则,坚决不允许以金额核准数量的异货相抵。

  2.商品返厂

  (1)商品返厂一律由仓库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

  (2)经销商品返厂由保管员办理返厂手续,填制"物流中心经销商品入库单"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红字)1~5联,同时填制"物流中心返厂单"1~5联(外埠商品返厂必须有厂方承认的函件方可开具返厂单)。

  (3)仓库保管员将返厂的商品返回工厂,厂方经手人在经销商品入库单(红字)与返厂单上签字,返厂单第5联交厂方,保管员根据签字后的入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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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不断的出现一些大规模的产品质量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市场的诚信遭到严重破坏。如何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20xx年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虽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作出了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需要改进,以更好的完善相关的立法。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概述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它具有法律主体的宏观性、损害后果的事前预防性、价值取向上的社会本位性和解决纠纷的高效性等特性。

  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20世纪60年代,美国制定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召回信息,并对缺陷汽车进行免费修理。此后,美国逐步在《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儿童安全保护法》(csp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几项立法中也涉及了产品召回规定。在美国之后,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也都建立起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惯例,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可以有效的借鉴世界各国关于缺陷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以更好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

  二、国外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较早,其制度体系发展比较完善,以美国、澳大利亚、法国、英国、日本为代表。虽然各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实体内容和程序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通过将缺陷产品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收回避免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损失,并通过积极有效的补偿措施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状况(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最早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始于汽车产品。六十年代的美国汽车产业飞速发展,汽车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交通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导致伤亡人数激增,引起了广大美国民众的极大不满。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1966年9月9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该法首次规定了有关产品召回的内容。随着缺陷产品召回在汽车产品领域实施的成功,美国逐渐在其他诸多领域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成立了一些专门管理和协助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机构。

  (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状况(以日本为例)

  日本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始于1969年,也主要体现在汽车产品的召回上。因一些厂商的不法产品召回行为使美国等对其失去信任,日本汽车生产和出口受阻,所以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应将信息公告的义务。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目前正着手制定统一的“汽车召回”标准,以提高汽车召回制度的透明度。同时,日本在其他产品行业的相关规定,也有明显的进步。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缺陷产品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直接规定的或援引的其他相关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缺陷产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有:20xx年10月28日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品的”召回制度”;20xx年3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xx年8月27日,我国又颁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xx年12月12日起《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在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上的重大举措,但是,这些条例与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均为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强,这些部门规章均针对特定产品,适用范围很窄,完整意义上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尚未建立。

  四、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的不足

  (一)立法层次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

  根据上文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现状的分析,我国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分布在《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从这些法律这中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大多数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涉及面较小,执行力相对较弱。而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缺陷召回制度发展已比较成熟,已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

  (二)主管机构权责过于集中

  主管机构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其职能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果。《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因此可以看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的主管机构,同时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承担着全国数万种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也承担着众多纷繁复杂、特别是专业性强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这就导致我国目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工作量之大、行政效率偏低,增加了缺陷产品召回实施的难度。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于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水平还很低,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在民事责任方面。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事后补偿为主,且赔偿数额较小,对生产者来说不会起到很大的影响。因而,生产者不会感到自己的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自己承担责任的大小。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众多的行政责任。由于在相关的条例中规定的厂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远远小于因召回缺陷产品要支付的召回费用,这就造成生产者怠于实施召回。在刑事责任方面,规定的罚则比较宽泛不够细化内容太少。使应该受到惩罚的一些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由于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法律责任的不完善,使得其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五、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法》

  从我国现在的立法状况出发,应统一各规则条例中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条例》作为过渡,等到各方面的条件具备了,就可以制定一部《缺陷产品召回法》。统一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执法主体、召回标准、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以保证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权威性。同时,对于具体的操作规范,可以由国务院或其负责相关产品召回的部门根据《缺陷产品召回法》的内容,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以补充《缺陷产品召回法》的不足之处这样,形成一个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充分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设计集中加分散的权责体系

  在职能部门的设计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国家质检总局为核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为辅助机构,即国家质检总局对缺陷产品召回进行统一领导,其他相关部门各师其职,形成一个统一、权责分明的管理、监督系统。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可以使各主管部门将相关缺陷产品召回贯彻实施。主管部门专业化分工可以减轻国家质检总局的繁重负担,提高其工作效率及保证召回产品监督鉴定的权威性。

  (三)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

  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立法时,对法律责任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科学设定违法行为的法定成本的基础上,科学设定赔偿数额,增加违法的成本,这一厂商在处理产品问题时,能更倾向于有利于消费者的措施,避免他们漠视自己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可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但惩罚毕竟不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的,关键点还在于预防,要在产品还没有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前就得到有效的处理。但是在目前的缺陷产品召回实践中,大多数的生产者处于被动的地位,在产品缺陷没暴露前,他们不会主动的去预防,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甚至在产品缺陷暴露后他们也不会积极的采取有效的措施召回产品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在立法时根据生产者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召回还是在投入市场后召回,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再根据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生产者对于召回所采取的态度而规定不同的处罚措施,从而激励生产者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将合格的产品投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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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召回制度对中国汽车企业的意义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但在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却还未贯彻实施,究竟汽车召回制度对中国汽车企业有什么影响和意义,我们还需深入探讨研究。

  汽车召回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实行了几十年,但在中国国内企业却难以实行,营销环节的不规范是主要问题,国外先进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模式已明显地让人感到了存在的距离有多远。

  召回制度“警示”中国汽车企业

  在国外,福特和丰田等大公司先后实行了召回制度,使越来越多的中国用户了解到汽车生产厂没有实行召回制度,就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从设计角度来说,在设计室设计出的完美车型投入到实际运作中,可能并不完美;从生产角度来说,汽车是一个非常复杂、工艺水平要求非常高的产品,因而可能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从使用角度来说,一些缺陷只有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暴露出来,如果厂家不负起召回、维修的责任,就是无视用户生命、财产的安危。这无疑是对中国汽车企业的一次不小冲击。面对竞争对手提出这样强有力的挑战,国内汽车生产大户不得不面对不进则退的境况,不跟进就处于竞争劣势,跟进就必须解决自身产品的某些先天不足。中国汽车企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在迎接挑战的同时,正求蓬勃发展的中国汽车企业是不是也应该正视趋势,想出一套应对措施。

  召回制度“暴露”法律支持的缺乏

  召回制度能否在中国真正意义上地贯彻到底,仅仅依赖汽车制造厂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显然是不现实的'。即使在日本这样对于隐瞒质量问题的厂家采取严厉惩罚措施的国家,最近也揭露出第四大汽车生产厂三菱汽车公司在过去30年内匿藏上万宗用户投诉的丑闻。而此次普利斯通召回事件,经过调查发现,ATX轮胎最早在1991年即发生过问题。而在根本没有为召回制度立法的中国,汽车生产大户上海大众甚至可以公开拒绝公布厂家发现的产品缺陷,并冠之以“商业秘密”。要为召回制度立法,那么如何制定汽车质量、环保标准也是需要重新审度的问题。如果标准不合理,那么召回制度等于一纸空文。

  有关业内人士评价说,召回是一种很正常的商业行为,体现了厂商对顾客负责的态度。但是,中国还没有法律上的要求。国家机械工业局汽车处一名工作人员说,召回在国内还没有开展。在美国,政府不对产品进行直接要求,而由企业自己提出标准,进行规范。产品投入市场前政府进行形式认证,产品投入市场之后抽查产品一致性。责任完全由企业自身承担,一旦出现问题、发现隐患,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回收。在国内,生产和销售都要经过目录管理程序。在投入市场前政府对产品进行鉴定,满足标准才准许投产。政府对社会承担责任,保证投入生产的产品是满足使用要求的。业内人士认为,国内的消费者与强大的汽车生产厂商相比,几乎没有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政府应通过立法,让消费者有法可依,监督厂家的行为。只有从立法到执法都从消费者的立场出发,明确提出消费者利益第一的原则,才能充分体现召回的意义。

  召回制度“昭示”了对中国召回制度的深远意义

  1.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缺陷汽车召回势在必行。汽车召回制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是反映汽车产业对汽车消费者生命及财产是否负责的一种制度,不能以“中国汽车业尚处在幼稚阶段”为由而无限期推迟或不实行这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体系不完善,经多个生产和销售环节之后,使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缺乏互动的平台,对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双方都产生了损害。

  2、召回制度有利于推动汽车工业和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汽车产业缺乏自主开发能力,尤其是轿车产品基本是通过合资合作企业引进的,这些产品中许多是输出国更新后的产品和淘汰的技术,某些缺陷问题早以得到解决。有些缺陷由于产品销量小,加上用户缺乏相应的知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缺陷汽车召回也是汽车今后售后服务的一种行为,它使用户对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汽车制造商有一种信任感,反过来也是汽车制造商对市场的一种自我保护。

  3、召回制度是“双赢”制度。缺陷汽车不仅给用户造成危害,同时也会损害汽车厂商的信誉。问题汽车流入市场将会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4、召回制度将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更加严格。某种缺陷的汽车产品需要召回,受伤害的不仅仅是汽车制造商,也可能是零部件企业。

  5、召回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随着汽车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任何汽车产品都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许多被召回的汽车实际上并不存在行驶方面的安全隐患,召回是为了改进汽车的机动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让汽车的质量更好,让消费者更加满意。一次成功的召回丝毫不会对厂商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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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田、通用、日产等著名汽车厂商陆续宣布召回问题汽车, 我国发生的可口可乐“含氯”和“素胶囊”等产品安全事件, 一时间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当前社会问题的重中之重, “召回难”问题随之引发了各界的高度关注。

  一、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 产品召回的概念和特点

  产品召回 (1) , 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 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 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1]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产品召回具有以下特点:1.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商;2.产品召回的根本原因是存在产品缺陷;

  3. 召回的程序严格;

  4.产品召回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除缺陷产品对人身、财产及环境造成的安全隐患。

  (二) 产品召回的方式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个正式确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国家, 与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相比, 我国还有较多不足, 突出表现在产品召回的方式上。

  1. 美国的产品召回方式

  美国的召回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强制认证, 自愿召回”, (2) 另一种是“自愿认证, 强制召回”。[2]前者在召回形式上表现为“自愿”, 在召回公告中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生产企业同为实施主体, 一律对外宣称“自愿召回”;所谓“强制认证”, 是指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 之后所有责任由企业承担。因此, 该召回方式看似“自愿”, 实则“强制”。而后者恰好相反, 是指市场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 但进入后的管制却极为严格, 一旦证实进入市场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 则立即进行封杀并召回。

  2. 我国的产品召回方式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首次确立是于20xx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其第9条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规定进行”, [3]可见, 我国的产品召回方式分为两种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

  (1) 主动召回

  指确认产品存在缺陷时, 生产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 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产品缺陷等信息,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 并及时实施召回的过程。[4]即厂商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主动对其制造的缺陷产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收回等, 仍无法解决产品存在的缺陷时, 厂商则可以采取召回方式来消除缺陷产品给公共安全带来的隐患。

  (2) 指令召回

  笔者认为, 我国的“指令召回”与其他国家的“强制召回”不同。“强制召回”指在厂商发现产品存在危险应主动召回而仍不加以处理时, 主管机关可强制厂商回收商品。此时厂商不仅要承担主动召回时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 还要受到未主动召回而应有的惩罚。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国外普遍规定“强制召回”的方式都是为了解决厂商在应当主动召回时不召回的问题, 重在体现“强制”二字。而我国虽然规定了类似于强制召回的指令召回, 有关部门的初衷也是确立强制召回方式, 但实际上我国所谓的“强制召回”仅仅停留在“指令”层面。

  二、“召回难”现象的现状分析

  (一) 主动召回的实施现状

  从20xx年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在节目《胶囊里的秘密》中最初曝光的“毒胶囊事件” (3) 可以看出, 事发后修正药业的态度有所转变, 并最终作出主动召回的决定。

  这一召回决定也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 一方面是消费者的质疑。公众认为修正药业采取道歉和召回的态度是因为有关部门和舆论的压力, 并且该公司并未对公众作出说明, 也未提出证明其已召回产品的证据。另一方面是巨额的召回成本。对修正药业而言, 作出主动召回的决定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其199件产品牵扯其中, 据有关人士估计, 单就问题产品的召回就需要花费极大成本, 极有可能使这家行业领头羊的企业面临倒闭, 但不召回又难以解决对消费者造成的安全隐患, 消除事件引发的恶劣影响。这是仅凭一家企业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 作出一个召回决定并不难, 困难的是如何具体实施并均衡各方利益, 并把各项损失都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 指令召回的实施现状

  可口可乐“含氯”事件 (4) 也是一起广受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20xx年4月16日, 经媒体报道披露, 可口可乐山西饮料公司员工向记者爆料, 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处理水混入公司9个批次价值约500万元左右的121058箱可乐产品中, 并且已有76391箱被当作合格产品销往市场。

  笔者认为, 事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对已流向市场的76391箱问题产品如何处理。结合前述内容可知, 可口可乐的这一行为实属“该召回而不召回”的情况,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26、27条的规定, [7]生产商不仅要承担主动召回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 还要受到由于没有主动召回而应有的惩罚。另外, 可口可乐的部分产品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甚至可能致癌的“氯水”是确凿的事实,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件原委后, 依据上述规定及相关程序立即作出责令召回的决定, 而不应对可口可乐公司这种违法行为放任不管, 无故拖延, 以至于不了了之。

  面对这一难题, 作为生产商的可口可乐公司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都有无法推卸的责任。另外, 每当遇到具体事件, 我们的许多法律规定看似规定详细却又无法实际运用。

  三、对“召回难”问题的解决对策及完善建议

  (一) 关于解决当前我国“召回难”问题的对策

  1. 针对采取主动召回时的“召回难”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1) 如上文所述, 我国对产品召回的规定看似很详细, 其实程序繁琐且不易实际操作, 笔者建议在今后的`立法及完善过程中, 应当在详细规定内容的同时考虑到实施效率的因素, 即以“程序公正兼顾效率”为原则, [8]尽量避免出现规定详细而无法运用的现象。

  (2) 从修正药业的事例中可以看出, 现在我国的消费者已经对企业及有关部门缺乏信任感。因此建议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好群众工作, 以便重新赢得社会大众的信任。作为生产商, 最好的方法就是向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作为有关主管部门, 应公正严明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相冲突时, 万万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忽略百姓的生命健康。[9]

  (3) 产品一旦被召回, 厂商必将承担一定数额的召回成本, 而且往往规模都较大, 正如修正药业, 仅仅一次召回就很可能赔上整个企业。笔者认为, 培养一家优秀企业实属不易, 对于类似于修正这种通过间接方式生产出缺陷产品的企业和缺陷产品危害较小且社会影响不大的企业, 建议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帮助, 比如可以建立一个产品召回基金会, 专门给予其资金援助, 以解决其后顾之忧, 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惩罚。另外, 部分召回基金还可以从其他被处罚者的罚款中支出。

  2. 针对采取指令召回时的“召回难”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在我国, 指令召回的方式在实践中难以实施, 其主要原因除了现行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以外, 就是处罚力度过轻, 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35-38条的规定, 对食品生产者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三种, 并且罚款金额最高也仅为3万元。[10]试想一下, 一家规模一般的食品生产企业仅生产销售一批产品的金额也不只2、3万元, 这样的惩罚力度对他们又算的了什么呢?因此,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规模分级别制定处罚措施, 并在处罚种类和力度上有所区分, 从而无论规模大小, 使每家生产企业都切身感受到法律规范的拘束力和强制力, 迫使其不得不严格检验产品质量。

  (二) 针对“召回难”问题, 对相关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1. 从根本上增强法律约束力, 以解决“召回难”的法律覆盖范围问题。

  提高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相关规范的法律位阶, 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召回制度及有关内容加以规范, 对汽车、食品、药品等特殊产品制定如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的专门性立法;对上述特殊产品以外的一般产品, 制定类似于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和《儿童安全保护法》的统一性立法, 通过这种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 可有效避免法律的漏洞。 (5)

  2. 通过提高法律规范的明确度, 增强相关召回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以使在实施召回措施时程序简单且便于操作。

  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未来的发展过程中, 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定中的模糊条款进一步细化, 切实做到详细、具体。

  3. 通过完善召回规范中的惩罚性条款, 以加强召回规定的

  强制力, 可提高消费群体对有关部门的信誉度, 有效避免“召回难”问题的发生, 并且还能对其他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召回的制度8

  一、目的: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范围: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根据内、外部的信息来源,由质检科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消费者健康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召回以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3)销售部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写产品召回记录,(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

  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召回的制度9

  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效地回收本公司生产的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不安全的产品,特制定本程序。在产品召回时,做到高效、快速、安全,并定期对召回计划的有效性进行验证,从而降低顾客的投诉率

  2、范围:

  适用于成品的标识、检验状况的标识和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追溯,以及出厂产品的召回。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产品标识的确定和实施。

  3.2品管部负责危害分析和制定召回计划的并组织实施不安全产品的`召回计划。

  3.3总经理批准不安全产品召回计划。

  3.4营销部负责顾客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3.5HACCP小组定期对产品召回计划的有效性的进行验证。

  3.6管理者代表负责召回计划的评审和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4、控制程序

  4.1产品标识建立和管理

  4.1.1产品标识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和相关记录.4.1.2生产部负责对所生产产品进行标识和记录,保证公司产品可追溯性的实现。

  4.1.3物流部负责保存所有发货记录,发货记录内容应包括

  (1)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批次

  (2)发货的时间、货主姓名或公司名称及联系人

  (3)运输工具的编号

  4.2召回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4.2.1品管部制定缺陷产品的召回计划,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的品名、批次、品种、规格、数量

  (2)确定缺陷产品的原因

  (3)成立召回工作小组

  (4)制定召回缺陷产品的处理方案

  4.2.2品管部负责组织研发中心等有关人员对产品的安全危害进行分析,制订产品召回计划,由总经理审批。

  4.2.3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品管部立即通知营销部,再由营销部及时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所有收货人回收有关产品。

  4.4.4品管部监督召回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品管部应及时将产品回收信息归档存查。

  4.5产品召回计划有效性的验证

  4.5.1营销部开展业务时,将公司业务电话告知顾客,定期回访顾客、收集反馈信息、建立顾客满意度档案。

  4.5.2HACCP小组根据顾客反馈的信息,定期对产品召回计划有效性进行验证。

  4.5.3验证的方式包括

  (1)电话咨询

  (2)走访顾客

  (3)召回效果评估

召回的制度10

  为了加强药品使用安全的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药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行为。本制度针对因质量原因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不宜临床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召回过程的管理。

  一、成立药品召回管理小组

  由分管药学部门的院领导及院办公室、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负责人组成,分管院领导负总责,院办公室统一指挥安排,各部门根据具体分工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药品的召回工作。

  各部门职责:

  1、院办公室负责药品召回指令的批准及药品召回全过程指挥,负责药品召回指令的发布和召回过程的控制。

  2、药剂科负责药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并向患者或使用部门解释药品召回工作的必要性;负责召回药品的`存放与管理工作,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通报;负责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报告及总结。

  3、医务科负责协调临床科室的药品召回及开展后续诊治工作。

  4、护理部协同药剂科开展临床科室药品召回及开展后续诊治工作。

  5、财务科负责召回药品的货款及帐务处理。

  二、药品召回的范畴

  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1、药品调配、发放错误。

  2、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3、制剂、分装不合格或分装差错。

  4、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患者投诉并证实为不合格药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召回药品。

  6、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报道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而要求临床停用的。

  8、生产商、供应商主动召回的药品。

  三、药品召回分级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级

  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出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四、药品召回的时限

  1、一级召回应在24小时以内全面展开药品召回工作。

  2、二级召回应在48小时以内全面展开药品召回工作。

  3、三级召回应在72小时以内全面展开药品召回工作。

  五、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

  1、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2、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规范要求,药品经营过程是否符合GSP规范要求;

  3、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及比例;

  4、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数量、批次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5、其它可能影响用药安全的因素。

  六、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2、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3、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4、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5、危害导致的后果。

  七、药品召回程序

  当有本制度药品召回范畴内须召回药品时,医院应按规定确定召回等级,制定召回计划并发放召回通告,按规定时限开展召回工作,规范处理召回药品,及时整理药品召回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1、接到上级部门的药品召回通知或问题药品国家通报,药剂科应及时通知各科室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将该药品从各病区和药房退回药库,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做好登记等待处理。

  2、积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履行药品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3、在医院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供应商,必要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具体操作程序、办法如下:

  ①、临床科室发现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后应及时与药剂科联系。

  ②、药剂科派人到临床科室察看情况,必要时封存该药品。并通知在全院范围内暂停使用该药品,对药品不良事件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③、如确定为不良反应应及时上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④、如系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事件,药剂科通知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药事宜。

  4、调配、发放错误的药品应紧急召回

  ①、在门诊发现药品调配、发放错误,药剂科应该第一时间通知病人本人或家属,了解病人是否使用和有无异常反应,并嘱其停止使用,要求返回医院合理处理,做好差错报告并登记。

  ②、住院药房发现药品调配、发放错误,药剂科应第一时间通知病区护士,了解病人是否使用和有无异常反应,并嘱其停止使用,由护士尽快把调配、发放错误的药品返回药房处理,做好差错报告并登记。

  八、其它要求

  1、召回药品应填报药品召回登记表,召回药品专人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药剂科可根据不同情况与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质量检验部门、生产商或供应商联系,按程序处理药品。

  2、属医院工作人员责任问题导致药品召回造成各项损失的,应当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召回的制度11

  合理用药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注意时间、剂量、药物、给药途径和正确利用。

  1、减少药物种类、慎用新药。如果同时服用5种药以上,老人因不良反应而跌倒的几率会高很多。

  2、说明书里的禁忌使用、慎用内容,要格外注意。老年人肾功能在逐渐减弱,服用药效比较强的药要注意。如果服用了降压药、止疼药、降糖药、治疗帕金森药物、治疗心脑血管疾病药物或感冒药,一定要看看说明书,以防用药后引起不良反应而跌倒。而且降糖药在老年人群中有发生低血糖的危险。一次低血糖的昏迷带来的身体损伤,会消耗掉10年血糖稳定的功劳。还应注意容易引起便秘的药,以防引发脑出血。此外,要注意易引起尿潴留的药物,特别是老年男性前列腺疾病患病率越来越高,如果本身患有前列腺肥大,再用此类药物,会带来严重后果。

  3、中西药不能随意混用。比如,很多老年高血压患者在吃降压药的同时,还长期吃中药,其实这是不科学的,最好请中医辨证施治。

  4、不随意停药、减药或急于求成加大剂量,不随便推荐别人用药。比如,治疗脑部疾病的药、失眠的药,都是从小剂量开始。对于高血压患者来说,不能骤然停药,否则特别容易引发脑出血。

  5、认真记录自己服用后发生过敏的、吃了没效果的药。比如磺胺过敏,一般间隔几十年后仍会在身体同一部位发生不良反应。

  6、注意服药时间,按时吃药。一般他汀类的药晚上吃效果比较好,降压药早晨吃效果比较好,以防夜间进入睡眠后血压骤降。关于用药时间,可定上闹铃或将时间写在药盒上。

  7、给药途径要注意。有些药不能掰开吃,有些药不宜嚼碎吃。

  8、药品的`保存。医院药品都有严格的储藏条件,是冷冻保存,20℃以下,还是8℃以下都有严格要求。家庭储备药物大家一般都不注意这些。很多心脑血管疾病的老年患者习惯准备一些硝酸甘油应急,但时间尽量不要超过3个月。

  9、用药出现副作用应及时告诉药师,每次就诊时,最好带上正在服用的药物清单或药盒。比如,如果正在服用抗凝血药物,去拔牙、修牙时候,一定要告诉大夫,以防拔牙时出血过多。糖尿病患者打胰岛素改变注射部位也应告诉大夫。

召回的制度12

  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规范药品召回行为,保障药品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提高药事服务质量。

  一、药品召回:

  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问题、事件,或由于发生、发现高度怀疑工作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导致影响药品质量时,应按照既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收回药品。

  二、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1、调剂、发放错误。

  2、有证据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3、分装不合格或分装差错。

  4、在验收、保管、养护、发放、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

  5、药品使用者投诉并得到证实的不合格药品。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假药、劣药。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回的'药品。

  9、临床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按有关规定应召回的。

  10、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11、生产商、供应商要求召回的药品。

  三、药品召回按其紧急程度,分为两级

  1、一级召回:24小时内召回医院内所有应召回的药品,查找处方、病历,尽可能找到用药患者(家属),通知其停止服药,请求其协助送回或取回应召回的药品。

  2、二级召回:一周内召回医院内所有应召回的药品,有患者(家属)要求退回药品且符合规定时,收回药品。

  3、当继续使用被召回药品将对治疗或患者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应采用一级召回的方式。当使用被召回药品不会对治疗或患者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应采用二级召回的方式。

  4、当需召回的情形发生时,由药品质量监督小组决定召回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召回范围、召回级别、药品替换、主要执行人员等。

  5、质量监督小组成员负责药品召回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布置实施召回方案,监督各部门执行,决定或请示决定紧急事项的处理,保持与医疗部门、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质量检验部门、生产商、供应商的联系,调查导致召回的原因。

  6、各部门负责接收退回的药品,统一、专人妥善保管,填写《药品退回登记本》。召回结束后,汇总为《药品召回登记表》,报药品质量监督小组。需向库房退回领入药品的,按《退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药品召回登记表》登记项目包括:报告部门、召回级别、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商、召回原因、替换药品和数量。

  7、库房负责接收各药房撤架和患者(家属)退回的药品,按《退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手续并记录,统一、专人妥善保管。召回结束后,汇总为《药品召回记录》,报药品质量监督小组。《药品召回记录》项目包括:报告部门、召回级别、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商、召回原因、替换药品和数量、退回部门和数量、退回总量。

  8、从患者(家属)处召回的药品按退、换药处理。

  9、药品质量监督小组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制《药品召回报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10、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将结果通知各有关部门。

  11、已发布的信息需要撤销、更改、补充的,应按相关信息的发布程序进行。

召回的制度13

  1.召回及不安全产品

  1.1召回,是指食品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1.2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2.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1.2.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1.2.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1.3如果顾客反应某一类产品具有以上食品安全危害,公司则将该批次所有产品定为可疑产品。对与出现类似产品的地区或者个人有权及时向领导汇报。

  1.4对于顾客的`退货产品由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成员会议,分析召回原因,确定召回的产品类别(名称、编号、生产日期等)及召回数量。

  1.5可疑产品到收到后,由负责接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发货记录确认产品与之是否相符。

  2.对于自查出的不合格且已发到客户手中的产品

  2.1在发现不合格品的第一时间由负责销售业务的成员根据产品召回联系表通知客户,以防止不合格品的进一步扩散。

  2.2向客户解释清楚召回原因,并与客户协商召回数量。

  2.3同1.2.3.可疑产品到公司后,由质检部监督,成品仓库接收。接收后的产品用库存商品保管卡标明“不合格”,“待检”,“待处理”标识后放置在成品仓库不合格品(可疑产品)存放区,在未经公司及质检部的同意下不可出库放行。

  4.处理召回产品的规程,对产品进行重新分类,降级或废弃处理。

  4.1查明退货原因,进行处理。

  4.2由于原辅料、添加剂所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在清除问题前停止其供应原料。

  4.3由于包装物料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限期整改,整改末确认前,停止其供应包装。

  4.4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不合格品,通知生产负责人,限期做出纠正措施,追查责任人。

  5.必要时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1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

  5.2通知的内容如下:

  5.3召回的原因

  5.4召回的类别:名称、编号和生产日期等。

  5.5与召回有关的数量(被召回的食品当初在单位的拥有数量,在召回时产品的数量分布情况,被召回产品在单位的剩余量。)

召回的制度14

  1.目的

  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产品召回的条件、召回的启动、流程、召回产品的评估、召回产品的标识和处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涉及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3.管理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3.2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召回产品进行评估。

  3.3品管经理负责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标识。

  4.具体条款规定

  4.1产品召回范围

  4.1.1产品召回是指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召回其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行为。

  4.1.2产品召回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企业主动召回,包括企业自行发现、接到销售者通知、接到使用者举报或投诉,经证实属于应召回的产品。

  二是,政府通知召回,即企业接到监管部门的召回通知。

  4.2产品召回流程

  4.2.1本公司总经理有权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同时向当地饲料主管部门递交《产品召回申请报告》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4.2.2发生召回事件时,先由技术负责人评审不合格品,查询相关的可追溯性记录,确定需要召回产品的日期及批次号;

  4.2.3生产部根据产品的日期、批次号确定生产日期,查当日的'入库记录,确定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总量,以确定召回产品的总数量;

  4.2.4销管部负责查询成品保管员记录的产品垛位标识卡,根据产品垛位标识卡上的出库记录,确定该批次产品的提货客户的名单、客户提货数量。根据确定的客户名单,销管部查询并确定相关客户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提货数量等,联系客户并下发《产品召回通知》。

  4.2.5成品库保管员查验库存的产品。确认客户提货数量、库存产品数量,确认二者与当日生产总量是否一致;

  4.2.6召回的流程为:发生召回事件后立即停产——同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将产品召回——在饲料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保存《产品召回申请报告》、《产品召回通知》,同时填写《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和《产品召回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将召回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如果客户提货数量、库存产品数量,与当日的生产总量一致,并且客户处产品流向也明确,则说明产品全部受控,按4.2.7召回程序(一)实施召回;如果客户处产品流向不明确,则按4.2.8召回程序(二)实施召回;

  4.2.7召回程序(一)

  a.销管部负责逐个联系客户,发《产品召回通知》,告知产品的批次号、通知客户将该批次产品原地封存。

  b.销管部确定出提货客户的名单及联系地址,报告给总经理。由总经理对召回产品作出资源安排。分派车辆、人员,前往客户处将产品召回;

  c.召回的产品,由销管部建立《产品召回记录》进行登记,召回的不合格产品由品管部封存处理;

  d.品管部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与库存的同批次产品进行隔离处置,并建立明显的“不合格产品”标识;

  e.召回的不合格产品,由技术负责人进一步进行检测和分析判断,进行召回产品的评估,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4.2.8召回程序(二)

  如果经销商零售记录不全导致产品下落不明,则按以下程序的要求,实施产品召回。

  a.销管部、成品保管员,确定下落不明的不合格品的品种和数量;

  b.公司总经理将以上确定的品种和数量,向集团总部书面报告;

  c.公司总经理先到当地饲料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由饲料主管部门帮助,通过法定媒体,公布以上产品的信息及召回决定;

  d.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设立产品回收地点,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召回产品;e.召回的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3召回产品标识及贮存

  品管部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与库存的同批次产品进行隔离处置,并建立明显标识;

  4.4产品召回模拟演练

  为验证以上程序的有效性,品管部每年实施一次产品撤回的模拟演练。演练效果应在3小时内达到100%的通知到所有的客户,同时书面报告政府饲料质量监管部门,24小时内全部拉回召回产品。

  4.4.1由品管部制定模拟演练计划。包括:假定不合格品的召回原因、产品品种、追溯产品的批次号等内容;

  4.4.2根据产品批次号,按以上规定的程序,实施模拟召回。产品总量、查询货物的去向、客户的清单、库存的数量、客户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4.4.3根据以上确定的指货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与客户逐个取得联系;

  4.4.4如果模拟演练在3小时内不能召回假定的产品。则需要对召回程序、产品可追溯性标识程序等进行重新评估和改进;

  4.4.5如果是由于客户提货后对产品的零售没有记录而不能确定产品的去向。则应与客户商讨建立零售记录的可能性。

  4.4.6不论是模拟召回,还是召回事件真实发生,都应对召回程序进行总结和改进;

  4.4.7若出现召回的产品数量若与实际发货数量不符,则视为产品模拟回收失败,需总结失败原因,形成改进记录,并在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模拟回收。

  4.5召回产品的评估和处置

  4.5.1召回的产品由公司的的技术负责人对产品进行评估。

  4.5.2对于出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可以重新利用的,由技术负责人提出具体的回机方式和数量,并在品管部人员的监控下进行回机处理。

  4.5.3对于出现的重金属、卫生指标、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无法继续利用的,应向当地饲料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准许后,在当地饲料主管部门的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填写《召回产品处置记录》。

  5、相关工作记录

  《召回产品处置记录》

  《产品召回记录》

  《产品召回通知》

召回的制度15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三、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五、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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