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4-07-23 16:08:09 制度 我要投稿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精选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精选5篇]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行长(董事长)或行长(董事长)授权人签发。第八条本会会长(理事)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行长(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董事会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或披露董事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或单个监事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或披露协会未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专册保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归档。第十六条本会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当公开的信息,对未公开的、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负有直接责任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市行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社会组织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与社会组织约定不公开捐赠人或者受益人自然人信息的,不予公开。

  社会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平台,负责推进和监督其登记的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工作。

  属于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各级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自以下信息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和重大备案事项;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负责人、理事和监事名单;

  (四)年度工作报告;

  (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六)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七)税收优惠、资助补贴、府购买服务情况;

  (八)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举办展览、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九)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

  (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十一)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及重要会议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向会员及时公开本组织的管理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主管机关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当年6月30日以后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从次年起走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内部治理情况;

  (三)上年业务活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履行信息公开的'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应当公开,第(七)项信息应当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基金会的年度检查报告应当全文公开。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

  第九条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一经公开,一般不得随意修改;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其发布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应当公开更正的相关内容和理由,并宣布原信息无效。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社会组织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通知其及时更正。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团体发布的信息不实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对公开信息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因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列入决定机关移出异常名录。第十三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应当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等级评估、评选表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示,可以作为其他部门开展委托事项、购买服务、策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法章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3

  一、主动公开范围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机构财务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机构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机构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3、检举指正形式。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检举指正。机构各个项目点及其部门必须设开监督信箱1至2个,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4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5

  一、主动公开范围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构的财务预算、决算、实际支出和审计。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

  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事业单位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披露应注重公开审计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对机关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查,主要关注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合理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开内容方便群众在更大范围内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3.指控和更正的形式。来信、来访、电话、电报、电子邮件或口头报告都可以用来纠正错误。各项目点及其机关部门必须设立1至2个监督信箱和1部电话并向群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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