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5 07:46:12 制度 我要投稿

(经典)用工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用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经典)用工管理制度

用工管理制度1

  临时用工安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使用临时工时,能够有效管理,保证生产安全,降低风险,提升工作效率。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临时工的招聘与选拔流程

  2. 岗前培训与安全教育

  3. 工作现场的安全规定

  4. 考勤与绩效管理

  5. 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预案

  6. 法律法规遵守与权益保障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选拔:明确临时工的招聘渠道、条件、面试流程,确保人员素质符合工作需求。

  2. 安全培训:制定详细的岗前培训计划,涵盖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知识等。

  3. 现场管理:设立临时工工作区,明确安全警示标识,规定工作行为规范。

  4. 考勤与绩效:建立临时工考勤制度,设定绩效考核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5.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临时工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如工伤、设备故障等。

  6. 权益保障:尊重临时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规,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用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办事处聘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和辞退

  第三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的申报,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数。

  第四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

  第五条临时工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个人技能、工作量确定标准并发放。同时,按规定为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年终根据党委、政府表彰奖励规定,结合临时工个人考核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丧假三天(限直系亲属死亡),假期内发给工资;

  (三)临时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假与单位在编人员相同;

  (四)临时工请事假不发工资。

  第四章管理和纪律

  第九条临时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临时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用工管理制度3

  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工作效率,保障企业与员工间的`权益平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聘与选拔流程:规定招聘标准、面试程序、录用决策机制等。

  2. 员工职责与权利:明确各职位的工作内容、绩效考核标准及员工应享有的福利待遇。

  3. 薪酬与奖励制度:设定工资结构、奖金发放标准以及晋升机制。

  4. 培训与发展:规划员工的职业发展路径,提供培训机会。

  5. 工作时间与休假:设定工作时间、休息日、年假等规定。

  6. 劳动保护与安全: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工伤事故。

  7. 纪律处分与解雇程序:明确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方式及解雇条件。

  8. 争议解决机制:设立内部投诉渠道,处理劳动纠纷。

  内容概述:

  用工管理制度不仅涵盖上述各点,还涉及以下关键领域:

  1.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政策符合国家劳动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2. 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激励员工提升业绩。

  3. 员工关系:促进团队协作,维护和谐的职场氛围。

  4. 企业文化:融入企业价值观,塑造共同的行为准则。

  5. 保密与竞业限制:保护企业机密,防止关键信息泄露。

  6. 临时工与兼职人员管理:明确其权益,确保公平对待。

用工管理制度4

  1. 法规遵从:遵守劳动法规,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形象。

  2. 提升效率:通过合理管理,提高外用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3. 降低成本: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优化资源分配。

  4. 保障权益:确保外用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5. 促进和谐: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升企业内部稳定性。

用工管理制度5

  1、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我厂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业务活动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相关方:参与我厂的工程发包、劳务发包、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业务,在全厂范围内进行活动或作业的个人或团体。

  外用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4、职责

  4.1、相关方安全管理落实“谁接待、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4.2、接待(牵头接待)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或协议,组织审核相关方各类证件、证照、资格、合同、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要求)等,负责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落实执行。

  4.3、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小甲方)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相关方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4.4、 生产行政部负责相关方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工程、劳务发包安全管理

  因技改、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使用劳务人员时,必须建立《相关方(承包商和供应商)档案》(附件1),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并填写《相关方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风险评价表》(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或劳务。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5.2、 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管理

  5.2.1、技术咨询服务主要指中介机构或各类承包商、供应商等来厂从事的中介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设备设施使用培训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5.2.2、技术咨询服务联系或接待单位是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资格审核,负责相关方在厂区的交通、消防、应急协调,负责相关方在厂区内的活动、作业安全管理。

  5.2.3、技术咨询服务发包单位必须配合接待单位做好活动、作业场所的危险源辨识,安排现场安全监管,全程跟踪指导相关方安全作业。

  5.2.4、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协议)要求,对本单位在公司的各类活动、行为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公司、厂部相关管理制度,接受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隐患整改,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实施。

  5.3、 外用工安全管理

  5.3.1、综合管理科应牵头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3.2、设备能源科负责对参与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工程正式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附件3)

  5.3.3、综合管理科依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用人通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5.3.4、外用工必须遵守标准工艺和施工规范,必须遵守我厂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5.3.5、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用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5.3.6、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5.3.6.1、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5.3.6.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5.3.6.3、 违章作业或指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3.6.4、《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5.3.7、外用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5.4、物流服务安全管理

  5.4.1、物流服务是指在厂区内从事的主料、原辅料、产成品、钢铁渣、工业垃圾等非公司内部运输单位的运输服务。

  5.4.2、生产行政部必须与物流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交通、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5.4.3、物流服务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对各类交通、消防及工伤事故按照政府规定和公司、厂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接受处罚。

  5.5、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安全管理

  5.5.1、外来培训是指公司或厂部接受的中职、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单位等业务相关单位在厂区内从事的学习、实习、培训、科研论证、经验交流等学习培训事务。参观考察是指股东、合作者、媒体、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组织在厂区内从事的各类访问、考察、调研和检查事务。

  5.5.2、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联系公司有关部室,对外来培训和参观考察视情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合同或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并经生产行政部进行培训后方可进入厂区。

  5.5.3、 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协调其它科室对相关方在厂区内的安全全面负责,对应职能科室必须安排专职专人陪同。

  5.5.4、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培训、参观考察人员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必须信守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操作各类设备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协议、合同要求的事项。

  6、 考核

  6.1、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对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处罚。

  6.2、相关方主管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归口管理责任,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必须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相关方的各类事故依据合同、协议、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7、 违反本制度按照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

  8、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有效

用工管理制度6

  培训中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用工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第27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29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4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60元。

  第3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38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公司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第七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9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0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1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第42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3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45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6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7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48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业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

  第八章附则

  第49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0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1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52条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53条本制度自20xx年11月日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8

  1、凡到幼儿园做临时工的,必须有所住地区介绍信、身份证,并有1—2名担保人。

  2、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无奖金,期满合格后签订合同。

  3、合同一年到期后,如工作需要,本人又愿意继续干,可续合同,工作两年以上,表现突出的,可升一级工资。

  4、聘用工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可享受幼儿园职工的福利待遇。如:节假日、工作服等,三年以上的'按一半对待。工作不满半年者,不享受幼儿园任何福利待遇。

  5、严格遵守幼儿园一切规章制度,违纪一次除批评教育外,按规定扣除奖金,违纪两次警告,三次解除合同。

  6、对幼儿园设施、用具过失损坏赔偿50%,责任损坏赔偿全部损失费和修理费。

  7、临时工必须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

  8、如有吵架、打架情况,立即开除。

  9、工作中由于自己失误致残者,幼儿园概不负责。

用工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用工管理机构

  第5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和谐稳定,创建标准化企业,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特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

  组长:齐宏科

  组员:武金马

  下设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董金鹏

  办公室副主任:彭根明

  成员:任逸民

  第二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9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节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11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2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6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5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6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7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8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节工资支付与福利

  第29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 企业以现金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4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用工管理制度10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规范和管理短期或项目性的雇佣行为。它确保企业在面对季节性需求波动、项目紧急情况或员工短缺时,能迅速有效地填补人力空缺,同时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质量。此外,这样的制度也有助于控制成本,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维护企业内部的公平与和谐。

  内容概述: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定义与分类:明确临时工的定义,区分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的不同,并规定其适用范围。

  2. 招聘流程:规定临时工的招聘标准、程序和渠道,包括面试、评估和录用等步骤。

  3. 合同条款:设定临时工的合同类型、期限、工作内容、薪酬、福利和解约条件。

  4. 培训与指导:确保临时工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5. 工作规范:设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和考勤规则,以及绩效评估标准。

  6. 权益保护: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如劳动保护、工资支付和投诉机制。

  7. 终止与续签:规定临时工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续签程序。

用工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x月xx日起实施。

用工管理制度12

  1. 法律合规:遵守劳动法规,防止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2. 稳定员工队伍:提供清晰的期望和规则,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

  3. 提高生产力:通过明确职责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潜能,提升工作效率。

  4. 塑造企业文化:体现企业的价值观,培养员工认同感和归属感。

  5. 风险管理:降低劳动争议,减少因人事问题对企业声誉的影响。

用工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工管理制度14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用工管理制度15

  临时用工安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临时工的管理和保障其安全,确保生产运营的稳定与合规。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临时工的招聘与选拔

  2. 岗前培训与安全教育

  3. 工作现场的安全管理

  4. 薪酬与福利待遇

  5. 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

  6. 纠纷处理与投诉机制

  7.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内容概述:

  1. 招聘流程:明确临时工的招聘标准,如年龄、健康状况、技能要求等,并设定严格的筛选程序。

  2. 培训规定:制定岗前培训计划,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确保临时工熟悉工作环境和职责。

  3. 安全监管:设立现场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巡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待遇标准:明确临时工的薪酬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及福利待遇,遵守相关劳动法规。

  5. 劳保措施:为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

  6. 纠纷处理:建立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7. 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培训临时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降低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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