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03 17:43:21 制度 我要投稿

统计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在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统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统计管理制度(精选20篇)

  统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统计管理制度 2

  人民医院病案管理、医疗统计人员职责:

  一、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病案管理、医疗统计人员在科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编报上级规定的报表和提供本院领导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的统计材料,统计资料誊写完毕后必须核对准确、完整,并加以必要的说明,按期上报。

  二、经常检查各科病历书写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三、负责病案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检查和保管工作。

  四、负责病案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目工作。

  五、负责查找再次入院和复诊病员的病案号,保证病案的供应,办理病案借阅手续。

  六、负责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等使用的病案。

  七、负责做好病案、统计室的管理工作,保持室内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和火灾。

  八、每天深入门诊、病房及有关科室收集日志,分别整理、核对,进行登记。

  九、每月将门诊、病房及各科室登记好的原始材料,按上级和本院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统计,按月、季、半年度等分别对比分析,并做好疾病分类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类报表。

  十、每月终负责向医技科室催送月报表,分别进行登记,督促科室做好医疗登记、统计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十一、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病案管理和病历统计工作。

  十二、完成科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统计管理制度 3

  为转变机关作风,切实加强会议费管理,根据市委办《关于印发市直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办发〔20xx〕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费管理原则

  精简会议,缩短会期,减少会议人员,节约经费,提高办事效率。

  二、会议报批手续

  各科室、队、中心要科学安排会议,尽力精减会议,常规性工作会议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一般性工作,可以通过内部信息网或电话、文件等形式安排。确需召开会议,应严格控制参会人数,缩短会期,一般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天。各类会议召开之前,应先将会议内容、规模、会期、会议预算报局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召开。

  三、会议费定额标准

  (一)各类会议确需就餐的,原则上安排在定点饭店。

  (二)专业会议费实行定次定额制:各科室队中心常规性工作会议每年两次,每次500元,计1000元,包干使用,超支自负。

  (三)局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标准不得超过100元(含住宿费),局机关和墉桥区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

  四、会议报销规定

  各科室、队、中心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在会议结束后七天内结账,否则,财务不得报销。报销会议费应附文件通知、会议预算和参会人员签到花名册,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包干数。

  统计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根据各职能部门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

  2.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修改后的式样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3.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生产部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4.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部门、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部门、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掌管。

  2.各部门、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3.各科、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系统副总核准,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日报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下,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七节统计纪律

  1.各车间、部门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附件:统计员考核办法

  1.自20xx年6月份的车间工资计起,人力资源将对各车间工资进行审核,并要求各车间统计薪资的人员提供工资数据的原始数据依据,如发现未能提供或提供错误,第一次将给予500元罚款;连续出现两次将给予辞退处理。

  备注:工资计算过程中对“错误”的界定:

  (1)工资表中无法提供原始数据依据的视错误;

  (2)工资数值计算错误(包括计件工资、个税等等)

  (3)员工身份证号及姓名必须统一,不统一的视为错误;

  (4)工资明细表、工资汇总表、银行发放表三表数据统一,不统一的视为错误。

  (5)交通补助、加班费、节假日工资计算错误。

  2.车间统计人员在工资计算过程中,必须以身作则,及时发现工资不合理的地方,并能对本车间的工资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连续6个月的工资计算过程中没有出现错误的,其基本工资上调10%。

  3.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统计管理制度 5

  为加强全局统计工作,强化统计职能,发挥统计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足现有条件,切实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计算和输出处理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自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奠定基础。

  三、各单位要有明确的统计工作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局相关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和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承担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报表的催报、送审和报送工作。

  (三)在工作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四)熟悉统计分类、指标含意、计算方法、统计编码,负责对本人承担统计工作的咨询、指导。

  (五)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五、凡属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统计任务,由对口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标准,按时、按质搜集和整理、提供本单位基础数据。

  六、本着减轻基层负担、减少工作环节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机关科室能够独立完成的统计任务,不再安排基层;通过电话能够了解的数据和情况,不再使用网络;通过网络可以上报下达的数据,不再使用纸张。

  七、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未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办公室不得加盖印章。

  八、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发现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实订正。

  九、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统计资料分析利用工作。

  十、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十一、统计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受到批评的,在年度公务员考核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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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数据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各类统计、核算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避免信息过时或统计失真给决策造成误导,特建立本制度。

  二、范围

  各类统计报表、跟踪单等以20xx年xx月本厂实施的《各类上交报表清单》为准,各部门临时要求的报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统计内容、格式等信息资料,经统计、生产部门确认后以确定格式填报。

  三、报表填制及报送要求

  1、各报表项目填写齐全,不遗漏统计内容。

  2、数据真实,不故意瞒报或虚报数据。

  3、数据符合部门间的进出平衡关系。

  4、对分管的物资严格按实物状态和统计要求填报。

  5、报表报送及时。生产日报表每天上午9点前报统计科,月度报表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报送统计科,以接受签注时间为准。统计日报表每天上午下班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财务科,月度统计报表每月2日下班前报财务科。财务科每月4日下班前完成月度结账、报表编制及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6、报表签批、审核手续齐全。

  四、考核规定

  1、报表及时性:每延迟1小时考核责任人10元,延迟1天考核

  责任人100元。

  2、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

  3、故意瞒报或虚报致使数据不真实: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4、报表签批、审核手续不全的`,接受部门可拒收,按报表延迟考核至收到合格报表为止;接受部门也可签收,但按报表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

  5、各车间、科室每出现3次错误并经考核的,考核车间、科室负责人50元。

  5、考核结果由统计科每月5日定时提供。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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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公司统计工作,强化统计职能,充分发挥统计在公司管理中工作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足现有条件,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计算和输出处理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三、按照公司统计要求,明确分管领导,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的稳定。其统计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和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承担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报表的催报、送审和报送工作。

  (三)在工作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四)熟悉统计分类、指标含意、计算方法、统计编码,负责承担统计工作的咨询、指导。

  (五)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四、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五、凡属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统计任务,由统计员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标准,按时、按质搜集和整理提供公司基础数据。

  六、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

  七、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发现有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实订正。

  八、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九、统计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受到批评的,在年度考核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统计管理制度 8

  总则

  第一条为使统计报表及时准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对生产统计报表的填写、报送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fb各种生产统计报表。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各车间部门负责本车间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统计汇总及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填写要求

  (一)统计报表中的各种指标应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对外提供的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盖章,本部门领导审查并签字,主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人员要根据报表时间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对上级布置的临时报表要认真填写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出。各部门的统计报表要留有存根以便备查。

  第七条各车间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月生产计划》有生产计划部负责每月月末下达,用oa发到各车间和相关部门。

  (二)erp《月产品工时报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各车间记录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三)《在产品月当产量表》由各车间核算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四)《月产品工时报表》、《在产品月当产量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汇总,并于本月27日前上报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五)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由销售部负责于27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六)《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有财务管理部负责与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第八条对外月份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月末30日前上报机械局。

  (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0日前上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中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大中型企业产、销、存月报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6日前上报省机械厅。

  第九条对外年报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机械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机械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机械工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10日前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省机械厅。

  (三)《财务状况》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机械局。

  第十条统计报表的'保管要求

  (一)各车间部门的统计报表保存期为3年。

  (二)对外商报统计报表保存期为5年。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车间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的统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保证按时报出。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报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保证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制表人的各种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接受部门及上级领导的监督指导。

  第五节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生产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统计管理制度 9

  一、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原则。建立生产统计管理规定,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提供信息、参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依据《台州海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成本核算办法》对统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生产环节。统计资料及结果,不得外报。

  第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统计岗位及人员设置

  第四条、各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生产部设专职统计人员一至二名;公司财务部设综合统计员一名,负责各部门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业务指导及管理工作。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生产车间、辅助生产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财务部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部门统计员应协助综合统计员作好公司的生产统计工作,完成本部门的统计填报任务,建立和健全本部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具有完成统计任务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对生产工艺及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公司应当组织专业培训。

  三、统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建立车间、部门物料消耗台账,有材料账、生产成本(按品种登记)、半成品账(按品种登记)、记录要准确、规范、有月计、累计,各种统计数据要以原始单据为基础。

  第八条、要作好生产班组人员考勤统计工作,机器工时统计,作好水、电、蒸汽等动力消耗统计,准确了解工时的消耗量,燃料及动力消耗量,并按月编制报表。

  第九条、每月协同仓库对半成品、产成品的出入库计量工作,并按要求开立出、入库单并作好台账登记,每月及时编制半成品产量统计表和产成品产量统计表。

  第十条、每月25日参与盘点库存净料及半成品、在制品,对出现的假退部分,应全部有净料,对于在制品种半成品,每月也要盘点,掌握清楚,并要有盘点记录。

  第十一条、每月25日结账后及时与仓库核对领料数量,准确编制材料消耗统计表及半成品生产数量统计表、产成品完工数量统计表、结存半成品数量统计表。

  第十二条、对于产品主要原材料产品单耗,月度或季度或年度产品原材料单耗、动力能源消耗要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第十三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要有与计划对比、纵向比较分析,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目前报送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各表最迟应在每月28号之前报送生产总监、财务部。(以后随管理需要,需另增统计项目的再另行通知)

  四、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性质,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十五条、生产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下属统计资料。基层统计部门不保管统计资料,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责任与权限

  第十六条、各车间、辅助生产部门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并对本岗位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有权检查车间班组物料消耗台账、统计报表,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六、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统计数据:满分为100分,按数据量的多少,每错或漏报1/10数据量扣10分,迟报一天扣15分;

  第十九条,生产部专职统计人员,对当月、季度或年度产品单耗、动力能源消耗情况未作简明分析扣5分。

  第二十条、根据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加分,每篇最高为15分。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每月提成奖按考核得分比例发奖(最高分可得115分,合奖金系数为1.15原岗位奖金系数)。

  第二十二条、各级部门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各部门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问题,相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按其直辖下统计人员被扣减了的奖金数的30%比例扣罚领导人员的提成奖。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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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对各种定期上报的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并做到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对各类报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xx)82号规定统一格式填报。

  五、统计人员对生产经营数据要深入落实进行分析,为公司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六、统计资料专人负责,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七、统计人员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为重心,做好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九、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统计工作交接,统计人员调动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所有资料应造出清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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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建筑业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公司应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三)为建筑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供支持。

  第五条、公司统计科负责建筑业统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公司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完成公司建筑业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公司的建筑业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台帐制度。

  第八条、建筑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负责制。公司应指定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建筑业统计岗位或脱离建筑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建筑业活动相适应、满足建筑业统计核算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向电子文档过渡。

  第四章:建筑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公司经理、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十五条、建筑业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对公司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符合企业现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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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统计法》、《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统计工作执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系,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业务归口的统计和统计上报工作。公司生产技术部为公司统计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为公司统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公司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统计原始记录、台账、 报表填写、编报、传递和归档;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负责生产经营统计分析和统计人统计管理制度

  员管理等工作,有权对各类原始记录、台账、 报表依规进行检查。

  第三章 统计人员管理

  第七条 根据公司各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培训教育。

  第八条 公司专兼职统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备与其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统计报表说明及指标核算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包括统计报表的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资料来源、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以及表中各指标同的逻辑关系等,了解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本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统计结果及统计指标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公司各级统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各项统计报表。

  第十条 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部门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任务,主动接受集团公司和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整需征得统计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

  第四章 原始记录管理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必须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将公司最初各项生产经管活动进行客观记录。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的设置至少应包括记录对象。记录表式和项目,记录份数、记录人员和填报方式等基本要素。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产品生产方面的记录;劳动力数量和劳动时间利用方面的的记录;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方面的记录;原材料、燃料、动力方面的记录;新产品试制与技术 革新方面的记录;职工生活福利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记录;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等。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统计人员必须确保各级原始记录流传合规,使原始记录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完成传递,保证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之间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填表要求填写,时间、计量单位、各项数值、文字说明及记录人签名等信息填写必须工整、清晰,并做到记录与实物、账卡一致。

  第五章统计台账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置工业总产值及工业销售产值统计结果台账、用电量台账、产品产量台账、主要经济指标统计结果台账、工业增加值统计结果台账、原材料、能源消耗、库存材料等各类统计台账。

  第十八条 统计台账的登记录入:统计台账必须按时,不间断登记,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附加文字进行说明。

  第六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九条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内部颁发的所有报表,根据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归口职责负责填报,报表如涉及多个部门时,各部门统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车间)统计如实填写报表中的各项统计指标,各种统计数字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有账可查,准确反映真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司报表逐级审核制度。 报表的填写应完整,报表名称、填报人、填报日期、统计人员签章等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对外报送报表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或加盖公章)审签后方可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报的.各类报表表式,填报范围,计量单位、计算方法等口径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统计资料发出后, 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修正。公同范围内的收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后,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修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拖延,应及时查询修正),第二十三条 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公司统计数字以生产技术部统计报表为准,公司制定、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指标,向新闻单统计管理制度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章统计数字质量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所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实行数字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车间)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统计数字质量检查时间:公司每年要组织检查小组进行两次统计数字质量自查和抽查。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别对上半年及全年的统计数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1)统计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编号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2)统计指标的范围是否与规定一致;

  (3)计量单位是否采用法定标准;

  (4)统计报表、 台账、原始记录之间的数字是否保持一致;

  (5)专业报表与综合报表同一指标是否一致;

  (6)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及会计核算中相关指标是否一致

  (7)统计核算中有无技术性差错;

  (8)统计报表的报告期是否符合规定;

  (9)统计台账的登记、报表的上报是否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章公司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统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与统计有关的一切原

  统计管理制度

  始记录、凭证、计算表、统计台账、公司内部和外部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应由统计人员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类整理,在统计专用档案柜或档案室妥善保管。新增或修订各种统计报表时,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统计人员调动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必须履行统计资科交接手续,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等级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对原始记录、台账、报表实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室(车间)负责所管辖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的管理,两年后上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原始记录保存5年,原始台账保存10年,月季度报表保存10年,年度报表永久保存。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原始记录、 台账、报表填写错误、上报延误等行为按公司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在统计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行为时, 对统计人员进行200-600元经济处罚,并清离出统计队伍,对统计人员直接领导每次进行500-1000 元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管理制度或领导班子会议决议进行警告,降级、撒职等行政处分;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接受政府或公司统计管理部门统计检查时, 无故搪塞、拖延或使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不相关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资料的,依招情节轻重给予其个人200-600元经济处罚,对其主管领导给子500-1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管理制度或领导班于会议决定进行警告、降级、撒职等行政处分;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 对外发布或泄漏公司统计资料及商业秘密的,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警告、降级、撒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生产 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总结

  (1)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统计法》、《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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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统计报告

  (一) 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 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镇安监站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 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站、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统计管理制度 14

  1.目的

  利用统计技术,对本公司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科学分析,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全面纠正和预防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不断提高整个质量管理的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质量活动的统计分析。

  3. 引用文件

  3.1 质量手册4.20统计分析

  3.2 iso9002标准4.20统计分析

  4. 职责

  4.1 iso9000工作小组负责统计分析工作。

  4.2 管理者代表负责统计分析报告的批准。

  5.统计分析程序

  5.1分析前的`准备

  5.1.1iso9000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依据,包括:

  a.物业管理质量大检查发现的不合格;

  b.客户意见调查或客户投诉反映的问题;

  c.质量体系审核发现的不合格。

  5.2统计分析工具

  5.2.1采用现代常用的三种统计技术(但不限于):

  a.鱼刺(因果)图法;

  b.柱状图法;

  c.排列图。

  5.3实施

  5.3.1公司物业管理质量统计分析每年至少一次,由iso9000工作小组组织,管理者代表主持实施。

  5.3.2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质量统计分析时,由iso9000工作小组负责人提出。管理者代表批准主持进行。

  5.4记录和反馈

  5.4.1 物业的管理质量统计分析均要形成报告,以备查询和追溯,报告保存在iso9000工作小组。

  5.4.2 iso9000工作小组根据统计分析结果需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按纠正和预防措施qp-9.1程序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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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项目工程施工要素计划控制,促使各项工程按计划实施特制定项目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一、计划是工作的先导。因此,必须重视计划管理工作。做到事前计划,事中落实,事后总结,以促进施工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计划工作应坚持科学性、严肃性、可行性、指导性和时效性。项目部应加强计划管理工作,做到计划工作专人负责,逐项落实,定期检查,及时调整。

  工程进度计划管理

  三、统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实填报,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提前或有意拖后上报已完工作量。

  四、为了维护计划统计工作的严肃性、时效性和准确性,项目部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分公司、现场监理上报工程量统计报表。

  五、年度项目施工总体计划

  每年12月15日前,各项目部应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施工计划并上报分公司。

  年度项目工程施工计划应包括:

  1、项目建设规模(面积、建安、造价、层次结构)、投资概况(包括计划投资额及资金筹措计划);

  2、前期工作计划(包括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单体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图审、征交地、招标等项工作的计划完成时间);

  3、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结构封顶时间及本年度拟完成的工作量计划)。

  分公司根据项目部上报的项目工程施工计划,经协调落实后于次月十日前审批回复。年度项目工程施工计划是全年度项目工程施工的指导性计划,也是年终检查年度工作的依据。

  六、季度计划

  季度计划是对年度项目工程施工计划的分解。属于二级计划。季度计划(初稿)由项目部负责编制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上报到分公司。季度计划协调会在该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召开,召集项目经理、项目部的分管领导、计划员、个劳务承包人参加。

  七、月度进度计划(三级计划)月度进度计划是对季度计划的细分。

  月度进度计划由各项目部项目副经理主持编制,并于每月的30日前上报分公司。

  月度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开工后的`施工计划(尚未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不列入月度计划)。

  每月第一周的周一召开月度进度计划协调会。月度进度计划协调会由分公司主管负责人主持,项目部项目副经理和计划员参加。

  八、项目部应在月度进度计划协调会后召开月度作业计划会议。月度作业计划会由项目生产经理负责召集。由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各区段工长、劳务施工承包人、现场劳务带班人员、计划统计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九、周进度计划

  对于工期紧,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建立周进度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周进度计划由各区段的现场代表填报,项目部汇总后在每周一上午10点前报送分公司及现场监理。

  周进度计划内容:上周(周一至周日)计划执行情况及需要协调的问题,进度滞后的有原因。下周计划等,附文字说明。

  十、周作业例会每周一下午在施工现场召开,由项目生产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召集。参加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计划统计员、现场代表。

  十一、协调会召集人应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会后的备查。

  十二、统计工作是计划执行情况的具体反映。各项目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十三、月度完成统计报表(建安工程)由项目部指定人员编制,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至分公司。

  月度完成统计报表的报告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十四、月度完成统计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工程施工前期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2、项目工程开工后施工进度情况,包括完成的工作量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成情况。

  其他

  十五、单位工程开、竣工报批制度。项目部应按以下规定将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及时上报到现场监理部。

  开工报告原则上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报送,如情况特殊,最迟必须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送达施工现场监理部。

  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的7天内送达施工现场监理部。

  十六、各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控,严格要求承包按投标承诺的工期组织施工。工程开工前,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投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编,并将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张榜公布,以利于检查对照。网络计划宜绘成时间坐标网络图。

  十七、施工中,如发现现场实际施工进度偏离网络计划较大时,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部调整网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项目经理部调整网络进度计划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上报项目业主建设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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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或者特殊经济区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在地统计制度。

  在地统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特殊经济区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我市的统计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镇、街的统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负责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特殊经济区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其中统计调查单位户数达到三百户以上并且具备编制条件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按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为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的网络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将调查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等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国家与地方统计制度及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各行业协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政府各部门,应当适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不适用的统计调查表进行修订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撤销、代码等基本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通过信息会、信息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有权依法检查、核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与统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书》等文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拒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提供统计检查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的,视为拒报。

  第十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并且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举报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录3:《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罚款;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管理制度 17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辖区内妇幼统计信息报告工作。

  二、大东区妇幼保健所承担妇幼统计工作的各社区卫生院、助产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各单位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领导、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报告单位及报告人要认真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种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五、各基层单位应按时上报的`报表种类目前包括妇幼卫生统计年报,“三网监测”季报、年报,妇幼保健机构监测,“三项报告”,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的妇幼卫生项目月报表。

  六、各基层单位要将原始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分类存档备查,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七、各基层单位要履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统计报告资料,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管理制度 18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统计管理制度 19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和分析范围:本公司所属办公区、生活区、车间、库房及危险品装卸、搬运、操作等环节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公司按规定配备专职装备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车辆、救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熟练掌握相关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统计和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特种设备技术专管员应定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参加相关部门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凡公司的救援车辆和司机,在执行公司的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都按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建立车辆设备技术台帐,按时对车辆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查,对失效,过期的装备技术及时更新。

  第五条 职工乘坐公司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六条 公司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凡在劳动过程中,或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 职工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八条 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受伤、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则不按因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九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主体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责任方负责报告和统计。若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暂由公司统计伤亡人数,但要注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说明事故概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办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统计管理制度 20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园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行政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上报街道安监办。

  2、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安委会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园区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4、园区安委会应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宾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企业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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