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范本(通用24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金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资金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xx]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无锡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的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 篇3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目 的:为规范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应在本规定权限内制定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权限的实施细则,并同时将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3.货币资金日常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货币资金必须有效控制,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外单位垫付资金和货款。
3.1财务部的管理权限
3.1.1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是本公司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的机构。对外办理融资业务,对内集中管理销货回款、按计划及工作进度向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拨付生产经营资金、办理公司总部其他资金收、付业务。分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无权自行对外融资;
3.1.2公司财务部对货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对其收支进行综合平衡,严格控制,确保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和合理使用。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根据公司的审批权限经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并在财务部内部银行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支付;
3.1.3财务部(含分、子公司财务部,下同)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货币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按年、季、月编制公司资金平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并认真做好货币资金收支的日常管理工作;
3.1.4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计划外资金。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办理追加计划手续,财务部视其当时资金状况,予以安排支付。
3.2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
3.2.1总工办负责执行材料物资采购支出计划和多余材料物资销售处理,并有效控制存货(储备资金)、应付帐款(含预付帐款)的资金占用水平:负责备品备件采购支出及购进固定资产指标,并有效控制库存设备、备品备件、应付帐款(含预付帐款)的资金占用水平;负责并有效控制药政、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支出计划;
3.2.2商务部负责产品销售收入和营销费用指标,有效控制存货(发出产品)、应收帐款的资金占用水平;按公司年度销售政策有效控制营销费用指标;
3.2.3负责生产的分公司、子公司除负责水、电、气和制造费用指标,有效控制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资金占用水平,还需有效控制原材料采购、成品存货资金占用水平;
3.2.4广告部负责广告费用支出指标,按公司批准的计划有效控制广告支出总额并按工作进度使用资金;
3.2.5总经办负责业务接待费、小车费用及其他办公费用支出指标,在保证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励行节约,减少支出;
3.2.6信息部负责公司信息及网站建设维护支出指标,按公司计划有效控制支出总额;
3.2.7市场部负责市场研发支出指标,按公司计划有效控制市场研发支出总额;
3.2.8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费用支出指标,按公司计划有效控制支出总额;
3.2.9、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工资及工资性补贴支出指标,及员工基本保险、员工贺仪与奠仪以及员工生日等福利支出指标,按公司计划有效控制。
3.3货币资金收支信息反馈
3.3.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3.3.2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应按日向销售公司提交销货回款清单,定期与分公司、子公司财务部核对资金往来帐务;
3.3.3财务部应于当日下午下班前向有关领导报送货币资金收支日报表,按月报送货币资金收支情况表,并提出相应建议;
3.3.4财务部应及时掌握货币资金收支信息,有权参加产品销售会议,物资订货会议以及重大合同协议的签署,随时掌握货币资金收支动态。
4.现金管理
4.1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4.1.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4.1.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4.1.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1.4支付各种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4.1.5向不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或单位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
4.1.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1.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1.8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4.2现金库存限额。根据的远近和交通便利与否等具体情况,依据三至五天的正常开支的需要量,由银行核定库存限额。现金库存限额一经核定,必须严格遵守。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立即送存开户银行。需大额支付现金时,提前与开户行联系,取款当日将现金支付完毕。
4.3财务部设立订本式“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按日登记;同时由其他专职人员将有关业务录入电脑记帐。月末“现金日记帐”余额应与电脑记录的“现金总帐”余额和库存现金数额相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4.4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4.4.1出纳人员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的现金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
4.4.2现金收付款凭证必须大小写金额相符,原始单据齐备,且审签手续齐全,收款人在收支凭证上签字后,出纳人员才能收付款项,并当面点清;
4.4.3收付款项办理完毕,出纳人员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及出纳员名章戳记,对报销的附件加盖“附件”戳记;
4.4.4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善、原始单据不齐备的现金收付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4.4.5每日终了,出纳人员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并同库存现金实存额核对,做到帐实相符,日清月结;
4.4.6在实现电算化条件下,现金日记帐与总帐的核对,收支凭证与帐簿的核对,帐存与实存的核对,仍由出纳人员负责。
4.5现金内部控制
4.5.1出纳人员无权进行现金帐务的处理,不得先收或付款后,才将单据交会计人员制单;
4.5.2收付款事项,必须有人经手、有人验收、有人批准,做到凭证规范、手续齐全。原始凭证不得涂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不得保留帐外现金(公款);
4.5.3审核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现金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5.银行存款管理
5.1严格执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制度》,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但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必须凭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其余存款帐户的开立,也必须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5.2子公司的基本账户一般交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管理,经公司财务部同意,可以在工作就近地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以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特殊情况需使用基本账户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5.3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只能办理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5.4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正确运用银行结算方式。目前采用的`结算方式一般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结算、汇兑结算等。
5.5银行存款内部控制
5.5.1财务部内部银行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进行银行存款总分类核算。并设立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帐”,对银行存款的收付结存进行序时登记。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入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月末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帐的月末余额相符;
5.5.2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与“银行存款对帐单”核对。如有未达帐项需将已经入帐而银行未入帐的项目和银行已入帐而未入帐的项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过调整后,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应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
5.5.3各公司需要支付的款项,超过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限额以上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各单位在请款时,必须提供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以及请款的用途、金额,按程序履行各级审签手续后,财务部方得付款;
5.5.4财务部内部银行一般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或空头支票;
5.5.5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签发支票,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支票有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图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为银行付款有效凭证(支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应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5.5.6财务部负责人及审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查、核实,对支票和印鉴的保管进行检查,以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
5.5.7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凭证及帐目要妥善保管,按时归档,不得丢失或毁损。
6.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6.1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其种类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6.2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帐,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6.3信用卡的开设,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持卡人要正确使用信用卡,不得违约和透支。如有违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持卡人负责。财务部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严格进行监控。
7.外币业务管理
7.1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并注意手续必须齐备。要坚持货币计量原则,合理确定记帐本位币;要正确设置外币项目,实行双重计价制。凡是发生了外币业务,除按记帐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7.2外汇资金应合理选用折合汇率。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可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7.3汇兑损益
7.3.1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凡是由于汇率变化造成记帐本位币与帐面记帐本位币的差额,或者期末编制会计报表而出现的折合差额,均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7.3.2筹建期间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7.3.3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7.3.4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清算损益;
7.3.5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资金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学校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部门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全校的货币资金管理。学校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业务岗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四)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五)设置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存款单据,建立定期存款备查簿。财务部门负责制定专门的定期存款内部规程。
(六)财务部门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立为现金出纳、银行出纳、银行交换、银行对账、银行管理。现金出纳岗不得兼任银行交换、银行对账、银行管理岗位;银行出纳岗不得兼任银行对账、银行管理岗位;银行交换岗不得兼任银行对账岗。
(七)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现金的管理。
(一)财务部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单位单笔现金的开支限额,超出结算起点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三)现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套取现金。
(四)出纳人员须按照经会计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记录的现金数额准确收付,并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确保资金安全。
(五)财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进行稽核检查。
第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与年检,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办法。
(二)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业务,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
(三)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或支票搞非法活动。
(四)加强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五)设置专人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具体分析后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六)银行对账单实行“双签”制度。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每月对账单审核签字后,报经主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审签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七条 银行票据和印章管理。
(一)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零余额账户支付令等。
(二)负责银行交换的人员办理购买银行票据业务,应当逐一清点检查,特别是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检查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等情况,若有缺页、破损或编号不连续,应于购买时当场更换,领用银行票据时,要记录登记,避免空白支票丢失。
(三)银行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簿,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四)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由专人分别管理,非上班时间应分别存放在保险柜内。
(五)除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财务专用章不得用于公文性质的证明、通知等。
第八条 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
凡从学校财务部门支取(含报销与借款等)的现金、支票及汇款,均应按照《华北电力大学经济责任制》以及《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涉及重大的货币资金支取业务,还需要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货币资金业务流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与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三)贷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四)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资金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日常各项经营费用资金的预算管理,便于财务部门统筹安排,灵活调配、运用好资金,使其充分发挥经济效用,通过实行预算管理达到降低经营成本,强化增收节支,完善内部核算机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目的。集团所属各子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外,还应逐月编制资金预计收、支平?表,以保证运营资金得到合理安排。
财务资金既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这部分资金是维系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因此,为保证运营资金的有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应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本部门资金预算计划制定,由主管副总裁按规定要求逐级审批。
3.2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资金预算计划,由集团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审批计划审核报销,对违反本规定的支出项目有权拒绝报销。
4.具体规定
4.1集团各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完成年度经营预算管理计划书,并在此基础上,于每月28日之前,编制完成次月资金收、支预算表,逐月上报集团计财部分管会计一份,集团财务总监一份,主管副总裁一份。财务总监分析汇总后上报总裁。
4.2集团计财部应于每月30日前编制完成次月资金来源与运用预算汇总表,并于次月3日前,编制完成各子公司上月实际与预算资金来源与运用分析表及汇总表。分别报送子公司经理、集团财务总监、主管副总裁。财务总监分析汇总后上报总裁。
4.3各子公司的收入计划(预算)依据本公司销售条件、劳务合同、收费协议以及收款期限等,预计可收(兑)金额编制。
4.4各子公司的资本性支出、原材料、工程劳务、商品采购支出计划(预算)依据本公司购置合同及工程进度、供货时间等,预计资金支出计划。
4.5各子公司经常费用的支出,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依据以往实际发生额,结合本年度预算合理编制。
4.6月份资金预算计划未列的支出项目,超支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须经主管副总裁批准,并加情况说明。金额超过10000元的必须经总裁批准。否则计财部不予报销。
4.7对于超出预算计划的说明,要求注明超支的原因,预计今后费用增长幅度,提出具体消化的措施。
4.8由于业务范围扩大和缩小,经董事会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预算计划或月份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管理制度 篇6
某工程项目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到位。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项目财务负责人及有关财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各相关部门务必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所有款项,购买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生产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充足,不得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4)财务部门负责将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5)各生产部门不得因职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
(6)实行奖惩机制,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中创建先进经验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于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班组进行经济处罚。
(7)公司及项目安全负责人员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事故指标超过标准的,专业内所有人员风险抵押金归公司,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8)安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检查各生产部门用于安全生产保证资金的使用情况。
资金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获取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存储管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存储。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4种情况时,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实施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和具体情况,本着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应充分说明各项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预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原则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审查评价报告,需要时可要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部门对计划书进行补充说明或论证;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按原投资方案实施项目可能会不经济、或给股东带来损失时,总经理办公会应按谨慎性原则从严或推迟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收到总经理的相关报告后,认为需要对全部或单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议时,应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审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依据经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况,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审批资金申请,要求项目实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使用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措施;
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内(含15%)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上时,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用于短期证券投资时,要由公司证券部提出投资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设专人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单位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20%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提交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须按定期报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以下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 篇8
一、资金风险防范
1、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请、拨款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制度。
2、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资金管理机构
资金管理组参与项目工程资金阶段审计和年终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正常运行。
三、资金管理方式
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资金管理组分别填制项目请款书和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表、季度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年度和季度项目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工程施工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即工程开工前预付款 %;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 %;工程竣工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工程竣工决算,拨付 %。
资金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保证建设项目施工进度,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工程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州、市承担的配套资金;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条工程资金拨付,校安工程项目业主根据与项目施工单位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预付款时,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同时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相关财务资料;工程预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
第五条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根据项目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项目施工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项目业主审核并扣减相应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85%。
第六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资金结算申请书》,凭《项目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等相关财务资料提出项目工程结算申请,项目业主按工程项目决算价款的5%暂扣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后与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第七条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审批程序,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或《市建设项目资金结算书》,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计量结果,提出付款意见,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项目监管人员审核盖章,项目业主审批,单笔金额超过8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施工单位凭审批完整的《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或《市建设项目资金结算书》、项目工程完税发票到项目业主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第九条项目业主在支付资金时,严格按项目资金性质来源拨付资金,严格执行银行转账制度,杜绝一切现金支付行为。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金管理制度 篇10
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贷款,其他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计划调度、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管理。
四、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五、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申报核定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六、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财政审核后下拨。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财政所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滞留、挪用、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单位往来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财政过渡账户,由财政所按期集中汇缴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程序申报后拨回到相关单位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用途申报、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三专”管理,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先审核后入账。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财政采购办批准,按照批复采购。
九、强化监督管理。严禁银行印鉴一人保管,严禁在空白银行支付凭证上加盖银行印鉴,严禁一人办理财政拨款手续,真正做到用户密码本人知,人在印在,人走印锁。建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信息报告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和网上实时监控制度。坚持做到预算与执行分开、钱账分开、章证分开,形成分工明确、层层监督制约的工作流程,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营。
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核定现金库存限额,严格按限额支取备用金,其中限额超过3万元的,须报区财政局审查批准。
十一、加强用款计划支付方式审核,严格控制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和金额,提高财政直接支付率。
资金管理制度 篇11
为规范酒店的资金运作及管理工作,根据集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结合酒店业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所有人员必须根据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粘贴、填制报销账单据。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营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证管理办法,并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入库单或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作为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
5)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的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部门、日期、批准人及“原件存档”字样;如果批准文件涉及两项报账内容,可将原件附其中一份报账单据,另一份注明原件在“××报账中”字样。
2、原始凭证粘贴的具体规定:
1)在空白报销单上将原始报账凭证按小票在下,大票在上的要求,从右至左呈阶梯状依次粘贴;若票据较少,可直接在正式报销单的反面粘贴(原始凭证的正面与报销单的正面同向);若票据较多,可在多张空白报销单上粘贴。
2)将已填写完毕的正式报销单粘贴在已贴好的原始报销凭证的空白报销单上(将左面对齐粘贴)。
第二条 如果需报销的原始单据遗失,除飞机票、火车票、船票、长途汽车票,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按票价的50%报销外,其他票据遗失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必须报请酒店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已由银行付款,需进行报账核销的原始单据遗失,须凭加盖对方发票章(或财务章)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专题说明进行核销,同时对经办人予以100元的处罚。
第三条 对不真实、不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账;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要求出具单位或填报人重开或更正(金额只可改小,不可改大),更正处加盖单位印章或签章。
第四条 严格执行报账期限规定,及时进行报账。
1、差旅费借支必须在返回酒店五天内报账,其他现金借支十天内必须结清。
2、领用的转账支票,经办人员必须在十天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直接由酒店汇往各往来单位的款项,记入经办人员往来账,经办人员必须在付款后(或货到,或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合同上有规定的除外)。
3、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部门结清财务手续的,按起点30元,每超期一天按两元的标准递增予以罚款。
4、费用单据超过二个月的,不予报账。
第五条 严格执行酒店的审批规定,所有开支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酒店总经理及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各项费用开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必须填写酒店(或丝宝集团)费用报销单;
第七条 已取得结算凭据的报账业务,必须填写丝宝集团报销单;未取得结算凭据的付款业务,应由经办人填写请款单,待货到(或工程完工)后由经办人取得发票,办理入库验收(或工程验收)手续,填写报销单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章 资金支付的审批规定及流程
第八条 报账审批规定
1、各部门员工的日常费用,由部门负责人控制审核,报酒店总经理和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的日常费用,直接由酒店总经理和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控制审批。
2、车辆保养、改装或维修,单项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管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单项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逐级上报,由集团批示。
3、 酒店各种办公、印刷用品、小车过桥及汽油费用、电话费(含个人手机话费)等所需资金的支出,由酒店办公室管理及审核,报酒店总经理及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审批。
4、酒店日常经营所需的水、电及零星工程设备维修费用,由工程部负责核实,报酒店总经理及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审批。
5、酒店日常购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促销品、宣传品、电脑设备及耗材等用于经营的物资,由采购部负责核实,报酒店总经理及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审批。
6、酒店管理公司和酒店所有需支付的资金(除临时处置资金外),均通过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统筹安排。
第九条 报账审批流程
1、员工因工发生的日常费用必须按规定事先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发生的费用,应逐级上报上级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必须做到严格控制,杜绝先斩后奏的现象发生。
2、凡涉及购买物资的部门,应预先提交申请报告,根据报账审批权限的规定经审批人批准后,由酒店指定的部门负责签定合同(除零星采购以外,所有采购业务均必须签定采购合同)、购置及报账。
3、各级审批人出差期间,对必须开支的款项可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审批职责。授权书上必须详细注明授权的范围、期限、被授权人等主要内容。授权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部门留存,另一份交财务部门存档。
第三章 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条 每年元月10日前,酒店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提出当年资金总需求预算方案,报集团总部审批。
第十一条 各酒店根据集团总部批准的资金预算方案,制定各月的资金预算计划,每月将酒店节余资金汇总部集团使用。
第十二条 酒店总经理审定各部门申报的资金需求计划,并将总资金预算计划分解到各需求部门。
第十三条 按照确定的分部门资金需求计划,合理调度和安排资金的运用。
第四章 借支及请款规定
第十四条 现金借支规定
1、凡酒店员工因工作需要,需申请临时借支的,必须填写借支单,注明借支事由,经部门负责人核实、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借支手续。
2、差旅费借支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出差天数及日费用标准核定;其他现金借支一次不得超过20xx元。
3、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借支备用金的,由借支人填写借支单,注明“备用金”字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财务部门办理借支手续。
4、现金借支,严格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5、备用金借支,由财务部门每季度出具各部门备用金借支明细,交各部门负责人重新核定。如有工作或额度调整,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转账支票借支规定
1、除采购员借支外,其他部门超过20xx元(含20xx元)以上的开支,必须使用转账支票付款。
2、使用转账支票付款,经手人应提供准确、详实的收款单位名称及金额;确实不能事先提供准确收款单位名称或金额的,由财务部门开具限额转账支票。
3、经手人预先领用转账支票的,应按规定填写请款单,详细注明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或限额)、款项用途,协议号(已签定合同),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财务部门办理借支手续。
第十二条 异地付款的请款规定
1、原则上,异地付款一律采用电汇方式;如特殊原因需汇票付款的,必须详细注明原因,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如办理的汇票需寄给往来单位,必须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后交酒店指定邮寄员邮寄;如办理的汇票为收款单位自带,则财务部门必须在认真检查、核对取票人身份证,及收款单位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印鉴章,并指明取票人姓名的委托书(原件)后,才能办理汇票领取手续。“委托书”及取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财务部门妥善保存。
2、对依据合同或协议支付的款项,请款人必须严格依据合同或协议上填写的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行填写请款单;如果收款单位名称、账号或开户行发生变动,请款人必须提供往来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印鉴章的变更证明原件。
第五章 报账程序及报账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费用报账
1、费用开支后,应凭报销单办理报账手续;有借支的,必须先清理借支。
2、费用报账时,必须由经手人根据酒店有关制度及规定填写报销单,详细注明报账事由,并附正式原始发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财务部门办理。
3、根据合同开支的各项费用,报账时,应详细注明合同号。
4、根据报告开支的各项费用,报账时,应附已批示的报告原件。
5、购置办公用品、低耗品、物料、水电卫生设施等物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报账时附入库单或直接由领用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证明。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账
1、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购置报账应附申购单(或批示报告)、购货发票、入库单或验收报告等单据;特殊行业的资产(如电梯、锅炉等),必须同时附专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2、结算在建工程完工工程款时,房产公司将结算依据移交给集团财务总部,由集团财务总部会同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核结论、工程结算发票及完工验收单全额结算。
第十五条 供应商开户及货款结算
1、供应商开户规定
1)日常计划采购开户规定:日常计划采购内容指酒店经营所须的基础性原材料、资产等。如:食品、酒水、香烟、客房用品、美容美发用品、成批的低耗品及大额的固定资产等。采购部按照竞价筛选原则确定供应商后,须与供应商签定供货协议(或合同)。协议中必须注明质保金的缴纳和结算方式。协议签定后必须由采购部指定专人及时递交(原件一份)给财务部合同专管员,以便财务部及时录入电脑。供应商持供货协议书到财务部缴纳质保金,成本会计查实该供应商协议确已录入电脑并已缴纳质保金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2)对于零星或急件采购的物品(如零星物料用品、少量补充的基础性原材料等),金额较小,可以不签定协议,以经办的采购员户头办理入库手续。
2、供应商货款结算
1)个体户供应商货款支付的规定:凡以个人名义与酒店签订协议的供应商,在协议中必须详细注明该供应商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一家供应商只能以一个人名义签订协议,不得多户多人)。财务根据此协议中提供的资料录入电脑,并据此开户名称办理入库手续。在支付货款时,由协议中的供应商持本人身份证领取现金或支票,出纳员必须与电脑资料逐一核对无误后,方能发放。
2)以单位名义开户的供应商货款支付的规定:凡以单位名义与酒店签订协议的供应商,在协议中必须详细注明该单位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委托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货款的支付方式(支票、电汇等),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单位一致,否则,必须由合同单位出具委托付款协议书,并由其法人签字、盖章认可。
3)供应商供货、结款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即:在办理入库时,以协议中的单位名称开户;在进行货款支付时,由协议中的委托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领取支票(电汇由出纳员直接按协议办理)。如有变更,须有加盖该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负责人签名的书面变更通知,出纳员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3、所有以供应商名义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的货款支付,原则上不得由酒店采购员代为结算,如有此情况,出纳员有权拒绝付款。
4、供应商付款方式的规定:个体户性质的供应商以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其他供应商原则上要求以转账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
5、供应商货款结算流程及时间的规定:供应商货款集中按月支付,下月支付上月货款。
A、每月的18日-20日为上月货款对账日。供应商将上月的货物验收单整理,开据正规有效的发票(不得使用复印件),在采购部粘贴填写《报账单》,注明单据张数、货品名称、金额和供应商单位或姓名,由经办采购员签字后,到财务部往来账会计处对账。财务部往来账会计对货款的结算金额的真实性、发票及报账单填写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不合规定者不予以办理。
B、每月的21日-23日为采购部负责办理货款审批手续日。由采购部指定专人将已对账的货款单据统一收取,并报采购经理和各酒店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
C、每月的23日-28日为财务付款结算日。酒店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将审核无误后的货款单据交出纳。出纳按货款支付方式之规定开出支票或汇票,并通知供应商领取货款。
D、上述结算时间的规定一般不得变动,除此时间之外的对账和结算(特殊情况除外)财务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现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制度
1、实行备用金管理办法。备用金(库存现金)在核定的限额内使用。酒店备用金的领用包括:出纳员、收银主管、前台收银员、各营业点收银员、采购员。原则上出纳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一万元;收银主管一万五千元;前台收银员一万元以及各营业点收银员找零用备用金伍百元;采购员备用金一万元。
2、除零星开支部分从库存现金中支付外,其他一切支出必须从银行提取,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需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
3、酒店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允许现金支付的款项外,其余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现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① 临时员工工资(原则上要求由银行发放);
②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③ 酒店处理紧急情况时的支出;
④ 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⑤ 人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现金收支控制
1、出纳员与会计人员必须分工明确,出纳员不得兼办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
2、出纳人员应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清查库存现金,与账面、银行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支票和法人代表、出纳印章(财务专用章暂由天怡酒店财务部负责人保管)。
3、严格现金收付业务的审批制度。出纳员进行款项收付业务时,首先要认真审核所依据的凭证,既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准确,还要审核其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错误的凭证,要求经办人完善手续后方可报销;对于不应开支的款项,应拒绝报销;对涂改或冒领款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向财务部负责人汇报。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时,收付双方应当面点清,并认真复核,加盖收付戳记及出纳人员签章,以防重收、重付。
4、对库存现金(含各部门的备用金),财务部负责人、主管会计要实施经常性地检查和突击性抽查,并填制库存现金(备用金)核查情况表,说明检查结果。对于核查出的长短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5、出纳人员工作调离,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七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八条 账户管理
1、酒店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上述账户只供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2、不得涂改和伪造结算凭证。各种结算凭证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如实填明来源或用途。
3、账户上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十九条 支票结算管理
1、现金支票由出纳人员签发和保管,签发现金支票不得超越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使用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数额要正确,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2、酒店购买商品、原材料或享受劳务供应时,可签发转账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然后由收款单位持向自己的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详见供应商货款结算程序)。
3、支票一律采取记名式,签发支票要注明接受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4、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严格执行支票的有效期限。
5、原则上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出外采购,不准将支票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如果确需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时,一定要填好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和最高结算限额,并要督促经办人及时报销。
6、支票遗失或被盗时,需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八章 员工薪金储蓄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酒店规定,所有在职员工薪金统一通过银行储蓄卡(以下简称工资卡)发放。酒店新员工工资卡的建立,由人事部提前一个星期将新员工的详细资料(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报财务部出纳员到银行办理工资卡。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的工资卡办好后,财务部出纳员通知各部门员工领取。发放时由财务部出纳员和人事部工资管理员共同核实发放给员工本人。
第二十二条 对因部门经理保管不当形成工资卡遗失,从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三条 如员工本人不慎将工资卡遗失,应由其本人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通知财务部,同时由员工本人在银行办理新的工资卡,将新办的卡号通知人事部,以便人事部进行新旧卡号的更换。如因员工本人遗失又未及时通知人事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资金管理制度 篇12
一、资金管理和使用
1、社区的减灾经费必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2、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社区指定一人为会计,一切现金由会计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3、对上级拨款资金、外来捐赠资金等其他一切减灾资金都要及时足额进账。
4、各项资金的票据,一律使用正规发票,禁止使用商店购买或自制的收款收据。开具的资金发票,应注明被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内容、收款所属时间及开票人,并及时入账。
5、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与出纳结算,在结算时,不得以报销票据抵扣现金,出纳应将当日收入的现金及时解交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6、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用现金支付,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出纳现金实行限额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超出限额的应及时交存开户银行,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7、出纳人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逐笔登记收付业务,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同时与银行进行对账,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8、减灾资金一律不准外借。
二、财务监督和公开
社区减灾资金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在公开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广大居民的监督,并报乡政府备案。
1、向居民公开的内容按县政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规定的内容公开。
2、向本社区工作者公开的内容减灾资金来源:包括上级部门下拨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料等。减灾资金支出:减灾防灾宣传资料、设备购置、活动支出费、其他支出等。事业结余:收支结余。
资金管理制度 篇13
我公司属于工程机械设备制造类别,根据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公司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年产值的1%。20xx年我公司年产量85吨,年产值40万左右,根据20xx年产值现提取20xx年安全费用4000元。20xx年度安全生产资金如有结余,可累计20xx年使用,如果超支,要向办公室申报,可从生产经费中支出,并在20xx年安全费用中扣出。
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如下,严禁挪作他用,建立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帐: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包括预防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费用。
(2)、安全设备(装置)、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按照估计规定购买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等。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7)、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
资金管理制度 篇14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资金管理制度 篇15
1、本公司所有资财均属投资者所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不经过正当审批手续,非法调走或挪用资金,财务部门有权制止这些违法行为,拒绝支付款项。如不加制止,造成事实,财务部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
2、资金分级管理,按资金用途,各级审批权限:
A:固定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置权限
(1)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 厂长、财务部主管初审;
(3) 总经理审批。
B:低值易耗品购置审批权限及程度
(1) 总值500元以下(含500元)
a. 申请人提出购置清单,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b. 财务部审核;
c.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审批。
(2) 总值500元以上
a. 申请人提出购置清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b. 财务部审核;
c. 总经理审批。
C:费用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度
(1)500元以下(含500元)
a. 报销人填写报销单证;
b.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 财务部审核;
d.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厂长审批;
e. 到财务部报销。
(2)500元以上
a. 报销人填写报销单证;
b.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 财务部审核;
d. 总经理审批;
e. 财务部报销。
D:因公借款审批程序
(1)500元以下
a. 借款人先填写借款申请单;
b. 部门负责人审核;
c. 财务部签署意见;
d. 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审批;
e. 到财务部借款。
(2)500元以上
a.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
b.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c. 财务部签署意见;
d. 总经理审批;
e. 到财务部借款。
注:因公借款,经手人必须在事毕后3-5天内(如购物出差回来等)办理报帐手续。严禁私人占用公款。原则出差借款(现金量)在万元以上应两人同行。
3、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必须凭合法的有效发票或有关收费凭证,并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注明付款理由,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财务部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支付款项业务。
4、凡属预付款项,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连同合同或有关文件交财务部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但在该项业务完结,经办人必须取得对方正式发票合法的收款凭证,交由财务部结清往来帐目,否则造成损失由经手人负责。
5、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罚款或其他经济损失,应由责任者本人负责,公司拒绝接受任何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 篇16
一、学校经费预算制度
1、为加强财物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必须实行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2、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3、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4、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因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编报年度决算制度
编报年度决算,要认真总结一年中的预算安排、计划执行,平衡收支、财务管理,资金效果等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改革学校财务管理创造条件。
1、年度终了后,财务室应主动与上级财务部门核对各项拨款,核清追加。
2、年终前,清理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款项,不得长期挂账或以领代报。
3、年终前,财产物资部门对各项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学校范围内一切现金、支票均通过会计办理。
2、收入的现金按规定日期送交开户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
3、各部门一切缴款,均应填写收据,加盖现金收讫及出纳印章,收据作为收款和记账凭证,收据联单之一退给缴款人作为凭证。
4、在市内采购,须在借款后三日内报销,去外地采购借款,须在返校后三天内报销,并返回多余现金,前次借款未报销,不准再借款。
5、现金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
6、现金收讨须逐笔记清,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
7、出纳员每天要核算库存现金,如发现多款或短款时,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向领导汇报。
8、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准以个人或部门的名义存入储蓄所,或利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出现金。
9、在本市购买物资办理业务的超过转账起点即10000元以上都采用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四、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管理制度
1、不准签发空白现金支票。空白现金支票一律不得借出。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分管,不得由一人兼管。
3、开出现金支票要有合法凭证为依据,发放转账支票要做好登记工作。
4、现金支票存根和作废的支票必须保存完整。
5、现金支票签发后,要及时记账;转账支票发出后应在一星期内报销。
五、内部牵制制度
1、内部牵制制度是财务人员明确职责,相互制约和对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发生进行核实、审核的主要环节。
2、出纳员不得兼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等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章应专人保管,做到管账不管钱,钱账分管,管钱不管物。
六、借支、报销审核制度
1、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校长签字,交会计审核,由出纳员办理付款。
2、采购物品报销时,购物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发票字迹应清楚,大小写数字一致,单据背面应有经办人、主管校长签字,并附有“验收单”方予报销。
3、如报销单据不是发票而是收据类凭证,必须用财政部门统一收据,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并要写明情况。
4、旅差期间的补贴标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会议期间不享受交通费补助。
5、因公出差或购办公等物品向财务借款,回来一周内到会计室报销,如因其他原因,借款后又不用的,应在三天内到财务上办理退款手续,若不按时报账或退款,又无正当理由,财务有权扣发当事人的工资。
资金管理制度 篇17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18条和第39条明文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资金的投入和保证及责任”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制度。
1、在每年的生产计划下达时,布置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公司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依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按1%――2%比例提取。
2、安全资金的投入,有本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计划和实施,对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或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照责任制追究其责任。
3、安全生产资金应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包括预防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费用。
(2)、安全设备(装置)、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按照估计规定购买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等。
3、每年底,由公司办公室提供下年度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4、年度安全生产资金如果有结余,可累计下年使用,如果超支,要向办公室申报,可从生产经费中支出,并在下年安全费用中扣出。
5、安全费用使用较好的车间,全年度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各项安全生产目标达标,要被评为先进车间并进行表彰。
资金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xx〕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第九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年度改造计划;规划计划和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城市棚户区改造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收购)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根据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区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对于年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员办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xx〕46号)同时废止。
资金管理制度 篇19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局财务有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确保需要、统筹上报、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各基层单位结合生产实际及安全活动等情况每季度末上报下季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至发电中心生技科,经生技科复核,报发电中心主任审批后,由生技科上报局有关领导及科室,申请资金。资金的使用由各基层单位根据安全投入计划专项专用,并建立安全费用台帐。由发电中心生技科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因素、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费用。指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标志、工器具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二)重大危险因素、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指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的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三)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法律法规收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及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四)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指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集体、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绝缘鞋、绝缘手套、安全帽、安全绳、防护面罩、专项安全用具、防暑、防寒等设施费用)。
(五)日常安全管理费用。指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六)反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七)应急管理:指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培训费用及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费用。
(八)防汛及消防投入费用。防汛物资储备的费用,防汛演练筹备与演习用物资费用。消防器材购置、定检、充装、更换及消防演练费用。
(九)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安全生产投入统计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采购、维护、保养、使用、更换、管理等费用:
(一)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
(二)劳动防护用品;
(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
(四)安全警示装置、安全标识;
(五)安全装备、装置、器材和仪器等(不包括机械设备);
(六)安全设施技术改造,专项措施费用;
(七)环境治理,职业病防治;
(八)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修编;
(九)安全检查考核,安全评价;
(十)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应急预案;
(十一)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十三)服务于安全生产的证照办理;
(十四)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开支(如临时设施、围挡、文明施工的投入等)。
资金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
第五条公司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与依据
第六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实施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二)公司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和各部门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公司的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月度工作会议讨论批准。
第八条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共同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九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部和企管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四条现金收入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入银行,禁止坐支。邮寄、邮汇的收、付款应有专门登记簿登记,记录汇款来源及汇款去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的事项。
第十五条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六条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公司制度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支付;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资金管理制度 篇21
一、基本制度
1、开立两个账户,基本户用来付款,一般户用来收款。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建议使用网银。每天发生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做到日清日结,及时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2、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执行现金等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用白条抵库。
二、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专人(出纳)负责。
2、出纳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流水账),每天结出余额并核对实存。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一定数额(建议5000元,且是收入额)时必须存入银行(一般户)。
4、出纳收取销售现金时,须立即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开具一式至少两联的销售单据,一联销售留存,一联会计处理。经手人一定要有经手依据。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审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相关人员(如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三、支票和网银管理制度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并建立支票登记备查簿(包括支出和收取支票两本)。
2、出纳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按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流水账),结出余额,每天登录网银核对银行存款实存。作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至少三联的收据,缴款人、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或网上付款必须事前按相关程序审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支出支票时,由领取人在支票头上签收签字认可,并及时登记支票备查簿。
5、基本户余额不足时,申请按支出预算从一般户转过来(建议半月一次)。
四、印鉴的保管
银行印鉴原则上必须分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分别派其他专人和出纳负责保管。
五、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至少每半月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半月报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指定人员于每半月终了进行定期对账盘查,其他时间进行不定期抽查。
2、会计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每月现金与银行存款的帐务处理及其他帐务处理。
六、支出审批制度
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办公家具等、会务费、差旅费、工资与奖金等任何支出都要相应审批。为简化支出审批手续,提高效率,负责人可适当将其权限或部份权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权给指定专人。
七、差旅费报销规定
报销人持原始凭证签字,报负责人、会计签字认可,交会计报销。
资金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保证建设项目施工进度,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工程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州、市承担的配套资金;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条工程资金拨付,校安工程项目业主根据与项目施工单位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预付款时,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同时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相关财务资料;工程预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
第五条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根据项目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项目施工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项目业主审核并扣减相应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85%。
第六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资金结算申请书》,凭《项目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等相关财务资料提出项目工程结算申请,项目业主按工程项目决算价款的5%暂扣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后与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第七条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审批程序,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或《市建设项目资金结算书》,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计量结果,提出付款意见,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项目监管人员审核盖章,项目业主审批,单笔金额超过8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施工单位凭审批完整的《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或《市建设项目资金结算书》、项目工程完税发票到项目业主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第九条项目业主在支付资金时,严格按项目资金性质来源拨付资金,严格执行银行转账制度,杜绝一切现金支付行为。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金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㈠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㈢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㈡、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㈢、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㈣、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㈡、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资金管理制度 篇24
根据阳谷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我镇医疗机构的管理,切实做好公共卫生经费的发放,促进村级机构的工作开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镇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局有关要求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
第三条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卫生服务,为本镇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主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
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部门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数额,结合我镇实际服务人口,确定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各卫生室要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各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下发到工作人员。
第八条根据各村辖区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为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50%,时间在六月份或七月份。
第九条按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由项目实施办公室组织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对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根据考评结果将项目资金余额按季度拨付。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各卫生室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与其他经费混用。
第十二条各卫生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卫生院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要建立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考核到人。
第十六条卫生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第十七条卫生院将对每笔经费实行跟踪管理。对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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