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的心得体会3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可以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样我们就可以提高对思维的训练。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义务教育的心得体会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义务教育的心得体会 篇1
这段时间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我们身为教育工作者,不能抱住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正因为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了一些教育工作师德失范。分析得出:教师的.观念陈旧,尤其是教育理念的陈旧,只求学生智育的发展,不求全面培养,同时又缺乏心灵的沟通,这是其一,其二,教师在应试教育的框架下,缺少应有的心理品质,缺少爱心,急功近利;其三,缺乏素质教育的考核机制,导致教师在追求升学率中增加了压力,总之,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
义务教育的心得体会 篇2
通过四天的学习,授课老师们对《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的解读,使我越来越感受到这次课改绝对不仅仅是改变一下教材而已,而且还是学生学习方式的彻底改革,更是我们教师教学方法上的重大改革学习了语文《新课程标准》,让我认识到语文新课程标准改革的重要性及改革的实质性,在新教学理念的支配下,作为语文教师,学习新课程标准,在教学工作中给我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对我来说,新课改是一场对话,一座平台,更是一把迈向成功教育的钥匙。我们怎样才能创设轻松的学习环境,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以及尊重学生个人的感受,一改以往语文教学,为了总结经验,便于今后的工作,谈谈自己的体会。
课堂教学需要师生双方的共同活动,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和创新精神是“新课标”赋予教育工作者的使命。教师就应该激活学生的情感,营养学生的德性,并用自己的航标之灯,去照亮学生的希望之路,使他们的心灵世界也通明透亮。孕育着这样的心灵,一切美好的事物才能从外部走向内部,从客体走向主体,一句话,才能内化为学生的素质。
在课堂教学中,要有意识地让学生在自主学习、交流合作中,逐步提高独立探究的意识,增强与人合作的需求感。从而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学会与人交往和合作。这是课堂教学研究的主攻方向。《语文课程标准》指出:“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需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我认为,应抓住“小学生主体性的发展”和“探究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着眼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使学生成为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 这就极其需要拓宽教育教学的视野,语文中进行探究学习,对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语文中探究学习,是学生在语文实践中获取知识、方法、情感体验的过程。探究的可以是文章的思想、内容,也可以是词句之美、景色之美、情感之美、意境之美,也可以是学生感悟学习过程,领悟学习方法的'过程。“探究”更重要的还不是结果,而是探究过程本身,然后获取探究的乐趣,培养学生主动探究的意识。探究性学习的目的在于改变学生由单纯地接受教师传授知识为探究学习方式,为学生构建开放的学习环境,提供多渠道获取知识,并将学到知识加以综合应用于实践的机会,促进他们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策略,培养穿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个性。
《新课标》更重视语文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强化语言实践便是《新课程标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的能力,其主要途径是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一个成功的教育工作者,他能够和谐地把读贯穿于课堂教学的始终,既能让学生充分阅读,又能有效发挥教师的指导阅读的作用。教师应充分了解“学情”,营造使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情境,有针对性地进行学法训练,提高学法指导的自觉性;适时引导学生自悟学法,有意识地强化活用,加强能力迁移。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对孩子的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我们的老师细心、耐心地教导、引领。但我相信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学理念、教学手段的不断更新,会出现了更多让人们感到高兴的事情。我们的语文教学课堂才会真正地发出金子一般的光彩,总之,新课程改革,符合时代的要求。新的课程、新的起点、新的重任都需要发挥每位课改教师的聪明与辛勤劳动。“功夫不负有心人”,相信我们的汗水不会白留,耕耘过的土地一定会结出硕果。
义务教育的心得体会 篇3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xx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xx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xx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xx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修订案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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