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5 23:20:27 博耿 制度 我要投稿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精选2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精选20篇)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

  一、为了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协管员设在乡镇一级,每个乡镇设2-3名;信息员设在居民委员会、行政村一级,每个村、居委会设1-2名。

  三、协管员、信息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三)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

  (四)协管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分管领导为主要组成人员;信息员以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守法经营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负责人为主要组成人员。

  四、协管员、信息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培训。

  五、协管员、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管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但不参与调查;

  2.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

  3.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4.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信息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有关通知,收集有关统计信息。

  2.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人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的除外);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不准在没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七、奖励与惩罚:

  协管员、信息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经证实情况属实的,可按《海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每年评选5位优秀协管员和5位优秀信息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纪律,或发现违法行为瞒而不报,甚至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信息员,将坚决予以解聘。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2

  一、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品养护员,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以保证药品质量。

  二、从事药品养护工作台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在质量管理部的'指导下,药品养护组负责对药店药品养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四、每日巡查检查店内药品陈列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两次在规定时间对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采取措施予以调整。

  五、对有不同温湿度条件的药品,应保证其存放药柜与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每月对店内陈列、储存的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销售,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处理。

  七、养护与检查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八、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方法进行养护。

  九、定期做好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陈列药品的质量信息。

  十、定期对养护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

  十一、对待处理、不合格及质量有疑问药品,应按规定隔离存放,建立相关台账,防止错发或重复抱损等事故发生。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3

  1.目的:加强公司经营药品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职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质量事故的分类: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2重大质量事故

  5.2.1在库药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鼠害、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2.2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2.3购进无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或假劣药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上的。

  5.2.4药品在有效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的。

  5.2.5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整批药品报废的。

  5.3一般质量事故

  5.3.1保管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0~3000元的。

  5.3.2购销“三无”产品或假冒、失效、过期药品,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

  5.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5.4.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所在部门必须24小时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5.4.2其它重大质量事故应当日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三日内由质量管理部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不得超过15天)。

  5.4.3一般质量事故应三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5.5出现质量事故,当事人(或所在部门)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若事故发生时,部门领导不在场,必要时,当事人可直接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5.6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6.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公司应责成质量副总经理成立专门小组或指定部门,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6.2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6.3事故调查完毕,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6.4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6.5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方法

  5.6.5.1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

  5.6.5.2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重者将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5.6.5.3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6.相关记录

  6.1《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6.2《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4

  一、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购进。

  二、药品必须从有合法资质的'商业公司购进,不得自行从其它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药店应当按照具体品种存储数量,及时报送要货计划,要货计划应做到优存储结构、保证经营需要、避免积压滞销。

  四、购进药品要依据配送票据建立购进记录,票据和购进记录应记载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有效期等内容。票据或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少于二年。

  五、药店应当收集、分析、汇总所经营药品的适销情况和质量情况,收集消费者对药品质量及疗效的反映,及时向驻店经理反馈,为优化购进药品结构提供依据。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5

  一、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为组长,成员由药剂科主管质量和制剂的主任、制剂室和药检室负责人组成。日常的药品质量管理和制剂配制质量管理工作由药检室负责。

  二、贯彻上级有关药品和制剂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落实执行。

  三、制定药品质量管理职责,加强对药品的供应、调配、制剂生产等环节的管理。

  1、药剂科药品质量追溯:药剂科主任负责,以药检室为核心,分设质量员,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少于5个批次),每季度报表,定期会议总结,及时发现问题,避免质量事故(见附件1)。

  2、药检室对药品实行抽检制度。

  3、药品入库验收:逐条登记,查验药检报告,自制制剂药房领入验收。

  4、药品效期管理:参照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5、毒麻药品管理:处方双签字,药品专人、专柜、专账管理(参照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四、定期对临床科室的备用基数药品、急救药品的保管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有关科室沟通,并做好相关登记和记录(见附件2)。

  五、制定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生产、检验人员职责,加强制剂生产及药品检验等环节的管理。

  1、制定制剂的有效期。

  2、由制剂室负责人审核成品发放前的全部生产记录;药检室负责人审核全部检验记录,由药剂科主管质量的主任(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副组长)决定成品的发放、

  六、决定不合格药品报损前的审核及处理。

  注:办公地点为药剂科、药检室。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6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医院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三、本医院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由3名药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药剂科主要负责人对本医院所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四、质量负责人负责起草和制定本医院的药品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药品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并建立记录。

  五、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具体落实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营业等工作人员的药学专业培训教育工作。

  六、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到制定体检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七、建立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保持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八、购进药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票据齐备,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对首营企业和首营药品实行合法资格及质量审核制度。药品入库实行验收制度,建立药品验收台账。

  九、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按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设。

  十、定期检查陈列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及时抽样送检。

  十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向顾客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投诉及时解决。

  药品质量管理具体规定和要求另行制定。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7

  一、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拆零药品:指药店所销售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明确注明药品。

  三、药店需由专门人员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拆零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发放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四、药店应有固定的拆零场所或专柜,需配备基本的拆零工具,如药钥、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五、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持原包装。

  六、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以及外观形状不合格的不可拆零销售。

  七、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门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的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八、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九、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家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用量、用法、批号、有效期及拆零药店,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8

  1、根据药品使用情况及药品库存量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交药品采购人员执行药品采购。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采购政策法规。严禁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和伪劣药品。

  3、采购人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及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必须从具有合格资质的'医药公司中采购药品。

  4、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海关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5、严格履行入库手续。对所采购药品由仓库保管员随货同行核对无误后入库。

  6、对药品中质量不合格、数量短缺或破损的品种,应及时与经销单位或药厂联系退货或协商解决。

  7、采购人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和了解临床用药情况,做好向临床推荐新药的工作,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结合起来。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9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保持清洁卫生。

  二、药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度的设备设施。

  三、经营需冷藏药品的药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

  四、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六、撤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撤零药品专柜。

  七、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八、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架,并作处理。

  九、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十、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十一、凡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陈列、销售。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0

  1、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3、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4、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5、购进药品应有随货同行,并对照实物,依据随货同行填写购进记录,做到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可疑药品,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对出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有权拒收。

  7、购进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并单设专用验收记录簿。必须做到货到即验收,不得拖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按有关规章制度与规范执行。

  8、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9、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和注册证号,并附有中文说明书。

  10、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凡验收合格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签字并注明验收日期。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1

  一、应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

  三、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专区陈列。

  五、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七、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药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八、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A、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重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B、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C、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给顾客。

  D、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E、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2

  一、外部监管缺陷

  (一)监管不力。目前,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总体上实行的是“一体、两级”并带有多部门性质的体制。“一体”,就是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主体为国家到地方的各级药品监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监督管理、检验机构(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验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两级”,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药品监管部门主管、负责和领导全国及省以下地方药品监管工作,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能,总体上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即部级和省级二级体系和制度。“多部门性质”是指宏观经济部门、工商、卫生、物价等其他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与药品有关的监管工作,是辅的监管主体。

  这种体制,不仅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身具备非常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还需要协调与各级部门的关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身水平有限,与部门之间关系协调难度大,这就导致监管不力、不到位成为一种“常态”。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缺失或冲突。①存在法律缺失: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药事法规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但对于药品的使用环节的规范却一直不到位。另一方面,对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中一些具体事项的定性问题缺少规定,比如“两员”的工作性质界定。②存在法律冲突。如卫生部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监部门有《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导致监管主体混乱、监管方式、标准不清晰,医疗机构无所适从,最终监管成为一纸空文。

  (2)法律执行不到位。现行的药事法规对药品使用环节的很多内容只作了义务性规定,而没有制定相应的罚则和法律责任,从而造成了有法难依。如《药品管理法》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但是对未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方式,却未做出明确规定,使此规定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二、药品生产经营市场混乱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医疗机构药品的供应商,其产品质量将直接影响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质量。但是,由于药品的生产、经营本身也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导致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这样,医疗机构就很有可能从经营商处获得一些质量不高甚至是假冒伪劣的产品,至少存在这种风险。虽然,医疗机构尤其是大型医疗机构具备相当的药品质量检验能力,却由于检验消耗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而检验主动性不高;加之监督管理不到位,惩罚力度不大,在市场经济的利益要求下,医疗机构往往放弃检验转而依靠品牌、信誉等进行选择。因此,只有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才有可能保障医疗机构药品质量。

  但是,当前我国药品生产、经营市场混乱,监管不力,集中体现为:生产准入门槛较低,生产厂家设备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生产过程不规范,假药、劣药猖獗;流通中假、劣药严重,“过票”等不正当销售方式多样,商业贿赂现象盛行,药价虚高;监管部门协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用药安全存在诸多漏洞等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药品市场上假药、劣药盛行,增加了医疗机构获取高质量药品的难度。

  三、医疗机构内部问题

  医疗机构是基本药物使用的主体,其人员、设备设施与制度建设对基本药物质量都有一定影响。

  (一)人员意识与素质欠缺。一是药学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重视了乡村医生素质的提高,要求他们必须达到中专以上水平,且必须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但对要求其提高药学水平则重视不够,以致他们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质量意识及鉴别能力差,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药械管理知识,很难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二是医疗机构对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识淡漠。多数医疗机构负责人“重医轻药”思想严重,业务培训、进修学习等都是科室医生,甚至药剂人员自己掏钱外出学习都会被单位以各种借口加以限制。这就导致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素质得不到提升,而且人员不固定、业务不熟练,只是简单地照方抓药,无法真正考虑药品质量,也不能深究配伍禁忌,更谈不上合理用药。

  (二)设备设施不足。基层医改开始后,各地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投入不断增多,加之规范药房等建设的推进,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储存、养护等设备设施条件有所改变,但是仍有部分存在不合格现象,直接影响到药品的质量。

  (三)制度不健全与执行不到位。大部分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不健全,个别乡村个体诊所没有建立有关制度,或者有制度也不按制度执行,形同虚设,药品管理比较混乱。药品入库及养护验收记录不全,即使做了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也只是根据购进票据填写购进验收记录,清点数量后直接入库,未对药品实物进行外观、质量验收。总的来说,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仓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温湿度记录和调控措施,无库存药品养护记录,未划分仓储区域(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待验区等),没有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记录,给监督检查造成很大困难,出现药品质量问题很难追溯。但是,由于缺少法律、法规上罚则的支持,药监部门对此也仅能给予警告或责令整改,起不到震慑作用。

  四、利益驱动与信息不对称

  当前,由于制度缺失、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只要不出现质量事故,往往是医疗机构减少质量保证的投入,却不能得到惩罚。毋庸置疑,这种逃避的主动性会被强化。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应为用药安全负责。但是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如果存在监管成效低的情况或者监管部门认为成效低,也有可能存在监管懈怠。

  当然,如果消费者能够判断药品的质量,或者说至少具备具有一定的识别力,他就可以通过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方式,甚至是传递信息给其他人,使群体形成对医疗机构的评价与印象。由于信誉对医疗机构具有影响,所以这种判断会反过来影响医疗机构的质量保证行为。但是,一方,由于药品是经验品,一般意义上需要使用过之后才知道质量的好坏。而药品是否起效,又受到医疗服务本身、患者依从性、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患者即使使用后也难以判断药品的质量。另一方面,药品的专业性,决定了医患之间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无法直接判断药品的质量,只能依靠医务人员。因此,医务人员就成了质量好坏的判断者。加上经济利益的刺激,医疗机构忽视质量就成为了可能。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 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 验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 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

  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 质量管理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

  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 自 检

  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章 附 则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4

  一、为有效控制药品经营质量,把好药品进货质量关,明确质量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店设置专门的质量验收人员,负责对总部配送药品的`质量验收工作。

  三、质量验收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由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质量验收员必须依据送货凭证,对进货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名、批号等逐一进行核对,并对其包装进行外观检查。

  A、仔细点收大件,要求送货凭证与到货相符。

  B、检查药品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药品破碎,短缺等问题。

  五、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拒绝收货。

  六、进口药品除按规定验收外,应加盖供货质量管理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药品要有中文标签。

  七、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送货凭证的相应位置签字,并留存相应凭证联按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送货凭证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5

  一、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购进。

  二、药品必须从有合法资质的`商业公司购进,不得自行从其它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药店应当按照具体品种存储数量,及时报送要货计划,要货计划应做到优存储结构、保证经营需要、避免积压滞销。

  四、购进药品要依据配送票据建立购进记录,票据和购进记录应记载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有效期等内容。票据或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少于二年。

  五、药店应当收集、分析、汇总所经营药品的适销情况和质量情况,收集消费者对药品质量及疗效的反映,及时向驻店经理反馈,为优化购进药品结构提供依据。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6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转并提供依据,以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gsp认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以确保药品进、存、销、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准确顺畅。

  二、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政策、法令、法规等。

  2、医药市场的发展动态及新药的市场动态。

  3、经营环节中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包括药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等各个方面。

  4、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与本部门相关的质量信息。

  5、其他的药品质量查询、质量反映及质量投诉。

  三、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准确、及时、实用、经济。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对异常、突发的质量信息应以书面形式24小时内迅速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及时顺畅传递和准确有效的利用。

  五、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做好质量信息工作,确保药品质量信息做到及时传递、准确反馈。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7

  (一)验收人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药品知识、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内容的人员担任。

  (二)药品验收应在专门的场所进行,验收完毕后应尽量恢复原状。特殊、贵重药品验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验收销后退回药品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药检部门检验。

  (三)验收药品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逐一检查。验收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四)收整件包装应有产品合格证。

  (五)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六)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七)验收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八)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上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九)验收药品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8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保持清洁卫生。

  二、药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度的`设备设施。

  三、经营需冷藏药品的药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

  四、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六、撤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撤零药品专柜。

  七、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八、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架,并作处理。

  九、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十、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十一、凡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陈列、销售。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9

  (一)药品的质量验收、陈列储存、养护制度

  1、库房发至药房的药品,领药人员应核对药名,清点数量,查对有效期,进行外观验收。

  2、药品应按剂型、类别、性质、贮存条件分别进行摆放,如生物制品,酶制剂存放冰箱(温度维持在2℃-8℃)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3、每日上午和下午对室内温湿度、冰箱温度进行检查调控,并同时登记。

  (二)效期药品的管理

  1、效期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过期失效药品不得发给患者。

  2、有效期低于半年的药品不得入药房。

  3、做到每周计划领药,实行少量多次补充。

  4、零发药品做到“先进先出、易变先出”。

  5、将近效期药品填入《近效期药品登记表》,对于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或通知临床尽量使用。

  6、针对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通知库房联系供货单位,协商予以退货或换货。

  7、一季一大查,一月一小查,每季度对药品逐一过目,仔细检查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外观,做到定期登记、杜绝药品过期失效。

  (三)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

  1、验收药品是,发现包装破损、渗漏、瓶口松动、霉变、异物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2、在调配过程中发现药品变色、裂片、沉淀、无标签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3、护士在配液过程中,应予仔细检查,若发现有变色、沉淀、异物、瓶口松动、瓶身裂纹等现象时应联系药房,药房予以更换。

  4、将不合格药品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

  (四)退回药品管理

  1、发至护士或患者手中的药品,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回,对退回药品应问明原因,仔细检查外包装、内包装,并核对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与药房药品是否一致。一致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进行登记;不一致不予退回。

  2、院内自制制剂、拆零药品、已损坏内外包装的药品不予退回。

  3、生物制剂不得退回。

  4、对于退回药品属于质量问题的应通知库房联系更换或者报损,并查明原因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不得使用。

  (五)卫生管理

  1、药品储存、陈列场所保持通风、整洁、明亮、墙壁不乱钉,禁止悬挂衣物,屋顶、墙壁、门窗、货架无积尘及蜘蛛

  2、每天对药房进行一次清扫,保持调剂柜及药品拆零台干净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3、药品调配用具保持干净无污染,不得乱扔乱放。

  4、调剂人员应着装整洁,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5、设有防鼠、防虫、防潮、防晒、防污染等设施器具,使药品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六)贵重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对于价格在20元以上的药品和冰箱存放的药品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

  2、对于贵重药品集中存放区域,每天进行交接,发现账物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3、分区域进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4、严格处方查对制度,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错发或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5、如有自然破损,应认真清点破损药品,通过库房联系公司退换。

  (七)剂量器具管理

  1、调配中草药使用的戥子应定期进行校验。使用时不得超过其符合重最大剂量,防止污染腐蚀。

  2、分装药品使用的钥匙,研钵定期进行消毒。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20

  1.药品购进

  1.1药品营销企业的审核要求与首营企业的审核内容、办法一致,只有经过审核并认定为合格方可建立药品购销业务关系。

  1.2制定计划由药库保管员根据库存情况、销量以及用药趋势、临床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1.3采购计划的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剂型、产地、数量、最新进销价等,报科主任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1.4采购药品和一次性医疗器械根据规定参加集中招标或者集体议标,服从招标办的'统一管理。临床临时用药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经药剂科主任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采购。因疫情和自然灾害等不确定因素,需要临时采购时可以不受招标限制,在分管院长、科主任组织下进行。特殊药品采购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单位、数量、价格等详细内容,必须有供(送)货期限和违约处罚条款,必须有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医药企业应履行合同,药剂科应当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议。

  2.药品验收

  2.1执行“二核对”、“一查验”:核对医药企业的发票和随货同行、核对采购计划(订货合同),查验质量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注册证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2对照发票验收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破损,如破损应及时处理。拆零包装的应验收到中包装或最小包装。

  2.3如果送达的药品的规格或送货数量与采购计划(订货合同)不相符,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并做好记录。

  2.3.1验收内容对药品外包装、中包装、内包装上内容逐项验收。

  2.3.2查说明书:对药品说明书上内容逐项与批件核对。

  2.3.3特殊药品必须两人共同验收;必须逐项验收至最小包装。

  2.3.4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医药企业红印章。

  3.陈列存放

  3.1将合格药品按药品养护和陈列要求存放到,常温库(<30℃)、阴凉库(<20℃)、冷藏库(2~10℃)、特殊药品专用库。

  3.2验收时发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药品视为不合格品,移至退货区,并填写退货记录。

  4.将验收情况及时如实填写药品验收记录。

  5.将发票、随货同行交药品调拨员办理入库手续,然后交药品会计做金额帐。

  6.验收时限

  6.1一般药品应在当日内完成。

  6.2特殊药品应在药品送达时当面验收。

  7.药品验收记录保存5年。

  8.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及时经营企业联系。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02-25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5篇02-25

[精华]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5篇10-12

药品的管理制度02-15

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03-27

药品质量保证书04-21

药品管理制度01-15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04-13

药品管理制度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