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时间:2023-09-04 12:25:2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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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1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高速发展引发了资源的迅速耗竭、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特别是近年来,环境问题也由地区性问题上升为全球问题,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生态问题的核心。在国际森林问题的共识中,充分强调了保护与发展森林的重要性,指出了林业可持续发展在全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及其战略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中明确指出“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充分肯定了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当前,我国林业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森林的经营目标已经由经济效益为主转向生态效益为主,人们逐渐认识到低碳经济发展理念下的林业经济组织本质上是一种谋求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利益相统一与最优化的组织(刘梅娟,2010)。更多的上市公司因为环境保护热潮的掀起以及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信息的日益关注而在会计信息中增加披露了环境信息。林业上市公司作为我国林业建设的一支主力军及资本市场的领军者,低碳经济下更应从关注物质生产和经济发展逐渐演变到关注环境、社会功能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现行研究却侧重于关注一般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而专门针对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将采用统计分析方法,以我国林业上市公司2009—2012年的相关年度报告为依据,揭示其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旨在为完善我国林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政策建议。

  二、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我国自2007年4月公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来,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开始公开重要环境信息。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使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提高(罗欢焕等,2013)。本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分类寻找并分析可能涉及的林业上市公司作为考察对象。选取我国2009—2012年的40家林业上市公司共150份报告作为研究样本,选择的标准为:(1)林业上市公司涵盖纯林业及相关涉林企业;(2)公司上市所在地为中国境内;(3)自上市曰起有连续的交易数据。此外,由于目前数据库中针对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方面的资料缺乏,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林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2009—2012年的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本文考察的主要是正常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而ST和ST*公司的状况不稳定、存在异常,所以对这些公司的相关披露不予以考虑,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根据CSRC行业分类及选择的标准,最后确定样本公司为40家,包括农业行业15家、造纸行业10家、家具行业10家及其他行业5家。(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1.信息披露数量及比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一般包括8个项目:管理当局的环保态度,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政策影响,排污费,绿化费,ISO环境体系认证,环保借款,环境诉讼、赔偿及奖励。考虑到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涵盖三个及以上不同项目的比较普遍,因此本文对信息披露的总体情况和对三个及以上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均予以统计分析。总体而言,从披露比例上,2009—2012年40家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例相对较高,分别为70%、80%、87.5%和95%,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相对而言,涉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三个项目内容均予以披露的比例不高,分别为20%、27.5%、2.5%和45%,但也呈逐年递增趋势,尤其是2011年和2012年,披露比例达上市公司数量的近一半。由此可见,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及信息使用者对环境信息需求的关注,林业上市公司已越来越重视对环境会计信息问题的披露。同时,不少林业上市公司也开始从不披露转而披露,如2010年有4家上市公司开始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分别为威华股份、景谷林业、美利纸业和博汇纸业,2011年达8家上市公司,分别为达冠农集团、顺鑫农业、丰乐种业、安林业、升达林业、华泰股份、金城股份、丰林木业等。

  谷林业、美利纸业和博汇纸业,2011年达8家上市司其披露方式不尽相同。林业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方式多样,包括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社会责任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其中,通过年度报告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目前林业上市公司的主要信息披露方式,其次是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最后是社会责任报告。从2009—2011年披露情况看,40家林业上市公司中就分别达1/2和2/3的公司通过年度报告形式予以披露,其中通过董事会报告的就达23家、26家和32家,通过财务报表附注方式披露的为21家、25家和28家。到2012年,通过董事会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分别有32家和30家,这意味着有达3/4左右的林业上市公司通过年度报告形式予以信息披露,而通过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和社会责任报告方式披露的分别只有13家和11家。

  从以年度报告作为信息披露方式来看,林业上市公司主要采取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或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方式。2009—2012年林业上市公司采用年度报告方式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通过董事会报告披露的从2009年的23家、2010年的26家上升到2011年和2012年的32家,通过财务报表附注方式披露的从2009年的21家、2010年的25家、2011年的28家上升为2012年的30家。

  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虽然总体上比较稳定,但是由于部分公司披露信息的方式不固定,导致连续四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波动。由表3中可见,2009—2012年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公司数量分别为10家、10家、10家和13家,而在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披露的公司数量略呈上升趋势,分别为4家、9家、8家和11家。

  3.信息披露内容。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因此林业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内容也各异。样本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是公司管理当局的环保态度、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政策影响和排污费项目等,较少甚或没有披露绿化费、ISO环境体系认证、环保借款、环境诉讼、赔偿及奖励项目方面信息,这说明披露项目比较易于说明或者量化,同时也与我国目前颁布的一些与环境会计信息有关的法规制度相适应。2009—2012年,披露公司管理当局的环保态度、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政策影响以及排污费等项目内容的公司数量呈上升趋势;披露绿化费、ISO环境体系认证以及环保借款等项目内容的公司数量呈波动趋势,例如升达林业在2009—2011年披露了ISO环境体系认证,但却未在2012年披露相关信息;青山纸业仅在2009年披露了ISO环境体系认证;宜华木业仅在2010年披露了ISO环境体系认证。这表明公司管理当局的环保态度、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政策的影响以及排污费等在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且呈上升趋势。

  三、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比例不高

  尽管整体来看,我国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逐年递增、披露比例相对较高,但从披露三项以上的环境信息项目内容方面分析,2009—2012年的披露比例仍较低,分别为20%、27.5%、2.5%和45%,尤其是2009年披露比例明显偏低。可能原因是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仅鼓励各企业披露宏观方面的环境信息,因而披露比例提高的幅度有限。同时,国家环保部于2010年9月1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也仅明确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从而使得2010—2012年的信息披露数量及比例有所提高,占比分别为27.5%、2.5%和45%,但这一披露数量及比例仍不容乐观,也意味着非重污染型林业上市公司不受这个新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南的约束,因而自愿披露的背景下尽量少披露或不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一

  我国林业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主要有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由于非重污染型的林业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多数属于自愿性行为,没有统一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约束,导致其披露信息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具有随意性,缺乏连续性、统一性和固定性。

  不同公司披露同一内容的方式不如针对公司管理当局态度这一项目内容,博汇纸业、丰乐、晨鸣纸业、顺鑫4家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冠农、永安林业、华泰股份3家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而好想你、美克股份、农产品等公司在董事会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从披露内容的连续性来看,同一公司不同年份披露方式也不一,如2009年永安林业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了环境信息,而在2010年开始改为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2009年农产品、美克股份等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2010年开始增加在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

  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缺乏固定性,不同类型的林业上市公司采取的披露方式也不同。林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大多数采用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的方式披露,但不同类型行业对于披露方式的选择有着较大的差别。其中,造纸行业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比例相对于其他行业更高,其披露方式的选择分布比较均匀;农业行业披露方式主要集中在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家具行业和其他行业披露方式则较为分散。

  可见,不同公司对同一内容或同一公司同一内容在不同的.年份,其会计信息缺乏统一的固定披露方式,这使得不同公司之间或同一个公司不同的会计期间的环境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给会计信息的相关使用者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影响了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三)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

  虽然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例逐年递增,但其披露内容仍显得零散、不全面,且披露缺乏时效性,信息实用性较差。各年的信息披露

  本文所列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主要有8个项目,宏观上可分为环境保护类(环保拨款、补贴于税收减免,公司管理当局的环保态度,ISO环境体系认证,绿化费,环保借款,环境奖励政策影响,)和环境破坏类(环境诉讼,排污费)样本公司大多“选择性”地对环境保护类等对其有正面作用的环境信息进行披露,而避开环境破坏类等负面信息。例如,自2010年9月造纸行业被环保部纳入重污染行业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强制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但在2009—2012年中对排污费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仅为6家、7家、8家和8家(董淑兰等,2013)。除此之外,大多数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仅反映了过去已经发生的事项,如公司为保护生态、治理污染已经进行的投资、支出的费用以及获得的政府补助等。这些上市公司尤其缺乏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的说明,未披露不确定和未发生的相关环境信息,而其中的某些信息可能对环保事业和公司财务具有极大的潜在影响。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资本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毕茜等,2012)。为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自2003年开始我国相关环境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规范性文件,有效推动了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工作的开展。但2010年9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的是A股上市公司中的火电、钢铁、造纸和采矿业等16类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因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分散性及不系统的问题,直接的影响是目前我国林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仍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而非自愿性披露。因此,我国在制订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出台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各政府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制度应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制度体系,在制定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对其环境事项进行披露的法规政策的同时,还要考虑相关公司自愿披露不利环境信息的特例(周一虹等,2006),应包括重要的有利生态环境信息特例(如森林的生态效益、森林碳汇等碳排放权信息),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披露,从而提高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不断满足低碳经济下社会各界日益增长的对环境信息、碳信息披露的需求。

  (二)加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完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人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正确地对会计核算对象予以计量,环境会计核算也不例外。环境会计核算的对象比较复杂,并且在计量方法上尚未突破,因此,环境会计核算一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许多研究工作仍处于探讨阶段,尤其是会计计量问题,缺乏相关会计理论系统研究,影响了会计核算实务,也成为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盲区。因此,继续推进环境会计理论研究,突破环境会计计量的研究瓶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至关重要。为更好地发挥林业上市公司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会计改革的目标可考虑依照绿色会计、环境会计及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构建多位一体的环境会计理论和核算体系,全面计量和反映森林资源经营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此外,基于不同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点存在差异,可考虑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明确各自的披露重点与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林业行业可强调披露森林生态效益、碳汇信息及环境绩效等),有利于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增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可读性。目前,在某些发达国家,环境会计已经切实列入到了公司核算的各个科目(LIU,2010),如早在2002年曰本颁布的《环境会计指南》在第四部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就规定了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Peter等,2006)。可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与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现行经验,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环境会计理论,完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使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促使更多的林业上市公司积极有效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三)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合理引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信息披露质量高低关系到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重要命题。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组织,对信息披露的理解更多侧重于必须履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缺乏从公司战略角度出发向外部投资者积极揭示信息、提升市场价值和公司绩效(张宗新,2007),相应地,其自身也就缺乏披露环境信息的内在动机,于是林业上市公司也暴露出诸如信息披露违规、盈余操纵、披露信息失真等问题。尤其是随着当前我国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和产业经济转型升级,建立环境制度监管机制对于改善环境和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至关重要(王建明,2008)。环境审计作为界定环境责任、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活动监督、促进社会责任履行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鉴于环境审计在我国刚刚起步,需要一套系统、科学的程序指导,同时我国目前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只是由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环保部门等机构来监管,无法有效确保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可靠性与相关性。因此,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可考虑建立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三方相协调的环境审计机制,针对不同的审计主体制定相应的环境审计准则或规范,形成环境审计监督机制,规范环境审计的程序及报告,从而促进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合理引导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

  (四)加强环境责任意识宣传,重视环境会计领域专业人才培养

  政府部门应通过制定相应的环境经济政策,加强环保宣传,增强环境责任观念,激励林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信息,使公司不仅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还要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并有效保护森林环境,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考虑到目前我国林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表外披露规范即《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制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及实施计划,定期评估环境活动的履行情况,专门编写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评价报告,并与年度报告全文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从而不断强化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意识。环境会计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更应对财会专业人员进行环境会计和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知识培训,重视环境会计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培养出既懂一般的经济管理理论和会计理论知识、又懂环境会计理论和实务领域知识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2

  (一)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速度,会计信息的披露更离不开及时的反映。然而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牵制性因素,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得并不及时。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属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范畴的,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滞后不仅影响了企业在国家政府、金融投资者心中的形象,还会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不及时的会计信息是没有多少实用价值的,而这种不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则会大大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因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及时披露不仅会阻碍企业自身发展,更是影响国家政府在实行经济宏观操控的大毒瘤。

  (二)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

  会计信息作为经济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会计信息是我国经济是否健康发展的晴雨表,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向灯,也是中小企业微观管理的依据。然而在如今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会计信息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得到完全发挥,究其原因,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是首要问题。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我国一些中小企业为了在同行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有目的地遗漏、短缺甚至是隐蔽的披露会计信息,尤其是在有关企业的债务、资金方面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完整。这样不仅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国家宏观调控的准确实行,还会对金融投资和企业升级造成一些负面作用。

  (三)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会计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反映指标,在披露过程中就必须真实准确,然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会计信息的披露过程中的不真实表现尤为突出。这种不真实不仅包括会计工作者无意的失误,更主要的是企业内部一些人员为了某些私利故意的虚假披露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部分中小企业为了给投资者制造一些虚假却美丽的假象往往会在会计信息的披露上作假。这种违背会计信息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的披露势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信誉、发展,那么反过来就很容易给企业的投资者留下一个坏印象,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升级。同时这种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披露还会影响到国家政府在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定和执行上。所以这种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是损人不利己的错误做法。

  (四)中小企业不能处理好会计信息披露的保密与公开关系

  披露制度的不分规模、不分层次,造成的一个突出结果就是不能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我国统一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既不能满足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又不能保护商业机密、保护了中小企业,其结果造成不当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为垄断。统一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使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与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有很大的差距,投资者为了做出正确的决策总是希望上市公司能够多提供可靠和相关的信息,但是上市公司为了发展的前景,总是报喜不报忧。证监会和财政部应加强法律规范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统一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泄漏了中小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小企业的业务单一、规模有限,面临的经营风险比大型企业要大得多,如果再让它们的商业机密公开,中小企业的生存就更加困难了。世界发达国家制定法律的一个很大目的就是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我国也不能例外。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3

  中小型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债权人、国家税务机关、以及政府其他主管部门,股东是次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我国中小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论文。这些使用者所需信息的特点是:

  (1)概括性强。中小型企业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十分广泛,作为政府部门或银行无需了解每一个企业的详细情况,只要对其发展状况有个大致了解即可,因此要求提供的信息要有概括性。

  (2)注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小型企业规模小,业务经营范围多变,资产规模小、周转快,其偿债能力受盈利状况影响也大,因此,反映其盈利能力比反映偿债能力更有意义。对于中型企业,资产有一定的规模,盈利性对偿债能力影响不敏感,此时,偿债能力电应予以关注,应将偿债能力与盈利能力合并考虑。

  (3)可靠性高。中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经营业务多变、人员素质低。内部控制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原因,其会计信息可靠性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外部信息使用者往往对于中小型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心存疑虑,需要以某种机制进行保证。

  当然,在考虑会计信息需求的同时也应考虑中小型企业自身提供信息的可能,应符合成本效益和便捷性原则,即成本低、编制简、便于理解和操作。

  一、中小型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中小型企业的财务报告一般都实行豁免揭示制度,即对小于一定规模的企业在编制与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豁免待遇,允许其按简要形式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一)小型企业应采用简要的财务报告体系

  考虑到小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概括性和注重盈利能力反映的要求,小型企业可采用下列简要形式的财务报告体系: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简要资产负债表、简要利润表、简要财务情况说明书,无需编制报表附注;季度无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月度仅提供简要资产负债表和简要利润表,经济学论文《我国中小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论文》。

  简要资产负债表和简要利润表是指合并反映某些项目的报表。例如,对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的披露可以只分货币资金、存货、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四个项目披露,负债可以只分为银行负债、税收负债和其他负债。对利润表项目,可以将销售成本和各种期间费用、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分别合并反映。简要报表设计的基本原则是:(1)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满足小型企业主要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并突出重点;(2)保密性原则,小型企业业务单一,过细的披露有关收入、成本、资产细节,有可能泄露其商业机密,概括性披露有助于对中小型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3)成本效益原则,小型企业编制简略的资产负债表和简略的利润表,不仅可以简化编制工作,提高效率,而巨还可以节省编制成本。小型企业简要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仅仅说明本年度经营活动的大致情况,无需对资金、资本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二)中型企业应采用基本的财务报告体系

  基本的财务报告体系是指财务会计报告的框架与大型企业相似,只是内容简略些。中型企业应提供年度、半年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作要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简要会计报表附注、简要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又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表,可以不提供按业务和按地区编制的分部报表,现金流量表采用简要方式,也不必对照编制附表斗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简要财务状况说明。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则仅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按税法规定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简要现金流量表主要合并了一些中型企业发生较少的事项,以使反映的现金流量更简洁,同时还省略了对照编制的附表,以简化报表编制程序、降低编制难度从而节约编制成本。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4

  (一)建立多层次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协调“披露”与“保密”的关系。与企业会计信息全面披露相联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协调信息“披露”与“保密”的关系。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经济信息的保密始终是一对矛盾。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他们总是想得到相关、可靠而又充分的会计信息,各种会计规范也总是以“相关、可靠”或“真实、公允”为努力目标的;对于会计信息提供者一一企业,则总是想在满足披露要求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财务的或其他商业上“机密”,因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中也同时包含了企业的竞争者、信息披露越充分则面临的竞争风险越大。尤其在不同规模企业之间,如果采用同样的信息披露标准,则大企业因其竞争力强而处于优势地位,形成对中、小企业的信息优势、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则为协调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保密与披露关系提供了契机。在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中,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信息披露过程的各个环节来调节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含量,以纠正全面信息披露给中、小企业造成的信息劣势。

  (二)开拓多渠道的信息公开办法

  信息公开是指对特定对象的信息公布,这里仅指对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人、社会公众提供的最低的通用会计信息要求,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有关利益相关者提出的特殊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例如银行对企业信息的特殊信息要求、税务、工商在工作检查时的特殊信息需求)。工商、税务是政府主要的企业会计信息需求部门,工商信息需求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企业的社会信用,因此,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才须要提供通用会计信息;税务信启、需求的主要目的在于征税,除了小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因其规模较小无须进行会计核算外,其余均需要提供通用的会计信息。投资人除了自行了解企业信息以外,企业也有义务向其提供通用的会计信息。企业与社会公众有着密切的关系,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分别向当地或全国公布其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公布的时间可以分为三、六、九个月,规模越小,则要求的报告公布时间可以越长。

  (三)审计要求多样化

  审计要求可以分为三种等级:最高审计要求、一般审计要求、任意审计要求。最高审计要求只针对上市公司和其他大型企业,要求达到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才能进行该种要求的审计工作;一般审计要求主要针对中型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型合伙企业,对从事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特别的要求,满足基本条件即可;任意审计要求,则是针对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企业自己选择进行审计或不进行审计。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已经单独作出了在审计资格方面的规定,财务审计要求实际上已经开始出现了分化。

  (四)完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体系

  强化政府、投资人及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制度、实现有效均衡的重要条件。除了政府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监管,以保证市场公平和有效外,企业的领导者要对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而相关部门和公众还要对其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此外,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水平,对于做出虚假审计报告的机构进行严惩,从而提高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我国有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所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5

  (一)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加强政府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能,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进行适度管理。通过政府财税部门、审计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审计监督,与会计信息披露政策的制定部门合作,规范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格式与内容,让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明确该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以及在重大变化环境时的会计政策的变化。通过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抽查,使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更加真实可靠。

  (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是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为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债权人提供有关财务状况、资信等级的报告,能够准确地向政府的相关机构和税务机关提交各种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从而达到规范企业经营运作,增加企业会计信息可靠性的目的。

  同时,企业应积极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在岗会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实行优用劣汰制,优化会计队伍结构,努力培养一支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结构层次合理的会计人员队伍。

  (三)注重会计中介机构的作用。

  在实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中小企业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现实中诸多因素的原因,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因此,要注重会计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从而提高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小企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上还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这样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从而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特点的、更具有操作性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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