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在当下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1
摘要: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转包、城乡统筹等不同模式。通过法律规范、制度创新、组织建设、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对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三个阶段 三种模式 主要问题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当前我国农业正进入一个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全新发展阶段。这就要求农村土地进行适度征收和集中经营。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进行研究。对促进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说,这种改革探索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始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多种补偿安置模式的探索。上世纪90年代,发达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用地量随之大增,地方政府的财力也有所增强。农民在征地中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完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很难满足要求。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行发起了探索尝试。国土资源部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安排了两批共19个城市在征地补偿安置、征地程序等不同方面开展试点,探索征地制度改革之路。这一阶段改革的特点是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自上而下改革相结合。
2.第二阶段是20xx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之后的提高补偿标准,实行征地区片价及统一年产值的探索。征地制度改革路线自改革开始以来一直存在土地是否私有化的争论。20xx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全面推行征地区片价和统一年产值,提高补偿标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国家强力推动统一的补偿标准。
3.第三阶段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部署的新一轮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的探索。根据中央要求,20xx年,国土资源部启动新一轮征地制度改革,在十一个国家确定的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缩小征地范围,二是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三是改进农用地转用与征收审批方式。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开展了触及征地制度实质的征地范围试点。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开始逐步摆脱过去“左”的做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力的保护开始加强,征地补偿标准大为提高,征地权限逐步上划,强化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分别是:
1.南海模式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广东南海农民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比重大为增加,出现大量弃耕和抛荒现象,当地农民和外地企业纷纷办厂,土地需求量大大增加。1992年春,南海罗村镇下柏管理区经反复研究,最终将辖区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划分为农业保护区和工业开发区及群众商住区,依此实施一定规划和经营。同时将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到在农民土地上兴办的企业,农民参与按股分红,农地转成非农用地的级差收益按照51:49的比例在集体和农民之间分成。企业租用农民的土地,一亩地每年几千元,且预交三到五年,企业一次性交给集体的土地租金就相当于目前国家的征地补偿费。
2.嘉兴模式
嘉兴模式从本质上讲并不是对传统征地制度改革的颠覆。传统的征地制度的弊端在于征地范围广、补偿标准低和失地农民没有保障的问题。而嘉兴模式主要是针对第三个弊端,所以又被称为“土地换社保”模式。嘉兴模式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三统”、“一分别”。“三统”即为政府统一实施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失地人员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分别”即为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安置。比较有创新之处是政府不再向村集体支付人员安置费,而是将所有费用转入到劳动社保部门的社保专户,直接落实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上。同时出台有关政策按照不同年龄段对被征地人员分别进行安置。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照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性交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在其未就业时,可以发
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期满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纳入城市低保。
3.芜湖模式
芜湖模式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然保留集体所有的性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形式的使用权转移行为期限结束后,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试点中土地流转过程是这样的:先由各试点乡镇成立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土地的假定使用方,按若干程序和条件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尔后乡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按照开放的需要向工业企业等实际用地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此过程中,各乡镇既是土地流转的组织者,又作为中介人具体参与到流转之中。
通过对着三种模式的研究,我发现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案例模式中分别主要有以下特点:
1.南海模式
这种模式不仅承认了土地在作农用时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而且承认现在的股权持有者也有权享有土地在作非农使用以后的级差增值收益。这既延伸了农地承包制下农民对承包土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也使土地承包权益因为制度创新而得到加强。地方政府在采用国有出让方式征用土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将非农建设用地留作农村集体使用。
2.嘉兴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但这种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的级差收益由政府垄断的问题。如果说南海模式还可以有可能实现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获得致富的机会,那么这种以土地换社保的方式实际上使得农民不可能靠土地致富。这并不是社会保障的本意。这种模式并不需要财政的'任何转移支付,甚至可农民最终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现值有可能少于一次性补偿的额度。因此,这种模式本质上仍然是传统的征地制度。
3.芜湖模式
表面上看,芜湖模式似乎和南海模式并不本质区别,因为土地所有权都掌握在农民手中。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实际上是一种“转租”并且期限很长,这就决定了在芜湖模式里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的参与性要大大高于后者。各试点乡
镇建设投资公司在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过程中,村民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不排除一些村干部借机中饱私囊、营私舞弊的嫌疑。
对于这三种征地制度改革的模式,各有利弊。对此我总结了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租赁市场。市、镇两级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每个村设立土地征收服务站,形成了市、镇、村三级土地征收服务体系。提供土地征收信息登记发布、土地评估、谈判交易、合同签订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农村土地征收的有序进行。
第二,建立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为保证粮食安全,一方面,必须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补偿机制,避免耕地资源的流失;另一方面应对农民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实行财政补贴,增强农民保护农田和种粮的积极性。
第三,为了降低农业经营和土地征收的风险,引入农业保险机制。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降低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风险和银行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1、李昌平: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改革前景
2、张晓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回顾和展望
3、陈汉圣: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观察分析(中共中央政研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观察报告》)
4、廖洪乐: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2
8月,崇义县被省委、省政府确定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紧扣“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一、崇义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明晰产权,分山到户
一是山林所有权依据林业“三定”时颁发的山林所有权证(执照)不变,属村归村、属组归组。并按照执照核定的山场位置和四至界址,重新核发林权证书。二是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分户经营、利益共享等多种形式,让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三是在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放活林地、林木的经营权,不搞“一刀切”,主要采取自留山稳定不变、保持责任山承包关系稳定等七种经营模式对产权进行明晰。四是村级林改方案的制定、山林的流转和利益的分配等都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票决通过,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
(二)政策扶持,产业发展
一是紧紧围绕笋竹、南方用材林、油茶三大特色主导产业,从政策措施、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制定了《崇义县关于加快竹产业发展的意见》、《崇义县-竹产业发展规划》、《崇义县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崇义县-油茶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了一系列奖励扶持林农发展产业的政策,设立了林业产业发展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的资金,其中竹产业发展基金300万元,油茶产业发展基金100万元,奖励扶持毛竹、油茶资源的开发培育。据统计,,县财政兑现林农毛竹、油茶资源开发培育的奖励扶持资金达491.55万元。同时,各乡镇还配套了相应的资金扶持措施,扶持资金达46.8万元。崇义县对林农造林植树种竹的无偿提供苗木,用于造林的苗木扶持资金达117万元。二是以龙头企业支撑,带动产业发展。按照“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大力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发展,逐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发展格局。同时放活毛竹采伐、流通环节。近几年来,崇义县的华森、贵竹、盛竹毛竹加工龙头企业,推行龙头企业提供技术、资金、包销产品的形式联合竹农发展毛竹加工,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保护林农利益,现已带动4500余户竹农直接、间接加入毛竹加工,促进了企业和林农利益互惠。据统计,全县已有竹加工企业96家,已形成了竹胶建筑模板、竹制地板、竹制工艺品为主导产品的竹加工产业,为林农增收5000多万元。
(三)配套跟进,确保实效
一是林农负担监督制度。对涉及林农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了现行涉及到林农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并建立健全了林农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二是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发展激励机制。将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等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列入了政府任期目标管理;三是稳定林业管理队伍和乡村组织建设制度。从元月1日起将全县林业系统行政事业人员工资和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上级给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拨给乡村;四是林区社会稳定制度。制定了《崇义县维护林区稳定工作预案》、《关于林改期间切实做好政法综治工作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意见》、《崇义县党员干部影响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山林产权未明晰之前暂停一切林地林木流转。五是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拓宽林农投融资渠道。交易中心内设森林产权市场管理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所、山林权属抵押担保所。具体负责林业产权市场管理,承办森林资产评估、交易登记、审核、立契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以及交易双方代理等各种服务,并为需要山林抵押贷款的林场和林农承办担保业务。同时,制定出台了《崇义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法》和《崇义县森林产权交易规则》,所有森林产权交易活动一律在交易市场内进行公开、公平交易。到目前为止,经过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林地林木面积5110亩,交易额达1328多万元。同时为方便客货见面,交易中心另在赣州市白塔货场设立了崇义县国有林场赣州货场,为国有林场、乡镇集体的木材销售直接服务。每月逢6日、21日向社会公开招投标,销价高者中标成交。六是全面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启动了以信用社为主的山林抵押贷款业务,林农凭林权证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所出具的山林评估作价证明以及申请山林抵押贷款书到信用社办理山林抵押贷款,信用社按山林评估作价额的.60%给予抵押贷款。目前,为林农承办山林抵押贷款的信贷金额3100多万元。交易中心的成立有力的促进了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加强森林培育,促进可持续经营
一是规范采伐。强化依法治林,严格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木竹生产计划管理,严厉打击危害森林安全、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林农经营山林吃下“定心丸”,解决后顾之忧。二是明确投资主体。林改后,造林、抚育等投资由林业部门投入改为经营者自筹资金投入。为确保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造林,崇义县规定林木采伐前必须明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享有林木的经营权、处置权。同时,实行造林保证金制度。三是科学经营。以乡镇为单位,制定了十年林业发展规划,五年森林经营方案,造林、抚育、竹林改造、采伐计划等指标,分年量化到农户,公示于民。编制了国有林场中长期经营方案,保持国有林场的经营模式和协议林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同时组建民营林场,鼓励、引导和扶持林农自愿组建家庭联户林场和股份合作林场,目前,崇义县已经组建了11个民营林场,经营山林面积7.5万多亩。四是完善社会化服务。以村、组、片为单位组建区域性林业协会,林农自愿申请、自发的成立了林业协会,制定了协会章程、会员公约。协会统一组织开展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区公路维修等工作,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活动,为林农组织木竹产品销售等。目前,全县共组建林业协会121个,涉及山林面积140多万亩,3.1万户农户参加,举办了面向林农的林业实用科技及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113期,受训林农达3万多人次。
二、林改主要成效
(一)彻底还权,改革集体统一经营体制,实现林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性转变
林改前,崇义县70%以上的山林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由于产权不明,山林经营好坏与林农关系不大,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不高。通过林改,依据林业“三定”政策和省委19号文件,按照“属村归村,属组归组”的原则,改革以村办场、集体统一经营体制,将70%的山林返还给林农自主经营,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目标。截止目前全县已发放林权证35830本,其中林地所有权面积225.8万亩,发放林地使用权证面积220.4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91.8 %。
(二)彻底让利,实现了林业经营利益格局的大调整
林改前,崇义县征收林业税费占木竹销价的53.24%,居高不下的林业税费严重制约着林业的发展。按照江西省委19号文件确定“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的要求,崇义县取消了农特税、增值税等10多项税费项目,全县共减免原竹原木税费3071万元,农民人均年增收199.4元。林改前已经流转的20多万亩山林,也通过购买方与山林所有者补签政策性让利协议,补交政策性让利款的办法,将林改减免税费的好处让给了林农。据统计,全县应补交的政策性让利款7400万元,农民人均可增收480元。对国有林场经营的44万亩协议林,也调整了利益分配,将林改前国有林场与林权者的山价按6:4比例分成,改为山价全部归林权所有者。以杉木为例,林改前每立方米杉木返山价21元,林改后提高到52.5元,是林改前的2.5倍。全县国有林场按年产商品材4万立方米计算,年提高山价126万元,农民人均增收7.8元。林改后,林农人均增加林业收入687.20元。
林改后,林农自主经营山林、造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林农成了山林的主人,山林成了山区林农兴林致富的舞台,林农敢于投入,舍得投入,把山当作田来耕,把林当作菜来种,纷纷在村归还的自留山、责任山上的竹子、树木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多方筹措资金发展林业,大力造林营林。
(三)彻底“松绑,”极大地调动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
林农想要的要回了,想得的得到了,山林权属明了,木竹税费减了,林业活了。林地、林木价值明显提升。以杉木、毛竹为例,杉木流转价格由林改前每亩平均600元上升到2600元。毛竹林年租金由林改前15元上升到86元,每亩年增加71元。
(四)彻底转换职能,走出怪圈,实现社会林业社会办
一是从元月1日起,全县林业系统380名行政事业人员工资和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二是按照职能和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每年500万元的营造林投资由林业部门投入改为经营者自筹资金投入,村级护林员全部改由林权单位和经营者自筹资金投入。基层林业站22部工作小车全部公开拍卖,整个行政成本在的基础上压缩40%。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3
用工分配制度是一个企业的生命线,它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与否,好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企业,它的用工分配制度必定公平合理,速亡、丧失生命力的企业,它的用工分配制度必然颓废偏颇。改革开放以来,烟草行业经过多次探索和实践,已经在用工分配制度上取得了卓著成效,一个渐趋公平合理和蕴藏积极因素的用工分配制度业已建立,这些制度为烟草行业的稳定和持续高速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烟草行业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支撑。
但是,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国内各种环境的改变,这些制度愈来愈显示出它的虚弱和不足,甚至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原则,成为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管理者满足无限私欲的工具。毋庸讳言,烟草行业现行的用工分配制度并没有充分代表劳动者的意愿,其根本的实质是既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小团体利益和资本主义味道颇重的剥削阴影,也没有很好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前行,因此,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重提行业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既符合党和国家的宗旨,也顺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更迫切地迎合了行业广大劳动者的意愿,烟草行业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影响行业用工分配制度的因素
众所周知,一个制度的形成和建立需要漫长的酝酿、探索和实践,而在这种漫长的酝酿、探索和实践过程中,内外因素的影响直接导致了一个制度的`政治倾向和价值取向,现行的行业用工分配制度大体也是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1、国际政治、经济快速两极分化和国内改革开放迅猛推进是影响行业用工分配制度的大气候和潜意识。国际政治、经济快速两极分化和国内改革开放迅猛推进的一个共同心照不宣的现象是团体化、私有化,而且这种团体化和私有化无不以政权或公正的形象出现,随着国际多缘融合和国内改革深化,社会财富流向这些团体或个人,在短期内,全球的稳定和国内的稳定不再依靠绝大多数民众,而是奇特地依附在这些财团或个人身上,于是,每个人在这样一种潮涌下,努力寻找属于自己的位置,意识里沉淀了这种龌龊的思维,这种思维是一种集体无意识,更是一种思想和行动的支配。
2、用工分配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是由管理者制定、发布和执行,因此,管理者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和人格定势决定了他所订立的制度是否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是否与党的路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带有普遍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3、管理者的利益归属和工作方式方法决定了用工分配制度的本质属性。毫无疑问,管理者的利益阶层确定了制度的公平性,同时,管理者的调查方式和分析事物的方法无不深刻影响着制度的准确性,站在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立场和诚恳听取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呼声与站在各级各层管理者或听取各级各层管理者的建议所做出来的决定迥然不同,当然,由此制定出来的制度也不一样。
4、地缘政治、经济和地域政治、经济,以及垄断行业的潜规则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越是贫穷的地方偏向于富裕阶层的制度就越明显,越是封闭保守的地方,强权政治和剥削制度就越显现,另外,由于烟草行业人财物内外贸高度垄断,货币、物资高度统一,垂直管理严密,管理形成一个较为独立的封闭循环系统,缺乏社会监督、忽略民主,各种不合理的潜规则畅通无阻,所有这些现象都有形无形地左右着一项公平合理制度的产生。
二、行业用工分配制度现状
1、用工现状
行业组建30年来,基本上沿用了一条因事用人的路子,也就是说,因为企业的需要,才招揽人员,可以说方向是正确的。目前,行业用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正式工和聘用工,正式工的来源基本上依靠国家分配和世袭,只有很少一部分高端人才通过市场调节,正式工里面的中高端管理人员走的是国家公务员路子,运用的是行政管理体制,这类人是行业的管理主体,通常在各级各类管理岗位或企业要害部位,一般不参与生产经营和市场维护;聘用工来源比较多元,这些员工大都因行业企业的需要陆续从多个渠道招聘的。从行业组建直到现在,上世纪90年代前,行业用工机制正常时,这部分员工里面的工龄长、有才干、业绩突出的极少数转成了正式工,目前,这类人都工作在行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管理一线,也有的在机关服务类岗位上,他们远离管理岗位和要害部位,极少部分在一线艰苦部位担任管理者,但职位在副科级的几乎为零。总体来讲,阶层固化在烟草行业尤为突出。
2、分配现状
描述行业分配现状用单一的方法很难概括,但如果把一个单位一个企业总体分配作为一个整体,然后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的人员所得进行切割,你就会清楚地看到行业分配现状的陡峭“金字塔”形状。处在“金字塔”底端人员众多,平均所得最少,处在“金字塔”顶端的人员稀少,平均所得最多。从纵向看,正式工和聘用工、各个职级之间分配差距巨大,随之附带的所有福利和公益亦相应巨大;从横向看,省市之间、市县之间、地域之间、机关基层之间分配差距悬殊,随之附带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亦相应悬殊。这种貌似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其实渗透了一种腐败和颓废,我们再仔细甄别一下处在“金字塔”不同利益位置的人员社会关系,以及底端人员向上攀爬的方式方法,这样,你就不难发现目前的行业分配制度存在的弊端。即便如此,这还尚不包括潜规则下不无人知的各种福利投资和灰色收入。
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基于用工分配制度的不尽合理,行业现存的事实是:管理阶层和要害部位德才兼优的人才匮乏,中下层优秀人才难于脱颖而出;少部分人私欲膨胀生活糜烂,一部分员工处在生存危机的困境当中。
一是聘用员工没有上升和施展抱负的平台和通道,激励机制没有很好地同用工分配制度联系起来,企业无生命力,员工无目标方向。
二是部分员工生活质量差,后顾之忧强烈,处在底层的员工无生活保障和生存保证,生活压力大,生存风险指数高,难于抵御生活变故和生存危机。
三是现行的用工分配制度指向不明,未能体现多劳多得价值取向,误导了部分青年员工的人生观。
四、几点建议
1、建议行业用工分配管理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走群众路线,在广泛、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和接受一线员工的建议和意见。
2、树立正确的思想观点,站在最广泛的立场上,客观地制定一套既符合行业企业又密切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一致的被广大劳动者接受的用工分配制度。
3、打破用工体制上的身份界限和分配制度上支离破碎的种种差别,构筑人才成长平台,打通人员优化流动通道,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分配倾斜一线,消除身份歧视,实现收入、福利、保障平等。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4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数不断增加,农村养老成为政府和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农村养老保障是针对农村老年人口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有别于社会养老保险,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分别存在两种不同的、相互独立的社会保障现象:市民靠政府养老,村民靠家庭自己养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保障具有应急性,缺乏制度化。在目前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之后,农村首要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应提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行列。
关键词:老龄化 城乡二元结构 农村养老保障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中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标志着在经历了十多年的试点、探索之后,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被正式提上日程。
有资料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突出。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缺乏可靠保障,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空巢家庭增多,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面临严峻挑战。
一、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
随着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养老已不再是单一的家庭养老,而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其它养老方式并存的格局。
家庭养老: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农村家庭养老之所以如此重要,其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由于农村地区间发展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短时间内不可能在全农村范围内建立、推广养老保险制度,这决定了家庭养老会在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第二,农村家庭服务业不发达。即使部分老人拥有数目可观的养老金,但由于疾病缠身、自理能力较差,他们仍然难以安度晚年;第三,传统的思想文化观念对农村老人生活习惯的感染和影响。“子孙满堂”的天伦之乐仍是他们所渴求、向往的,且随着年岁的增加,农村老人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越来越有限,对家庭人员的物质、精神依赖亦会增加。
集体养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作为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过渡的一种形式,是以集体为单位对老人进行集中供养的养老方式。
尽管集体养老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现在看来,其作用仍然有限。第一,养老对象过窄,集体养老的范围事实上就是对五保户的供养。然而,五保户的供养条件非常苛刻,对于只有女儿的老人一般不予“五保”;第二,没有敬老院的农村地区主要由村组负责对“五保户”实行分散供养。集体养老保障也仅仅停留在维持其温饱;第三,对集体养老认识明显不足。在农村地区,许多符合条件的农民不愿享受“五保户”待遇,只要尚有一点点劳动能力,或者有亲人可以依靠,谁也不愿享受“五保户”的供养。
储蓄养老:是一种最典型的自我养老方式,即老年人依靠日积月累、勤俭节约的积蓄养老,但这种养老方式在农村越来越缺少实用价值。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有限,尽管辛苦劳作和省吃俭用,但盖房、子女教育、医疗等各项开支却很大。到了晚年,其积蓄难以保障养老的基本需求。
二、人口老龄化对传统农村养老模式的挑战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城乡发展差距大,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长期以来,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日趋严重的农村老龄化问题,必将对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提出严峻挑战。
1.农村老年人口的增加,加大了农村养老的压力。
2.老年人口的高龄化降低了老年人的自我养老能力。农村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未读过书的占一半以上,受教育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占到九成以上,低素质决定了农村老年人口大部分都是体力劳动者,年龄对他们的自我养老能力影响很大。老年人口中高龄人群比重的增加,降低了老龄人口的自我养老能力,同时也降低老龄人口自理能力。农村老年人口高龄化和健康状况的下降,无疑加重了农村养老的负担和压力。
3.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弱化了家庭养老的功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农村家庭的子女数也大大下降,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的比例上升。家庭规模的小型化、核心化,使过去一般是多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变成现在一对夫妇供养两对及两对以上老人,无论财力上还是精力上,都让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
4.“空巢老人”的增多,独身老人比重上升,加大了农村养老的社会化需求。传统的家庭养老不仅由子女为老人提供经济保障,更重要的是生活照顾和精神抚慰。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后,虽然也履行了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的义务,但考虑到进城农民的自身经济状况,供养的程度是有限的,而且无法给予老人必
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时,农村老人尤其是高龄人口中独身老人,由于缺少了“老来伴”,没有在生活上相互照应、在情感上相互慰藉的对象,使得养老更加困难。
三、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一)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一直限于“困难的人”、“光荣的人”和“富裕的人”,农村的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相关的调查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享受全国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到了社会11%的社会保障,在县城以下集体单位的1 000多万职工和2 000多万城镇个体经营者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挑战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所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子女的赡养压力增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家庭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家庭构成模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来临,80年代后的独生子女,面临着承担四个老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还有一至二个子女的负担。(2)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给家庭赡养带来了负面影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内地农村人口大量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流动,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3)随着农民观念和家庭规模的变化,传统的大家庭模式正在被核心家庭模式所取代,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正在弱化。
(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管理水平较低
事实上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一直都是一项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都很高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存在着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很严格,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管理、缴费和实施的使用三权分离,互相监督,这样才能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使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过程更加顺利,使基金的运营更加畅通;但就我国现行的农村保障基金的管理办法却是管理、缴费和实施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挤占、挪用、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农村养老保障的现行制度和法规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协调
从现状来看,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和法规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土地为中心的正规保障。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人均可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大量农村人口离开土地涌入城镇,使得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弱化。其次,新型的社区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障模式仅仅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农村较富裕的家庭存在,很难推广普及。与此同时,我国老龄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老年人比重达7.51%的农村老龄化压力更加不言而喻。
四、构建新型农村养老制度之我见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孟子所描述的理想社会的一幕,也是中国几千年来被继承和发扬光大的优良传统。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今天,切实解决广大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无疑更是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必须在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基础上,针对日益严峻的农村老龄化趋势,基于现实国情,构建新型的多元化农村养老制度。
1.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当前在经济和生活上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帮助的农村老年人口在逐年增加,因而,逐步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过渡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举,再过渡到社会养老,这将是农村养老的一大趋势,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顺利实现这一过渡,政府的参与程度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同时必须要解决好两大问题。
一是农村养老资金的来源,即农村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转换成本该由谁来负担的问题。对于老人,子女尽孝是天理人伦的要求,而政府尽到应尽的责任同样不容推卸。那些风烛残年的老人,在年富力强的时候为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贡献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当他们因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国家和集体有责任回报他们一个有保障、有尊严的晚年生活。政府可以通过整合用于农村的各类财政投入,加大对农村养老的财政补贴。同时,还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挥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村养老得以获取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是当前农村养老保障的供给水平,即如何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分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问题。要在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上,首先完善已有的“五保户”制度,加快敬老院建设,逐步建立以集中供养为主、辅之以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新模式,提高“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和保障质量;其次,要进一步扩大老年人口生活补助的享受范围,降低年龄限制条件,使没有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村老人都能领取适当的补助金来保障生活;再次,要通过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的计生养老等形式,弥补起步阶段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偏低、保障内容单一的`局限。另外,在生活上,要特别关注“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
2.分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早筹划未来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社会保险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真正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必须依托于建立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现实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因人制宜,针对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其经济社会属性和负担能力的不同,分层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在制度设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未来接轨的问题。
3.大力发展农村“家政型”养老服务机构,构建具有农村特色的“居家养老”模式,满足“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受农村条件的限制,目前在农村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尚存在三大不同于城市的制约因素:一是受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老人不愿意离开家到敬老院去养老,而子女送父母去敬老院等间接养老方式也可能会受到不尽孝道的谴责;二是农村卫生保健服务机构以及菜场、自来水、煤气等生活设施的不完善,使得农村老人的生活更加不方便,有钱也难以买到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三是由于农村青壮年大部分外出打工,留在农村的主要是老人和小孩,缺少足够的提供养老服务的劳动力。
为破解上述制约因素,一是需要政府加强对发展农村养老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引导和推动,加强舆论宣传,逐渐在农村形成社会化养老氛围,并制定对农村养老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及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倾斜,提高政策吸引力,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养老事业的积极性。二是要根据农村的环境和消费水平,选择一种适宜的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居家养老”主要针对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的老人,满足了多数农村老年人在家安度晚年的心愿和需求,经济成本较低,有利于农村养老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要为农村养老服务培养足够的家政服务人员。目前,许多农民工在45岁以后由于身体不能适应繁重的体力劳动,从城市返回农村,而年轻人则基本在外务工经商,因此45岁至65岁的身体健康的中老年人可以成为农村“居家养老”所需要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主力军。四是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农村医疗、交通、生活设施和文化娱乐的建设,提高农村的社会化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农村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系统。
五、小结
我国现拥有8亿多农民,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的经济结构和农民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与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的趋势等,都决定了农村传统的以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已难以为继。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要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要与现实的财力、物力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着眼于农村面临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中国人口老龄高峰到来之前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5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规定目的是通过惩罚侵权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双倍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近20年来,惩罚性赔偿有了较大的发展,其最明显的变化,莫过于赔偿数额的惊人攀升。但我国的审判践中,关于双倍赔偿制度的具体应用较少。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并不多见,仅占到买卖合同纠纷的1%左右。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双倍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仍有其积极的意义。
一、双倍赔偿制度的立法意义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理论中,无论是侵权损害赔偿,还是违约损害赔偿,遵循的都是补偿性原则,也就是损失多少赔多少。在我国《消法》制定以前,关于损害赔偿,一直奉行的是补偿性原则。如《民法通则》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度充斥着市场,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在《消法》中建立了双倍赔偿制度,以此来制裁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以及提供欺诈性服务的经营者,其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积极的作用。
二、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1、主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此处的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它泛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理解“消费者”概念的关键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日常生活而进行的利用,至于消费者购买后是自用还是他用,则在所不问。
经营者则是指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一个自然人,即使是领有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他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他就是消费者,他的权益就受消法保护,他在订立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同时受欺诈,就应当适用《消法》四十九条。反之,即使是下岗工人或家庭主妇,如果他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他就不是消费者,他的权益就不受消法保护,而应当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保护。
2、调整范围为消费领域中的经济关系。即一方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另一方则为对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双方在这种过程中形成一种消费合同关系。所以说没有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就不存在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
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这是适用双倍赔偿制度的核心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所谓“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可知,欺诈行为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应当通过客观行为分析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经营者提供的是假冒货品、伪劣产品、欺骗性服务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
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如何判断是欺诈行为还是瑕疵行为?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以消费者向法院提交的相应的证据作为判断的依据;如果消费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营者销售或提供服务时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欺诈故意,对其要求的双倍赔偿就不应当支持。如果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仅仅存在过错,法院则应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判定。须注意的是,《消法》第四十九条只是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但并未要求消费者有实际损失。此规定可以体现出立法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有了进一步的规制和惩罚。笔者认为,在消费过程中只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即使未受损失也可主张双倍赔偿。如果欺诈者存在欺诈的过错及行为,但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陷于错误认识而认定该行为不是欺诈。那么,就会纵容欺诈行为,交易安全就无从谈起。因此,只要有欺诈的过错及行为,欺诈者就应当承担欺诈的后果,消费者就应获得双倍赔偿,而不应以欺诈相对方的主观态度作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根据。如在审判实践中,原告为被告加工安装塑窗后,诉求主张被告给付塑窗款,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事先约定加工安装的是大连实德的塑窗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实际安装的不是大连实德的塑窗,认为原告存在在欺诈行为。针对本案中原告承认双方约定安装大连实德塑窗的情况,双方可申请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安装的不是大连实德塑窗,即使原告也是被他人欺骗,或是在原告安装塑窗过程中已知晓塑窗不是大连实德,那么,原告作为有经验的生产加工塑窗的厂家,也不能排除他的主观放任态度,所以,可以认定原告存在欺诈的故意,鉴于此,对原告的欺诈行为,被告可反诉或另案诉讼,主张双倍赔偿。
三、双倍赔偿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消法》第49 条虽然对双倍赔偿有了规定,但因立法的不完善,地区的发展程度不同、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存在差异等,如对“为生活消费的需要”的认识、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的规定等的主观认识不同,往往使得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法院,针对相似案件常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论,从而折射出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知假买假”案件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在实践中,《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向良性方向发展。有的经营者就利用部分消费者不会因为很小的利益受损,而费时费力的去维权的心理,从而作出很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相反,目前出现一批以诉讼的形式主张双倍赔偿,从而获得收益的专业的“知假买假者”,比如大家熟知的“王海”,此种现象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他们是否属于消费者,实践中争议颇多,各地法院对知假买假是否适用双倍赔偿的观点也不尽一致。一种声音是反对“知假买假者”获得双倍赔偿。他们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消法》第2条的规定。他们还认为,《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常常处在弱者的地位,而“知假买假者”则不同,他们在购买商品前已经知悉或了解经营者所出售的商品的真实信息,他们在某些方面认知的事物有时比经营者还要多,在此种买卖关系中的“知假买假者”并不处于弱者的地位,而且对打假者来说,如果将其认定为消费者来适用双倍赔偿条款,可能会使其获得与其劳动付出不相符的收益,且认为此种“不劳而获”有悖公平原则,所以知假买假者不应认定为消费者。
笔者认为,判定“知假买假者”是否“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商品,不能以购买商品的数量多少作为认定是或者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的根据。另外,是否“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商品的目的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心中,如果他没有公开表示出来,法官不能因为打假者曾经一次或数次要求过双倍赔偿而凭空判断“是”或者“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换个角度,如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非消费者,在逻辑上存在着一个悖论。知假买假”者若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消法》要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纯粹的消费者。《消法》本着对弱者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宗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而不是某些个别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笔者以为,消费是由需求引起的,而需求本身就体现着消费者对一定经济利益的追求。对于知假买假者,只要他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专门用来做商品交易,他就是消费者。至于他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动机,则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目前不在法律调整之中。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给予受害人的补偿超过其损失,它不可避免地鼓励着一些人去“知假买假”,从中牟利。但正所谓“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从立法价值和现实实践考量,它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
2.商品房可否作为《消法》调整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商品房交易上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其主要的原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判决双倍赔偿会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消法制定时,所针对的是普通商品交易市场存在严重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的社会问题,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存在假冒伪劣,使用价值较小时,方能认定为欺诈,但商品房这种特殊的消费品,其中可能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笔者认为,这种工程质量不合格可类比《消法》中的“缺斤短两”现象,商品房和普通商品都存在在流通领域,所以商品房与普通商品并无实质上的不同。如果将《消法》第四十九条中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严格认定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则几乎没有任何商品可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因为任何商品即便全部为“假冒伪劣”,也有其在实际中的利用价值,只不过是利用价值大小不同而已。《消法》没有将建筑工程明文排除在外,就应当适用《消法》调整,除非国家出台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消法》,否则就没有任何理由将商品房买卖排除在《消法》之外。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中,被骗几十万、上百万的消费者大有人在,他们可能将一生的积蓄用来买一套房子,或许还会举债,如果出卖人在出售商品房时存在欺诈行为,其目的就是以欺诈来赚取其不应取得的利益,如果一个欺诈行为不被制止,则会有更多的欺诈行为不停的生长,如果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就会导致更多的利益失衡。所以,《消法》第四十九条原则上应是适用于商品房交易的,仅是适用的原则及具体的适用范围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待廓清。
四、审判实践中适用双倍赔偿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案件中,经常出现经营者或生产者在进行产品宣传时使用一些绝对化语言,如“极品”、“佳品”等语言,在此情况下,法院也不应当不考虑其他情况就一律判决双倍赔偿,而应当以产品知名度及产品质量作为参照进行判定。审判实践中如应考量商标中产品说明的字体大小、位置是否显著等。
五、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1.在互联网上建立自然人或企业诚信档案,增加欺诈成本。当前部分经营者在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关系出现了或大或小的混乱。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仍未建立相关有效的惩罚机制,部分经营者今天可能被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但明天又在其他城市再行注册其他名称的公司继续他的欺诈行为,相比之下,这种简单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措施远不及他们因欺诈而获得的利益,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他们仍不会停下欺诈的却步。笔者认为,应在互联网上建立诚信体系,将自然人与公司诚信直接挂勾,如公司一旦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哪怕是一次欺诈,也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负全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全国实行终身禁止设立任何公司或企业,罚款数额增加,增加到这些经营者对欺诈消费者望而却步,从而有效规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2.媒体应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相关媒体应定期定时批漏相关不诚信企业或个人,使得普通大众能提前认知不诚信企业或个人,以便避免一些被欺诈事件的发生。
3.国家机关可制定相关有奖举报机制。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可在罚没款中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从而促使有志于打假的公民把明察暗访了解到的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由国家专门机关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予以惩罚,使得有欺诈,就有举报,如举报属实,就应相应给予奖励,如此往复,形成良性循环,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将会被建立。
4. 法官应当采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法技术来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依据《消法》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及参考发达国家法院的经验,应当采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法技术。即不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经营者具有欺诈“故意”,而是要求经营者就自己不具有欺诈“故意”来举证。须说明的是,笔者讨论的仅是对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这个要件的认定,可以采用举证责任转换,而对其他要件或事实还是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进行认定。如对商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原告有举证责任,被告也有举证责任,难以判断时应当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关于原告是或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的认定,应由法官依据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5.由相关部门出台立法或司法解释。《消法》第四十九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不当,容易导致交易双方利益失衡。为保证裁判的公正,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确定《消法》第四十九条在日益变化的商品交易中的适用原则及范围,为更好的适用双倍赔偿打下坚实的基础。
6.增强公民打假意识,促使全民动员参与打假。在我国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单靠政府等部门的力量打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如果说“知假买假”者带有“营利”性质,那谁也不能否定经营者“知假作假”、“知假卖假”不是“营利”行为。经营者既然敢冒“知假卖假”的风险,追求“知假卖假”之利,巨大的利润就是最初根源。如果对经营者“知假卖假”的巨大利润置之不顾,反而对 “知假买假者”一味的指责和打压,这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评价标准。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引入利益吸引机制,从而吸引全民参与到打假中来。所以对“消费者”的概念应作出广义的理解,从而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适用双倍赔偿条款,利用利益吸引机制促进全民打假的积极性,对于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净化市场,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综上,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消费者权益、要求双倍赔偿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分析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存在欺诈故意,不能为维护一方权益而使另一方权益受到侵害;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考虑欺诈故意是否成立而一律适用双倍赔偿,则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与目的。虽然部分人通过“知假买假” 行为而获利的情况存在,但是如果没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这部分人也没有通过“知假买假”的行为而获利的机会,这未尝不可看作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另一种规制。仅仅凭借一部分人“知假买假”,或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还是不够的,这都不能成为谒制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关键,如何制止经营者欺诈行为,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应作出深深的思考与付出实际的行动。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6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中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标志着在经历了十多年的试点、探索之后,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被正式提上日程。
有资料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突出。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缺乏可靠保障,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空巢家庭增多,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面临严峻挑战。
一、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
随着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养老已不再是单一的家庭养老,而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其它养老方式并存的格局。
家庭养老: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农村家庭养老之所以如此重要,其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由于农村地区间发展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短时间内不可能在全农村范围内建立、推广养老保险制度,这决定了家庭养老会在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第二,农村家庭服务业不发达。即使部分老人拥有数目可观的养老金,但由于疾病缠身、自理能力较差,他们仍然难以安度晚年;第三,传统的思想文化观念对农村老人生活习惯的感染和影响。“子孙满堂”的天伦之乐仍是他们所渴求、向往的,且随着年岁的增加,农村老人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越来越有限,对家庭人员的物质、精神依赖亦会增加。
集体养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作为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过渡的一种形式,是以集体为单位对老人进行集中供养的养老方式。
尽管集体养老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现在看来,其作用仍然有限。第一,养老对象过窄,集体养老的范围事实上就是对五保户的供养。然而,五保户的供养条件非常苛刻,对于只有女儿的老人一般不予“五保”;第二,没有敬老院的农村地区主要由村组负责对“五保户”实行分散供养。集体养老保障也仅仅停留在维持其温饱;第三,对集体养老认识明显不足。在农村地区,许多符合条件的农民不愿享受“五保户”待遇,只要尚有一点点劳动能力,或者有亲人可以依靠,谁也不愿享受“五保户”的供养。
储蓄养老:是一种最典型的自我养老方式,即老年人依靠日积月累、勤俭节约的积蓄养老,但这种养老方式在农村越来越缺少实用价值。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有限,尽管辛苦劳作和省吃俭用,但盖房、子女教育、医疗等各项开支却很大。到了晚年,其积蓄难以保障养老的基本需求。
二、人口老龄化对传统农村养老模式的挑战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城乡发展差距大,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长期以来,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日趋严重的农村老龄化问题,必将对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提出严峻挑战。
1。农村老年人口的增加,加大了农村养老的压力。
2。老年人口的高龄化降低了老年人的'自我养老能力。农村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未读过书的占一半以上,受教育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占到九成以上,低素质决定了农村老年人口大部分都是体力劳动者,年龄对他们的自我养老能力影响很大。老年人口中高龄人群比重的增加,降低了老龄人口的自我养老能力,同时也降低老龄人口自理能力。农村老年人口高龄化和健康状况的下降,无疑加重了农村养老的负担和压力。
3。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弱化了家庭养老的功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农村家庭的子女数也大大下降,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的比例上升。家庭规模的小型化、核心化,使过去一般是多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变成现在一对夫妇供养两对及两对以上老人,无论财力上还是精力上,都让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
4。“空巢老人”的增多,独身老人比重上升,加大了农村养老的社会化需求。传统的家庭养老不仅由子女为老人提供经济保障,更重要的是生活照顾和精神抚慰。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后,虽然也履行了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的义务,但考虑到进城农民的自身经济状况,供养的程度是有限的,而且无法给予老人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时,农村老人尤其是高龄人口中独身老人,由于缺少了“老来伴”,没有在生活上相互照应、在情感上相互慰藉的对象,使得养老更加困难。
三、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一)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一直限于“困难的人”、“光荣的人”和“富裕的人”,农村的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相关的调查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享受全国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到了社会11%的社会保障,在县城以下集体单位的1 000多万职工和2 000多万城镇个体经营者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挑战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所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子女的赡养压力增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家庭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家庭构成模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来临,80年代后的独生子女,面临着承担四个老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还有一至二个子女的负担。(2)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给家庭赡养带来了负面影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内地农村人口大量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流动,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3)随着农民观念和家庭规模的变化,传统的大家庭模式正在被核心家庭模式所取代,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正在弱化。
(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管理水平较低
事实上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一直都是一项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都很高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存在着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很严格,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管理、缴费和实施的使用三权分离,互相监督,这样才能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使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过程更加顺利,使基金的运营更加畅通;但就我国现行的农村保障基金的管理办法却是管理、缴费和实施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挤占、挪用、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农村养老保障的现行制度和法规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协调
从现状来看,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和法规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土地为中心的正规保障。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人均可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大量农村人口离开土地涌入城镇,使得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弱化。其次,新型的社区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障模式仅仅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农村较富裕的家庭存在,很难推广普及。与此同时,我国老龄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老年人比重达7。51%的农村老龄化压力更加不言而喻。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7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创新大河西先导区行政审批管理及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服务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大河西先导区行政审批试点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行政审批流程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力争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行为得到规范、审批效率显著提高、审批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构建科学、规范、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二、审批原则
(一)集中原则。一是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报,先导区管委会设置一个专门的政务窗口,统一受理4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报批卷宗,统一对外发卷。二是集中统征土地,先导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由先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三是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税费集中在三个环节收取,即所有土地税费统一在土地呈报批准后、用地审批发证之前收取,商品房项目报建费统一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收取(非商品房则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收取),房产契税统一在产权证发放前收取。
(二)公开原则。先导区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流程、项目申报条件、行政许可时限、办理责任人等内容将全部向社会公布,为办事人创造一个公开透明的办事环境。
(三)精减原则。先导区管委会将履行11个市级行政审批部门44项行政许可或审批工作职能。先导区建设项目审批以规划审批为主线,国土、建设、环保、房产等审批为辅线,其报建总时限利用大部委办公的平台,通过各审批环节的整合、并联,原体外环节的纳入、简化,统筹利用各部门资源来予以压缩,而并非简单的压缩某个办事环节时限,并力争单个审批项目报建总时限在原各部门承诺的总审批时限基础上再缩短50%。
(四)便民原则。为减少当事人往返行政审批机关的次数,降低项目报批成本,对当事人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窗口工作人员须一次性告知。根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对所有行政报批事项均可由先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实行全程代理,跟踪服务。
(五)廉洁原则。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明确界定各级行政审批人员的职能职责,保持政策的刚性与连续性,实行电子化办公,建立部门之间、处室之间相互监督办事机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和效能考核机制,真正做到精减廉洁,公开便民。
三、土地征用、转用、供应基本流程
(一)土地征用、转用、供地分三个阶段进行,即用地预审,土地征用、转用报批,土地供应。先导区所有用地均由先导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下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征、转,统一储备,统一安置补偿,统一供地。
1、用地预审。由储备(交易)中心准备下列资料:
(1)用地、规划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提供)、立项文件(由项目建设部提供)或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省级审批部门有要求的即需要该项资料】
(3)1:500至1:xx地形图
(4)土地规划调整批文(若需调整规划的)
(5)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查,由国土处组织本部规划处、环境资源处进行用地预审,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是否符合环保的要求、是否属禁止、限制供地范围(项目用地)等,审查通过出具预审报告,规划条件,划定规划定点蓝线。
2、土地征用、转用报批。由储备(交易)中心准备下列资料:
(1)用地预审阶段的`所有资料及预审报告
(2)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汇总表及拟占土地权属证明(国土分局承担)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4)预征土地公告(国土分局承担)
(5)听证笔录(有听证要求的、国土分局承担)
(6)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占用耕地的)
(7)相关部门意见
(8)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审查,规划处审查合格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国土处审查合格划调查红线,编制一书四方案,环境资源处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及压覆矿产、地质灾害等情况,各处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上报先导区管委会、省、国务院审批。
3、土地供应。上述地块经省、国务院审查批准后,交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储备。根据土地开发进度,由储备(交易)中心协调区级政府搞好土地安置补偿工作。
4、土地划拨。地块符合划拨条件的,由项目申请人准备下列资料:
(1)用地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提供)、立项文件(由项目建设部提供)
(3)1:500至1:xx地形图、红线图
(4)测量测绘成果表
(5)单位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6)法人委托书原件
(7)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先导区管委会同意土地划拨批文
(9)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查并上报先导区管委会审批后发划拨决定书及划拨土地红线图。
5、土地出让。地块进行招、拍、挂出让,由项目建设部就项目准入、投资强度等问题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尽可能做好该地块的规划要点及控制性详规。规划一旦确定即不再变更,土地招、拍、挂出让后,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修改容积率,不得减少公共绿地,不得占用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用地人将土地交回管委会重新招、拍、挂。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测算土地出让金,测算土地供应后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税费,一并列入土地成本,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批后,上报先导区管委会批准,由储备(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出让,项目用地单位取得出让土地后在建设过程中不再向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任何税费。
项目用地单位通过划拨、出让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交清所有税费后,准备相关资料报国土处审查,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项目建设报批、预售、竣工验收
(一)项目建设报批分五个阶段,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土地权属资料(红线图、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3)总平面图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国土规划部规划处审查总平面图,环境资源处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规划处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上一步骤中所有资料
(2)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
由建筑房产处牵头,规划处、环境资源处参与,审查合格后签发批复文件。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两证分别由规划处、建筑房产处牵头,环境资源处参与,同步进行。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项目建设人准备各类设计图件报规划处审查,规划处审查上述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同意,签署意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家投资项目及国有(控股)企业先由项目建设部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社会化运作模式组织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投标。再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施工项目报批表
(2)中标通知书(非公有制企业不须提供)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及建筑工地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5)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
由国土规划部建筑房产处审查上述资料,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以下资料:
(1)房地产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审查批准的报建图
(7)工程进度证明材料
(8)商业房预售及物业管理方案
由建筑房产处审查合格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竣工验收。项目建设部以向符合条件的各级质监、安监部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在建项目实行全程监管。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上述流程各项资料,由项目建设部组织,国土规划部各处参与,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由国土处发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房产处发《房产证》。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8
内容提要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与公办学校关系没完全理顺、将学校视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机构,从对校长、教师的选聘到考核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校长一言堂、内部管理同质化、民主监督机制失灵和社区与家长没有真正参与学校管理等。不仅降低了教师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而且也制约了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迫切需要通过排除他律性因素干扰即去行政化来理顺外部制度环境,通过加强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以及通过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进程来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对此,我们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就如何落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落实自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办学、促进社会参与学校教育机制的建立等问题进行问卷和访谈,并就促进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等提出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政府放权 现代学校制度 社会参与
一、基本情况
公共教育管理领域内的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的关系。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一般有三种管理水平:一是法制管理水平,二是制度管理水平,三是两者在教育管理运行机制上的自觉的意识管理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之间关系的根本特征不是制度性的,而是以行政性(上下级的)、管理型(管与被管)、习惯性(随意地、人际的)为根本特征。”这一教育行政管理特征尽管具有的精确、快速、效率、成本低等优点,成为实现政府职能专门化的普遍做法。但这种管理模式暴露的问题也愈来愈突出,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教育行政机关成了“大校长”。公办学学校类似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学校的主体地位不明,在人、财、物、课程及其它教学业务方面政府对学校统得过死,校本管理远未形成,依法自主管理难以实现。
学习评价评价搞成“一刀切”。现行学校评价制度评价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指定的机构,功利化取向十分明显,评价指标体系“一刀切”,统得过死,没有顾及学校的差异和特色,对学校多元化、差异化发展,有一定负面引导作用,导致了现代教育观念难以贯穿和指导教育教学全过程,素质教育难以全面实施,学生的充分、全面、多元、终身发展和允许有差异地发展的目标难以全面实现。
人财物上学校成了“肌无力”。在先行管理制度下,表面看起来学校很风光,满身肌肉,实际上是“肌无力”。一些公办学校应获得的公共教育经费难以落实,在人力资源管理、经费的筹集及管理、生源等方面,出现了制度层面的一些亟需研究的问题。如需要的教师进不来,“富裕’的教师出不去,经费筹集渠道单一,开支管得过死,经费常常是捉襟见肘,学校招生权受到限制。制度因素导致部分学校的资源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学校管理搞成了“家长制”。首先是学校决策机制存在问题。一是决策权力过分集中于主要负责人,部分学校校长缺乏民主意识,养成“个人说了算”家长制作风,教职工难以有效地介入学校管理工作。二是决策过程简单化、经验化,决策预案不充分,决策程序不民主,决策结果不透明。决策和执行分离,决策的有效性不高、指导力不强。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管理方式陈旧。学校管理仍沿用传统的金字塔式(层层垂直命令式)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组织上过分庞杂、管理结构上多层次、管理职能上多重叠、管理手段上高集权,因而,在现代组织管理中已经逐步被淘汰。现代管理模式强调实行扁平式管理,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直接面对政策对象,解释政策初衷,增强政策认同,保障信息畅通,从而使管理更加有效。
学校管理相对封闭——搞成了“孤岛”。制度的分割作用,导致部分学校不能与社区、家庭沟通。这一切,都与学校制度的相对落后、现代学校制度尚未系统建立有一定的关系。制度障碍已经成为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现代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较大的障碍之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科层制管理难以应对后工业时代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公共管理服务领域在公平、质量、效益等各个方面遭到质疑。教育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化,教育活动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不断提高,这些变化对学校尤其是校长在处理复杂事态方面的综合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无论是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还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在当前都无法回避“去行政化”这一改革命题。为此,我们接受了中国教育学会整体改革委员会课题《现代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制度体系建构研究》,假定在管办评体检成熟的情况下,学校应该如何建构内部管理体系,同时回答建构依法办学内部管理体制需要哪些外部条件。
本文是前期所做的调查研究,是课题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目的和意义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是毛泽东同志的经验总结。《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新型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可以说,今天我国的教育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制度变革上,而制度变革的核心是如何对政府与学校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重新调整和分配。
学校现代教育制度建设的前提是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学校“去行政化”它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对公共教育领域里长期存在的政府对学校管理和教育实践活动干预过多,以及服务单一化、僵硬化等弊端而提出的改革问题,目的在于削弱教育行政过程中的权力性、强制性等要素,突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专业技术指导能力。为此,我们必须认真而客观地了解社会各阶层的对此反应,以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现象及去行政化实践探索作为问题焦点,重点分析和探讨去行政化对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目的是为了提高我们研究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为学校现代制度建设研究提供基础。
三、调查内容、对象与方法
为此,20xx年上半年,我们以“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改革”等内容为主题,分别对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师、社区及家长代表。采用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调查表300份,回首250份,回收率80%。同时我们组织访谈5次。然后采用统计分析,形成报告。
四、调查情况分析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对校长、教师的选聘到学校用人制度均有较多的行政干预,不仅降低了师资专业化水平,也制约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实际进程。因此,去行政化不仅局限于高校内,基础教育领域内同样迫切需要去行政化。
当前学校管理中突出的问题有:
(一)教学行政部门对学校管过多。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这是伴随政府职能转变、构建现代学校制度而提出的教育改革方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事先具备了有关对学校人、财、物的管理权利;而学校作为法人单位,必然希望能够自主、自律地按照各校的办学传统和理念进行改革,然而却因各个学校基本上不具备有关作为组织条件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决定权,而必须依赖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这就构成了现实中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之间既限制又依赖的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也成为制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之一。
多年来,我国形成了公办学校政府办,公办,一直没有很好解决政府怎么管学校的问题,长期以来政府习惯于一手包揽,从校长任命到教师选聘,从学校制度建设(怎么办学)到学校评价都是政府说了算,结果学校千人一面,同质化想想十分突出,不能满足社会对公办学校的多元化需求。对此被调查者颇有微词,
绝大多数人认为“当下的学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是“主管部门管得太多,学校自主权有限” “校长任命制,专家办学特色不明,校长过分依赖主管部门”,学校“管”得太死,制度没有激活教师积极性。教师对于“论资排辈”,绩效分配“大锅饭”现象很是不满。部分家长和社区代表也觉得管理主体单一,缺乏建构社区和家庭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
(二)任命制不利于校长职业专门化。教育人事管理行政化的特色就是实行校长任命制为主,学校校长是靠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培养,形成近亲繁殖和裙带繁衍,这无疑把有些具有现代校长素质、办学理想和创新型人才排除在外,有些人当了校长以后,把校长当官做,眼睛向上,只对主管部门负责,缺乏眼睛向下服务于教师和学生的精神,对学校发展、对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负责的意识淡薄。
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80%人拥护“自荐竞聘”和“民主推荐”。绝大多是人认为学校去行政化,校长应该实行职级制,走专家化发展道路,一边校长全心全意办好学校。在访谈中大家认为,校长任命制是比较典型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这种选拔方法一方面不能保证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当选校长,使得选拔校长的过程成为一般行政干部交流的过程,不利于校长职业的专门化;另一方面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人权与事权相脱离,教育局一些业务科室与基层学校在行政级别上出现“倒挂”现象,加大了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对学校进行有效管理的难度。
(三)协调选聘不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是学校管理的永恒主题,然而在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由多部门协调选聘教师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降低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这一办法是一把具有“双刃剑”:一方面由多部门协调选聘起到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作用,以防权力过于集中到某一部门;而另一方面,教师职业是“以作为教育者的使命感和深厚的教育热情为基础的,而且具有广泛的教育涵养,能够深入理解学习能力、教育理念和方法以及人的成长和发育规律,具有出色的教育艺术等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高度专业化的职业。”
面对这样一个既要求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又要求具有较高责任感的专业群体,有必要由专门的机构对教师进行认证、选聘和考核。采取多个部门选聘教师的做法,难免运用一般行政原理,加大了横向行政部门干预教育的随意性,从而降低了教师这一职业的专业性,这必然很难从入口处把好教师队伍素质关。
调查和访谈表明,在被调查中80%的人希望,专门机构(第三方)选聘,学校使用,主管部门备案,也有部分赞同学校选用,但担心学校领导暗箱操作。
(四)职称评聘分离可谓一把双刃剑。教师职称和职务不搞一刀切和终身制,去年全国人代会上,就有代表提出,目前实行的绩效工资的高低,一个重要的参评依据就是职称的高低,职称“终身制”使得一些学校的部分教师只要评上高级职称就认为万事大吉,在之后的工作中不再“卖力”。建议取消教师职称“终身制”。解决教师不思进取、高原现象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学校采用评聘分离,地址高评和高职低聘,行政部门搭建促进教师校际交流的平台,促进教师良性流动。
在绝大多数受访对于“教师学校使用教师时,不搞终身制,根据学校编制的职称职数,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有利于调动中青年教师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技术终身发展;有利于教师队伍的正向交流和合理流动;有利于学校对教师的动态管理。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一把双刃剑,学校领导必须制定公正公平的制度,将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否则会造成人心惶惶,不利于学校的安定团结。
(五)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要素欠缺。“管、办、评”分离后,学小现代教育管理制度,依法办学,民主管理,一方面学校必须成立学校民主管理机构,引进现代企业管理你年和模式,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扁平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要求扩大学校管理主体的内涵,引进社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将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专业评估。而这一切目前都不够成熟。
大家认为,依法成立由校长、学校行政、教代会代表、骨干教师、社区代表和家长代表的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能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作为学校管理的主体的积极性,增加学校的向心力,有利于学校校长“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的各项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有利于畅通教师的各项诉求渠道,保证学校管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有利于减轻校长日常事务管理,专心思考学校发展,体现专家办学的优势。
绝大多数人支持引进“第三方”评估学校,因为专业机构的评估一般尊重教育规律和学校特色,既体现科学性和有效性,有体现了客观、公正、科学的。但也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因为专业机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换汤不换药;目前专业机构很不成熟,难免出现偏差。
对当前的“社区”和“家委会”参与学校办学的普遍看法是很不成熟,社区办学还停留在形式上,.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不一样,目前社区办学积极性不高,很难从实质上参与学校办学。目前家委会大多属于帮、为学校解决具体问题的机构,还没有真正参与到办学过程中。家委会显得比较松散,成员的素质和积极性参差不齐,很难形成一股参与办学力量。
(六)现代学校制度要求高素质校长。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要求,也是校园文化建设和校园政治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校长作为学校发展和学校管理的首要负责人,应该关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并在校内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成为推进和建构现代学校制度的灵魂人物。因此校长必须具有现代眼光和博大情怀,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不断创新的精神,民主的智慧和深厚的情感凝聚力是校长必备的素质,所以说“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好校长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呢?”大家不约而同的认为:好校长应该具有:对我国教育现状保持清醒的头脑,是教育的思考者和实践者,具有教育家办教育的战略思考;要有法制意识,发扬民主,依法治校,满怀激情引领教职工办好学校;要有教育理想和教育激情,主动地为师生服务,具有管理即服务的理念;要有科研思维,沉下身子回到课堂,与老师们一起研究和解决课程设置、课堂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是课堂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要有学习和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办出学校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七)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些想法。大家对现代学校的一揽子制度的看法有:一是看好现代学校制度,认为着一揽子制度很系统,如果能变成自觉行为,管理成本会很小,机制的效益会很高;制度很科学,广大教职工通过校务委员诉求和讨论,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自觉行为,充分体现民主治校的思想。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看好,认为制度很繁琐,关键是很难变成自觉行为,管理成本会很高,执行力度很大。这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不合符当前实际,因为教师已经适应了为管理而管理的制度。
校长所担心的是现代教育制度将人事权下放、经费包干给学校意味着对校长发出了挑战:.挑战校长的法律意识,校长是否有依法办学,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挑战校长的民主意识,校长能否实行民主管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挑战校长的责任意识,校长是否有向政府负责,向社会负责的意识;挑战校长的办学智慧,校长是否具有办学能力,能把一所学校办成好学校;挑战校长的创新意识,校长能否运用教育智慧,以创新思维推动学校特色发展。一句话,校长愈来愈不好当了。
当然要推行现代学校制度路还很长,不可能一蹴而就,它的前提是政府松手,简政放权,去行政化,实现“管、办、评”分离,而实行“管办评“分离的关键是“政府放权”,否则一切免谈。
四、思考建议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对校长、教师的选聘到学校用人制度的行政干预过多,不仅降低了师资专业化水平,也制约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推进。因此,在基础教育领域内去行政化,建设依法办学的现代学校管理体系,对于深化教育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特提出以下思考建议:
(一)改革校长选拔制度,实行中小学校长专业职级制。一直以来,我国将学校视为教育行政的一个机构,中小学校长也具有行政级别。具有行政级别的校长忙于行政事务,无法将主要精力放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上来,也无法关注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诉求,容易忽视教师的主观能动性,造成教师从事教育改革的职业权利与职业能力严重缺乏,“教师的不支持与不适应使教育改革只能得到有限的、支离破碎的执行,使教育改革形式上变化较多,实际进步很小。”
人事部提出对事业单位人事实行“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总体思路,为此,近年来,在上海、中山、潍坊等地区试点运行了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践表明,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是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把校长职位与其原来的行政级别脱离,通过选聘、考核建立起新的一套校长职级系列,目的在于减少学校教育中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培养教育家办学的氛围,这项改革可以视为是当前我国教育去行政化一次试水。
潍坊市在推进素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认识到教育家办学的重要性。从20xx年起就推行校长职级制改革,从最初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到实行校长职级制、任期制,确保让懂教育的人来办教育,基本上阻断了传统的行政官员担任中小学校长的路径。20xx年,该市成为国家试点的校长职级制改革单位。目前,该市正通过采取后备人才制、校长遴选制、校长职级制、校长薪酬制、校长任期制、校长与教育主管部门交流任职制、县市区教育局长任职资格制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继续完善该项改革。
与传统的校长任命制相比,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校长的选拔、考核以及调配归口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减少了横向部门之间的行政干预,实行公开遴选制,为教育家办学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减少了校长过于繁琐的行政事务,增加了投入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和精力,有助于校长职业化,为培养教育家办学创设了平台;三是增强了学校办学活力和创新意识,有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不过,在现阶段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进展并不顺利。主要原因:一是校长任命权不在地方教育局,即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实施职级制改革的主观愿望,但很难付诸实施。二是实施校长职级制,必须要有比行政级别更具吸引力的改革条件。潍坊实施职级制改革,是采取与校长职级制改革相适应的薪酬制和任期制等配套改革环节予以保障的,这需要政府统筹支持,单靠教育行政部门是不能够实现的。
(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制度。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来看,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主要受制于三方面要素:一是学校自主性的外部保障机制——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下放包括人事、预算和“学校管理规则”在内的管理权限;二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部保障机制——学校内部组织的重建和学校管理者能力的提升;三是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实行社会参与,促进教育管理民主化。建议今后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1.政府实行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首先,要解放思想,推广校长职级制改革,保障校长职业的专业化水平。校长职级制,对于加快实现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与机关行政级别脱钩,建立校长职级制,不仅可以保障教育主管部门的事权与人权的相对统一,也是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放权”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教育家的培养。实践表明,通过取消校长行政级别的改革举措不但没有影响教育质量,反而唤起了校长和教师的改革主动性和积极性,一些年轻的教育家型的校长正在实践中脱颖而出。
其次,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是要实行简政放权,也就是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教育机关放权。以教师编制为例,目前,结构性缺编问题比较突出,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有必要重新研究和制订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适当增设一定的弹性编制给地方,因地制宜地解决结构性缺编的问题。有了一定的弹性编制,既可保障每校每年都有一定比例教师能够脱岗培训,又能保障教师有效流动,同时也有效解决代课教师的问题。实践表明,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具备解决教师结构性缺编问题的主动性和相应能力。如山东省寿光市通过“政府出资,教育局招聘,学校用人”的灵活机制,采取了“动态编制”办法有效解决了高中教师缺编的问题。实行由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教育机关下放权限。在管理学中,自主权包括财权、人权、物权和事权,在确保让懂教育的人来办教育的基础上,将适当的人事权、公用经费使用权转交给学校。
第三,处理好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不能取消对教育必要的行政干预。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首先,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教育组织之间的一般关系应是宏观指导与微观实施的关系、一般指导与具体执行的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归根结底要通过学校教育过程来体现和检验,而学校行政管理过程也不能游离于政府之外成为“孤岛”。实行由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教育机关下放权限也必须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如校长可以有权聘用教师,但必须要事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得到正式的审批认可才能聘用。同理,学校预算以及经费的使用等都必须事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 强化学校内部治理,依法建构现代教育管理制度。目前,我市多数学校面临缺乏自身战略发展规划能力、学校领导力欠缺等实际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政府层面从教师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出发,重新明确中小学教师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身份和地位,通过加强教师资格、校长资格的认定,逐步减少教师选聘过程中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真正实现从源头上把关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次,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完善学校中层管理组织,进一步加强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和内部治理能力。
第三,加强学校管理领导力专题培训以及内部组织建设,增强校长以及学校中层管理的组织协调能力。只有学校有了自律性、自主性改革的意识和相应的能力水平,才能推进现代学校制度,才能真正落实教育的公平和质量提升。
3.社会参与学校管理,保障教育的民主化和公共性。政府、学校、家庭、社会是教育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从教育的公共性考虑,教育利益者彼此间需要平等对话,但在行政垂直管理体制下,学校只对上负责,忽视了家长、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在教育需求多元、民主理念日益深入的今天,社会对教育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也正集中体现了教育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一方面需要对教育行政过程实行问责制,实行信息公开,以取得社会对教育的信赖;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民主化进程,鼓励家长、社会以及社区居民参与学校管理过程。而且社会参与不能仅停留于重大教育改革决策过程中,而是从制度建设的视野加以推进。
仍以教师人事管理为例,教师评价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家长和学生共同参与,既可以发挥社会、家长的民主监督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校长负责制的不足,避免校长的专权,可形成校长负责制与民主参与制度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的良性机制。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先行在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实践探索,如南京市的校务委员会制度、我市青羊区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宁波海曙区的教育议事会制度等等,这些地区的改革经验为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进程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不过,社会参与学校管理是需要一定的必要条件的,如合理的民主参与制度、参与者的民主议事水平以及学校管理者的办学理念等。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在缺乏明确理念的前提下提倡社会参与,不但容易带来妨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嫌疑,而且也关系到公共教育质量的问题。因此,在实行社会参与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教育的公共性与私有性之间的关系,采取谨慎态度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教育去行政化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以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为例,包金玲《教育发展研究》20xx,12.
2.政府与学校关系重建:一种制度分析的视角,蒲蕊,教育研究,20xx,3.
3.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教师的专业权力,劳凯声,教育研究,20xx,2.
4.变革的陷阱——教育改革的误区,郝德永.,全球教育展望,20xx,10.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9
从2010年全国执业业兽医资格考试以来,滨州市沾化区在执业兽医考试及制度建设和从业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需要进步及完善的方面,以下就是对近几年全区执业兽医队伍及诊疗行业现状的一份调查情况。
1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统计情况
滨州市沾化区高度重视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立足实际,积极宣传,为广大考生提供服务。从2010年开考以来,本区共28人报名,27人参加考试,参考率96.42%,考试通过率32.1%,其中,6人取得了执业兽医师资格,通过率为21.42%,3人取得了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通过率为10.71%。
2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1报考资格
某些学科不具备报考资格。虽然《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对参加考试的学历、专业等报名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使得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存在许多难以操作的细节问题。《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手册》中有关报考资格的规定,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动物医学、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兽医、动物医学包括动物医学、兽医、兽药、动物卫生检疫、动物疫病防治专业;畜牧兽医不包括畜牧和动物科学专业;中兽医(民族兽医)包括中兽医、蒙兽医、藏兽医等。畜牧、动物科学、应用海洋生物技术等专业不予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这样,这类学科的学生毕业后或者继续接受研究生教育,或者从事科研教学任务,而无法从事临床工作,这与实际的择业需求是不相符的。而他们若要从事临床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法》,则是不允许的。
2.2考试环节
每年的考试一般是10月份,恰逢秋季动物防疫的重点时期,考试与工作冲突,好多人为了干好本职工作,不得不放弃考试。此外还存在考点少,参加考试不方便的问题。报考人员大多在基层服务,到省城考试不方便,路途遥远,食宿不方便,从而弃考。
2.3注册环节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基本上是畜牧系统内的职工,不用注册,因此,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远大于注册从业人员。当前从事兽医诊疗工作人员学历一般连本科都达不到,所以被拒之报考执业兽医资格的门外,因此,实际从业人员远大于取得资格注册从业人员。
3执业兽医需求情况
3.1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执业兽医的需求非常大
目前,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宠物在一个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家庭成员,而不仅仅像从前只是为了看家护院或者是其他的用途,人们对宠物已经越来越重视。宠物市场在最近几年非常火爆,宠物健康和人们的健康联系更加紧密,因此,对执业兽医的需求就非常大。
3.2生活品质的提高,对执业兽医的需求也非常大食
以安为先,食品卫生成为了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在肉类被送上餐桌之前是否健康,能否放心食用,这些都需要专业的人来判定。另外,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动物诊疗机构、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均应按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3国家规范化管理,对兽医提出更高的要求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没有注册执业兽医师的`宠物医院将不得开门营业。去年开始,动物诊所、养殖场等须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才能开门营业。此外,涉及腹腔、胸腔等手术的,须配备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因此,执业兽医的缺口日益增大。
4诊疗机构分类管理问题
滨州市沾化区诊疗机构共3家,现有3个动物诊疗机构中,每家各有一名执业兽医。区兽医院门市部主要以猪牛羊病诊断为主,养殖户咨询较多,门诊治疗相对较少,偶尔进行犬病治疗;区畜牧中心综合服务部主要以禽病诊断为主,上门服务较多;冯家长胜兽药店以猪羊疾病治疗为主,上门服务较多,门诊治疗较少,偶尔进行犬病治疗。按照本次调研的要求,对本区三家动物诊疗进行了严格检查,重点加强了诊疗记录、药品仓库、药品采购、经营或使用记录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企业有非法经营的现象。
5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1)增加畜牧、动物科学、应用海洋生物技术等专业学科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这样,这类学科的学生毕业后或者继续接受研究生教育,或者从事科研教学任务,也能从事临床工作。(2)增加考点,方便考试。增加一定数量的考点,方便考生参加考试。(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畜牧从业人员重视程度。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10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新一轮医改工作的重点,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船山作为遂宁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区,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全面落实、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正紧张有序向前推进。统一部署,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协作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紧张有序向前推进。
一、基本情况
1、医疗机构。全区现有公立基层医疗机构14家(乡镇卫生院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编制床位301张,开放床位341张
2、医务人员。基层医疗机构有职工311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92人(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8人,乡镇卫生院144人;有执业医师109人,执业助理医师46人,注册护士83人,其他人员60人)。
3、基础设施。基层医疗机构占地面积22879m2,建筑面积14270.97m2;有医疗设备总额766.35万元,其中万元以上设备76台(件)、760万元。
二、工作情况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早在去年6月,区政府就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宣传部长、副区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计生、药监、物价等部门为成员的《船山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遂船府办函[20xx]69号)。在区医改领导小组之下,又成立了以副区长为组长,卫生、药监、劳动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船山区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遂船府办发[20xx]2号),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协作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全面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2、完善政策,落实措施
一是制订政策。通过调研并反复论证,区政府办制定印发了《船山区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方案》(遂船府办发[20xx]2号)。
二是广泛宣传。充公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让广大群众和医务工作者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从思想上、认识上、实际行动上到位,让药品供应商愿意送、基层医疗机构愿意配、医务人员愿意开、人民群众愿意用。
三是学习培训。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是基本药物制度最直接的执行者,因此我们特别注重抓好基层医务人员的学习,了解制度内容,把握任务要求,先后4次对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内容进行了培训、座谈、学习,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是配备、使用和销售基本药物。各试点单位按要求100%配备基本药物,100%使用基本药物,取销原有15%的利润加成,同时要求各医疗单位自行确定2-3家药品配送公司,药品价格采取竞争性谈判,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在挂网限价的基础上,购进药品总额必须下浮30%以上,所进药品全部进行零差率销售。由此,药品价格下降达45%。
五是医保报销。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省增加的31种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报销目录,修订并提高了报销比例。
六是资金保障。区财政预算安排250万元,作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药品利润亏损补助资金。
七是分步实施。自3月1日起在老池、复桥、保升、新桥、唐家、河沙、西宁等7个乡镇卫生院和灵泉、南强、高升、育才、凯旋等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批实施,4月10日,桂花、永兴两个中心卫生院也相继实施,目前基本药物制度在船山基层医疗机构已实施了全覆盖。
八是督查监管。建立健全约束、监管机制,不定不定期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零加价销售、首选使用、合理使用、使用比例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主要成效
1、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全覆盖。全区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100%配备基本药物,100%使用基本药物。
2、药品价格显著下降。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除下降原有正常15%的利润外,在挂网限价的基础上药品总额再下浮30%,由此,药品价格下降达45%。
3、以药养医现象不复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明显降低,药品利润降为零。
4、缓解了群众看病贵问题。 3月1日至5月1日两个月,14家基层医疗机构共采购基本药物56.95万元,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让利患者42.01万余元。
5、缓解了大医院看病难问题。药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老百姓更乐于选择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就医,使门诊人次大大增加,缓解了大医院的就诊压力。
6、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绝大多数群众了解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感到药品价格明显降低,对基本药物制度非常满意。
四、存在问题
一是基本药物品种偏少,在乡镇卫生院基本能够满足,但在中心卫生院却不能完全满足治病需求,若仅用基本药物,就限制了基层卫生院的诊疗科目与范围,保证不了治病需求,势必影响医疗质量,容易发生医疗纠纷,存在不稳定隐患;二是财政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医疗机构减少的药品利润损失没有进行全额弥补,造成病人越多,用药量越大,医院亏损越惨重;三是村卫生室还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若实行,村医收入如何解决;四是药品虚高定价严重,以胎盘组织液为例,以前进价1元/支,现在网上限价27.18/支,实际进价2元/支;五是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后,采购药品品种及生产商、配送商所选择范围大大变窄,质优价廉很难保证,无形中增加了采购成本。
五、对策建议
如何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好、组织好、实施好,还有许多亟待完善和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转变观念,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发展模式,抓住卫生改革机遇,充分发挥基层卫生院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切实维护当地群众健康公平可及,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一)科学合理确定招标价格。一是要扩大采价点,注重采价点的代表性、真实性,使招标价尽可能切合实际;二是要及时掌握基本药物成本及价格变动情况,并适时对其招标价进行调整;三是要基本保证招标价格低于(至少不高于)超市药品零销价格;四是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误解。
(二)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规范药品价格公示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物价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价格管理人员,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从实际出发,允许中心卫生院(或一级甲等以上基层医疗机构)购进群众需要的非基本药物。中心卫生院功能齐全,业务量大,用药品种达600余种。若按规定只能销售基本药物,则难以发挥作用。建议对中心卫生院取消非基本药品品规限制,允许根据需要购进非基本药品,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规范配送制度。搞好药品配送是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因此务必规范好配送制度,使其更具操作性。一是考虑好配送企业的资质和供货能力;二是针对配送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配送企业的行为;三是不固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关系自由选择配送企业。
(五)将国家基本药物和新农合药物品种完全对接,适当增加基本药物品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药品必须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药品相吻合,既有利于基层医疗机构的自身发展,也方便了广大基层群众,从根本上促进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六)提供足额的经费保障。只有在经费足额的前提下,基本药物制度才能得到完全彻底的实施。
(七)加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设立宣传栏、咨询台、张贴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药物政策,使基本药物政策家喻户晓,加强社会监督。
(八)实施目标考核。把贯彻落实基本药物政策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11
“执行难”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呼声强烈,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执行工作也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全国法院系统上下连动,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而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改革。xxxx年xx月xx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成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指导。xx市xx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最高院《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自身特点,加大执行制度改革,狠抓落实,以提升案件执行质量为第一要务,取得明显成效。
一、规范执行工作体制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执行工作千头万绪,战机稍纵即逝,为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我院专门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指挥中心负责人,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院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受理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快速反应力量由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建设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执行工作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单靠法院执行力量单打独斗,显然事倍功半。我院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党委的领导下,定期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通过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争取相关单位的协助与支持。
我院还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其他部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对部分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滤布限制出境等措施,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建立执行信访处理机制。
我院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重视初信初访,从源头抓起。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经过数年的不懈努力,我院成功化解曾长期赴京上访的张长兴、陆士亮与杨林房屋买房合同纠纷一案,着实化解社会矛盾,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
我院积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我院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专题报道、跟踪报道、设置专栏等多种方式,开展重大执行活动报道、法规政策讲解、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我院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其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若干意见》的精神,我院统一执行力量,设立专门的执行局,并统一内设机构及职能,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
执行工作政策法律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对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协调能力要求很高。我院努力强化执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理论的学习,努力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我院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实现了中发[xxxx]xx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xx%的要求,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得到有效提升,达到了我院人员的平均水平。据统计,我院执行部门现有干警xx人,其中有审批职称的8人,书记员x人,执行干警人数占全院的xx%,初步实现了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目标。
同时,我院还积极做好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执行机构中配备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工作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和我院内部的各项规定,日常工作中注重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完善相应监督体系的建设,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有效杜绝执行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廉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三、推行“阳光执行”,实现实施权与裁决权分离。
改革前的执行职权配置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实行一人包案到底的执行模式,执行权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容易产生执行不公和司法腐败;二是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不足和浪费现象同时存在,效率较低,成本较高;三是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体制未能有效建立,上下级法院的执行力量得不到有效整合,抗干扰能力弱,不能发挥整体效能。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科学配备执行力量,克服人手少、案件多的矛盾,我院推出了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工业滤布实行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权三权分离,执行庭下设x个小组,即初审初执组,负责案件的初步审查,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组负责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组负责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检查监督已执结案件情况。三个小组,相互制约,有效利用人力资源,保证办案质量,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我院推行“阳光执行”,将案件执行的全程公开,即实行案件执行主体公开、执行进度公开、执行标的物处理公开、中止案件的情况公开等“四公开”制度,实行执行裁判合议制,完善执行裁判权、实施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执行人员依法执行、文明执行。
四、加强立审执分工配合
改革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审执合一”,存在诸多弊端。改革后实行“审执分立”,对于促进执行公正,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过于强调“审执分立”就会导致“审执分离”。审判和执行互有区别但又紧密联系,审判和执行互相脱节,会影响执行效果和司法权威。因此,我院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调,完善有利于执行的立案、审判环节的相关制度,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基础,以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
立案阶段,我院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充分考虑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
我院理顺执行局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局负责实施。为提高执行威慑力,我院还加强和规范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
五、完善委托执行机制
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跨辖区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xx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严格依照该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形成委托案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委托案件的承办法官收到外地法院委托案件后,首先审查所接受的委托案件材料,对材料不全者,要求其在30日内补全相关手续材料。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全或说明原因的,将委托材料退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在2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对有给付能力的,立即执行。对无给付能力或因法定事由无法执行的,调取相应证据,将调查材料、证明一并及时复函委托法院。将委托法院执行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复印后,另形成委托执行案件卷宗。在30日内复函致委托法院,使委托法院收到复函及调查材料、证明后,对执行情况一目了然,为其作出相关的执行措施提供依据。通过建立健全委托执行案件机制,及时执结或及时复函给委托法院,使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情况在第一时间函告委托法院,便于委托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避免因委托执行案件久压不执、执而不告或执而不为等情况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委托执行的实施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和公共资源,减少人、财、物和时间的耗费;发挥受托法院地利、人和的优势,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处置,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易于避免异地执行受阻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力抵制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我院自xxxx年起委托外地法院和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共xx余件,已基本妥善执结。
结语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工作离xx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执行人员消极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依然突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成为影响法制权威和法院形象的一个突出问题。安庆市xx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努力探索,进一步加大执行制度的改革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在提升案件执行率和实际履行率上狠下功夫,提高执行案件办理质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12
我国兽医管理体制现状
我国对动物饲养、动物屠宰、产品流通三个环节实行“分段管理”体制,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导致疫病控制、食品安全监控脱节,导致管理体系混乱、机构重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内耗等;整体素质低、队伍庞大;而“地方保护主义”又导致动物防疫法得不到有效贯彻,一些重大动物疫情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情又不断出现;某些违禁药品的使用还没有根除;由于责任体系不尽合理,执法人员素质低,“三乱”现象时有发生,诸如只收费不检疫、有疫情隐而不报,甚至将执法当作创收手段解决自筹吃饭等现象禁而不止,损害兽医执法的整体形象。这样的兽医管理体制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官方兽医制度急需加快实施。
官方兽医制度的优势及特点
在管理体制上官方兽医制度属于一种垂直管理制度,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任命并授权,对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故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然应对国家直接负责。这就能有效地排除地方政府或企业不正当的干扰,避免地方政府或企业受利益驱动而设置的障碍或地方保护。这种独立于地方政府或企业之外的执法模式,可确保其执法的公正性。
在“垂直管理制度下”,官方兽医实施的是动物卫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涉及到三个必要环节,即动物饲养场防疫、屠宰场卫生监督和流通过程的卫生安全。
动物饲养过程中的疫病防治监督工作:动物健康无疫是动物产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各级防疫机构都制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诸如免疫接种、扑杀销毁、消毒等都需要官方兽医的有效监督。既可确保出栏动物健康无疫,又可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动物屠宰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涉及到宰前、宰中和宰后的`卫生检疫,这些工作只有在代表国家利益的官方兽医监督之下,才可出具科学的结论和公正的结果。
流通过程的卫生监督工作:是第一和第二环节的延续,是对前两个过程的检验和认可。故该过程的监督更应当是一种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需要官方兽医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从以上三个环节可以看出,动物产品整个生产过程,都必须由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官方兽医统一进行监督。如果对此过程任何一个环节予以分割,都将无法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由此可见,只有在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状态下,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官方兽医制度以行政执法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为后盾,确保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于一体,维护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首先,官方兽医的权力需要法律授权,官方兽医管理的不仅仅是动物本身,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人即畜主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国家以其强制力为后盾,是官方兽医正常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
其次,官方兽医必须经过国家制定的兽医师培训计划,接受法律法规、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检测、紧急疫病扑灭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竞争官方兽医职务。故国家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是将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融于一体的摇篮,这是保障其科学正确执法的知识保障。
再其次,官方兽医对动物疫病的诊断必须依赖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体系,离开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的检测、诊断、鉴定结果,官方兽医根本无法确定动物疫病的存在与否,也无法签署动物卫生证书。故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体系是官方兽医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其权威性的技术保障。
最后,官方兽医行使职权必须依赖并服务于国家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这是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根本目标所在,官方兽医只有及时正确地向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协助相关部门扑灭动物疫情,防止外来病入侵,并采纳科学的风险评估建议,才可确保动物卫生安全。背离这一点,官方兽医就没有必要存在。也可以说,国家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是官方兽医行使职权的主要内容。
正是基于上述国家技术行政支持体系,才使官方兽医得以融技术和行政两个方面于一体,保证其执法的权威性、公证性与科学性。
官方兽医权力与责任共存,确保并促使其公正执法。
从外国官方收益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官方兽医都拥有很大的权力,其本人即可代表国家签发证书。但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在其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误,官方兽医同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迫使其加强自身修养,以维护执法的公正。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看出,由于官方兽医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确保其独立、统一、公正地执法;由于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过程实施全过程卫生监控,并由国家技术行政支持体系作后盾,确保其兽医卫生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和科学性;由于官方兽医个人为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促使其公正执法。所以实施官方兽医制度,既可克服我国现行制度“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减少推诿、扯皮、内耗等不良影响,有利于动物防疫法的贯彻落实;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人类和动物健康。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提高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增强我国动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13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以农民的生存保障为基础,以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为目标,不是以市场交易为目标而设计的。具有供给对象的特定性、保障性,土地提供的无偿性或低价政策性,期限的不确定性,以及地随房走的从属性等诸多特征。农村宅基地既是农民的居住消费场所,又是农户家庭经济的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这是它与城市房基地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里,农村宅基地制度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目前在许多农村仍然适用,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变化,它的欠缺和弊端也正在逐渐显现:
(一)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不相适应。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可申请户均120至130平方米地宅基地。农民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可以无偿取得,由此造成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由于缺乏约束机制,使广大农民群众产生了“不要白不要”的心理,致使宅基地占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量占用农用地。致使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寸土寸金的耕地资源无法承受按规定审批新宅基地,许多地方早在5年前(有的甚至10年前)对城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停止审批新的宅基地了。按现有人口增长率,其它不少地方今后也将同样面临无地可供的窘境。还有,多数地方长期来缺乏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宅基地建房土地指标少,农村建房基本处于见缝插针,无序发展状态。这期间许多农民家庭孩子长大了,要结婚,人口增加了住房成了大问题,建房没地,买市场价的商品房经济上难以承受。农村住房保障的缺失,将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二)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现在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不相适应。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适应以农耕为主就业结构的社会形态,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发达地区农民的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xx总体来讲八成以上农村劳动力在已二三产业就业,农民收入85%左右是来自二三产业,近半数的承包农田已流转实行了规模化经营。生产方式决定了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改变直接影响着生活方式的改变。随着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在城镇居住成为一种趋势,特别是年青一代,多数人的工作、生活、读书已完全市民化。但虽在城镇居住,又不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房子,至使农村“老龄化”、“空心化”问题日趋严重。而现行的宅基地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扩大了城乡差别。
(三)农村宅基地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障碍。与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这加大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难度。而事实上目前不少地方宅基地和房屋的流转已十分活跃,形成了自发的宅基地隐形市场。据慈溪市调查通过地产所交易的农村住宅仅占实际交易量的一半。由于缺乏法律法规规范,一方面宅基地私下流转,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房租收入成为近郊农民收入重要来源,近郊农村农户房屋出租普遍,有些村几乎家家户户都有房屋出租,租房客超过了本村人,丰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助长农村违章搭建,使农村无证经营增加,加重治安、消防隐患。
(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滞后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滞后,直接阻碍着了农民住房财产进入市场流通的进程。目前,城市房地产早已实现了“一户两证”,被金融信贷认同,可以进入市场自由买卖。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房屋归农户私有,房屋不能单独作为完整的房地产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农民住宅产权的不完整性,使农民家家都有拥有的最大财富不能作为资本来运作,这不仅影响了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在被扭曲的市场(尤其是隐型地下市场)交易中,农民住房很难保证交易公平和保值增值。
二、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探索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城镇近郊为主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稳定现有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同时,为破解农民住房难,对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创新作了积极的探索。
(一)涌现了一批以集中居住、多层住宅为主的'社区式农民居住区。xx农村居民以多层为主集聚式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小区建设于20xx年开始起步。鄞州区以村庄改造新家园工程为载体,至20xx年底,有126个村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建设,已拆除农村旧房子368万平方米,已竣工447万平方米,为农户提供了5万余套新居。余姚市已经建成以农民为居住主体的多层公寓住宅小区13个,在建多层公寓住宅小区6个,建筑面积近150万平方米可为农户提供1.5万套新居。江北区也建成了慈湖人家、姚江花园等农民居住小区近100万平方米。慈溪市开展效益型集中居住小区建设,已规划实施36个农民集聚建房项目。北仑区、奉化市等也相继建成了一批多层为主的农民集中居住小区。
(二)形成了集体农民自筹为主、各方让利、政府支持的建房筹资机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资金筹集,集体农民自筹为主,主要是指利用村旧宅基地、集体其它闲杂地等土地的级差优势,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置换,实施拆旧建新。农民一般以自己宅基地和旧房折价置换新房,或以成本价购买。政府则在外部的基础设施配套和规费收取方面给予让利,大大降低了建房成本,使农民以较低的成本价购买农村居民公寓房。
(三)探索了对“新人”和“新房”实行新的宅基地供给模式。各地对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新人”和建“新房”的指标,探索试行不再按传统供地模式批给宅基地,停止单家独院式住宅审批,集中建房指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建房标准由原来的以户为标准向以人为标准相结合;农民建房审批标准由原单纯以批建筑占地面积为主向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双控相结合;农民建房供地以集体土地为主向国有(国有行政划拨或国有出让)和集体用地相结合。以国有划拨性质供地的农村居民公寓,在农民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
(四)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创新成效明显。一是盘活了农村的存量建设用地,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的水平。原农宅户均一般占地在0.3亩至0.4亩左右,采用新模式安置农户后,比原占地节约20至40%。
并且退宅还地后盘活了存量土地,缓解了工业用地紧缺的矛盾,既节省了砂地面积,又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二是改善了农村的生活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近几年新的农村公寓式住宅小区都有是参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齐全,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活品质。三是培育了农村新社区,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用新的宅基地置换模式形成了一批新型农民居住社区,在改变了千百年以来农民单家独户、封闭的、以农耕社会为基本特征生活方式同时,大量新增的生活公共设施为农民开展文体活动、享受休闲娱乐提供场所,这为构建农村社区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面向农村、农民以集中居住为主的宅基地制度,在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建设资金收支平衡难度大,建造成本与拆迁安置价、以入与住房困难户之间的购置价,存在较大差价;二是农民的传统居住观念影响制约;三是住宅建设用地安排困难;四老房和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完善。
二、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的思路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的探索,着力解决农民住房难和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促进农民由就业型转移向居住型转移,从制度层面推进城乡融合和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一)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农宅集聚化建设。一是按照城乡发展规划一体化的要求,加紧制定并实施县域范围的城镇和村庄空间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以其为基础强化城乡空间联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切实有效地解决镇村聚落分散、人口集聚度低的问题。二是以城镇和村庄空间布点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农村公共性基础设施的重点区域,力避低效或无效投资,从基础设施的改善方面把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发展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三是发挥村庄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各街道(镇)农民公寓式住宅小区建设的选址及范围、规模。实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居住向新型社区集中,对地处工业规划区、城镇规划区的农村,要加快村庄改造步伐,鼓励建设与城镇建筑风格相融合的多层住宅为主新型农村居住社区。对于地处农业发展区和生态保护区的农户,应控制单家独院式建设,在规划居民点内支持建设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户均占地集约型的联户联排式农宅。积极引导分散居住农户、新建翻建农户以及已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户向城镇及其周边地区的新社区集中居住,提高城镇人口集聚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加大政策扶持,加快农村住房制度改革推进力度。一是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市政府已出台了《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目前余姚、慈溪、镇海和鄞州等10余个试点已开始启动。各地应根据市政府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和细化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制度改革。二是要落实好农民建房的各项规费收取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农村居民公寓建设成本。各县(市、区)要本着让利于民的精神,核定建设项目和优惠标准,原则上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市及以下的行政性规费、城建配套费等全额免收。三是落实好用地政策,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于在旧村落翻建多层公寓中产生的复垦指标,不能原地开发建设的由政府以市场价予以收购,以补充农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资金平衡问题。
(三)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探索城乡建设用地统筹高效利用。一是调整完善农村宅基地整理政策,通过提高复垦指标收购价、补助复垦经费,提高各地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的积极性;要将土地整理工作的重心由农地整理向宅基地整理转变,xx要争取列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二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解决土地占补平衡与建设资金问题,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收益挂钩支付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新农村建设,解决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渠道。三是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重点加强对新增宅基地的行政审批,根据农村居民点布局要求,原则上对“新人”采取集中建房,对新建房实行以多层为主的办法。对存量宅基地的原址翻建改建,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农民建房供地方式以集体为主向国有(行政划拨或国有出让)和集体用地相结合转变。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独核定、单独下达,避免城镇建设挤占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
(四)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探索级差化管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办法。一是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放弃宅基地进城落户,为农村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创造条件。凡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的农民,只要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政府按退出的宅基地面积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原宅基地和房屋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可视作放弃宅基地享受经济奖励。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奖励方式为一次性货币或养老生活补助。农民放弃宅基地后,将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原作为农民身份。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可在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相对较大、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逐步推行。二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可以打破传统的宅基地使用的行政区域界限,推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考虑到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承受能力差异性,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可先在发达地区推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三是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参照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方向,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确定每一块现状宅基地的长期使用者并依据规划新增或者缩并宅基地面积。允许农村宅基地在试点区域有序流转,探索建立与农村宅基地合法流转相配套的财税体制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等。建立集体与农户合理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制度调研报告范文 篇14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新型税收征管格局的逐步形成,税源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工作中尤为重要。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使税收管理工作不断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向发展,**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相继下发了“税源管理办法”及“税收管理员制度”。下面,笔者就税收管理员制度执行半年以来,在农村牧区税收征管工作中开展的税收工作调查浅谈以下几点。
一、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思想观念陈旧、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和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致使税管员制度在执行方面进展缓慢
目前,个别农村牧区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征管方式以及工作方式还停留在旧的征管模式当中,对于税收管理员制度中要求的相关工作还不能够熟悉,没有从多年来形成的重税收收入、轻税收管理的工作模式中转变过来。因此,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税管员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尤其是个别农村牧区的税收管理员业务素质不高,在执行一些税源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时不熟练、不到位,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深入贯彻,使得税收管理员制度在农村征管单位进展较为缓慢。另一方面,自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一些农村牧区的税收管理员都不从事所得税管理,以致于造成企业财务会计知识的严重缺失。现在看来,不懂企业财务会计知识,就无法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和纳税评估分析,这是企业税收管理员必修的一项基本技能。
(二)征管面积较大,交通不便,致使日常巡征巡管不及时、不到位
自农村牧区征收单位实行简并征期方式以来,实行按季征收的,每个季度由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款征收和日常管理,但因大多数管户的地理位置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给税收管理员执行日常巡征巡管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如果税收管理员对管户每月或每季进行一次巡征巡管,在巡征巡管的同时还要开展相应的日常检查以及纳税辅导等工作,这些工作还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才能够完成,这样,每个月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较大,就造成了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
(三)综合征管软件在实际税款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顺利开展
自从xxxx年初综合征管软件成功上线运行以来,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给我们带来很多方便之处,使我们的工作效率有了较大提高。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税款征收方面主要表现,在农村分局的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中多一项税款征收工作,我们的税收管理员每月或每季要将纳税人的税款通过上门征收的方式收缴入库。按照综合征管软件要求,全部纳税人的税款征收都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才能够完成,首先在每个征期内对于每户要进行申报并打印完税证,税收管理员要在取得完税证后才能进行税款征收工作,由于税款入库要在税款产生的当日或次日入库,一些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纳税户税收管理员在每月的征期内为了税款及时入库,通常在日常巡征巡管工作中只是主要进行税款征收,这样就又回到了以往的管理模式当中了,没有使新综合征管软件的作用发挥出来。税收管理员只有在税款全部及时准确入库后才能对纳税户进行清理检查,因此,每个月税收管理员都要进行下户2次才能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增加了工作量,也极易造成偏差。
(四)部门协调工作相对滞后
工商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相应工作滞后,也是影响税收管理员制度顺利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农村牧区,工商管理部门随着机构改革的开展,也相应进行了机构精减,管辖面积与税务部门的基本相同,在一些日常工作开展中存在着时限偏差问题,比如营业执照的发放往往要超过国税部门规定的时限,使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征漏管户现象,也使税务登记违章处罚率很高。
二、当前加强农村税收管理员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纳税辅导,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要使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要增强法律意识。税收管理员要深入学习和掌握通用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法,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增强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提高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要规范税收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
(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能定位
税收管理员不仅仅是税源管理员,也是税法宣传员、纳税辅导员。依托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面向广大纳税人提供的是一般性、共性化的服务,而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不要忽略了对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纳税服务。
(三)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一是在创造培训外部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每一位税干提高自身素质的迫切感和危机感,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摸索新的竞争激励机制和培训方法,只有双管齐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按照企业管理、个体管理、集贸市场、农村牧区、纳税评估等业务类型进行岗位细化分类,尽可能地明确不同岗位上的税收管理员的岗位技能标准。有了标准,才能对照检查找出差距,自己有了奋斗目标,培训才能实现针对性。三是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尤其是强化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应用等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四)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制
各地建立的税收管理员制度,主要规定了税收管理员应该做什么。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下一步需要规定的'是,税收管理员不作为,企业出了哪些问题税收管理员要负责任、负多大的责任。这个制度要尽快建立起来,以增强其责任心。还应规定税收管理员除不能有到纳税户“吃、拿、卡、要、报”等腐败行为以外,在日常管理中还不能够做什么,防止出现职权越位的现象。对税收管理员分管的业户或具体事项,发现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建全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实践证明,调动社会因素,合理利用纳税人的竞争心理,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信誉较高的纳税人形成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是监控税源的有效手段。与各苏木、嘎查(村)的财政所、派出所、工商所、地税所、经管站、村委会等部门联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税源监控网络,让其尽力发挥各自的经济管理优势,并将具备条件的地区信息输入微机管理,做到鼠标轻轻一点税源一目了然;对个别地区不具备信息管理条件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也要做到监控不断、管理不乱、登记在案、查找方便。这样,既避免了税务机关一家唱“独角戏”而耗费巨额税收成本,以及疏于管理导致的税收流失,又充分调动了社会各界和各职能部门的税收法律参与热情,还为更广泛和深入地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全民纳税意识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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