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优选)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1
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我局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节俭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电、办公耗材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节能的分类动态监督管理
1、用电管理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等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关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2、用油管理
(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车辆规模;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减少车辆使用次数。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单车核算。
(3)车辆加油“专人专管”,每次给车辆加油后都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3、办公耗材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3)文件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平常工作文件提倡双面印制,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放数量和使用传真的频率。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做到换芯不换壳。
(5)减少浪费。摄影摄像耗材、网络配件能再次利用的.要充分利用,不得随手丢弃;同时建议校内资源不做私人之用。
4、公务经费管理
(1)降低办公电话费开支。自觉利用内部集群网通话,严禁使用办公电话闲聊、娱乐、信息咨询、网上注册、充值活动,严禁私人电话与办公电话捆绑,节约通讯费用。
(2)减少办公经费开支。规范公用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办公经费支出,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3)严格控制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利用网络资讯条件,把握必需、必备、有用原则,减少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发挥书籍的共享功能。
5、节能产品的采购
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目录进行采购,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设备和产品。
6、废品的回收利用。
部门各办公室、功能用房产生的废品,能利用的继续利用,不能利用的,设置分类回收器具,由部门安排专人每周五定期处置。
二、监督检查
1、节能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指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节能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部门的节能工作,需要全体成员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实际,组织成员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节能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教育成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物的良好习惯。组织好节能宣传活动,通过网站节能宣传专栏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
3、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
全体干部职工都应遵守本制度,节能工作负责人对节能降耗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4、节能统计报告
执行资源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以季度为统计周期,将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统计上报。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合理规划资金用途,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20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 公共机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电管理:
(一)减少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二)减少照明用电。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
(三)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复印机背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离,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备电源。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拨下电源插头。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减少电梯用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一)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杜绝水龙头跑冒滴漏造成的“长流水”现象。严禁使用高压自来
水冲洗地面、设备、器具和车辆。各单位内部绿地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二)提倡中水回收。鼓励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和城市污水、废水作净化处理后,成为达到国家标准的“中水”,并进行回用,减少用水量。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油管理:
(一)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标准配备用车,新购公务用车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严格控制高油耗公务车辆的购置。
(二)推行一车一卡制度。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
(三)规范驾驶。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公务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公务车辆空驶里程。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四)推进公务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国家节能清单所列节能产品、设备为主的政府集中采购名录库,优先采购以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和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
第十三条 为公共机构服务的物业公司,每年应当明确提出具体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由业主单位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和计划。建筑能源审计数据可从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中采集。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负责人和节能岗位落实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耗定额完成情况,节能改造情况,公车配备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共同承担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能耗监测任务,明确投资收益分析和节能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适当范围内,逐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鼓励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政府机关的合同能源管理。第十八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公示工作,并纳入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及公务用车节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年终节能考核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核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书面调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是: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先行年终自查,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考核评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分项打分等方法,对年度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汇总上报:由考核小组汇总初步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四)奖励处罚: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核定各单位考核结果,并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节能考评结果经报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应当予以公示或通报。
对涉及重要工作机密或不宜公示结果的单位,可由本单位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申报予以免除公示或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对考核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核证后,在公示或通报媒体上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自愿实施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资助。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完成节能改造项目且正常运行一年后,项目年节约经费(财政资金安排部分)可作为奖励资金按每年20%的比例、连续3年返还给被改造单位,用于该单位节能减排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各单位在申请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同申报,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作为该单位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阻碍节能检查、未按时报送能耗数据、提供虚假数据的公共机构,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节能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全市节能规划目标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能耗核拨财政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2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范围
第八条投资主要分为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对内、对外投资合称“投资项目”。“对内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为扩大现有的生产规模或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技改扩建、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或新建项目投资,利用自有资金、借款或追加流动资金等投资活动。“对外投资”主要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作、联营、兼并或购买股权债券,包括收购、出售资产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为获取长期效益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金融类投资和非金融类投资。金融类投资又称为证券投资,包括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及特种债券等。对外非金融类投资主要指股权投资、房地产性投资、项目合作投资,包括资产抵押、借款、担保等。
综上所述投资项目主要分为以下七类:
1.证券投资
2.股权投资
3.新建项目投资
4.兼并收购
5.房地产性投资
6.固定资产投资
7.研发投资
第四章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拥有最终投资决策审批权限。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投资活动的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董事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2.决定公司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置。
3.审批公司的投资决策授权额度。
4.有权任免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成员。
5.决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报酬和奖惩事项。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决定,应当包含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可以聘请公司外人士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根据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是本公司员工。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决定报请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
2.制定投资方案。
3.决定项目投资经理的人选。
4.对公司的重要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5.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应取得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可以行使否决权,但否决权的行使应当取得董事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五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的各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应提前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和经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投资计划的落实和完成。
第十八条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应坚持依据规划、围绕中心、统筹兼顾、科学安排、重点突出、实事求是、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十九条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科研、咨询、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条建设期项目的建议计划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签订的承包合同、施工进度总体安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报。
第二十一条运行期项目的建议计划应按照公司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编报。申报项目任务书的材料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基建)和可行性研究深度(科研及咨询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编制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班子会研究批准后,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职责分工确定的业务范围,细化本部门业务相应投资计划,编制季度、月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投资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报公司领导班子批准。投资调整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投资调整计划执行。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六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立项后,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项目经理制,成立项目公司,及时制定项目开发和经营计划书。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二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开发经营采用公司独资、公司控股及参股合作等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基础设施领域为有限责任的项目公司,并由其承担经营责任。编制开发经营计划书时应就具体开发项目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性质,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方案。
第七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是指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和项目审计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为投资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投资后评价主要内容:
1.投资目标达成评价。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并提供投资项目相关数据,投资管理部门通过对项目投资目标、投资规划、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预期投资效果等数据进行测算,与项目投资目标对比,以分析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投资目标和战略目标,找出与投资目标的差距和原因。
2.投资效益评价。对投资项目实际取得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和总结。
3.投资过程管理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4.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汇总项目相关资料,编写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第八章投资考核及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投资考核及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在投资项目完成验收后和评价后,根据投资评价结果及审计意见由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效果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意见,上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责任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是考核和界定项目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的依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实施效果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完全达到或超过预定目标的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责任书相关内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扬。
第三十四条对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根据相关验收和评价结果由公司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措施和方案,对其追究责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处罚方案进行批准,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处罚方案和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损失是指投资在项目尚未实施或在项目尚未竣工时即已流失,项目竣工验收后无法实现达纲或达纲后营运效果差、与批复文件、可研等投资目标差距大,以及投资回报无望、投资完全失败等。
第三十六条由于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损失的也视为投资损失:
1.在投资项目建议书中提供情况严重失真或违规立项。
2.在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隐瞒、篡改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意见。
3.投资项目未经审批程序违规报批。
4.投资项目违背集团规定越权批准或擅自启动项目实施。
5.项目实施时严重背离进度计划和资金预算越权操作。
6.项目实施时不执行监控规定或监督失控。
7.项目竣工后不执行验收规定的。
8.项目营运后不执行评估规定或在评估时隐瞒、谎报、虚报营运效果的。
9.其他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投资损失责任人是指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人或以合法手段达到以非法目的的行为人,以及因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项目损失的人。
第三十八条凡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决策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在决策中起作用的每一位成员均应按照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一、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四十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四十一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
二、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四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5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四十五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四十六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七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三、项目的论证与评审
第四十八条项目论证是指对获准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称可研报告)。可研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概况、项目内容、技术分析、市场分析、资金分析(含筹资和还资)、效益分析、风险分析、专家评估、研究结论等基本内容。
第四十九条项目论证及可研报告的编写工作由公司的项目部门组织,由公司的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项目及境外项目原则上应当以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股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投资分析报告。重大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投资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全面开展项目尽职调查,涉及收购类项目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一条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投资项目涉及定价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结果及定价由公司董事会审核确认,并填写交易价格确认书。
第五十二条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论证工作,必要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专业中介机构组织论证。项目论证组织单位与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机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论证的外部专家(不含关联方)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经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并附专家发言记录。
第五十三条在投资项目论证完成后,提交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由受理的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评审。
第五十四条论证评审主要依据:
1.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战略发展相符。
2.投资项目是否与国家政策、产业政策、地方政策矛盾。
3.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是否合理。
4.投资项目的经济测算是否科学。
5.经营期限是否与公司发展定位及市场周期相符。
6.投资总规模是否能保证规划的经营规模、投资收益回收的设定是否与公司现有的投资总体规划相符。
第五十五条项目论证评审结束后,由受理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形成最终评审意见。项目评审通过的,由受理部门将评审意见附上可研报告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项目,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由受理部门直接回复并说明评审未通过理由。
四、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六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公司领导层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项目公司,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五十七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审批核准。
第五十八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五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战略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解决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解决,不得久拖推诿。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6
一、各公共机构要成立节能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用能统计台账及能耗计量,对本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有专人专职负责统计本单位能耗、报表记录和管理台账。
二、各公共机构要落实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单位能源消费要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三、公共机构应当按时报送能耗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季度能耗报表及能源消费状况分析报告。公共机构要指导督促所属二层机构认真做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上报工作。
四、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用电宣传的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用电科学知识,增强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用电意识。
五、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尽量减少办公用电设备待机电耗及大功率电器使用。
六、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及照明线路定期检修,对发现浪费电力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七、各公共机构要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采取有效措施,号召干部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办公区绿地和景观灌溉提倡雨水浇灌。
八、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及时处理。
九、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加强公车燃油管理,落实“一车一账”。定期开展车辆维护、保养,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十、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周末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一律集中封存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十一、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减少纸质文件印制,提倡双面使用纸张。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7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空调用电。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力争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三、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06-04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08-19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09-12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05-30
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活动总结11-27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15篇05-02
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总结11-20
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的活动总结06-02
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总结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