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9 12:07:44 制度 我要投稿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2

  为了强化安全基础工作,促进全矿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xx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

  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安全管理、防治瓦斯、防灭火、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工业场地及办公场所等13个专业组。

  二、职责范围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指导、协调、解决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起草矿井达标规划,提交月度和年度达标工作总结;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宣传工作;对各专业组织进行达标验收和考核;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创新活动;整理保管日常记录、台帐,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等。

  (三)专业组:制定、实施本专业年度达标规划;提交年度达标工作总结;健全本专业各种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及时向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范围、标准及评分办法

  (一)参加考核评级的专业为十三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安全管理、防治瓦斯、防灭火、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工业场地及办公场所专业。参加计分的专业为十三个。

  (二)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按《xx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规定执行。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每月中旬组织对各文明场所考核一次,每月下旬组织对各专业工程质量考核一次。遇特殊情况,则根据工程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部门和人员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各专业组人员以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机电部、运输部、通风部、调度室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四)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实行动态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将每次检查的记录及时存档管理,作为评级考核的依据。

  (五)对于每次查出的问题,责任单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统一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奖惩办法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目标

  我矿创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达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年度内煤矿各专业(项)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其中:通风、防治瓦斯、防治水三个专业得分均不低于70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四个专业中得分均不低于65分,其它专业(项)均不低于60分。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专项基金

  按1。5元/吨煤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专项基金。

  1、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国务院446号令要求内容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专家组会诊要求内容的系统工程、设备、工艺、仪器仪表等。

  2、用于表彰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

  (三)月度考核奖惩

  按xx煤矿《关于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的有关规定》、《xx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规定执行。

  (四)年度考核奖惩

  全年无死亡事故、重伤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半年验收各专业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年度县验收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对质标领导小组及专业组人员给予奖励:奖金3。0万元;不达标的,予以重罚,罚款5。0万元。

  xx县xx镇xx煤矿

  xx年xx月xx日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矿山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领域各类规程、规范、标准的管理、制订、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效率和实施效果,切实为矿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国际互认。

  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引导和规范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建立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鼓励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业在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信息,支持和推动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条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纳入矿山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充分保障标准工作各项经费。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纳入矿山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章标准管理

  第七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统一领导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第八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统筹协调矿山安全标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矿山安全标准规章制度,组织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和实施矿山安全标准发展计划;

  (二)组织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依据职责组织矿山安全领域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

  (三)指导、管理矿山安全领域的标准技术委员会;

  (四)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监督及矿山安全标准验证示范点建设;

  (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负责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局机关各司具体负责本司职责相关的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研究提出相关矿山安全标准项目,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和监督;

  (四)具体指导相关地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具体负责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依法建立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在矿山安全领域的协会、学会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具体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具体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协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矿山安全标准体系;

  (二)征集、评估、申报矿山安全标准立项建议;

  (三)组织矿山安全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四)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实施能力评估、实施效果抽检和其他标准技术服务,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工作;

  (五)组织、指导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六)组织矿山安全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工作;

  (七)承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矿山安全标准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或者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下达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五条局机关各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申请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建议立项的书面意见(其中局机关各司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已报请本司分管局领导同意);

  (二)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

  (四)标准草案;

  (五)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交。

  第十六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定期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在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并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审议后,下达或者报批立项计划,并明确标准计划的归口分技术委员会,重要的矿山安全标准由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直接归口。

  第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科研、生产、矿山企业等各方面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0家,其中矿山企业不得少于5家。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7日内,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

  (三)熟悉矿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超过2个。

  第十八条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建议范围等相关材料报送归口的技术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标准实施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标准实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标准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

  (九)废止或者修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需要验证的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和理由。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送达全体委员或者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限一般为15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意见转交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并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60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技术委员会转交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新修改的标准编制说明,报送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0日内组织并完成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优先进行会议审查。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组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或者邀请的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审查组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国家标准的审查组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

  (三)会议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当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并存档;

  (四)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票情况、委员或者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或者专家签字。

  第二十三条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委员会应当参照会议审查的要求组成审查组,并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见附件4)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组成员;

  (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5日,函审时间截止后,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审查组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技术委员会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审查通过后15日内,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报送至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六)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

  (七)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

  (八)标准报批审查表(见附件7);

  (九)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并整理成册。

  第二十五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标准类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送相关业务司征求意见;

  (二)对于国家标准和应急管理部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三)对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

  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3个月到12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其中,强制性标准应当预留出6个月到12个月的过渡期)。

  第二十六条实施满5年的标准或者超过3年仍未完成的标准计划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技术委员会将复审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处理。标准复审报送材料包括:

  (一)复审工作总结;

  (二)复审结论汇总表;

  (三)复审意见表。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还应当提交标准修订草案。

  第二十七条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参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制修订计划。标准技术内容仅作少量修改的,可以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形式进行修改,由技术委员会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后,以局综合司名义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八条对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采用快速程序。经技术委员会审查,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九条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文本按照国家标准委规定进行公开;行业标准文本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文本由社会团体和企业自愿申请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三十条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及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勘探单位,矿用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鉴定、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及事中事后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不得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对违反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时,应当在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产品和其说明书或者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三十二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矿山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验证示范点建设。验证示范点负责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的验证,并承担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示范、引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鼓励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和培训,按规定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标杆企业”创建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定期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检和评估,根据抽检和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通报抽检评估结果;

  (二)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矿用产品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组织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矿用产品开展隐患排查,根据销售流向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暂停或者撤销安全标志;

  (四)矿山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山安全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1年内连续发生2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技术委员会对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对于1年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者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约谈或者发出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矿山安全标准抽检、评估及标杆企业创建等方面的监督、实施具体工作细则,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安全效果的矿山安全标准及其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和归口的技术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标准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宣贯培训、评估抽检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4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1>、全矿每人拿出50元做为安全风险抵押金,依据安全情况每年翻倍兑现一次。

  <3>、当班出现轻伤以上工伤,班长及跟班干部抵押金扣除。

  二、安全联保制度:

  <1>、全矿实行井下生产动态联保制度,即当班同一现场组实行互保,同奖同罚。

  当班出现考勤破皮伤,扣除当班安全工分,另每人罚20元。

  当班出现轻伤,工伤人员扣400元,联保人员扣200元。

  当班出现重伤, 工伤人员扣1000元,联保人员每人扣500元。

  三、反“三违”制度

  1、反“三违”的目的:尽可能避免因“三违”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

  2、反“三违”的管理方法:立足教育学习,提高全矿干部职工遵章意识,严格现场管理,狠抓制度落实,严格兑现,开展全员反“三违”。

  3、反“三违”管理责任划分:主管矿长要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支部书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开展好党员身边无三违”活动;主管技术员要做好职工安全理论、规程和措施的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理论知识;跟班管理人员及班组管理干部要切实做好现场管理,落实班组各种反"三违"制度。

  4、反“三违”指标落实:矿各级管理干部每月必须完成一个反"三违"指标。

  5、“三违”人员处罚:一般违章罚款30元;严重违章行为罚款50---200元,并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严重的报事故追查组分析,对干部违章指挥从重处理。

  注:自查“三违”必须建档管理,并追查分析记录。

  四、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为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总结经验,促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严肃追查。

  2、矿必须设事故分析追查记录本,由值班干部进行记录,少一次罚20元。

  3、各班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一经发现对班组长及跟班干部处以30~100元罚款,另三班通报批评。当班出现的生产事故由跟班干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并填写事故分析台帐。

  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当班的验收员、班长必须对本班的'工程质量认真排查隐患,不得遗留隐患到下班,如当班处理不掉,应现场交接拨分给下班处理。

  2、矿长及安全员对当班提出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扣班10~50分。

  3、凡出现隐患通知单,对责任班一般隐患扣10~50分,重大隐患扣50~200分,扣班长、验收员20~50元。

  4、调度会领回的隐患通知单及罚款单必须交工区值班干部,否则一次扣领单人50元。

  5、凡隐患通知单通知的隐患,在井下按要求处理完毕后,必须向调度室及矿安全管理机构汇报,否则一次扣班长20元。

  6、因隐患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合格造成的罚款全部由责任班承担。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5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对于能源的需求越来越高,其中煤炭资源仍然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存在,对于国家的工业生产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所以伴随着对煤炭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煤矿企业也在不断发展,针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还是最重要的问题,没有安全一切生产都是空谈,特别是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很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煤矿的生产调度是煤矿企业的重要工作环节,并且由于调度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调度管理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那么调度工作就很容易发生混乱,文章就调度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的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进行了细致的阐述,目的在于促进煤矿行业安全有序的运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调度管理制度;煤矿生产;生产调度;安全生产

  调度是煤矿生产中的一个职能部门,煤矿安全调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它担负着企业“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任务,对于煤矿企业的生产是非常重要的,关系着煤矿企业能否顺利运行,在我国煤炭资源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能源,随着近几年安全事故的频发,导致煤矿企业的发展受阻,国家和社会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性越来越重视,由于我国的工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煤矿业,所以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在煤矿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煤矿现有的调度管理制度包括调度会议制度、值班跟班及带班管理制度、生产信息汇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人车、行人装置乘坐管理规定、生产影响管理办法、生产事故汇报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发展的最根本前提,调度工作充当着煤矿产业的协调者和指挥官的功能,是煤矿企业生产的主线,所以调度工作必须严格把控,这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1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具体性质和特点

  生产调度工作是每个生产企业都离不开的工作,可以说生产调度是维持生产企业正常运行的关键,所以对于煤矿企业也不例外,在实际的生产中生产调度是非常关键的环节,生产调度其本质是组织生产,安排生产,调度管理工作也是煤矿企业的'管理工作之一,在一个大型的煤矿企业,调度机构分为好几个等级,这些调度机构都是煤炭生产建设的指挥中心,是促进煤矿企业领导工作方向正确性,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机构,“调度”的意思就是协调、指挥、监督和指导,最大限度的促进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正确的生产,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矛盾及时掌握并且合理的解决,不断排除生产过程中不利于生产的种种因素,促进生产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煤矿调度工作的主要特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具有不间断性,由于煤矿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就注定了生产的性质是连续运转的,所以这就需要对于每个工序都合理的监督安排,这就需要调度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坚守岗位,保质保量的完成调度工作,在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汇报,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其次,煤矿企业的调度工作有着很强的时间性,调度管理人员需要高度负责,有严格的时间观念,很多事故都是在一瞬间发生的,所以当出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隐患时要保证第一时间汇报,避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最后,煤矿企业的调度工作有着很强的权威性,调度部门是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也是一个综合部门,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调度员虽然作为基层的管理者,但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高级管理者的作用,对很多事情能够指挥命令,对于将要发生的安全隐患通过自身的经验去制止,可以说煤矿调度工作在整个煤矿企业有着很强的权威性。

  2调度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中的具体作用分析

  对于生产企业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必须有章可依,才能促进生产的有序性,任何事情缺乏了有效的制度都很难保证顺利进行,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事故,影响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煤矿企业亦是如此,调度部门作为煤矿企业的重要部门,对煤矿的生产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调度工作不是随意进行的,在实际的生产中,必须遵循相应的调度管理制度,可以说调度管理制度是指挥和控制调度工作严格进行的关键所在,在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中,调度管理制度也起着很强的促进作用,下面对调度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中的具体作用进行细致的阐述。

  2.1促进调度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调度管理制度首先是制度,制度就是对人的行为控制和要求的准则,所以在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中,调度管理制度是帮助业务人员学习的,不断促进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的提升,要求煤矿企业定期对调度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调度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及对煤矿生产过程的业务熟悉程度,对各个岗位的生产流程以及容易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应该能够熟练操作,对设备要懂得如何保养,如何维修,在对调度员的培训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实际,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2.2促进对于煤矿运输环节的管理,保证煤矿的质量

  在煤矿采集的工作中,很容易发生工作面断层,掘进迎头半煤岩等导致煤矿的质量下降,所以调度部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煤矿在运输环节的管理制度,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调度员对煤矿采集过程应该实时监督确保煤炭的质量。

  2.3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调度室制订了《调度员下井管理办法》、《调度员责任追究制度》、《调度员岗位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奖惩制度,调度员必须保障井下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井下工作实时监督,对于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加强对重点生产环节的监察。促进相关的调度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2.4促进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的养成

  调度管理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调度员的行为,促进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的养成,煤矿生产由于本身的特殊性,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很多安全事故时突发性的,所以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是非常关键的,严格遵循调度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应急能力,加强问题解决的有效性。

  3结束语

  在煤矿企业中,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生产调度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有序进行的关键,所以对于调度管理制度一定要严格遵循,在生产调度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不足,充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才是最关键的。

  参考文献:

  [1]张峰.谈调度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J].山东煤炭科技,20xx.

  [2]方龙.浅谈调度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J].企业论坛,20xx.

  [3]成粤东.浅谈煤矿安全生产中调度工作的重要性[J].管理科学,20xx.

  [4]关宇.浅谈煤矿企业调度工作信息[J].煤矿信息,20xx.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6

  (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7

  办公场所

  1、办公室、宿舍、食堂、澡堂、厕所卫生条件差,私拉乱接线路、有明接头,开关插座损坏、漏电、使用电褥子、热得快等有安全隐患的劣质电器等。发现一处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2、火炉取暖、使用电炉等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3、食堂储存或出售过期食品。发现一次罚款1000-20xx元,扣1-2分。

  4食堂炊事员个人卫生差,工作中佩戴首饰、蓄长发、指甲长(染)、穿拖鞋,发现一项罚款100元,扣0.2分。

  5、夏季食堂无防蝇设施,食堂内苍蝇密度大。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6、生活区院及食堂内垃圾处理不及时,乱堆乱放。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7澡堂管路破损(缺淋浴头)无法正常使用或排水管道不畅等。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扣0.2分。

  8、白天办公室或职工宿舍在不需要照明的情况下开灯照明,夜间门锁后室内灯亮。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扣0.2分。

  二、加油站

  1、在加油区域吸烟、堆放易燃物、动火施工,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未安排可靠的现场监护人。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2、加油站工作人员穿戴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3、安全标识设置不醒目,未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巡回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300元,扣0.2---0.5分。

  4、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或随意挪动,未定期检查、更换灭火药剂。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5、各种机动车辆未按先后次序加油,抢道加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6、加油车辆未做到先熄火后加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7、加油员先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发现一次罚款200,扣0.3分。

  三、软件管理

  1、建设工程开工前未制定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3---0.5分。

  2、为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者、职能结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每缺一项或不完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3、未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无制度执行记录,视情节严重给予200---1000元,扣0.2---0.3分。

  4、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记录不全、不真实、假记录、错记、代做记录、代签名字。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扣0.2---0.3分。

  5、各种操作规程未向个人贯彻学习,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案未贯彻落实,无实际演练情况记录。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3分。

  6、无操作证、驾驶证等而上岗作业。发现一人罚款500元,扣0.5分。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人罚款50元,扣0.2分。

  7、无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内部培训教材、培训考核档案)新从业人员(或新入厂人员)未按规定接受规定接受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等。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8、不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或隐瞒迟报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三、采剥工程管理

  1、采场工作平盘的台阶高度、平盘宽度、台阶坡面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平盘应平整,按规定标高采掘,每30米范围内高低差不得超过0.5米;台阶坡面应平齐,采完不得出现1.5米的伞岩。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3---0.5分。

  2、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证采装、运输、穿孔设备的安全作业。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采区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平盘同时作业的两相邻挖掘机中心线之间的最小距离为30米。

  【2】、相邻上下平盘同时作业的两挖掘机之间的最小距离为40米。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300---1000元,扣0.3-1分。

  8、采场、排土场、运输主干道未定期洒水降尘。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9、冬季未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未采取防滑措施行车;雨雪天气危机行车安全时,未停止作业。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0、正在装载的汽车未采取制动措施,司机将身体伸出驾驶室外,装车过程中司机及其他人员上下车检修车辆。在挖掘机回转半径内停留。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1、排土平盘应平整、无积水、无明火,排土场工作面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300元,扣0.2---0.5分。

  12、沿排土工作台阶坡顶线应有连续的安全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汽车轮胎外径的2/5;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3、在排土平盘的运输道路上不得有危及行车安全的积水、积冰或散落的大块岩石。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200,扣0.2---0.3分。

  14、卸车时,汽车应垂直排土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土墙;推土时,严禁推土机、装载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发现一项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5、排土场卸载区未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闲聊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16、每年雨季前,未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未制定当年的放排水计划和措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7、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该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防止水进入滑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8、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和漫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

  19、内、外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

  20、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设置边坡监测网并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对影响生产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500元,扣0.3---0.5分。

  21、内排土场最下台阶的坡底线与采剥工作面采煤台阶坡底线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0米)。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扣0.3分。

  22、采煤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未填充,处理前未在其周围设置栅栏及警示标志。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23、在未经处理的采空区上设置设施及停放设备。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24、设备在采空区相邻区域作业时,不听从采空区管理人员指挥。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25、设备进入采空区作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采空区经过处理并确认已经冒落;

  【2】、经过采空区管理人员允许;

  【3】、有作业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现一次罚款300---500元,扣0.3---0.5分。

  25、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未经煤矿企业许可,闲杂人员和车辆进入作业区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26、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不进行检查、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作业的。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扣0.2---0.5分。

  27、违反劳动纪律(班中睡觉、干私活、玩耍等)。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28、在爆破区域和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29、设备、车辆上消防器材(灭火器)、安全设施不全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扣0.3分。

  30、酒后驾驶设备、车辆;采坑内作业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31、在运输道路上随意停车或上下人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2、车辆溜车发动及下坡空挡滑行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33、车辆、工程设备转弯不打转向灯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4、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设备、车辆的。发现一次(辆)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35、自卸车举斗运行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6、不按秩序排队、抢先装车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7、等候装车时随意停车或车距小于10米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8、空车未让重车、下坡车未让上坡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支线车未让干线车、有让路条件车未让无让路条件车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9、自卸车、指挥车在运输道路上行驶时未避让正在作业的工程机械设备或正在洒水的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40、汽车倒车或装车时,司机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1、自卸车为按指定地点卸载、乱排乱弃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2、冬季在坡道、弯道洒水过多导致车辆打滑的。发现一处罚款300元,扣0.3分。

  43、无矿内通行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4、交非操作人员驾驶设备、机动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45、驾驶车辆、拉运设备不按规定行驶,超车超速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46、自卸车举斗检修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47、普遍规定:

  【1】、对整改不力,重复发生的处以加倍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令现场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直至排除隐患。

  【2】、所有罚款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8

  (一)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切实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

  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2、工作期间做到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工作台上资料摆放整齐。

  3、认真观察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填写当班各种运行记录,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进行处理。

  4、认真观察各地点监控数据有无异常变化,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5、值班人员不得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其它工作。

  6、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种操作,杜绝操作失误。

  (三)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监控设备。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2、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在煤炭行业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3、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

  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地点测值的地方。

  4、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xx)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置图。

  5、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20%。

  6、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5天必须将瓦斯监控探头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7、发现瓦斯超限时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20xx)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各种账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账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台账

  (3)设备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记录

  (6)监测日报表

  (7)安全监测设备月报表、季报表

  (8)监控系统示意图,并定期整理归档。

  2、不可随意更改安全监控主机电脑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者数据丢失,保证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3、当班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传输监测数据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图纸,负责打印日报表。监控系统值班员每天必须将日监测报表报矿长、总工审核。

  4、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无数据及瓦斯曲线不正常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瓦斯超限报警及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5、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将每班下井人数及时发送短信汇报矿长。

  6、当井下采掘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及时向服务站联系,做好系统监控图纸的更新。

  (五)监控系统设备检修制度

  1、地面监控中心站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应设置防雷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插入u盘、光盘等可能携带病毒的移动设备。

  2、井下各传输设备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动力电缆等共用,要对电缆进行悬挂,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xx)要求。

  3、监控室必须配备空调设备及抗静电地板,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配备打印机。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必须有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

  4、煤矿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等监控设备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等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测试,每月不少于3次,有测试记录可查。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传感器、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xx)要求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本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

  (六)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出现监测系统无数据传输、瓦斯超限、通讯停止或者风机停止运转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并上报回复:

  1、监控系统值班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员,并做好记录;

  2、调度室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当班值班矿领导及总工;

  3、由当班值班矿领导安排井下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后,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应汇报调度室。

  4、由监控系统值班员向上级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回复指令,相关人员要在监控异常情况汇报上签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9

  一、总则

  煤矿是靠技术进行生产的,没有过硬的技术,企业难于立足于市场,不搞好新老工人之间技术上的传帮带,企业的生产技术就难于传承,企业也就难于生存和发展。没有企业的红火发展,工人就没有利益可言。因此,全厂上下都要重视“师傅带教徒弟”工作。但是,目前这一工作还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师傅不愿意带教徒弟,或者是不够真心实意的带教徒弟,二是少数学徒新工人不诚心的拜师,不积极地向老师傅学习。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责任法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一位师傅,都有带教学徒的责任和义务,其工资中本身都含有带教学徒的酬金部分,因此,带教学徒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神圣的任务,拒绝企业安排的带教学徒任务者或不认真履行带教学徒的责任的.,不仅工资中的“带徒费”不再计发,而且企业有权按规定给于处罚。

  三、结对安排

  总经办会同生产部负责师傅与学徒的教学组织工作,有权给师傅下达任务,师徒也可以自愿结合成教学对子,报告总经办备案;一个

  师傅可以带教一名至多名学徒,具体带多少,由生产部统筹安排。每位师傅必须自觉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无条件的接受带教学徒的工作和任务。

  四、规范程序

  为了规范和严肃“师傅带教徒弟”工作,师徒关系确定后,一要在所在区、队公布,接受监督,二要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签定“师傅带教徒弟”协议(附后),双方必须按照协议条款执行,不严格执行协议者,不仅承担经济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五、师傅和学徒的资格、责任和要求

  (一)师傅的基本条件

  1、技术过硬,在本车间、本机组技术操作上比较精通;

  2、思想作风过硬,为人和气,肯于助人为乐,敢于严格要求,善于传帮带;

  3、普通话基本过关,表达能力较好,检查监督及时。

  (二)师傅的主要职责

  1、首要是传受技能,从基本知识、技能抓起,言传身教;

  2、帮思想,带作风,把优良作风、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经验传给徒弟;

  3、严谨的教学作风,对学徒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

  4、要胸怀宽广,真心待徒,切实把自己的一技之长传授给徒弟。(三)徒弟的基本要求

  1、原则上新员工均视为学徒工;

  2、徒弟必须有学艺的愿望,有相应的文化基础,肯学上进;

  3、尊重师傅,谦虚好学,勤学好问,服从师傅教导;

  4、勤奋刻苦,认真实践,不怕苦、累、脏;

  5、能主动帮师傅分忧解难,帮师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务;

  6、善于察观,多动脑筋,及时捕捉和琢磨透技术的关键门道,把师傅的绝活绝技学到手;

  7、通过学习,达到技术进步快,思想有提高,作风转变好,安全无事故。

  六、运作、考核、奖惩

  1、为了保证教学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区、队领导会经常性的对学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可以分月、季度、半年等,考核成绩张榜公布,并注名师傅和学徒名单。

  2、学徒期一般为月,经过考核不合格者,该学徒一般辞退;有进一步培养价值的,需要延长学徒期的,师傅提议,报经车间领导同意和总经办批准即可。

  3、学徒成绩在同类型学徒考核中名列前3名,给师傅和学徒各奖励50-100元;考核成绩在倒数后2名的,扣罚师傅30元,处罚学徒20元;

  4、对连续三次所带的徒弟考核在前两名的师傅,奖励师傅200元,并作为加工资的依据记功在档。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7.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必须保证质量,严密不漏风,施工时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发火时,方可启封。

  9.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术措施。

  10 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确认无自燃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

  11.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4个、砂子0.4m3。

  12.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备有明细台帐,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4.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队组进行管理。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

  15.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

  二、煤矿防火的一般规定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的塌陷范围内。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打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的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1

  1、我矿安全目标为:实现全矿全年无死亡、无重伤、轻伤不得超过6人次。

  2、为实现以上安全目标,矿分每季度为一个安全阶段目标,每季度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轻伤不超过1人次。

  3、凡实现矿季度安全目标和全年安全目标,矿将根据每个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50元以上的奖励。

  4、若突破以上安全目标,矿将严肃追查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追查处理。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2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会前书面报矿安检站,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周二安全检查及每员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3

  为了规范井下跟班安检科科室人员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安检员的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发现不交接班每次罚款30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必须当场(或交接班)对下一班交接清楚。每发现一条隐患整改不了(特殊情况或队组整改隐患有客观困难除外)罚当班安检员50元。

  四、当班安检员发现“三违人员”需罚款处理时,必须下罚款单,并及时上交安监科。

  五、安检员“反三违”罚款金额,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验收工作。需安检员检查验收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发现一条未检查验收或情况不明罚款50元。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值班室和安监科汇报。既不及时采取措施,也不立即汇报的处200元罚款。酿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八、尽责尽职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绝本班任何安全事故,如果本班发生轻、重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处罚制度”执行。

  九、积极参加本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上班除外),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一、安检员要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不消极怠工。如果被他人检举班中睡觉、不负责、工作失职等,且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200元。

  十二、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4

  (一)为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预定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矿必须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四)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五)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六)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七)各区队、部门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九)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十)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十一)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5

  一、管理目标

  确保煤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证煤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减少煤场风损和自燃损失,合理利用煤场做好堆储煤工作,做到各煤种界面清晰、分类堆放,保证堆(取)煤及时和准确。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公司内储(备)煤场的管理。包括煤场区域内所有设备设施及煤台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煤场管理人员的职责、管理流程及管理监督网络。

  三、职责要求

  (一)管理人员职责

  1、煤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场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煤场区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组织落实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及时掌握关于煤场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督促相关岗位执行。

  2、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对煤场及煤场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煤场及煤场设备各级管理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动态检查的执行情况以及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督促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标准;负责煤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驾驶员、装卸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3、煤场管理员在煤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来煤多少及优劣合理安排卸煤地点,科学划分,分区存放,对各区域煤的堆放、卸车、装车、倒运、调度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指导;掌握各区域煤储存时间和状态,合理安排用煤,以防夏季长时间存放后自燃,负责组织煤场灭火工作;严格控制大风扬尘天装卸煤,做好煤场防尘工作;两名以上煤场管理员定时对煤场进行巡检,掌握各煤区存煤和安全作业情况,建立煤场基本信息档案(包括: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缺陷和运行记录等)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台账;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的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4、煤场卸车指挥员在煤场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控制进入煤场的车辆数量、车速、车距,车辆距煤台边沿的间距;负责煤场标识牌的设置,保证煤场道路畅通,车辆行驶有序;卸煤时煤场内不得有人员逗留或随意走动,严禁储煤场内的装载车、铲车、运煤车等车辆在同一区域内同时进行交叉作业和车辆并排装卸,合理、有序安排转煤、清底等工作,保证卸煤过程中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负责组织来煤堆储工作,确保不同煤种堆放在指定区域内;负责指挥煤场整理员对重车道、空车道、卸煤道、运煤汽车转弯场地以及卸煤后煤台的整理;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的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5、煤场整理员在煤场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对重车道、空车道、卸煤道、运煤汽车转弯场地以及卸煤后煤台的整理和卫生清扫;负责煤场平整工作,确保各煤种分类堆放,界面清晰,不超出规定界限;必须掌握关于煤场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佩戴安全帽,穿好反光服,要确保自身安全,同时负责对煤堆场以及人员、设备、车辆等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前禁止喝酒;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突发情况有紧急处置权。

  (二)对煤场外来作业人员的要求

  1、外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在煤场管理员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必须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反光服或安全警示带),确保自身安全后才能进入作业现场;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和酒后上岗;在卸车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卸车作业,及时向煤场管理员报告,隐患排除后再进行卸车作业。

  2、车辆驾驶员车辆的停放或排队位置应服从煤场管理员的统一指挥调度,以保证进出煤场的车辆通畅有序和安全行驶;严禁驾驶员无证、违章作业和酒后、疲劳驾驶,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车辆到达煤场卸煤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会车或转弯时要减速、缓慢通过,驾驶员注意观察煤堆现场安全情况,如有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作业;装载车或铲车严禁在煤堆过高或过陡的区域内作业,与煤堆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以防不安全事件发生;进入现场的运输车辆,保证车况良好,制动、转向系统、大小灯、喇叭、灭火器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并定期检验其可靠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进入煤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协调,不得擅自作业,确保装车、卸车和行车时的安全;正在卸装或装车的车辆必须制动,驾驶员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以及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装载机、运煤车辆在停放或行驶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夜间作业车辆必须有完好的'照明,照明设施不全或损坏的车辆严禁作业。

  (三)储煤场建设规范

  储煤场各种煤堆必须插标识牌,并标注各项参数;配备照明设施,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完好状态;储煤场内必须保证有畅通的环行回路,确保车辆通行无阻。

  四、事故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煤场火灾

  为防止煤场发生火灾,煤场管理人员应时刻注意煤场内防火,煤场内严禁明火,工作需要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准备好灭火器、防火沙等。对于破碎机运转中的可能发生的火灾,应根据设备、天气、温度等条件做好预防工作,破碎机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清理设备周边的煤尘。

  预防措施:

  1、煤场内严禁明火;

  2、工作需要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准备好灭火器、防火沙等;

  3、破碎机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

  (二)煤堆伞檐

  为防止煤场伞檐事故的发生,煤场管理员应时刻注意煤堆伞檐情况,保证出现伞檐时附近工作设备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得当的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预防措施:

  1、煤场设备操作人员发现伞檐,立即停止作业,上报煤场管理人员;

  2、煤场管理人员在伞檐出现后,应立即组织设备处理伞檐,如出现处理时可能发生安全隐患或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在安全距离外建立挡墙并上报相关部门。

  (三)道路事故

  为防止冬季进、出煤场的车辆发生侧滑、追尾等事故,煤场管理员应注意煤场道路情况,在道路两侧应有限速标识,并在道路两侧备防滑沙,在雪后道路上如果出现浮冰,煤场管理人员应组织设备及时处理。

  预防措施:

  1、煤场管理人员配合计量室,控制进、出煤场车辆车距;

  2、煤场管理人员定期检查道路两侧的防滑沙,如出现浮冰,应立即组织设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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