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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
为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有效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与防爆
(一)生产储存设备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二)动火、用火管理
1、生产厂区均为禁火区。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三)其他有关规定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公司必须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3、安全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消防水桶、干粉灭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统一编号、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7.设立禁火区域,杜绝火种漫游;禁火区为公司生产区、车间、成品库、原料库、储罐区、配电房等;
8.进入禁火区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区内打手机。
9.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员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质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13、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5、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试分装、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或粉尘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1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储存。
17、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易燃易爆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8、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xx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
二、防尘、防毒管理
1、要认真做好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指标、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7、对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生产车间内禁食、禁水,饭前洗手、洗脸,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单独存放,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生产供应部同意或未报请总经理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9、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10、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1、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及时调离。
12、对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2
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 “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3
1. 建立制度:制定详细的防火、防爆、防尘、防中毒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每个员工了解并执行。
2. 定期检查: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消防设施、防尘设备、有毒物质存储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他们在面对潜在风险时能做出正确反应。
4. 应急预案: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急救措施等,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真实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5. 技术改进:引入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如自动灭火系统、防尘设备升级、有毒气体监测装置等,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6. 环境监控:安装监测设备,实时监控工作环境的粉尘、毒物浓度,一旦超标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员工健康。
7. 透明沟通: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建立反馈机制,对提出合理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4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罐区、生产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安全副总担任组长。
2、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3、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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