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精华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用工管理制度1
外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升工作效率:通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划分,提高外用工的工作效率。
2. 保障企业利益:防止因管理不当导致的成本增加或法律风险。
3. 维护团队和谐:确保外用工与内部员工的`协同工作,减少潜在冲突。
4. 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考核与评价,确保外用工提供的服务达到企业标准。
5.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外用工的合法权益。
用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建筑领域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铁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在城镇建筑领域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县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公安、水务、交通、安监、工商、监察、司法、
信访、工会等单位负责,配合劳动保障和建设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民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雇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台账。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建筑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
(六)劳动报酬;
(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及日期;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记工记薪册》,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并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农民工记工记薪册》由农民工本人持有,并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效凭证。《农民工考勤记工册》主要记载建筑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资料、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记工员和班组长确认等内容,实行一工作日一确认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依法与所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每季度报送劳动部门备案,并按时上报欠薪月报告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等。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统一设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筑管理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规依法用工,有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社会保险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对长期使用的农民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手续;对使用的季节性农民工必须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中标价的0.3%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按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按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或工程中标价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使用农民工发生人员变化,及时提交变动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建筑施工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要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未提交《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为建筑施工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如实出具《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筑施工单位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要积极予以支持,并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体现“先行”服务,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工管理制度3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是对企业短期或项目性用工进行规范管理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临时工的合理使用,保障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和效率,同时维护临时工的权益。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选拔:明确临时工的招聘渠道、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人选符合岗位需求。
2. 合同签订:规定临时工的合同形式、期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明确。
3. 岗位培训:设立临时工的.入职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安全意识。
4. 工作时间与休息:设定合理的工时制度,保障临时工的休息权益。
5. 绩效评估:建立临时工的绩效考核机制,作为调整待遇或续签合同的依据。
6. 福利待遇:明确临时工的福利政策,如保险、补贴等。
7. 解雇与离职:规定解雇或离职的条件和程序,保证流程公正透明。
8. 争议解决:设定临时工与企业间纠纷的解决途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工管理制度4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有效管理短期雇佣的临时工作人员而设立的一套规则体系,旨在确保临时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风险。这一制度涵盖了招聘、培训、工作分配、薪酬支付、劳动保护、解雇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筛选:明确临时工的招聘渠道、条件及面试流程,保证招聘的'公平公正。
2. 合同签订:规定临时工合同的条款,如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标准等。
3. 岗位培训:为新入职的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确保其具备完成工作的基本技能。
4. 工作分配与管理:制定合理的工作分配机制,确保临时工的工作量与能力匹配,同时设定明确的汇报线。
5. 薪酬与福利:规定临时工的薪酬计算方式、支付周期,以及是否享有部分福利待遇。
6. 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7. 绩效评估:设立临时工的绩效评价标准,用于工作表现的反馈和激励。
8. 纠纷处理:设立临时工与企业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双方权益。
9. 解雇与离职:明确临时工提前解约或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流程,确保合规性。
用工管理制度5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临时、兼职、派遣等非全职员工的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提升工作效率,降低运营风险。这一制度涵盖了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保护、合同管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录用:明确招聘渠道、标准、程序,以及对劳务人员的背景调查和面试流程。
2. 培训与发展:规定新入职员工的培训内容和周期,以及持续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3. 工作分配与考核:设定工作职责,建立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确保劳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4. 薪酬福利:确定工资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假期、保险等福利待遇。
5. 劳动保护:制定安全规程,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预防工伤事故。
6.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程序,保障双方权益。
7. 解决争议:设立申诉机制,处理劳务人员的投诉和纠纷。
用工管理制度6
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通过规范员工行为,降低管理混乱。
2. 提升员工满意度:公正的待遇与晋升机会能激发员工积极性。
3. 防范法律风险:遵守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的`诉讼。
4. 保障企业利益:通过合理的薪酬与奖惩制度,提高生产效率。
5. 促进企业成长: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储备。
用工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或单位下同)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临时员工、业务外委临时员工及其他临时用工)。
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临时用工录用
第五条录用程序
(一)各部门需使用零散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上报总经理(或单位主管)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二)特殊情况下,若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三)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佣、安排临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部门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六条录用条件
(一)有坚定的法纪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聘任岗位要求的文化和技能知识。
(三)具有胜任本岗位职责的工作劳动能力。
(四)身体健康(工作前经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自理),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满18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男性不超过50周岁(新招聘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
(六)符合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聘用管理
(一)严格控制在生产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对于电气、机修、化验、计算机(不知你公司具体需要技术情况不合适请自改)等技术含量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对于少数有一技之长安排在生产岗位的临时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须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二)本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实行担保规定,凡来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有1-2名具有本地户口、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的人员出面担保。
(三)担保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保证被担保人自觉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规定。
2.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3.保证被担保人在服务期限内服从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4.保证被担保人向本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被担保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协议条款。
2.工作服从分配,按时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领亲友到本公司参观、住宿等。
5.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五)凡经公司考核录用的临时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张。
2.本人身份证及当地街道或乡村出具的允许外出务工证明书、女性务工者还须另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担保人书面担保字据。
4.本人近期体检表。
5.暂住手续证明。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同新录用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同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工管理
第八条临时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九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及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用工管理制度8
劳务用工管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临时、兼职、外包等非全日制员工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企业运营的高效稳定,同时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内容概述:
1. 劳务用工的招聘与选拔:明确招聘标准,设定选拔流程,确保选用合格的劳务人员。
2. 合同签订与管理:规定合同内容、期限、待遇等,以及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3. 工作安排与调度:设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4. 薪酬福利:制定支付标准、发放时间,以及福利待遇的提供。
5. 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劳务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
6. 安全与健康:确保工作环境安全,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关注劳务人员的身心健康。
7. 绩效评估与激励:建立绩效考核体系,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8. 纠纷处理:设立投诉渠道,公正处理劳务纠纷,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用工管理制度9
1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节约水电,节约能源,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xx)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适用范围
公用工程包括公司的电气、蒸汽、循环水、冷冻盐水、消防系统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厂(车间)。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集团公司配电室、锅炉房负责电气、蒸汽的安全供给,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公司相关厂(车间)负责循环水、冷冻盐水的安全供给,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条使用单位负责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厂(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电气安全管理
1、公司电工负责公司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检修、巡检等)。
2、公司电工负责公司应急发电机的应急发电工作。
3、生产部门负责将用电高峰安排到夜间峰谷期间使用,节约能源。
4、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条蒸汽安全管理
1、动力设备厂锅炉房负责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维护和检修,要对蒸汽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厂(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汽。
3、使用蒸汽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条循环水安全管理
1、各厂(车间)负责管辖内循环水泵和循环水凉水塔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循环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2、动力设备厂负责本部门内部对循环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各相关厂(车间)负责循环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部办公室负责各厂(车间)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冷冻盐水安全管理
1、各相关车间负责冰盐水循环泵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对循冷盐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循冷盐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各相关车间负责冷冻盐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办公室负责各厂(车间)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消防系统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用工管理制度10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用工管理制度11
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关爱生命,消除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隐患,是每个工程项目参与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公路工程施工中用电安全管理
1.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用电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客观上,发现、分析和控制施工中用电的危险因素,建立安全管理系统,制订相应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和防火措施。主观上,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各类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避免发生事故。通过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使施工临时用电作业行为得到规范,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障人身安全、设备安全。
2.公路工程施工用电安全管理的特点。“临时”是公路工程施工用电的最大特点。临时的施工环境,工程一旦竣工就拆移;临时的施工器械,公路施工设计的器械根据不同的分布而有所不同,使用完毕就转移;临时的施工供电装备,公路建设的不断前进伴随着供电装备的不断移位拆装;甚至施工人员也是临时的,公路施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工种,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由于受临时观念的影响,施工单位往往对有关用电的安全防护措施重视不足,错误一犯再犯,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些安全用电事故。
3.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三项基本原则。(1)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2)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3)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
二、公路施工用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控制措施
1.用电管理方面
存在问题:工地没有配备专业电工,而是让略懂些用电知识的人员去从事电工作业。作业过程中不按规范设置用电线路和保护措施,穿拖鞋操作,甚至带电接线的现象时有出现,造成事故隐患。临时用电由电工凭经验自行布设,没有编制工程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无全盘计划,随意性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的工地编制的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负荷计算,无线路图,和施工现场实际脱节,根本起不到指导施工用电的作用。
控制措施: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操作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由于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因此需经过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取得操作证后方准其独立作业。电工作业时应正确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有: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
(5)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设计接地装置;绘制用电图纸,用电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设计防雷装置。
(7)确定防护措施。
(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实施。
2.三级配电系统
存在问题:配电系统没有按“总配电箱(或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形成三级配电。一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共用一个开关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之间距离超标,用电设备与其控制的开关箱距离过远。
控制措施:施工用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即在总配电箱或配电柜以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置开关箱,最后从开关箱接线到用电设备。总配电箱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施工现场应按“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设置,即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每个开关箱里必须设置有一个闸刀开关和一个漏电保护器。
3.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存在问题:用电系统设置少于二级的漏电保护。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或动作失灵。漏电保护器安装于靠近电源一侧。
控制措施: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是指用电系统至少应设置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和开关箱漏电保护二级保护,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二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形成分级分段保护;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即用电线路先经过闸刀电源开关,再到漏电保护器,不能反装;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使用于潮湿场所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漏电保护器应动作灵敏,不得出现不动作或者误动作的现象。
4.保护接零
存在问题:保护零线引出不符合规范,重复接地点不足。没有采用专门色标的电线作保护零线,线径过小。保护零线没有随所有线路自始至终,没有与用电设备外壳相连,起不到保护作用。
控制措施: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单独敷设,不作他用;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每一处重复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保护零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线,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三相四线制架空线路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保护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用电线路中的保护零线最小截面为5mm2,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应从线路始端开始设置,随线路至末端,与电气设备(包括电箱)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
5.电箱设置
存在问题:电箱内无隔离开关或设置不规范。使用木制电箱,电箱无标记。电线从电箱箱体侧面、上顶面、后面或箱门进出。电器安装于木板上。电箱安装位置不合理。
控制措施: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反腐处理。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进行编号,并标明其名称、用途,配电箱内多路配电应作出标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均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即为电线进入电箱后的第一个电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不能用空气开关或者漏电保护器作隔离开关,不得使用石板开关。电线应从电箱箱体的下底面进出,电箱进出线口处应作套管保护。电箱内电器安装板应用金属板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板,若用金属板,则金属板应与箱体作电气连接。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电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电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配电箱、开关箱前方不得堆放妨碍影响操作、维修的物料,周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电箱安装位置应为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受振动、撞击。
6.线路敷设
存在问题:用电架空线路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非专用电杆上,且成束架设。采用竹竿或者钢管作为电线杆。架空线路和灯具架设高度过低。电线、电缆沿地面明设。电线外皮老化、破损,绝缘性差。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代替五芯电缆,两种线路绝缘程度、机械程度、抗腐蚀能力以及载流量不匹配,引发事故。
控制措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的敷设应架空或埋地敷设。架空线路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成束敷设。架空线路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室外架空电线最大弧垂与施工现场地面最小距离4m,与机动车道最小距离6m,与建筑物(含外脚手架)最小距离1m.室内配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电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m.电杆不得采用竹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木杆梢径不应小于140mm.电缆线路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在建工程,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上楼层不得与外脚手架相连,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电缆垂直敷设也可穿套管沿外墙敷设,固定点每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埋地敷设埋深不小于0.7m,经过道路等易受损伤场所应加设套管。接零保护系统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电线及电缆应保持外皮完好,绝缘良好。
总之,公路工程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它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只有我们全员思想重视、措施得力、评价科学、严格管理,才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用工管理制度12
用工管理制度文本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确保员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为企业运营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聘与入职流程
2.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3. 薪酬福利体系
4. 员工绩效管理
5. 培训与发展机制
6. 劳动纪律与奖惩措施
7. 解雇与离职程序
8.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入职流程:明确招聘标准,规定面试、录用、试用期及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2.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设定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政策、各类假期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3. 薪酬福利体系:详细描述工资结构、奖金、福利待遇、社保公积金等支付方式和标准。
4. 员工绩效管理:设定绩效考核周期、指标、评价标准,以及与薪酬、晋升的关联。
5. 培训与发展机制:规定员工培训计划、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机会。
6. 劳动纪律与奖惩措施:列举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以及对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设立奖励制度。
7. 解雇与离职程序:明确解雇条件、通知期限,以及离职手续的办理流程。
8.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设立内部调解程序,以及与外部仲裁、诉讼的对接方式。
用工管理制度13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
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xx)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用工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用工管理机构
第5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和谐稳定,创建标准化企业,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特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
组长:齐宏科
组员:武金马
下设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董金鹏
办公室副主任:彭根明
成员:任逸民
第二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9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节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11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2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6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5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6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7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8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节工资支付与福利
第29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 企业以现金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4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用工管理制度15
有效的用工管理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它有助于:
1. 提升效率:通过科学的招聘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效率。
2. 保持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能减少员工流动,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行。
3. 吸引人才:公正的薪酬福利制度和职业发展机会能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4. 降低风险:遵守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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