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6 17:04:52 晓凤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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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1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质量管理,降低质量成本,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等级品率、包装、外观和公司内控工艺指标)、质量事故、物资采购质量、服务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职责

  2.1分管生产的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解决质量管理考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2生产技术部负责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内控工艺指标、采购原辅材料检验指标的制定、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3企业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固体产品包装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服务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考核兑现;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4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考核程序

  3.1质量事故的考核

  3.1.1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质量事故。索赔和退货均视为重大质量事故。

  3.1.2任何单位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一般质量事故应在3日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2日内书面报告企管部和生产技术部。

  3.1.3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500~4000元罚款,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3.1.4各单位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由公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3.2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和采购质量考核

  3.2.1生产技术部按月对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采购原辅材料合格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生产技术部确定。

  3.2.2当某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或质量指标有较大波动时,生产技术部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企管部。

  3.2.3不合格产品不计入生产单位当月产量。

  3.2.4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质量不合格,经查证属实,根据不合格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参照质量事故进行考核。

  3.3固体产品外观质量考核

  企管部不定期对固体产品包装质量进行抽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项目考核标准处罚标准

  堆包堆放整齐,纵横有序,仓库地面干净整洁。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缝包和折边按产品标准要求。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污袋包装袋不得有明显污渍。少量污袋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大面积污袋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破损破损率不超过2‰。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3.4服务质量考核

  3.4.1服务质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部、财务部、武保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要做好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达到方便用户、使用户满意并促进销售的目的。

  3.4.2除非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产成品库有权拒收生产单位移交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3.4.3销售部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按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公司规定等)做好产品贮存、搬运、转运、保护、交付和运输,确保产品在交付顾客之前保持完好无损。产品委外运输时,应将有关运输要求告知承运方并对承运方资质进行检查确认。因产品贮存、运输和防护失当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参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3.4.4销售部按“顾客满意度调查程序”的规定定期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进行调查或编制虚假的调查报告,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4.5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的用户索赔、退货,一律视为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6凡投诉、索赔、退货以及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争议或纠纷,销售部均应记录存档,并应及时将用户意见反馈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加以解决。

  3.4.7销售部代表公司处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的与顾客之间的法律纠纷,企管部、生产技术部、法律顾问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处理。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害,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部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8对违反服务质量考核规定的`单位,可责令整改或按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5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的考核

  3.5.1各部门应按规定的要求整改内审和外审开具的不合格报告。一般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严重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5.2同一问题在同一部门连续二次开出同一性质不合格报告的,对该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连续三次开出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3.6免责规定

  由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经考核部门确认,事故单位可免除事故责任。

  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测量四个体系运行合规性、有效性的要求,确保公司体系文件得以完整地贯彻执行,实现体系的持续改进,从而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个体系运行涉及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新上项目,应及时组建体系运行领导小组,项目部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小组成员为综合、成本、安质、工程、协调、试验、物设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各项目部体系运行由项目经理督促落实,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运行过程的监督检查,项目各部门按体系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主管要素及协管要素。

  第五条 所有新上或在建项目都应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方案上报公司安质环保部及科技部;结合项目要求,明确项目四个体系的管理目标(可参考公司现行有效《管理手册》),并把目标分解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同时上报科技部备案。

  第六条 各项目部识别并评价出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因素,并及时报公司安质环保部。

  第七条 施工过程中,各项目部每年应对体系运行情况组织一次自查,自查时间应在公司内部审核之前完成(公司内部审核时间由科技部提前行文通知),自查报告由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签字后报公司科技部。

  第八条 公司安质环保部结合每年外审情况和成本管理要求,安排相关在建项目对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检测工作应由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测部门、环保局或下属的监测站进行,原则上每年检测一次。

  第九条 对于记录的采用,其原则是:项目建设方有明确要求的,以建设方要求为准;建设方未作要求的,以公司体系文件或对口管理部门要求为准;公司体系文件或对口管理部门未作要求的,在保证内容完善、便于操作的前提下,可自行制作。

  第十条 质量控制中应体现“两个可追溯性":用于工程实体的原材料、构件、半成品应从进货入场时间、批号(炉号)、标识、检测、使用部位反映可追溯性;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检验批质量应能从技术交底、工序交接、验收评定、施工日志、测量记录等资料中反映可追溯性。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先进单位:公司每年评选一次体系运行先进单位,对获得前几名的单位进行奖励,原则上一等奖1名、二等奖1—2名、三等奖1—3名,先进单位数量根据当年公司在建项目数量确定。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公司每年评选体系运行先进个人5—10名,每个项目部、公司与体系运行相关的每个部门均可推荐1名人员参与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细则:

  ⑴先进单位评选:每年年终,公司将结合内审及外审的审核结论、体系运行效果、现场检查情况、不合格项、观察项数及跟踪验证整改等情况对各项目部进行综合评定。凡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一律取消评选体系运行先进单位的资格。

  ⑵先进个人评选:每年年终,各项目部、公司相关部门将推荐人选按附表1填好相关资料,报公司科技部。科技部根据推荐人在体系运行管理中的成绩,以及所在项目或部门体系运行情况,提出先进个人建议人选。

  ⑶评定结果统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公司公告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先进个人,500元/人;先进单位,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十五条 公司对项目部内审中,内审组开具的观察项和一般不合格项,要求项目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及未及时报送验证资料的,每一个不合格项罚款5000元,每一个观察项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公司对项目部内审中,每发现一项严重不合格项,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

  第十七条 外部体系审核发现观察项,如属于在内审中已提出而未整改完善或整改后重复发生的',每一个观察项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

  第十八条 外部体系审核项目部发现一般不合格项,同一个项目部累计二项或二项以上的,每一项一般不合格项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公司本部同一部门发现二项或二项以上一般不合格项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外部审核中的严重不合格项或同一种不合格项在同一单位三个以上的部门中都存在,或在同一项目同一部门中出现三个以上不合格项,就表明体系运行无效,这是外审中所不允许的,将不能通过认证。出现此类情况,由公司管理评审会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在内、外部体系审核中发现的观察项未纠正或纠正后重复发生的,在下次内部审核时视为不合格项。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检查及内审期间,凡发现未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环境管理方案、未与作业层订立安全质量目标责任制、未明确质量安全环境管理目标、未进行风险与环境因素识别及评价工作、体系运行机构不健全或项目未明确分管领导人,视为严重不合格项。

  第二十二条 在内、外部体系审核中,被审核项目部应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对不配合审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罚款200—2000元。

  第二十三条 每次审核,因个人责任造成一般不合格达2项或1项严重不合格的,取消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部财会部门根据《体系运行和贯标处罚通知书》(见附表2),对违反体系文件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执行处理决定后(在工资或奖金中扣除),将罚款转公司财会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科技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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