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制度

时间:2022-06-30 09:00:51 制度 我要投稿

行政规章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行政规章制度

  行政规章制度 篇1

  为使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民主,考评工作更加透明、公正,本着中心的管理、考评工作“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窗口的建立

  值班窗口由进驻部门(单位)工作窗口按月轮流担任(月值班窗口安排见附表),每月安排4个窗口担任值班,由窗口负责人任值班员。

  二、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检查窗口工作人员执行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及开展“规范、优质、高效、廉洁”服务情况。对于违规违纪、擅自离岗、聚集聊天、网上游戏等现象,以及在行政服务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不文明等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制止,并做好记录。

  2、维护行政服务大厅正常的工作秩序,尽力化解窗口与窗口之间、窗口与办事人员之间出现的矛盾。

  3、督促大楼保安员、保洁员履行职责,协助中心对大楼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协助中心处理当班期间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5、参与中心组织的工作检查及每月“红旗窗口”的考评与量化工作。

  6、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应佩带值班标识上岗,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每天对行政服务大厅巡视二次以上,对值班情况认真做好记录。

  2、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妥善处理。

  3、值班人员因事不在位时,应及时向中心监督(投诉)科报告,并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责。

  4、对于值班窗口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中心将给予批评,且该窗口当月不得评为“红旗窗口”。

  四、本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月值班窗口安排表

  每月排列在第一位的值班窗口负责集中检查的召集、汇总和协调工作;检查可采取集中和分散的形式进行。

  行政规章制度 篇2

  1、全面检查校园安全、学生纪律、卫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2、要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校长汇报。

  3、17:00到餐厅管理住宿生吃饭秩序。

  4、负责当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寝室管理教师、晚自学管理教师、保安等)开展工作。

  5、遇到应急事务(如停电等),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如果有学生请假,先与家长取得联系,家长来校后需填写住宿生接送单(管理教师签名、家长签名),核对后值夜行政签名后方可出校,确保回家的同学安全回家。

  7、维护正常教育秩序,检查每节晚自学管理教师到位情况,了解学生出勤情况。开展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问题。晚自学结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清场工作。

  8、组织管理寝室教师在学生就寝前后开展管理。

  9、早上5:50提醒住宿生起床。

  10、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行政规章制度 篇3

  第一条为推动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办法制机构负责对各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内部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议考核由评议和考核两部分组成。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法人员形象;

  (十一)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案卷等工作资料;

  (三)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的方式包括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外部评议结果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九条外部评议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热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办实际情况,每年的评议考核标准可适当调整。评议考核采取按项计分,累计得分的方法进行。

  按项计分,是把评议考核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单项,每个单项按照比例核定成项目分数,再把每个单项内容分解为若干小项,并按比例核定为若干小分,逐项评议考核。

  累计得分,指各项目总分为一百分,考评的全部内容均达到要求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规定标准扣分,各项得分相加即是应得分数。

  第十一条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行政执法被办、市政府、省防办等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的;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并总结出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在年度评议考核中占40的分数。

  日常评议考核由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本办法制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年终评议考核由本办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得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可将被评议考核机构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5分以上;

  (二)较好:得分90—94分;

  (三)一般:得分80—89分;

  (四)差:得分79分以下。

  第十四条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议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办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评审;

  (五)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和人员,由办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三月十日起实施。

  行政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乱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做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做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规章制度 篇5

  1、公司所有员工均应执行统一作息时间:早上08:30到岗,迟到30分钟均视为旷工,下午18:00汇总当日工作后打卡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处以5元/次的罚款,旷工处以50元/次,一月有三次旷工者作辞退处理。

  2、业务员和内勤工作人员,需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每日工作报表记录和有关电脑票据录入,工作要求做到日清,当日工作当日完成,如果未达到公司规定的相关标准,检查发现罚款20元/次。

  3、所有公司员工个人物品存放有序,公共物品用后及时复位,办公桌及办公室必须随时保持整齐干净,所有物品摆放有序,重要文件、资料、单据和物资一律入柜,否则一经发现罚款10元/次。

  4、公司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对客户提供耐心细致的服务,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和纠纷,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给予及时处理,不能引起客户不满和投诉,若因此对公司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者,罚款50元/次。

  5、员工每月请病、事假不得超过3天(病假根据实际病情而定),请事、病假或休假需填写事、病或休假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休息。未经批准请假、休假者 ,一律按旷工处理,罚款50元/次。请病假超过三天者,需出示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假条一律交行政部备案,病、事假期间不计发任何工资。

  6、员工在上班期间需佩戴工作牌上岗,在办公区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要大方得体,不得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吸烟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违规者罚款5—20元/次(罚金视违规情节轻重而定)。

  7、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不得无故脱岗,按公司规定完成安排的工作,并服从部门领导安排。若有违规者罚款10元/次。

  8、公司员工无故损坏公司财物需照价赔偿,上班期间在办公室打私人电话和把公司财物据为己有者一律罚款10—20元/次(视情节轻重而定)。

  9、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损坏公司利益者,一律罚款300元。

  10、对将公司公款据为己有者和携款潜逃者,一律报案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11、对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品行、工作能力、业绩和综合考评差着,公司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

  12、对公司内部管理和市场销售、拓展能提出合理、切实可行并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意见者,公司给予该员工适当的奖励。

  13、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表现突出和业绩优秀者,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

  14、在公司遇到突发情况时,员工能及时出面为公司挽回经济者,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

  15、公司每月根据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综合考核,并评选出两名优秀员工,并给予优秀员工200元/人以资鼓励。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始实行,最终解释权归管理部执行!

  xx年x月x日

  行政规章制度 篇6

  为进一步加强XX区行政中心各部委办局办公区域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请示区领导同意,特制定XX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安全保卫制度(试行)。

  第一条: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相城公安分局、XX区行管局共同负责,除四套班子大楼外的行政中心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治安保卫门岗值班制度。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制定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四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四)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五)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六)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六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门岗值班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登记进入本单位外来人员的证件;

  (三)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巡逻和检查并进行记录;

  (四)督促本单位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五)督促加强内部治安防范技防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九条:区级机关年度考核(安全保卫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行政规章制度 篇7

  一、办公用品领用

  1、领用人根据有关办公用品清单及实际需要(见附表1),向本部门兼职内勤提出申请,由内勤统一向行政部签字领取。

  2、办公用品采购原则上由各部门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后统一采购,特殊物品采购由部门领导及主管副总签字同意后另行购买。

  3、办公用品费用每月摊销一次,如费用超出预算,由财务部通知行政部暂停向该部门发放办公用品,并在下一期预算中扣除超出部分。

  4、员工离职时,应认真清点办公用品,到行政部填写交接清单并签字。

  5、公司办公用品每月1日、15日发放2次,其余时间如急需领取办公用品须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二、印签管理

  1、公司印章刻制均须报总裁批准,由行政部凭公司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2、下属企业和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刻制内部或对外用章,但须经总裁批准。

  3、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使用及保管须有记录,不能委托他人代管。

  4、用印人填写用印登记簿,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5、经分管副总裁在该表上签批后方可盖印。

  三、复印

  1、公司所有复印文档工作原则上由行政部统一负责,未经行政部确认,各部门不得私自拿到公司外复印。

  2、复印操作人应自觉在行政部复印管理台帐上登记。

  3、复印用纸、用墨费用根据实际用量每月随办公用品摊销,复印机维修费用根据比例每季度摊销。

  4、如行政部发现复印操作人未填写复印数量或数量不符,除责成其重新填写外,将限制该部门使用复印机,直至落实责任及相关处罚。

  5、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机器复印与工作无关文件,行政部一经发现,有权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通知人事部进行处罚。

  四、传真收发

  1、公司与外界联系需对方发送传真时,尽量要求对方注明本公司具体收件人,以便行政部及时分发。

  2、行政部收到传真后,在传真接收台帐上登记,并负责通知收件人及时领取及签字确认。

  3、行政部每月或每季度根据传真使用比例摊销费用至各部门。

  五、信件收发

  1、公司所有收发管理工作均由行政部统一负责。收发业务范围包括:文件、邮件、报刊、挂号、电报的发送、登记,以及特殊文件资料的递送。

  2、收发人员须根据相关文件资料填写收件登记簿、发文登记。

  3、收到信件资料由行政部负责通知收件人及时领取。

  4、对贵重物品、汇款、邮包,要进行专门登记,并及时通知个人签字领取。

  5、对投递错误的邮件,应及时退回或设法转移。

  六、名片管理

  1、公司名片格式统一化,由公司行政部依据企业形象规划并联系印刷业务。

  2、印制名片申请者填写名片印刷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由行政部负责印制。

  3、名片印制前需确认名片职务、职称、部门是否相符,姓名、联系办法等需确认无误。

  4、公务、客户名片须在公司内作为共享资源。

  5、自确认名片内容起,一周内到行政部领取。

  6、名片印制费用每季度摊销一次。

  七、公司设备申请流程

  为加强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xx】32号)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公司设备申请流程:

  (一)原则:

  讲究计划性和成本效益,以物质资源供给的有序性,保证公司职能的按计划完成:

  1、配发过程中,是否供应,供应多少,要以客观需要为依据,而不是单纯的级别;

  2、要考虑实际可能的收益(对工作的推动),而不是不计工本,不问效果,一定要保证重点,分清缓急,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

  3、要使库存保持合理的限度(基本上无闲置的资产),注意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

  (二)具体流程:

  1、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预算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申请要求(内容具体翔实、理由充分),经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签字同意后,抄送给行政部。

  2、行政部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设备资产情况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对各部门要求从真正的客观需求出发,遵循设备申请原则,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调拨或购买)。

  3、如果采取"调拨"程序,行政部将调拨计划上报行政部主管副总签字确认后实施;

  4、如果采取"购买"程序,行政部将参照"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批流程暂行规定"(苏股财字〖20xx〗第003号)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5、采购由行政部统一申请费用、组织购买、费用摊销,过程遵循"价廉物美"的原则,在满足各部门需求的基础上,注意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多压价比价、厉行节约。设备采购结束后统一由行政部和市场部组织验收核查;固定资产登记后,由各部门登记领用,责任到人。

  6、所有资产在使用者离开公司或调离本部门时应收归行政部仓库,并在部门设备管理员处登记。

  八、午餐饭票

  1、员工到职,由本部门内勤根据其到职日期向行政部领取饭票。

  2、每月30—31日,各部门内勤根据本部门正式员工实际人数领取下月饭票。

  3、每月1—2日,由各部门内勤统计本部门上月饭票退票情况并向行政部提供详细名单。如遇周末,顺延两天。行政部不接受个人零星领取及退票。

  4、如出现帐款不齐或错漏,由各部门内勤负责。客饭餐券的领用需填写客饭领用申请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5、非正式员工(实习生等)领用饭票由本人全额付款,研究生按正式员工标准领用饭票。

  九、订餐、订票、订房申请流程

  为方便公司全体员工,体现行政部的服务性。现将有关订餐、订票、订房的申请流程汇总如下:

  1、各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要,提出订餐、订票、订房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内容具体详实),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2、各部门在订餐、订票、订房之前,先行申请好费用,交予行政部代办,在行政部办好后立即将现金或支票交与行政部结款。

  3、各部门承担在订餐、订票、订房时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误带来的风险,例如承担退票费、退房费等。

  4、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申请需要其部门主管副总签字确认。

  5、订餐、订票、订房工作需一定的提前量(订票一般提前2~3天知会行政部,订餐、订房一般提前1~2天)。

  6、各部门申请不得提高出实际需要的要求。

  十、礼品

  1、礼品由行政部负责根据不同档次选择订购,选择原则为高雅、大方、实用,能体现公司形象。

  2、各部门根据礼品清单(见附表2)领用公司礼品,需向本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填写礼品领用单,签字确认费用来源。

  3、各级部门经理(必要时由总裁或分管行政副总)签字后到行政部领取礼品。

  4、礼品费用每季度摊销一次,如费用超出预算,由财务部通知行政部暂停向该部门发放礼品,并在下一期预算中扣除超出部分。

  十一、宣传品

  1、公司宣传品包括手提袋(长、短)、宣传彩页、公司简介和产品说明书等。

  2、领用宣传品在5份以下的,由领用人在行政部宣传用品领用台帐上登记。

  3、领用宣传品在5份以上的,需填写宣传用品领用申请单,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在宣传用品领用台帐上登记后领用。

  4、宣传品费用初步拟订每季度摊销一次,如费用超出预算,由财务部通知行政部暂停向该部门发放宣传品,并在下一期预算中扣除超出部分。

  5、如行政部发现其未填写或领用数目超过填写数目,行政部除责成其重新填写外,并向其部门经理投诉及进行相关处罚。

  十二、会议管理

  1、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会议制度,所有会议均须及时通知行政部,便于安排和登记备案。如有必要由行政部发出会议通知确认。

  2、会议承办人需提交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所需准备等(见附表3),便于行政部配合工作。会前由行政部派人做好会场布置及设备调试。

  3、除其他部门主办的会议资料各自存档外,会议资料由行政部整理、立卷、存档。

  4、会议结束后由行政部派人清理会场,查收设备。

  5、会议室使用费用按部门使用比例每季度摊销一次。

  十三、车辆管理

  1、公司现有车辆主要供公司重要活动及主要业务活动使用,公司人员如要用车,请遵循以下管理条例。

  2、公司车辆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3、公司车辆的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员工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交由所在部门一级部门经理签字。若有预计用车需要,应提前2—3天向行政部门提交"派车单"申请。

  4、"派车单"经行政部汇总后,由行政部经理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5、车辆使用完毕,使用人员、驾驶人员须填写"车辆使用实际情况记录单",交行政部备案。

  6、行政部门每月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分管副总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7、公司车辆内部使用费用如下:

  ①市内用车:普通轿车里程费1.5元/公里;面包车里程费2元/公里。等候计费:等候时间在半小时内,免计费用,超过半小时部分,按0.5元/分钟计费。

  ②长途用车:普通轿车里程费1.0元/公里;面包车里程费2元/公里。直接费用(如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由各用车部门自理。

  ③各部门车辆使用费每季度结算,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

  十四、设备维修流程

  1、报修人员先将报修信息反馈给各部门的设备管理员;

  2、部门设备管理员初步检查后,填写《设备报修单》(提供设备编号和故障现象),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行政部;

  3、行政部设备管理员根据编号,联系厂商,组织及时维修;

  4、通过暂借、调拨等方式,将暂时不用的设备给报修者使用;

  5、机器设备维修完毕,行政部登记备案,发还给报修者使用;

  6、涉及到的维修费用,由各部门承担。

  十五、电子屏使用规范

  (一)原则

  电子屏是公司对内对外的信息传递载体。为更好的使用电子屏,做到使用主体合格,信息确认有效,发布时间合理等,特制定本使用规范。

  一、使用主体

  1、行政事业部享有电子屏的操作及管理权。

  2、行政事业部设专人负责电子屏的使用、维护、修理。

  3、电子屏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及时实施公司信息发布,制定信息发布时间表,制定信息更新计划,电子屏信息发布的汇总整理,电子屏日常维护,电子屏故障排除,电子屏修理配合等。

  4、电子屏责任人对行政事业部经理负责。

  二、发布内容

  1、电子屏的发布内容分为日常型信息和特别型信息。

  2、日常型信息内容包含:公司宣传介绍、公司新闻动态、业内新闻动态。

  3、特别型信息内容包含:各类通知、各类公告、各类贺词及其他信息。

  4、日常型信息的搜集整理由行政事业部完成。

  5、特别型信息的搜集整理由行政事业部配合消息相关部门完成。

  三、发布时间

  1、电子屏的使用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至下午6:30(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2、日常型信息发布时效:公司宣传介绍每日2小时,分4—6时段发布;公司新闻动态每日2小时,分4—6时段发布;业内新闻动态每日1小时,分2—4时段发布。

  3、特别型信息发布时效由信息相关部门会同行政事业部核定:公告的发布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日,每日2小时,分4个时段;通知的发布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每日2小时,分2—4个时段;活动贺词的发布时间一般为活动开始前1小时至后2小时。

  四、发布信息确认

  1、电子屏发布的信息须经有关人员的确认方可发布。

  2、日常型信息由行政事业部经理确认。

  3、日常型信息的更新计划由电子屏责任人拟定,报行政事业部经理批准。

  4、特别型信息由出处单位的分管副总确认。

  5、特别型信息发布,须由出处单位填写电子屏信息发布申请表(见附件),经分管副总确认后交由行政事业部组织发布。

  附表:行政部工作人员职能划分表。

  姓名:

  房间号:

  工作职能:

  405

  公司行政、办公室、后勤全面协调管理。(含车队管理、大楼办公室使用情况协调等)

  405

  公文流转、收发传真、办公用品发放、午餐管理、绿化管理、饮用水管理、订餐、订房、订票等。

  405

  一楼接待文秘、信件收发、办公配合。

  405

  文印、传真信件的办公配合。

  403

  印章管理、研究生管理、档案管理。

  403

  一楼接待文秘、图书室管理。

  403

  固定资产管理(含设备申购)、保安保洁管理、各种维修服务。

  405

  宣传、文秘、宣传品和礼品发放。

  405

  会议接待、培训、活动策划。(含工会活动)

  行政规章制度 篇8

  办公室管理

  1、保持工作桌面整洁,认真整理、保管好本岗位文件资料。下班时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并整理归类,以方便清洁员工桌面。

  2、离开座位、下班后将座椅推到桌面内。

  3、办公区域严禁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切记维护地毯清洁。

  4、为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进餐或携带食物上班。一线员工在餐厅用餐。

  5、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吸烟请至楼梯口吸烟区,吸烟完毕烟头随手放入指定区域。

  6、下班后自觉关闭电脑及本区域空调和电灯,尤其是休息日及节假日个体加班时,更要注意关闭空调及电灯。

  7、保持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扎堆聊天、看小说。

  8、非工作需要的上网、睡觉、大声喧哗、吃喝谈笑、听音乐等扰乱秩序及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9、公司电话勿打私人电话,如有违反发生电话费用由个人承担。

  对违反本规定者,每次罚款100元/人/次。

  办公用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申购由申请员工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由其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

  2、员工离职时,依据个人台帐明细将耐用物品交回行政人事部,如果耐用办公品丢失,按照成本价的80%赔偿。行政助理在离职申请表上予以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钥匙管理

  1、员工需使用公司门、柜子、抽屉等钥匙者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领用其使用之钥匙。

  2、由行政人事部按实际情况分配使用各类柜子,行政人事部负责保管、发放、做好领用签收记录。

  3、原则上所有钥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备份一把,特殊部门除外。

  4、员工离职将其领用之钥匙全部交回行政人事部,必须由行政助理签字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钥匙如有遗失需按如下规定金额赔偿:

  (1)所有门钥匙50元/把。

  (2)柜子、抽屉钥匙10元/把(交行政人事部备份钥匙者)。

  (3)柜子、抽屉钥匙50元/把(未交行政人事部备份钥匙者)。

  名牌(胸卡)管理

  1、名牌作为员工身份识别的标志,员工上班时必须佩戴名牌。

  2、保持名牌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将名牌上的信息进行涂改,行政人事部将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有未佩戴名牌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各部门负责人上班前需检查部门员工名牌的佩戴情况,督促员工佩戴名牌。

  4、名牌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补办手续费20元。不办或未办的.员工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

  员工工作服管理

  1、根据公司规定,行政人事部统一订制员工工作服,并负责统一发放,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2、按公司规定穿戴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洁,朴素大方。未穿着工作服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服款式和颜色。

  4、工作服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重新订制费50元/件。

  补充说明

  1、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行政人事部依本制度执行处罚手续。出具处罚通知,并张榜公告。

  2、员工罚款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归入公司奖励基金。

  3、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更均由总经理批准进行。

  4、本制度的日常执行管理及解释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上海****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一日

  行政规章制度 篇9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共同目标:共计85分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

  认真执行《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

  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

  2、全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合格率达100%。(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

  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

  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

  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差1项扣1分)

  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

  严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

  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

  1、各单位每月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年度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私自查处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0。5分)

  5、按时完成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1次扣0。5分)

  6、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

  7、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局法制科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发布1件扣1分)

  8、无错案、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案。(出现1例行政败诉案或赔偿案扣25分)

  9、设立并对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未设立扣1分)

  五、对外宣传(5分)

  切实抓好通讯联络工作,全年在电视、报刊、法制信息上对本行业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少于6次,电视、报刊报道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单项目标(行业管理):共计15分

  一、交管所:

  1、强化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行业管理,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和从业人员档案;(未做到1项扣2—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未查处1件扣3分)

  二、港航处:

  1、强化航政、港监、船检及船舶修造、港口、渡口、危险物品装卸、储存等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市场,建立健全水运从业人员和船舶档案;(船舶证明照过期或不齐扣2分;从业人员证照不齐扣5分,档案不齐扣5分;未查处船舶私修滥造1件扣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杜绝“三无”船舶出现;(发现“三无船舶”不处理1艘扣5分)

  3、强化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目标。(安全事故突破控制目标扣15分)

  三、路政大队:

  1、路产路权完好,路产路权受损查处率达95%以上;(少1个百分点扣1分)

  2、特殊占、利用公路的管理规范、手续齐备,建立基础台帐;(特殊占利用公路手续不齐扣5分)

  3、确保公路畅通;(公路上有擅自乱堆乱放物品,造成公路堵塞未查处1次扣5分)

  4、协查国、省、县、乡公路“三乱”现象;(协查不力的每次扣2分)

  5、加强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发现违章修建不查处,1件扣5分)

  6、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未做到1次扣5分)

  7、对收费路桥的路政管理有机构、人员和制度。(未做到扣5分)

  加分项目:

  1、单位法制工作获全国表彰的加10分;

  2、单位法制工作获省级表彰的加5分;

  3、单位法制工作获市级表彰的加3分。

  行政规章制度 篇10

  一、用工制度:

  1、用工原则:充分体现“任人唯贤,唯才是用”。

  2、用工标准:口齿清楚,身心健康,无异常体征体味,女身高 1.55米以上,男身高1.65米以上,年龄16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不受户口限制。

  3、员工入公司必须经过7天考察期,经考评合格后方可进入试岗期。

  4、员工入公司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照片两张、健康证,女职工必须提供生育证明,外地职工必须自行办理暂住证等详细个人资料,交建档费10元。

  5、员工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交服装押金方可办理入公司手续。

  6、用工期一年,所有员工均要经过三个月的试岗期,期满后经考评合格方可正式聘用。

  二、用工程序:

  1、在编制范围内,由用人部门写出用人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部办理;

  2、由行政部组织报名、填表、初步审查;

  3、用人部门考核并提出意见;

  4、总经理考核后试用,行政部为招用人员办理手续,并将资料存档;

  5、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由上级主管领导提出,经行政部考核后解除劳动关系。

  三、续约合同与解除合同:

  1、合同期满后经考评合格方可续订合同;

  2、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续用,自行解除劳动关系;

  3、合同期内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1)违法乱纪行为;

  (2)患各类传染疾病;

  (3)不服从调配、工作消极怠工;

  (4)工作中出现严重责任事故;

  (5)私拿客人或公司物品;

  (6)1月内,造成客人投诉2次;

  (7)与客人吵架打架1次;

  (8)上班时间,客人在场时,员工间吵架打架,双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

  (9)1月内旷工2次及以上;

  (10)1月内被处理3次以上。

  4、员工辞职必须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在此期间员工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坚守岗位,否则不予办理结算。

  5、解除合同手续:

  (1)员工到行政部领表,按要求到各有关部门签字;

  (2)员工必须将工作交接清楚,将办公用品、工牌、工作服等退还有关部门,经行政部签字确认,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结算。

  四、内部调动:

  1、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部门经理申请、或总经理直接任命);

  (2)总经理审批;

  (3)行政部出具调令并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4)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5)到新部门报到。

  2、申请调动人员,在批准前及手续办理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领导安排的工作,私自脱岗的员工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10:00—16:00 16:30—凌晨1:00

  中途及晚上值班由经理安排

  2、迟到30分钟内扣奖金,超过30分钟计为旷工半天,旷工3次予以解聘,旷工1次扣除当月所有奖金,每位员工全年累计迟到12次、旷工3次、事假12天(次)者予以解聘。

  3、休假、病、事假均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病、事假扣除当天工资,一月事假超过2天,扣除当月奖金。

  4、员工休息以轮换方式进行,重大节假日均不安排休息,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5、设大堂经理值班制度,每天均有一人在营业和休息时间内值班,处理当日发生事情,未处理完的事情做好记录,交下一班处理。

  6、公司派往外地工作的服务员、厨师及管理人员(大堂经理以上包括大堂经理),在异地工作满一年者,可享受一次带薪探亲假,时间7天(含往返)。

  六、劳动工资及福利制度:

  1、试用期3个月满后,经考评进行定级(公司派驻外地的员工工资应上浮,上浮幅度由当地分店掌握执行)。员工间收入互相保密,不许泄露,泄露者降薪或开除。

  2、实行每年定岗定级一次,定岗定级时,所有员工均需参加考评,实行岗位能上能下制。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将视情况进行降级处理。若有重大贡献者,可视业绩提前奖励晋升。

  3、定岗定级工资制度和岗位补贴相结合,销售挂勾奖励和促销奖励分开,构成收入的四大结构,具体为:技能工资+岗位补贴+销售奖+促销奖。

  4、厨房成本应控制在销售额的'50%以内,凡每降低10%,公司按降低额度的20%奖励给厨房,由后台提出分配方案报批后下发。损耗控制为前台2%,后台5%。

  5、公司每月按下达的经营指标,完成任务的奖1%,分配比例为前台50%,后台50%;超额完成的,按完成额2%奖励,前、后台各得50%。其中前台所得奖金额度的60%归服务班组,40%归吧台、传菜部、迎宾、门卫等。

  6、公司免费提供所有员工三餐,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除外),未能安排住宿人员,工作满全月,公司给予交通、住宿补贴50元人/月。

  七、考核制度

  1、考核时间:(1)转正时;(2)年度考评时

  2、考核成绩划分:100分

  30%理化考评:包括企业精神、职业道德、服务技能理论、仪容仪表常识、卫生知识、消防常识等;

  30%实作:服务技能

  30%平时表现:包括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能力、工作成绩;

  10%个人素质:包括谈吐、应变能力等。

  注:员工持中专文凭加5分,大专文凭加10分。

  3、考试纪律:考试不得作弊,如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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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规章制度 篇11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办公管理,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除总经理外其它全体公司员工。

  第3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此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施行。

  一、考勤管理制度

  第1条每个岗位月休天数由人事部根据岗位情况安排,时间为4-8天,每天工作时间根据季节调整公布。

  第2条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安排值班轮休或加班。

  第3条公司实施指纹打卡考勤

  1、员工亲自到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指纹打卡,每日两次,早晚各一次。

  2、员工忘记打卡,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附有部门主管签字报人事行政部

  3、如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打卡的,事后应由上级领导签字,无签字的视为旷工。第4条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在上班时间半小时以内视为迟到,半小时后到且无事先请假者视旷工一天。

  2、早退在休息时间之前离开者视为早退,无事先请假早退者视旷工一天。

  3、旷工无任何办理手续、无故缺勤者视旷工。

  4、请假详见休假管理规定。

  5、出差、外勤因公在外办事,调休均需按要求填写相关单据。

  第5条连续旷工或当月累计旷工3天的,公司予以开除。

  第6条考勤处罚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罚款10元,月累计迟到早退达到5次的'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10%。旷工:旷工1次,扣除3倍日工资;

  旷工2次,扣除10倍日工资;3次以上,予以辞退。

  第7条以上规定适用除总经理外其它全体公司员工,特殊员工不考勤需总经理批准。

  二、休假管理规定

  (一)种类及标准

  第1条国家法定假日法定假日一年共十一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一天、五一国际劳动节一天、端午一天、中秋一天、十一国庆节三天。第2 条事假因事休假,按批准天数休假。一般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负责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及以上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员工事假不计发任何工资。

  第3条病假因病休假,具有医院证明视为病假处理,其它一律视为事假。凭区级及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并按证明天数休假,无病假证明医院检查记录亦可,一般员工请病假1天以内由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病假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行政部门规章制度

  1、生产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制度。

  2、技术管理,设计管理,开发管理制度。

  3、物资管理制度。

  4、会计账务成本管理制度。

  5、人事总务管理制度。

  6、管理有关异常事项的检核报告追踪与改善。

  7、全公司教育培训训练计划汇总与推行。

  8、公司部门间有关事项的协调,标准成本设立修订,单元成本分析与推行,经营资料分析异常反应,改善方案的提供,气体分销业务上游,运输方式选择方案的成本依据。

  9、预算编制协助建立及管理。

  10、投资计划方案的审核编制及执行追踪,新产品的成本预估,售价拟定。

  行政规章制度 篇12

  一、办公室是公司行政性事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部门,是领导集体的综合办事部门。

  二、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做到快速、准确、高质量地搜集和反馈信息,为领导集体提供决策建议。

  三、加强和上级公交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在领导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处理协调各方面工作。

  四、负责公司级别会议的通知、召集和服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按照会议精神督办落实,确保管理集体政令畅通。

  五、做好日常督办工作,了解掌握有关行政工作情况,对业务范围内的较大违规、违纪、违章行为督查和通报。

  六、负责起草公司行政类公文,对部门上报到公司领导层和外送文稿进行审核。

  七、搞好公文处理,收文登记,发文签批,文本立卷以及文件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八、做好档案管理,认真收集与公司有关的资料,整理归类,编目索检,统计保管,年度做好档案鉴定和归档。

  九、做好保密工作,严格对涉及公司机密的人员和文件的管理。

  十、搞好印信管理,指定人员严格对与行政有关的印章的保管、使用。按规定开具证明、介绍、说明等信、函。

  十一、按公司作息时间严格执行行政管理人员考勤,月末统计汇总进行工资核算。

  十二、按规定对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的工资制表、审核和对奖金、福利等编制分配方案,并准确、按时转交财务部门发放。

  十三、按规定对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请假、休假、出差事项备案。

  十四、驾驶员招聘、辞退由技安科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签审后执行,报办公室备案。调度员招聘、辞退由路队长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签审后执行,报办公室备案。点钞员招聘、辞退由财务科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签审后执行,报办公室备案。其他工作人员的招聘、辞退和增资、降资等的建议、申报、落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五、做好信访工作,处理来信和来访以及上级部门的批转文件、人大代表的提案、政协委员的议案回复工作。

  十六、做好对公司全局性工作的投诉处理和反馈。

  十七、搞好物业管理,开源节流,维护公司经济利益。

  十八、加强文印室和办公用品管理,办公用品按部门需要申请、领导审批采购、发放登记的'流程严格操作。

  十九、搞好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

  二十、做好接待、礼仪服务工作。

  二十一、搞好伙食团的管理工作,体现用餐营养均衡、经济实惠、服务于工作的原则。

  二十二、做好外宣工作,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二十三、按公司要求监管各类工程建设。

  二十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行政规章制度 篇13

  第一条根据《厂职工奖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可依据其过错的轻重,及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大小,对其本人或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三条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连续旷工3天以上(不含节假日,下同)7天以下,或1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15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没有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对整体工作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条工作时间脱岗、睡觉、干私活,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影响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给予警告处分。影响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八条酗酒、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九条在对外交往中,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条丢失保密文件及人事、技术档案资料等,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造成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或泄露企业秘密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疏于防范,造成企业财产被盗、被骗、丢失,造成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物或挥霍浪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对重大以上损失负有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特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企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或者有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重大技术操作事故、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

  (一)重伤事故

  1、发生一次重伤1-2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死亡事故

  1、发生一次死亡1人的死亡事故的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死亡1人并重伤2人以上(含2人)、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死亡事故,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4、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死亡事故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者:

  ㈠一般火灾事故

  ⒈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严重的,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警告、记过处分;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⒉发生一般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㈡重大火灾事故

  ⒈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严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㈢特大火灾事故

  ⒈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严重,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⒉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提供伪证,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专业管理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违章指挥,发生技术操作、设备、火灾、安全等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不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又犯有严重错误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给予职工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至2年。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2年以上的,可适当延长留用察看期。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计算工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发基本生活费,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将本人原工资作为基数。对留用察看期间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或有立功表现的,经处分审批单位核实,可决定减少留用察看期或取消留用察看期。

  第二十六条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操作、设备、伤亡、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以上损失,以及涉及领导干部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审理。

  第二十七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按以下程序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决定:

  ㈠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厂长办公会决定,经征求工会意见,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劳动工资部门备案,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本单位内公布;

  ㈡留用察看处分由厂长办公会讨论,经征求工会意见,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劳动工资部门审批,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本单位内公布;

  ㈢副科级以上干部撤职处分按管理权限决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予以公布,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㈣开除处分由厂长提出,经厂职代会讨论通过,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劳动工资部门审批,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本单位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6个月以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恢复正常职工待遇。

  第二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如本人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决定后十日内提出申诉,或通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到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在未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职工受到行政处分,其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待遇等,按企业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三十二条撤职处分针对聘任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其级别和职务工资。

  第三十三条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按劳动(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涉及的技术操作事故、设备事故、标准,按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涉及的损失按以下标准划分:

  ㈠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㈡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㈢特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划分:

  ㈠重伤事故:按国家有关重伤范围的规定确定;

  ㈡死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㈢重大死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㈣特大死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火灾等级划分:

  ㈠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㈡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㈢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为一般火灾。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有关责任者按以下区分:

  ㈠负有管理责任的包括班组长、车间负责人、厂机关科室管理人员和负责人。

  ㈡负有领导责任的包括车间主要领导、厂领导。

  ㈢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涉及的重要、主要责任者,重要、主要管理责任者按相关专业的规定区分。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中涉及的金额、人数、天数和次数等,凡表述为“以上”的,均包括本数;凡表述为“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行政规章制度 篇14

  一、申请受理人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审核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和现场勘察,作出审查意见,并履行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的法定义务。

  三、分管领导根据审核人的.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

  四、局领导根据分管领导意见和审核人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受理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及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的,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审核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分管领导未依法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责令改正。

  八、主管领导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权限准予行政许可的,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报上级机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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