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02 15:44:20 制度 我要投稿

病历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病历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1

  i.日常管理

  (i)负责全院病案的集中管理。

  (II)所有出院病历应在出院后24小时内(死亡病历后一周内)从病历室收回。

  (3) 负责出院病人病历的`整理、核对、登记、标引、编目、装订、保管,在病房交接病历时,将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交接日期一一登记,并在各交接登记处由双方签字。

  (4)计算机团队和病历管理员应每月执行病历移交程序,认真录入和核对病历,制作表格并打印账目。

  II.病历的储存和供应

  1.负责临床、教学、科研和个人查阅病历的供应和恢复。

  2. 负责处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医务部批准的外转接收。

  3. 配合统计人员整理分析相关统计数据。

  4. 检查病案书写质量,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持续改进。

  5. 做好病案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病案资料的保密工作。

病历管理制度2

  一、病历书写一般要求

  1、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和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xx 年版)》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下列规范。

  2、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3、病历书写应该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由符合资质的相应医务人员书写完成。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6、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7、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应的医务人员书写签名。各级医务人员只能签自己的名字,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8、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一般时间记录年、月、日、时,急诊病历、病危重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9、病历中各种记录单眉栏填写齐全(姓名、住院号等),标注页码,排序正确。每一内容从起始页标注页码,如入院记录第1、2......页,病程记录第1、2......页等。

  10、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要按规定填写完整,不得空项。在收到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

  11、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2、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2、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3、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4、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2、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3、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4、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6、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三、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病案首页

  准确地填写首页各个项目,对个人信息要核实、不能空项

  (二)入院记录

  1、要求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完成入院记录。

  2、一般项目填写齐全。

  3、主诉体现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能导出第一诊断。

  4、现病史必须与主诉相关、相符;能反映本次疾病起始、演变、诊疗过程;要求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概念明确、运用术语准确,有鉴别诊断相关资料。

  5、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齐全。

  6、体格检查项目齐全,要求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

  7、有专科情况的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主要记录与本专科有关的体征,体格检查中相应项目不必书写,只写“见专科情况”。专科检查情况应全面,应详细记录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体征。

  8、辅助检查:入院前所做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包括血、尿、粪和其他检验检查项目,如X线、CT、磁共振等特殊检查。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编号。

  9、初步诊断:应当主次分明、顺序排列、病名规范、书写全面,应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部位、病理生理诊断、疾病的分型与分期、并发症的诊断和伴发疾病诊断。不要遗漏不常见的疾病和其他疾病的诊断。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10、医师签名:经治医师(执业医师)书写签名

  (三)病程记录

  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

  2、日常病程记录要求:

  (1)对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记录一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2)会诊当天、输血当天应有病程记录。

  (3)出院前一天或当天应有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病情现状、出院标准是否达到、上级医师是否同意出院、向患者或亲属沟通的内容等。

  (4)病程记录内容要求要及时反映病情变化、分析判断、处理措施、效果观察。

  a 要记录采取的诊治措施及效果,诊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各种诊疗操作的详细过程(谁操作、谁记录);重要医嘱的更改及其理由;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情况。

  b 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结果异常的处理措施。 c 医师查房意见(体现三级医师查房)、会诊意见等

  d 要记录诊治过程中需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的病情及诊治情况及他们的.意愿。

  3、诊疗方案的制定及治疗方案的调整必须由高级职称医师负责评价并核准签字。

  4、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应当在患者入院后48 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不能雷同于首次病程记录。

  5、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要求:

  (1)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时限

  病危患者应每天一次;病重患者2-3天一次; 一般患者应每周1-2次。

  (2)对诊断不清、治疗不顺利的疑难危重患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6、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7、手术科室相关记录:

  (1)手术前一天应有病程记录。

  (2)术前小结:术前24小时内完成。术前小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3)急危手术可免写术前小结,但相关内容应记录在首次病程记录中。

  (4)患者病情较重或难度较大的手术要有术前讨论,应在术前72小时内完成。

  (5)手术记录应当由手术者书写(仅限一人),应于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6)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即时完成,应特别注意术后的观察事项及向患者(或近亲属)告知手术的情况。

  (7)术后连续记录三天病程记录,此三天内至少要有一次手术者查看患者的记录。

  (8)一台手术需由多个科室、多名手术者完成时,由手术者分别书写所做手术的手术记录,不能由一名手术者全部书写。

  (四)辅助检查

  1、住院48 小时以上要有血尿常规化验结果。

  2、输血前要求查血常规、肝功、血型、肝炎项目、梅毒抗体、HIV抗体。

  3、对辅助检查阳性与重要阴性结果,应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有分析记录。

  4、对属医院规定的医技科室发出的“危急值报告”结果,收到后有分析记录。

  (五)医嘱单的基本要求

  1、不能有重复拷贝,要符合有关规定。

2、医嘱执行与停止均须有签全名及时间。

  3、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六)知情同意书

  1、手术同意书应于手术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方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手术者签名等。

  2、麻醉同意书应于麻醉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方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3、输血(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应于输血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历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分、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应于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完成双方签署。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5、同一次住院期间相同目的、相同操作方法的多次检查治疗,可只在第一次检查治疗时签署知情同意书,但需向患者说明并注明以后特殊检查治疗时,不再签署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6、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除了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还应该说明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

  7、病危(重)通知书在患者病情危、重时双方进行签署。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历号、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者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七)出院记录

  1、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2、一式两份,一份归入病历,一份交患者或近亲属。

  (八)各种讨论记录

  1、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由主持人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2、术前讨论:

  Ⅲ级及以上、疑难、复杂、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需术前讨论的Ⅱ级及其他手术由科室视患者病情而定。术前讨论应在术前72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签名等。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签名等。由主持人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九)住院病历必须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所有项目的填写,包括各级医师对病案首页的签字。

  1、转科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2、抢救记录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3、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超过8小时的,需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4、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应于患者死亡后24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5、住院病历的其它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四、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在五个工作日内,最迟七个工作日内(死亡病例一周内)回收至病案室。

  五、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需亲自到病案室登记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损毁、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六、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版》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有特殊要求的,需经医务科审核同意。

  七、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病历管理制度3

  1、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2、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3、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4、出院病历一般应在7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0天,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5、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由病案室专人复印。

  6、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根据患者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8、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

  9、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10、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病历管理制度4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病历管理制度5

  一、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

  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 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三、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未归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

  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后,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

  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

  六、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

病历管理制度6

  1.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三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三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1一级质控小组由各科治疗小组组长(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主管医师、责任护士组成,负责本治疗组病历质量检查。

  1.2二级质控由科主任、质控医师(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

  1.3三级质控由业务副院长、质控办、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专家、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医护人员、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2.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xx]4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3.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3.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

  3.2平诊患者入院后,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8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3.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3.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4.出院病历一般应在5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5.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在病案室专人复印。

  6.依据《蚌埠三院医疗质量管理奖惩细则(试行)》和《关于对病历书写存在重大缺陷的奖惩规定》的要求,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病历管理制度7

  参保病人病历是记录诊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核查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原始资料。为规范保险病人的病历书写,制定以下制度。

  1、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科室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科室应将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2、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人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3、科室经治医生必须如实询问病史,准确记录,如出现因记录失实问题影响患者报销的,由当事人负责。

  4、科室诊疗活动必须如实记录医嘱,如因医嘱不符合医保规定,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5、辅助检查,必须下医嘱,在病程记录中有上级查房意见,常规检查外的.辅助检查要说明检查的原因。检查分析结果必须体现在病程记录中。

  6、出院诊断、病种定额、辅助检查之间,必须具备严格的逻辑判断关系,严谨套用病种、诊疗目录。

病历管理制度8

  一、每日出院患者病历由各科负责的护士整理后,做好出院登记,保证病历的完整性。

  二、病案室病历收集人员,应于每周一上午到各临床科室下收出院病历,交做好签收记录,避免病案丢失。

  三、出院病案的收集要依据各临床科室出院患者报表的登记情况进行收集,应在患者出院三日内将病案全部收回。

  四、由于某种原因医师未能及时完成病案记录,导致病案不能全部收回,对未能按时收回的`病案应有记录,并注意在七日内再次收回。

  五、病案室与医务科应对患者出院后病历未能及时归档病案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病历管理制度9

  一、病案室应严格执行院内病案借阅归还制度,未经病案室许可不得从病案室拿走病案,医务人员填写未完成的病案记录,均需在病案室进行,无特殊情况病案不得借出病案室。

  二、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

  三、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病案室批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案。

  四、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借阅病历时,需征得病案室批准,同时借阅3份以上病案时,需经医务科批准。

  五、新出院或死亡患者的病案需经病案室整理装订后,方可借阅。

  六、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借阅人在1周内归还病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个月。

  七、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借用的病案,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否则追究当事者责任。

  八、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部门外,其他单位及个人一般不予外借,必要时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并经病案室批准后,可摘录病史。

  九、病案借阅归还应及时登记签名。

  十、借阅病历归还率必须达100%。

  十一、对不遵守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由病案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病历管理制度10

  为进一步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障病案资料及时归档,更好地发挥病案的服务和利用功能,根据《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xx年版)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出院病历三日归档制度,即病历在患者出院三日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案室监控病历归档时限,并报医务科备案。

  三、归档日计算方式

  (一)工作日出院病历的归档日: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后三日内归档。

  (二)节假日出院病历归档日:按节假日顺延至三个工作日。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一)患者出院后三日内,主管医师应将病历交科室主任审核,科主任审核后,安派人员将病历送至病案室。

  (二)病案室负责定期催交病历,各临床科室接到催收病历电话后,应在三日内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

  (三)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病案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时,有权拒收、并由相关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归档时间不得延迟。

  (四)病历归档过程中,送达人和接收人均需在签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病案室每周五下午对应归档病案进行梳理,未及时归档的病案要及时通知主管医师并报医务科,医务科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一)对未按时归档的病历,科主任、医师分别每份每天扣罚质量分0.1分、0.2分,直至病历归档为止。

  (二)医务科不定期对病历归档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病案室有未报、漏报、错报现象,每份病历扣罚质量分0.1分。

  (三)由于特殊原因病案不能按时归档时,主管医师应及时和医务科沟通,医务科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病案室延长相关病案归档时间。

  六、各临床科室及病案室应妥善保管病案,若有遗失,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一)遗失一份归档病历罚款500元,从遗失者(或病案室)效益工资中扣除。

  (二)遗失一份运行病历罚款500元,从遗失者(或遗失科室)效益工资中扣除。

  (三)如在各科室病历交接不清楚情况下遗失,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所涉科室或个人各扣罚300元。

  (四)若病历遗失当中出现医疗纠纷的.,除经济处罚外,责任人必须承担由病历遗失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病历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归档状态和修改痕迹】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 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xx〕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xx〕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病历管理制度12

  一、监控组织

  (一)设立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任主任,并下设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确立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重大病历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4.病历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科主任任组长,护士长任副组长,高年资医师任质控医师,高年资护士任质控护士,全面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名单报质控科备案。

  主要职责:

  1.确立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病历书写规范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的有关要求。

  (二)电子病历应符合卫计委《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xx]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病历质量控制标准

  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中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四、病历质量控制范围:

  包括:运行病历、终末病历。

  五、病历质量全程监控流程

  (一)基础教育质量控制

  1.新职工入院教育期间,医院统一安排关于病案书写规范、病案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内容的培训课程。

  2.各科室由主管医师对新入科的`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讲解病历书写规范和本科室病历书写要求。

  (二)环节质量控制:主要由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负责。

  病历环节质量是从源头上把好病历质量、使病历质量监控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化的关键。科室应加强病历形成过程中的管理,按病历书写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病历的书写、打印、签字等内容。出院病历应由三级医师、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人员、科主任检查合格后送达病案室。

  1.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

  (1)住院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要求书写病历。

  (2)主治医师负责指导并检查住院医师的病历书写质量,及时纠正缺陷。在病历首页签字时应认真检查整份病历质量。

  (3)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负责检查运行病历质量;认真审核每份出院病历质量,确保每份出院病历质量合格。

  2.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主管医师应按规定在24小时内填写出院(死亡)记录、病历首页等,并检查病历书写质量和各种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是否齐全,补充完善后签字。质控医师根据“住院病历检查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评分,确保病历质量合格后,在病历首页“质控医师”栏签字。值班护士要检查护理相关病历内容,按规定排列顺序整理病历,并在病历首页“质控护士”栏签字,将合格病历送交病案室。归档后的病案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3.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病历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4.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本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工作。

  5.医院每月定期抽查病历质量,对检查存在的缺陷,及时反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终末质量控制

  1.医院病案室每月从各临床科室上交的归档病历中抽取5-10份病历,交由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专家对出院病历终末质量进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医务科进行统计汇总。

  2.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院病历,对自查中存在问题,科室定期召开讨论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病案质量。

  3.病案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就检查归档病历存在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有关要求。

  2.护理文书由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书写。

  3.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护理文书检查组,由其每季度对全院护理文书进行检查、督促、总结、反馈。

  4.科室每份出院病历由值班护士认真检查,交护士长或质控护士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病案室。

  5.新职工入院后,由护理部对新职工进行有关护理文书知识的培训。护理部定期组织全院的护理文书知识讲座,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文书书写水平。

  五、医疗、护理病历奖惩办法

  (一)出现乙级病历一份,扣科室当月绩效考核2分;

  (二)出现丙级病历一份,扣科室当月绩效考核5分;

  (三)出院三日归档率份末归档扣科室当月绩效5分;

  超过4份末归档,每超过1份,扣科室奖金50元。

  (三)因化验、检查报告单不合格导致病案不合格者,每份扣相关责任科室奖金200元。

  (六)医院将定期对全院运行及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出现不合格病历,按上述规定处理。

  (七)凡丢失1份病历者,当事人赔偿人民币1000元,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私自复印病历、将病历交给患者及家属、或交由患者及家属带离医院者,一次罚款500元。

  (九)借阅病历延期不还者,每天扣当事人50元。

病历管理制度13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供给)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供给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病员死亡的,应当供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景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14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卫医政发〔20xx〕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xx)193号)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

  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病历管理制度15

  一、医院病案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病历(门诊、住院)的质量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

  二、门诊和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

  门诊病历未建档的,由患者保管;已建档的门诊病历由挂号室负责存放、保管。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存档,并在病房保管。

  三、病历的日常管理制度

  1、由病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住院病历资料。

  2、出院、转院、死亡病历应在病人出院时完成,经主治医师和护士长进行质量检查,签字后存档。

  3、住院病历不外借。

  4、使用病历时,由病历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5、保持病历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6、严守病历资料保密制度。

  7、住院病历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四、病历借阅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病历的借阅和复印。

  2、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在本院内查阅。

  3、患者看门诊或再次住院需参阅病历时,应由本院医师办理,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属借阅。

  4、凡借阅病历,不得进行涂改、玷污、拆散、换页、丢失。

  1、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登记手续。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及因科研教学需要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旧病历外,其他病历一律不得外借。借阅者只准在病案阅览室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4、再次入院的病历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5、科研病历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7、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8、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某某某卫生行某某某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10、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11、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12、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二、病案室负责做好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存档、保管工作。

  三、病案上架前,由医院病历质控小组负责对病案书写质量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病案提出修改意见。

  四、各临床科室设病案质量专管医生和专管护士,负责做好本科室的病案质控的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做好本科室病案质量自查工作。仔细核对住院病案首页各项目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如发现项目不全或记录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通知有关医务人员填补或更正。对问题较多需部分或大部分重写的病历,应提出修改意见后退还给书写医生重写。

  (二)做好出院病案、卡片的检查与催办工作,防止病案积压,保证归档病案流程的`及时性。

  (三)对病历质控小组抽查后反馈回来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病案,在两周内完成修改、订正,做到病案不缺项、书写规范、装订符合要求,检查评分达到90分以上。

  (四)做好本科室病案的收集、保管工作,确保住院病案不遗失、不缺损。

  五、病案质量检查与奖罚

  (一)病案质量检查分院、科两级。各科室病案质量专管员应对每份出院病历先进行自查,确认达标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送到病案室。

  (二)医院病历质控小组每月随机抽查各病区一定数量的归档病案和运行病案,检查评分结果与病案书写医生、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的奖金挂钩,奖罚结果公开。

  (三)除医院病历质控小组每月对归档病案抽查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各病区的归档病案和运行病案组织抽查,抽查结果与病案书写医生、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的奖金挂钩,奖罚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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