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2 17:59:02 制度 我要投稿

屠宰场管理制度精选[9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屠宰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屠宰场管理制度精选[9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1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屠宰场管理制度2

  一、活猪进屠宰场(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二、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病猪和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发现烈性的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间,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调入的生猪必须从非疫区采购。

  五、生猪宰前必须经非洲猪瘟PCR检测合格后,方可宰杀。

屠宰场管理制度3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屠宰场管理制度4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五、青州市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六、青州市屠宰场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

  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屠宰场管理制度5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屠宰场管理制度6

  第一节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六、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七、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八、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场时应盖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第二节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季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因此必须加强设备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科学化。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三、对一些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认真贯彻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经常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灌输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四会”——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

  九、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分类。

  十、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

  第四节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凡进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地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十三、植树种花、绿化厂区、创建园林化工厂。

  第五节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以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次工作完毕,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及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2、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3、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4、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5、一般情况下热的消毒液比冷的消毒液比冷的使用效果要好些。

  6、勤加清扫是节省消毒药物使用的良好办法,也是更好发挥消毒药物效用的前提。

  7、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第六节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一、生猪进屠宰场(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二、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发现烈性的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间,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调入的生猪必须从非疫区采购。

  五、生猪宰前必须经瘦肉精检测合格后,方可宰杀。

  第七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制度

  检验人员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肉品出厂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佩证上岗。上班前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一、宰前检验

  1、宰前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急宰猪检验。

  2、验收检验:活猪进厂后,首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床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卸车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栏: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发现烈性的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4、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5、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6、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做好落手清工作。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按照屠宰同步线实施同步品质检验,检验各个部位,摘除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督促各道工序,搞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3、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行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4、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有“猪等人”的情况发生。工作结束后,应对使用检验工具进行拆洗、消毒,对场地进行卫生清洗。

  5、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第八节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销毁、掩埋、焚烧。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处理:沸水中煮沸2——小时。

  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其后按照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节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能独立操作,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屠宰场管理制度7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

  2、消毒池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屠宰场管理制度8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以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次工作完毕,对卸猪月台、生猪栏舍、过道、生产车间,及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2、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3、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4、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一般每平方米使用药液0.25~0.5千克为宜。

  5、一般情况下热的消毒液比冷的`消毒液比冷的使用效果要好些。

  6、勤加清扫是节省消毒药物使用的良好办法,也是更好发挥消毒药物效用的前提。

  7、使用2%烧碱有强烈的腐蚀性,消毒猪舍应保持12~24小时后冲洗干净,更不得带猪消毒,以免腐蚀猪蹄及灼伤皮肤。金属工具易被腐蚀,不能用此消毒液消毒。

  8、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屠宰场管理制度9

  屠宰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屠宰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标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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